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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公民素质的内容

一、公民政治素质

公民政治素质是指公民参与政治的能力,是政治文化的载体。公民政治素质主要由政治观念、政治知识和技术、政治参与经历这三方面内容组成。其中,政治观念是公民政治素质中的核心部分,它对公民政治素质的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政治知识和技术决定公民能不能参与政治;政治参与经历则影响公民参与的效果和效率。

可以看出,影响政治素质的因素很多,如公民的政治参与知识、技能与经历,以及公民具备现代民主、平等、法治意识、社会规则意识等。那么,究竟如何来衡量公民政治素质的高低呢?这实际上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是,一般而言,说明一个公民或一国公民政治素质状况的,也有些基本的要素,这些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治观念或政治倾向

这是政治素质的核心部分,在政治素质中起决定性作用。它包括政治信仰、政治偏好等,即对政治本身的价值评判,对参与政治的态度和政治意识。对政治本身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参与政治的动机和积极性。譬如,一个人觉得政治活动是为了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从而使社会能够生存和发展,因而是好事;另一个人觉得政治活动是统治者之间争权夺利,不择手段,充满勾心斗角,多少有点肮脏,比如美国的“水门事件”水门事件(Watergate Case)是指1972年6月17日美国共和党尼克松竞选班子为刺探民主党的竞选政策,在民主党总部水门大楼安装窃听器。这一事件后来被揭发,掀起了弹劾尼克松浪潮,从而导致美国历史上破天荒的第一次总统辞职。水门事件是美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政治丑闻之一,对美国以及整个国际新闻界都有着长远的影响。水门事件之后,每当美国国家领导人遭遇执政危机或执政丑闻,便通常会被国际新闻界冠之以“门”(gate)的名称,如“伊朗门”、“情报门”、“虐囚门”等。因而政治是坏事。两者在政治参与上的差别显而易见。政治参与的态度、政治参与意识对政治行为的影响是很大的,关系到公民要不要参与,是否认真地参与,这些可以直接影响公民政治素质的高低。

(二)政治知识的普及程度

政治知识是政治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参与政治活动,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一般的政治知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政治制度的知识,比如政府有哪些主要部门,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它们之间如何分工、如何协作。第二,关于政治过程的知识,即政策是如何制定的,掌握了这方面的知识,才能够有效地影响政策的制定。第三,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知识。有了这方面的知识,公民才有可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充分地履行应尽的义务。第四,社会、政治背景知识,公民在哪方面具有参与的欲望,就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参加选举,需要了解选举知识、候选人具备的条件和资格;企图影响政府的外交政策,就要具备相应的国际知识。具备了这样的背景知识,政治参与才会更有效。

(三)政治参与技能的状况

政治参与技能是政治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政治活动的技术、技巧和经历,可以衡量公民动态层面的政治素质,是静态的政治知识和政治倾向的目的和归宿,是决定公民政治参与是否实现与在多大程度上或效能上实现的问题。政治参与技术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能够正确地行使公民的权利,政治参与技巧则是可以灵活地运用公民权利以保护和追求自己的利益,政治参与经历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或经验的积累。韦如梅:《从政治社会化看公民政治素质的培育》,《复旦教育论坛》,2005年第6期。

二、公民法律素质

公民法律素质是指公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以及运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它不仅包含知法、守法、用法等法律意识,还包括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可见,公民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行为等各个方面。由于公民群体性和层次性的不同,对公民法律素质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对公民法律素质的考察,既是了解公民社会状态的一个客观标准,又是衡量公民社会进程的重要尺度,还是预见公民社会发展趋势的现实依据。

法律素质的形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从其形成来看,只有外部社会向人们提出具有法律素质并为人的法律素质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必要条件的情况下,人的法律素质才有可能形成和发展。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判。施延亮、潘定国:《公民法律素质考察》,《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一)公民的法律意识程度

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公民的法律认知状况,如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认知主体、认知内容、认知范围的程度等;公民对法律的情绪体验和情感需求,如对法律是否产生了认同意识和自觉意识,有无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情感价值,对法律的忠诚度和自觉服从的意识如何。对相当部分的公民来讲,法律不再是存在于个人之外的异化物,而是生活中的一部分,他会依据法律来安排和设计自己的生活,依靠法律来获得和保障自己的幸福,并将自己的行为显露于法律面前,自觉地接受法律的监督。

(二)公民对法律的关注程度

公民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否能给予较高的关注,不论是在原因还是内容上,关注面怎样;在对重大法律现象、动向的关注上,显示度如何;对廉洁政府和司法公正的法律关注度如何,是否关注监督机制的完善;能否与公民社会、公民文化的发展相适应,对公民维权的法律是否高度关注等。

(三)公民对法律的期待程度

判断公民对法律期待程度的高低,即公民能否表现出鲜明的时代同步性,对法律评价是否比较积极、中肯与客观。主要体现在公民对法治目标实现的信念和信心,是否有参加普法活动、增强法律意识的愿望和要求。良好的法律应当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评价标准开始由单一走向多元,向完善方面趋进;不再仅仅局限于法律制度本身的人民意志性、稳定性、一致性和完备性,而是将法律能否充分反映和实现其价值也包括在内,这些价值包括公正、自由、权利和秩序等。另外,政府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状况,也会被公民作为评判法律满意与否的标准。

(四)公民遵守法律的积极性、自觉性以及法律运用的程度

公民遵守法律的意识是否在不断增强,法律运用的程度是否在逐步提高。在对法律内容的运用、对法律手段的采用方面,随着公民对法律认知水平的提高,在范围和程度上是否有改善和提高。一般说来,文化程度越高,直接运用法律的比例也越高。而不懂法律的公民,如果能根据自己受教育的程度和职业特点,不同程度地采用聘请律师代理的方式运用法律,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从口号切实进入到社会实践,成为公民个体行动的重要依据,法律运用的意识和能力有了明显提高。

三、公民道德素质

公民道德是调节身份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伦理关系和行为的准则。凡是公民都应该具有公民道德,因此,公民道德具有普遍性;公民之间是平等的,法律不承认有特殊公民,与此相联系,公民道德具有平等性;公民只是代表个人的政治和法律身份,作为公民道德具有个体性;公民反映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民享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承担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作为公民道德,具有法律上的认可性,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民道德是理性道德,法律是公民道德的重要资源。

公民道德素质建设是全面提升公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人的整体素质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公民道德素质建设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途径。人的全面发展与道德文明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没有道德文明的发展,就谈不上人的全面发展,高度的道德文明能够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人的全面发展能够有效促进道德文明的形成。因为公民只有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才能正确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才能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和谐,创造优美的生态环境。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公民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各方面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强化人的信用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生态意识,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涉及多个领域。从主要方面、主要领域看,公民道德素质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李明灿:《以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2年第1期。

一是公民的信用意识,就是公民能否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维护正当的经济秩序,确保经济健康发展,通过不断改善吃、穿、住、行、用等各种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二是公民的民主意识,就是能否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引导公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提高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水平。

三是公民的法治意识,就是公民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否严格执法、守法,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提高实行公平公正原则的水平。

四是公民的生态意识,就是公民能否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四、公民科学素质

公民的科学素质是指公民了解必要的科学知识,具备科学精神和科学世界观以及用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判断、处理各种事务的能力。一个国家的竞争能力取决于人利用知识和科学思维的能力。许多发达国家都把提高公民的科学素质放在重要位置。

国际公民科学素质促进中心主任、美国芝加哥科学院米勒教授认为,科学素质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具有认识和理解一定的科学术语和概念的能力;二是具有理解科学探究过程的能力,具备科学的思维习惯;三是具有全面、正确地理解科学技术的社会影响的能力,即能够对人类生活及工作中出现的有关科技问题做出合理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