1. 介绍
美式议会制辩论赛制要有两支参赛队伍,每支队伍由两位辩手组成。它是世界各地(尤其是北美)常见的一种辩论形式。这种形式既保留了议会制辩论活泼流动的特质,又避免了有些赛制要求四支参赛队伍带来的组织上的不便。
和世界议会制辩论赛制一样,这种形式保存了传统议会制的辩论要素(包括对参与者的称呼和某些惯例),比赛充满活力,有激烈的交锋。
以下对于美式议会制辩论赛制的描述,以美式议会制辩论协会赛规美式议会制辩论赛的完整赛规可在美式议会制辩论协会的官方网站上查到:www.apda.anadas.com。为基础。这些规则与本书中讨论的其他规则有所不同,尤其是在发言时间、定义、合理的插话、评分等方面。以下将对这些不同之处作详细说明。
2. 形式
在美式议会制辩论赛中,分别由两位辩手组成的两支队伍(政府与反对党)就一个辩题展开辩论。辩手的发言顺序如下:
—— 首相(政府一辩),7分钟
—— 反对党领袖(反对党一辩),8分钟
—— 政府成员(政府二辩),8分钟
—— 反对党成员(反对党二辩),8分钟
—— 反对党领袖(反对党总结陈词),4分钟
—— 首相(正方总结陈词),5分钟
辩论赛的主持人被称为议长或者议长先生/女士,观众被称为议会成员。
3. 举证责任
对举证责任的概述可参看本书第十章。
4. 定义
在美式议会制辩论赛中,政府的立场被称为方案。首相必须将自己的方案与辩题(也称决议)联系起来。
a 方案与辩题的联系
方案与辩题之间的联系可根据紧密程度,分为松散型、紧密型、直接型三种。当辩论内容与辩题题干程度无太大相似时,方案与辩题之间的联系属于松散型。这样的方案只有在当辩题题干的表述很不明确的时候才能被接受。辩论内容与辩题题干有一定的联系却被局限于一个特定的事件时,方案与辩题之间的联系属于紧密型。比如说,如果政府在“政府是否应该将自由合法化”这个辩题中,只讨论了政府是否应该把大麻合法化,那么政府方案与辩题的联系就为紧密型。当方案和辩题的联系直接且一目了然时,这样的联系被称为直接型。例如:政府在辩题“应该归还巴特农神庙大理石”下论证大英博物馆应该将巴特农神庙大理石还给雅典卫城。
b 非法定义
以下为在美式议会制辩论赛中常见的非法定义:
(1) 本身是真理的定义;
(2) 允许政府方论证现状的定义;
(3) 允许政府方使用专业知识的定义。
原因如下:
第一,政府不可将辩题定义成真理。(关于自明之理或真理的定义详见第六章)
第二,政府不可论证现状,而是必须提交一个变革的方案。在本规则中,现行的法律制度、传统价值观,都属于现状的范畴。
第三,政府不可将比赛定义为仅仅为己方所了解的专业知识的辩论,你不能指望反方掌握同样的专业知识。于裁判而言,这是一个不易的评估,因为这要求裁判判明在该场辩论中什么是合乎情理的辩论主题。
作评估时,裁判要把辩手以及比赛的背景纳入考虑范围。例如,一场医学院学生们的辩论,辩题自然有明显的医学专业背景,这与高中生们就一个较为宽泛的辩题展开的辩论大不相同。更难判断的情况是,有时政府把该场辩论定义在仅为己方所了解的专业范围内,并非出于私心,他很可能只是知识面更广罢了。这样的话,政府不应该为其更丰富的知识素养而被惩罚(按理说,政府反而应该为其翔实、充分的论证而得到相应的加分)。
鉴于这样的复杂性,美式议会制辩论协会规定:“比赛中使用的辩题应该是参加该级别比赛的具有相当知识储备的辩手能够接受并展开讨论的。”
c 定义中时间、地点等背景的设定
美式议会制辩论允许在定义中给辩题设定具体的地点或时间等背景,这是该赛制与本书前面讨论的另外两种赛制最大的区别。在这样的辩论中,政府可以让裁判担任历史上某一时段、某一地点的某一特定人物或决策者。例如:在辩题为“强硬的独裁大于软弱的民主”的比赛中,政府一辩可以向裁判提出,“现在是1975年。你是苏哈托总统(印尼第二任总统)。印度尼西亚的一些省份发生了暴乱。你应该竭尽所能来镇压暴乱,维护印度尼西亚的国家稳定和领土完整。”
若没有特别指定的人物,该辩论为“半时间地点式”,裁判默认为一个一般理性人。若没有特别指定的时间,该辩论就默认为发生在当下。
设定时间和地点等具体背景时,要留意两个限制:
首先,提供有具体地点或时间背景的定义时,政府确认了某个特定的人物,该人物的个性特点和当时的情形使得反方根本没有辩驳的余地。换句话说,规范过度是很危险的,这样到头来正方的提案就像真理或自明之理。
其次,如果将辩论设定在过去的某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后发生的事件不可作为证据出现在辩论当中。例外的情况是,政府不可因为事实上已经发生的事件在这个时间点之后才为人所知,就故意提供时间点之前,但与事实不符的证据。这明显是对“定义中时间、地点等背景的设定”赛规的滥用。
5. 参赛队伍与辩手的角色
a 政府(正方)
通过定义辩题以及引入支持己方方案的论点,政府奠定了该场辩论的基调。
政府一辩对辩题中的关键词下定义,提供相关背景并且陈述所有支持己方方案的论点。根据美式议会制辩论赛的规则,政府一辩通常需要介绍三到五个论点。
政府二辩应首先给出所有剩余的论点,因为这是政府介绍建设性论点的最后机会。
随后,政府二辩须通过反驳对方论点以及捍卫、重申己方论点的方式来回应反对党。
b 反对党(反方)
反对党的职责是回应政府。如果对政府提出的定义有任何异议,反对党一辩须清楚地解释、证明这些异议。接着,反对党一辩提出反对政府提案的建设性论点,并驳斥政府一辩的所有论点。赛规没有明确说明反对党是否可以因为政府所给的定义太出人意料而免除提供建设性论点的职责。
除建设性内容之外,反对党亦可以提出一个“第二方案”——即一个异于政府的全新方案。“第二方案”必须与政府的论点互斥。例如:在“我们要把毒品合法化”这个辩题下,政府提出的方案是所有毒品都应被合法化,反对党的解决方案不能是一个普及毒品相关知识的教育项目,因为毒品的合法化和教育项目是可以同时进行的。
反对党二辩应先介绍己方剩余的新论点,然后回应所有政府二辩的论点,以及反对党一辩没来得及回应的任何政府论点。反对党不能为了获取战略优势,刻意把本该由一辩提供的、最有说服力的论点全都交给二辩。
c 总结陈词
辩论双方都有机会作总结陈词,反对党在先,政府在后。在总结陈词中,双方都应站在裁判的角度清楚地阐释判决的理由,即为何己方赢得了该场辩论。通常情况下,这会涉及比较两支队伍处理辩论中的关键问题的方案。任何一方的总结陈词都不允许添加此前未被提及的内容。但政府一辩有项额外任务,那就是回应反对党二辩所给的新论点。这是比赛中政府回应反对党二辩所给论点的唯一机会,这也是为何政府的总结陈词为5分钟而反对党的仅为4分钟的原因。(政府一辩的发言时间为7分钟,而反对党为8分钟。双方的发言时间由此平衡。)
6. 美式议会制辩论赛制的相关事项
a 质询
质询是美式议会制辩论赛中的一大特色。具体有关质询的讨论请见本书第九章。
b 规则质疑
美式议会制辩论赛允许“规则质疑”。当辩手的发言时间超过时限或在总结陈词中提出新论点时,就可以提出规则质疑。此时,辩手须起身说:“规则质疑”。正在发言的辩手随即必须停止发言,等候裁判判决该“规则质疑”是否合理。若该质疑合理,裁判将宣布“成立”;如果该质疑不合理,裁判须宣布“不成立”。当“规则质疑”关于总结陈词新内容的引入时,裁判还有一个选择:如果希望稍后决定这个质疑是否有效,他可以宣布“正在考虑”。其他违规行为不能以“规则质疑”的方式提出。
c 个人权利质疑
美式议会制辩论赛允许辩手提出“个人权利质疑”。当辩手在发言时,蓄意向对方进行人身攻击,“个人权利质疑”可被提出,不过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在提出“个人权利质疑”时,被人身攻击的辩手须起立说:“个人权利质疑”。裁判宣布“成立”或“不成立”。
d 维持公平有序的辩论
该赛制规定,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有序,裁判必要时须介入比赛,提出“规则质疑”及“个人权利质疑”。
e 决定胜负
在评估一场辩论时,裁判应该问自己,“哪一支队伍表现得更好?”美式议会制辩论赛规则给裁判的评估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除此之外,本书中有关“策略”、“内容”以及“风格”的章节也可以帮助裁判作出准确的评估。当然,这些指南需要作一些相应的调整,以适应该赛制的特点(上文已经基本阐释了这些特点)。
f 裁判团决定
在美式议会制辩论赛中,两支参赛队伍中获得多数裁判首肯的一方即赢得该场比赛。
g 评分
美式议会制辩论赛制的评分标准与其他辩论赛制的评分标准不同。美式议会制辩论协会规定,一场辩论不需要分项(如策略、内容和风格)给分。每位参赛辩手将得到一个21到28之间的分数,得高分的队伍获胜。一支队伍的得分也因此在42分至56分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