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介绍
世界议会制辩论赛制要求参赛队伍为四支,每支队伍由两位辩手组成。世界大学生辩论冠军赛和世界大师赛均采用该辩论赛制。世界议会制辩论赛制以英国议会制辩论赛为基础,在全球被广泛使用。
该赛制包含传统议会制辩论的元素(包括对参赛者的称呼和某些惯例)。比赛充满活力,交锋激烈。
下文以世界大学生辩论冠军赛为例,来介绍世界议会制辩论赛制。
2. 形式
该赛制要求四支由两位辩手组成的队伍就一个辩题展开辩论。辩题的表达方式与真实的议会议题一致,如:“我们支持死刑”或“我们支持降低贸易壁垒”。
四支队伍中,两支为正方,代表政府,分别为政府一队和政府二队;另两支为反方,代表反对党,分别为反对党一队和反对党二队。
辩手的发言顺序如下:
—— 首相(政府一队一辩)
—— 反对党领袖(反对党一队一辩)
—— 副首相(政府一队二辩)
—— 反对党副领袖(反对党一队二辩)
—— 内阁成员(政府二队一辩)
—— 反对党成员(反对党二队一辩)
—— 内阁党鞭(政府二队二辩)
—— 反对党党鞭 (反对党二队二辩)
每位辩手的发言时间均为7分钟。第一分钟和最后一分钟为受保护时间,任何质询都不可在此期间提出。
辩论的主持人被称为议长或者议长先生/女士,观众被称为议会成员。
3. 举证责任
该赛制的辩题表达为:政府要支持某个提案。政府必须论证,经过对多方因素的权衡,该提案应该被接受;而反对党则须证明,该提案不应该被接受。反对党的责任只在反驳现有提案,无需提供新的方案。例如,在辩题为“政府应当将卖淫合法化”的辩论中,反对党只需要证明卖淫的合法化弊大于利即可,并不一定要为卖淫引发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这种辩论赛制反映了威斯敏斯特议会制度的运行方式:政府递交一个改革法案,并提供通过该法案的充足理由;反对党需要解释为何该法案不应被通过,并非必须提出新的替代法案。当然,在现实议会中,双方经过磋商常常能达成一致,但这种相互退让在辩论赛中是不会出现的——两支队伍各执一端,拒绝妥协。
4. 参赛队伍与辩手的角色
a 政府一队(正方)
政府一队首先构建一场辩论的框架:定义辩题中的关键词并且给出主要论点。在世界议会制辩论赛中,只有在政府一队所给定义不合理时,反对党才能对该定义发出挑战。这和澳大利亚式辩论赛不一样,澳式辩论中只要反对党能给出更合理的定义,就可以对政府的定义发出挑战。这两种方式在“定义”一章中都有详细阐释。也就是说,世界议会制辩论赛中较少出现“定义辩论”,因此反对党更要随机应变,就算是定义再出人意料也要能灵活应对。
政府一队的一辩和二辩都要提供论点。政府一队通常应当给出极其明确、有力的论点来支持己方的提案。这些论点理应是贯穿全场比赛的主要问题。倘若最明确的论点是由反对党,而非政府给出的,那么政府一队的方案就失去了分量,随着比赛的进程逐渐被淡忘,这是再危险不过的了。
b 反对党一队(反方)
反对党一队应当积极应对政府一队。反对党一队不可能每次都预料到整场辩论的精确核心,无论如何,必须尽其所能,对政府提出的论点提出有效的驳斥。只有政府所给定义不合理时,反对党才能对定义本身发出挑战。
反对党一队除了反驳政府一队的论点,还可以给出己方的建设性论点(不是反驳性论点!)。反对党并非必须提供建设性论点,不过,有时一些极具说服力的论点无法通过反驳的方式来表达,那么反对党提供建设性论点是明智的。
c 政府二队(正方)
政府二队必须与政府一队所提出的方案保持一致。政府二队应该扩充、完善政府一队的方案,包括提供新论点来支持提案,也可以对遭到攻击的论点加以巩固和充实。
政府二队所给的论点不可越出政府一队定义的辩论范围。譬如:“我们要进行基因转换。”如果政府一队将辩论范围定义为人类基因工程学,政府二队就不应当讨论植物工程学。
若将上述分工与现实议会作一对比可发现:二队扮演的角色很像执政党的同盟伙伴,他们基本同意执政党的方案,但他们要提出自己独树一帜的论点,以支持己方的策略。
d 反对党二队(反方)
反对党二队必须与反对党一队所提的方案保持一致。他们的主要任务是针对政府二队(此时政府二队应该已经超越了政府一队,给出了自己独立的论点。)展开有效的驳斥。裁判理应期待看到反对党二队对整场辩论中重要问题的深度分析,因为他们是最后发言的队伍,有充足的准备时间。
辩论赛中的最后一位发言者,即反对党党鞭,不能引入新内容,与澳式辩论中反方三辩不能引入新内容同理。至于什么是新内容,请参看“内容”一章。
5. 世界议会制辩论赛制的相关事项
a 质询
质询是该赛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详细说明请参看第九章。
b 裁判的角色
在这种形式的辩论中,裁判必须给四支队伍排名,给出原因,并提供建设性反馈。
c 裁判团决定
澳亚式辩论赛中只有两支队伍,赢得多数裁判首肯的一方为胜者。大部分采用世界议会制辩论赛制的比赛有裁判团。裁判团成员进行协商,尽量就各队的名次达成一致判决(如果可能的话)。虽然各个裁判对比赛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他们的主观性受制于比赛规则。若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以多数人的决定为准,少数人保留异议。
若要裁判团的协商有效,所有成员应该各抒己见,互相倾听,再进行全盘考虑。在有四支参赛队伍的复杂比赛中,某些裁判未能抓住辩论中的关键问题的情况也偶有发生,裁判团应有能力抓住机会进行协商,以彻底分析辩论,完成合理的裁决。
d 评分
世界议会制辩论赛制的评分体系与第八章所阐释的评分体系不同。根据世界大学生辩论冠军赛的赛规,评分要求只有两条:内容与风格。策略(如之前我们在澳式辩论中所讨论的策略一样)不算作一个并列的单项,策略当然还是存在的,只不过融化在内容与风格里了。在这种形式的辩论赛中,策略中的响应能力被看作内容的一部分,策略中的结构被看作风格的一部分,因为从结构可以看出辩手如何呈现论点的。
因此,一篇发言的满分为100分,内容与风格两项各占一半。世界议会制辩论赛制的评分范围更广,低至50分,高至100分,通常分布在60分—90分之间;平均分仍为75分,即一位中等水平辩手的得分,由此,一支队伍的得分范围为100分—200分,平均分为1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