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股权激励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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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关于股权激励的争议

一、股权激励能否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完全一致

公司股价与公司长期价值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两者的相关性取决于市场的有效程度。而在股权激励中,经理人关心的是其股票出售的价格而不是公司长期价值本身。由于激励成本的限制和经理人投资能力的限制,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量是有限的,经理人持股时间也是有限的,这些都制约了股权激励的效果。股权激励中,经理人的收入与股权的价值变动有关,但是股权价值的变动不仅仅取决于经理人本身的努力,同时还受到经济景气、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国外已经有人对经理人因经济景气而获得的巨额股权增值收益提出质疑。

二、过小的持股数量能否起到激励效果

有人对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作了实证分析,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普遍偏低,并且经理的持股情况与公司业绩并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从而认为过低的持股比例并不具有激励作用。但是如何确定合适的持股数量,一种观点是提高经理人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目前国内企业经理人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大量购股,从激励成本考虑,也不可能给予过多的奖励股份。而期权激励不需要经理人承担风险,所以相对来说,可以通过提高期权数量使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价值增加更多地结合起来;另一种观点认为,经理人持股不在于占总股本的比例大小,也不在于持股多少,关键在于经理人在公司的投资占其自身总收入和自身总财产的比例,但实际上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经理人不会愿意接受过多的风险,而且即使经理人将其有限的资产投入企业,由于其持有股份在公司总股本所占的比例极小,使得公司的收益损失落实到经理人的份额很小,持股数量过小的影响当然也就不可能具有足够的激励作用。

三、股权激励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股权激励的财务处理特别是股票期权的财务处理理论界历来分歧巨大。支持股票期权费用化的观点认为,股票期权与薪酬的本质一样,向激励对象发放期权减少了公司当期利润,因此股票期权是一种费用,需要从公司当期利润中予以扣除;反对观点认为,激励对象通过行使期权获得收益不是来自公司而是来自市场,因此股票期权不是一种费用,不应从当期利润中扣除。

在“安然事件”发生之前,按照原来的会计准则,美国公司发行期权的成本不需要从净收益中减去,只需要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即可;股票期权的成本仅在员工真正行权的时候体现,即:将行权价格与行权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计入公司成本。

安然事件发生后,人们对股票期权的作用以及财务处理方法进行了反思。特别是继安然事件之后,环球电信、世通、施乐等一批经济巨人会计造假案的纷纷曝光,在美国国内引发了对股票期权的质疑,投资者意识到股票期权被滥用可能导致负面影响,要求改革股票期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此背景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4年12月发布修订《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第123号),要求大部分公众公司自2005年6月30日起将所有基于股票的报酬费用化,小规模的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可自2005年12月15日起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开始确认股票期权费用。而且,实施《国际财务报表准则》(IFRS)的欧盟诸国也同样规定股票期权费用化。这是由于在股票期权得到广泛实施的背景下,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实施巨额股权激励的环境下,股票期权的费用高企,按照原来的处理方法这些费用不在财务报告确认、计量,只在附注中披露,已经难以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盈利情况。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将激励成本费用化,可以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盈利,避免操纵利润,提高会计透明度,增强公司责任感。

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规定股权激励成本的会计处理应采取费用化、直线摊销、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或操作方法。比如,对于权益结算支付,应当按照授予职工和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方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授权后可立即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按照股份面值总额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并按照实际行权金额与面值总额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对于职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能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等待期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分期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股权激励是指在激励对象(公司经营者及关键员工)与公司之间建立一种基于股权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对象通过其持有的股权与公司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并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股权激励方式有股票期权、虚拟股票、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延期支付计划等。本章将分别介绍上述股权激励方式的概念、特点和适用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