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可能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即一个善良的人出于对正义的普遍准则神圣而虔诚的尊重,他会认为他有义务做许多事情,而那些事情如果是胁迫他做或者是由任何一个法官或仲裁人强制他做的话又将是最大的不义。举一个老生常谈的例子,一个拦路抢劫的强盗以死相威胁强迫一个路人允诺给他一笔钱。用这样一种非正义的暴力强行索取的允诺是否应该视为一种义务,是一个一直争论得很激烈的问题。
如果我们仅把它视作一个法学问题,那么结论就可能是不容怀疑的。如果认为那个拦路抢劫的强盗有权使用武力强使别人履行诺言,那将是荒谬的。强迫别人做出承诺这本身就是一件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的罪行,而强制履行将只是在原有罪行之上又加上一件新的罪行而已。这时强盗并不能抱怨受到了伤害,他只是被那个他原本可以有理由杀死的人欺骗了。如果法官应当强制履行那一诺言,或者行政长官允许他们向法院起诉,那将又是所有荒唐中最滑稽可笑的了。因此,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当作一个法学问题加以考虑,我们就不难对这个问题做出判决。
但是如果我们把它当作一个诡辩术的问题,那就不会如此容易解决了。一个善良的人出于对正义的最神圣的准则的虔诚的尊重,而正义的最神圣的准则要求履行所有严肃的诺言,他是否不会认为他有责任履行那个诺言,至少是值得怀疑的。如果不考虑使他陷入这个境地的那个坏蛋的失望,强盗虽没有强行勒索到什么东西,但对那个强盗也没有造成任何伤害。这样也就不会产生任何争论。但是在这种场合,可能更有理由成为一个问题的是:是否不应尊重其自身的尊严和荣誉,不应尊重其品格中的最神圣的那部分(它使他尊重法律的真实,憎恨一切接近于背叛和虚伪的东西)。因而,诡辩家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极大的分歧。一部分人,其中在古代的可以包括西塞罗,在现代的人中可以包括普芬道夫和其注释者巴比莱克,以及近期的哈奇森博士,他在绝大多数的场合都是一个坚定的诡辩家。这一部分人毫不迟疑地认为对这类诺言不应有任何尊重,如果不是这样认为,就是软弱和迷信。另一部分人,其中我们可以算出几个古代的神父以及某些现代非常有名的诡辩家,他们持不同的看法,把所有这类诺言都判定为有义务必须履行的。
如果我们根据人类的共同情感来考虑这件事,我们会感到即使是对这种诺言我们也还是应予以某些尊重,不过不可能根据所有场合无一例外适用的任何共同准则来确定应给予多少尊重。一个十分坦率和易于做出这类诺言,同时又把违背自己的诺言全然不当一回事的人,我们不应把他选作我们的朋友和伙伴。如果一个绅士许诺给一个拦路抢劫的人五镑钱,而没有履行,那么他就会招致某些指责。不过,如果许诺的数目非常大,那么怎样做恰当就将变得更加值得怀疑了。比方说,如果是这样一个数目,即支付了它就会导致许诺人的家庭完全破产;如果数目大到足以促进一个最有用的目的,那么为了拘泥于小节而把这样大一笔金钱交付给那毫无价值的小人之手,在某种程度上就将表现为一种犯罪,至少也是极不恰当之举。一个人为了遵守他同强盗的诺言,他可以拿得出这么大一个数目,但他支付了几十万镑后,他自己将沦为乞丐;如果他真的这样做了,在人们的常识看来,那也将是天大的荒谬和挥霍。这种挥霍看来与他的责任,与他对自己和别人所欠的一切,因而,也与对以这种方式强索出来的诺言的尊重不相称,所以绝不可能被认可。不过,要通过任何明确的准则固定下来对它应给予什么程度的尊重,或者规定什么样的一个最高数额可以支付则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将因当事人的品格的不同而不同,因他们的环境的不同而不同,因诺言的严肃性不同而不同,甚至因遭遇的事件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承诺人受到某种极其豪爽的款待,那种豪爽有时在性格极其豪放的人中可以看到——那么那个诺言看来就将比在别的其他场合更应得到尊重。总的来说,可以讲,确切的适度准则要求履行所有这类诺言,只要它不与某些更加神圣的义务相矛盾。例如有关公共利益,以及感激或天然感情或适当的仁慈法则鼓励我们赡养某些人。但是如前面提到过的,我们没有准确的准则可以判定什么样的外在行为是源于对这样一些动机的尊重,因而也就无法判定什么时候那些美德与履行这类诺言相矛盾。
不过,应该看到,任何时候一旦这类诺言被违背了,哪怕是为了最为必要的理由,对做出诺言的人来说都有某种程度的不光彩。在做出这类诺言之后我们就可能认识到履行这类诺言并不妥当。但是即使如此在做出这类诺言的时候,仍然存在某些错误,它至少是背离了高尚和荣誉的最主要和最高尚的格言。一个勇敢的人应该是冒死,也不去做一个他既不可能体面地不履行,也不可能不无耻辱地违背的诺言。因为这种处境总是免不了某种程度的耻辱。变节和欺骗是极端危险、极端可怕的丑行,同时,它们可能是极端容易、在许多场合还极端完全被陷入和沉溺的丑行,所以我们对于它们也应比对其他任何丑行更为戒备。因而,我们的想象力就把耻辱的概念附加在任何情况下和任何处境中的背信弃义上。在这一方面它们有点类似破坏女性的贞洁。为了同样的理由,这也是我们极端小心保护的一种美德。而且我们的情感对前者也并不比对后者更为敏感。失去了贞洁将蒙羞终身。没有什么情况,没有什么恳求能使其得到宽恕。也没有什么悲痛,没有什么悔改能够弥补这种过失。我们在这一方面特别慎重,甚至一次强奸也使我们蒙辱终身,甚至内心的无辜在我们的想象中也不可能清洗掉我们肉体上的玷污。违背誓言正是这同样的情况,只要它是严肃地宣誓过的,哪怕是对人类中最微不足道的小人宣过誓的。忠诚是如此需要的一种美德,所以在我们的理解中总的来说它甚至对一个一无所有的人,对一个我们认为我们有权杀害和消灭的人都是应有的美德。一个犯有不忠之罪的人竭力声明他是为了救命才许诺的,他之所以违背自己的诺言是因为履行诺言与有些其他的值得尊重的义务相矛盾,这种辩护是毫无意义的。这些情况虽然可以减轻,但是不能完全洗刷他的耻辱。在人们的想象中他所犯的罪行与某种程度的耻辱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他违背了他严肃声明他将遵守的诺言,他的人格,如果不是无可挽回地被玷污和污损了的话,至少是要永远受到嘲笑,这一点将是极难抹去的。因而,我想没有一个经历过这样一类冒险的人将乐于诉说他的这种故事。
这一事例可用以说明即使是当诡辩和法学都在考虑正义的共同准则的义务时,它们之间的差异出在什么地方。
但是,虽然这个差异是真实的和主要的,虽然这两门科学提出的目的十分不同,然而主题的共同性又使它们之间产生了这样一种相似之处,那就是大部分自称研究法学的作者对他们所研究的不同问题所做的判断,无区别地和无意中有时是根据法学的原理,有时是根据诡辩术的原理。
不过,诡辩学家的学说绝不是局限在单纯考虑我们对正义的共同准则应有一个什么样的真诚的尊重上。它包含基督教和道德责任的许多其他部分。主要引起人们开发这门科学的似乎是在野蛮和蒙昧时期由罗马天主教迷信引进的秘密忏悔的习惯。通过这种制度如果某个人最隐秘的行动,甚至思想被怀疑在最小的程度上背离了基督教的纯洁的准则他都应向忏悔神父诉说。于是那个忏悔神父告诉他的忏悔者们是否以及在哪一方面违背了自己的责任,并告诉忏悔者在他能以被冒犯了的神的名义宽恕他们之前,他们应经受什么样的苦刑。
意识到做了错事,甚至怀疑自己做了错事,这种意识或怀疑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压在心上的一个沉重的担子,而且对于那些心肠还没有由于长期已习惯于做坏事而变得冷酷的人来说还总是伴随着焦急不安和恐惧。人处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处在所有其他的苦恼之中一样,自然会通过向他们可以绝对信赖并相信会替他们保守秘密的某些人倾诉他们内心的痛苦的方式急切地想把自己从他们感到的内心上的压力下解放出来。他们由于这种供认而感受到的耻辱会由同情(他们深信会引起的)所减轻了的不安中得到充分的补偿。这一点会宽慰他们,使他们发现他们并不是完全不值得尊重,虽然他们过去的行为可能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他们目前的意向起码是应该得到赞同的,而且说不定还足以补偿他所应受的谴责,或者至少是可使他们在和朋友们相处时保持某种程度的尊严。在那些迷信的年代,为数众多的狡猾的牧师就是这样悄悄地几乎博得了每个家庭的信任。他们只具有那个时代所能提供的一点点知识,他们的举止虽然在许多方面也是粗野和不文明的,但是与他们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人们的举止相比却是文雅而合乎礼仪的。因此,他们不仅被所有教徒视作伟人的指导者,而且也是所有道德责任的指导者。谁有幸能获得同他们的亲近,谁就能获得好名声,谁如果不幸遭到了他们丝毫的不满,谁就将变得为人类所不齿。由于他们被视作正确和错误的伟大的评判者,人们自然有什么疑惑就向他们请教,因而让人们知道自己已经把自己所有这类秘密都告诉了那些神圣的人,并且自己在行为中所采取的每一个重要的一步都事先征求过他们意见和得到过他们的赞同,这一点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可敬的。因此,对于牧师来说不难把它制定为一条共同的准则,那就是人们应该把当时已成为时尚的委托给他们的事情以及他们通常被委托的事情全都委托给他们,尽管这一点并没有被制定成为一个条例。这样一来使自己具有忏悔牧师的资格便成了神职人员学习的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因而他们常去收集那些案情复杂而微妙并很难确定怎样才是行为适度的所谓良心案件。他们以为这样的著作对于良心的指导者和被指导者可能都会有用,这也就是诡辩书籍产生的根源。
诡辩家考虑的道德责任主要是那些在某种程度上至少是可以局限在共同准则以内的那些道德责任,而且违背了它们自然而然会产生某种程度的后悔和惧怕遭受一定的惩罚。出版这些书的机构的意图是抚慰由于违背了这类道德责任所引起的良心的恐惧。但是并不是缺少任何一种美德都会引起这类严重的良心的责备,也没有人会因为他没有做出在他的处境下不可能做的最慷慨、最友善或最宽宏大量之举而去向忏悔牧师请求赦免。对于这类做不到的事情,违背了准则通常也不很被看重。它通常属于这样一种性质,那就是奉行了那种准则应该得到荣誉、受到奖赏,违背了那种准则似乎也不必受到责备、谴责或惩罚。诡辩家们似乎把实践这类美德视作某种余功,是不能十分严格地要求的。因此,也不必对它们去进行探讨。
因此,交付忏悔牧师的法庭审判,并因此进入诡辩家们审视范围的违背道德责任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也是主要的是违背正义的准则。这里的准则全部是明确的和绝对的,因此违反它们当事人自然会意识到并害怕要受上帝和人们的处罚。
第二种是违背贞洁的准则。在所有比较严重的事例中这些违背也是对正义准则的切切实实的违背,而且凡是犯了这些过失的人必然都给别人造成了最不可原谅的伤害。当这些违背只涉及一些在两性的谈话中应该遵守的某些准确的礼仪的细小事例时,它们确实不应当认真地视为对正义准则的违背。不过,它们一般地讲都是违背了一条相当清楚的准则,至少是在这一点上,即两性中的一方企图使在这方面犯有过失的对方蒙受耻辱这一点上。因而,严肃的人必然也会对此产生某种程度的羞辱和悔悟。
第三是违背诚实的准则。应该指出,违背真理并不总是违背正义。由于在许多场合它正是这样一种情况,因而它总是不会受到任何外来的惩罚。说谎,这个恶行虽然极可鄙,但可能经常并不对别人造成伤害,因而在这种场合不论是受骗人或其他人都不可能提出报复或赔偿的要求。不过,虽然违背真理并不总是违背正义,但它总还是要给犯这种过失的人蒙上羞辱。
年幼的孩子们似乎有一种相信别人的话的天然倾向。造物主似乎认为为了保护他们至少在一段时期里他们应该绝对地信任那些照顾他们的童年,以及负责他们早期和最必要的那部分教育的人。因而,他们是太轻信了,要使他们的缺乏自信和怀疑减少到一种合理的程度,这就需要他们长期地和多次地体验人类的虚伪。在成年人中毫无疑问轻信的程度是非常不同的。最聪明和最有经验的人通常是最不易于轻信的人。但是完全没一点轻信的人,而且在许多场合也不相信传言(那些传言不仅原本是完全假的,而且只要多少加以思考和留意就可以识破它们是虚假的)的人,也是几乎不存在的。天生的倾向总是相信。仅仅是由于获得了智慧和经验才教会我们不要轻信,而且它们教给我们的还永远是不够用的。我们当中最聪明和最小心的人也常常听信了一些他事后要为他信以为真的某些故事而感到脸红和惊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