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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公民素质的概念

关于公民素质,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就有了较为系统的阐述,现代的着说更为丰富。思想家们认为,公民素质主要由科学知识、行为能力和规范认知三个大的方面构成,靠教育、学习和行为锻炼形成和提高。

公民素质由多种因素构成。观察公民素质有多种角度,需要了解不同学科的认识方法和思维方式,理解历史文化和民族传统所赋予的价值意义。

一、人的素质

“素质”是一个经典的生理、心理学概念,也是一个在学校教育活动和社会生活中被广泛使用的概念。“素质”一词的最初意义是指“事物的主要成分或质量”、“事物本来的性质”。词典上的解释是,素即构成的基本成分,如元素、要素、素养;质即事物的根本特点,如性质、本质、品质、质量等。素质,一指事物本来的性质,二指素养、品质、资质,三为心理学所指人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的先天特点。

其实,不同的学种对“素质”一词也有不同的理解。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素质是指在其先天生理基础之上,经过后天的教育与培养以及社会环境条件的影响,由知识内化而成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品质及其素养、修养和能力的总称。现在“素质”已广泛应用,说明人和各种组织的现实状态。那么,公民素质指的是什么呢?

二、公民素质

从内涵来看,人们一般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公民素质。从广义上来看,“公民素质”就是指公民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所具备的一切素质的总称,其中有些是先天性的素质,有些是后天的,这是一种比较广泛的指称,可以理解为“公民的素质”。从狭义上来看,“公民素质”就是指公民作为民主社会生活中的一员,在与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关系中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独立做出判断与选择并付诸行动的知识、意识和技能。它可以理解为“与公民资格相适应的素质”。从外延来看,不同学科对公民素质外延的表述是不同的。从心理学、教育学意义上划分,公民素质可以分为理解性素质(比如知识、判断力、理解力)和实践性素质(性格、态度和技能);从政治社会学来看,公民素质又包括公民道德素质、政治法律素质、文化素质等内容。从哲学视野来看,公民素质可分为公民与国家关系维度中应具备的公民素质,如爱国素质、政治参与素质、规则素质、权利素质;公民与社会关系维度中应具备的公民素质,如独立自主素质、社会参与素质、勤俭素质、自强素质;公民与公民关系维度中应具备的公民素质,如友善素质、诚信素质、合作素质、宽容素质。总之,公民素质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概念,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其外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现代公民素质,是以平等为核心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和科学素质,包括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科学的以及文化的多方面的知识、规范、行为习惯等。可见,公民应具备的素质有很多,这里只讨论比较重要的几个方面——政治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和科学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