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县级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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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县级财政风险的成因分析

财政风险来源的广泛性,决定了其成因的复杂性。既有财政系统内的内部因素,又有系统外的外部因素;既有历史与时代的客观必然性,又有政策、体制与管理等人为因素。

一、经济转轨时期的体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使地方财政面临风险。一是转轨期由于新旧体制摩擦而产生的财政风险。例如,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地方根据自己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独立决策,确定收入和支出规划,但受计划经济体制管理模式的影响,财权分散,财政调控力度较小,地方财政并不能完全控制其他部门的收入支出行为,使风险处于失控状态,但最后风险的承担者却是地方财政。二是市场经济体系功能缺失造成的财政风险。例如由于缺乏顺畅的退出渠道,大量劣势国有企业只能滞留在市场中,政府不仅不能获得税收,还要做一些补贴。再如,尽管政府投资效率低下,但资本市场不健全,投融资渠道的不畅,吸引私人投资的难度较大。为了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不得不以政府信用的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如从银行贷款、政府担保贷款、挪用各类专项资金等,有的地方还成立了地方金融机构,专门进行资金的筹集。在短期内的确能够起到增加投入、提高就业率的作用,税收也能增加,各项事业的发展也快了。但是发展的背后是政府负债的增加,金融秩序的混乱,财政风险的加大。

二、经济发展的不均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财政收入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但我国幅员广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地区间和各预算级次之间是不平衡的。在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导致财力基础差,增长缓慢,往往难以满足机构的基本运转和事业正常发展的需要,拖欠工资、政府欠债及其他各种拖欠极为普遍,财政风险日益积聚,县乡财政尤为突出,有些县乡财政处于仅能维持“吃饭”,甚至“饭也吃不饱”。这些地方由于传统农牧产业的天生“弱质”、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企业机制不活、竞争力不强等诸多因素导致经济发展难以与全国同步,由此产生的财力规模弱小和增长后劲不足,既增加了财政风险产生的易发性,更制约着其抗御风险的能力。

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和受地区利益的强烈驱动

1.政府职能错位和短期行为。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的应由市场来承担的职能,加大了地方财政的风险。如许多地方政府把财政资金投入了风险性极大的金融性机构。虽然短期内为当地提供了资金融通渠道,但这种地方性的小规模金融机构注定被市场所淘汰,而其因破产给当地财政和经济带来的损失要远大于其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外,由于行政体制及干部管理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地方政府及领导行为短期化,给地方财政带来不少负担,尤其在县乡基层更为突出。集中体现在“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泛滥。为了突出政绩而不顾现实经济条件,不考虑经济效益,好大喜功,“政绩工程”、“首长工程”纷纷亮相。这些工程大多是利用政府信用,通过各种贷款和集资建起来的。很多工程由于效果不佳,让地方财政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其结果不仅是加重了地方财政风险,而且往往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2.政府受地区利益的强烈驱动。随着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渐进式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逐渐成为拥有自我发展目标的行政和经济实体。一方面拥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这种利益与本地区经济增长的相关度大大提高;另一方面,逐步下放的计划、财政、投资、金融、进出口等方面的权限,使地方政府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谋取地区利益的权利和能力。在强烈的利益动机的驱使下,地方政府必然运用其职能追求本地区经济的高速增长。突出表现在:(1)地方政府将大量财政资金投资于可能会带来较高收益的竞争性和盈利性项目,以致形成一方面政府该退出的领域没有及时退出,另一方面政府该进入的领域和重点扶持的领域还未进入。地方政府职能的这种“越位”的存在与“缺位”的弥补,表现在财政上,就是不仅原有的财政支出负担无法减轻,且又有了新的财政支出重点。根源于这种财政压力,地方政府被迫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导致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不断加重。(2)地方政府与企业未能真正实现政企分离。从地方政府的偿债职责来看,不仅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地方政府贷款的偿还责任,而且还可能要连带承担起地方国有企业债务的偿还责任。企业举债并相应承担偿债责任,纯属企业融资行为,与政府无关。但地方政府则往往承担起企业的债务。这反映了目前我国政企不分、政府职能越位的问题未能得到真正解决。

四、财政支出膨胀、政府投资需求快速扩张

当前财政风险日渐显现是以经济持续发展、财政收入持续增长为背景的,由此可看出,财政风险的直接诱因在于支出的过快增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财政的正常支出增长快且呈刚性。除扩大了支出范围等客观因素(如社会保障支出)外,正常支出增长主要表现在:一是财政供养人口不断膨胀,有些县乡财政的可用财力尚不足以全额发放人员工资;二是支出标准日益攀高。(2)各级政府的投资需求异常强烈。改革开放后,各地方政府拥有了相对独立的一级财政,拥有了本地经济与社会方面的诸多发展目标和各自的地方利益。在以投资带动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增长方式下,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决定了对投资的高度依赖,而且经济扩张时代许多“负债经营”的成功先例也无不激励鼓舞着众多的后来者,于是地方财政不准有赤字、地方政府不能举债的戒律被主动打破,有些地方不惜挤占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和借债来发展地方经济。诚然,地方政府适度的“负债经营”应该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不考虑本地区的还债能力和对投资项目效果的把握能力,其结果也必将加重地方的财政风险。从基层调查中也不难看出,伴随着一股股的政府“投资热”、“城建热”、“建市场热”、“建广场热”,如果项目效果不佳,必然让地方背上了沉重债务包袱。地方政府投资需求的过热,实际透视着发展利益与偿债责任不对等的现状。

五、财政体制缺陷

1.现行财政体制导致地方财力的稳定性与增长性差。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在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和加强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地方税体系尚未完善,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县乡财政,农牧业基础财源本身缺乏稳定性,原工业性主导财源趋于萎缩,区域经济落后造成税源狭窄,属于地方的零散税源很难挖潜。

2.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即财权)划分的不明晰和事权错位的普遍存在,是导致地方政府偿债意识淡薄的财政制度性因素。在地方政府的举债问题上,就是各级地方政府都缺乏债务风险意识,总认为本级政府的举债总会有上一级政府“兜底”,因而只要有钱可借,便草率举债。所有这些,主要是由于目前政府间事权不分造成了举债的软约束。

3.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不足,是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增加的又一重要的制度性因素。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幅度上解中央,但其地方政府的职能和职责范围却并未随之大幅度减少,特别是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其收入在上解上级政府的同时,其支出职责却几乎丝毫未动,这使得各级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极不相称。由于地方财政常常不能以预算内适度增长的资金供给来缓解收支矛盾,大量的预算外资金、制度外资金(如乱收费)以及各类借款就成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另一重要筹资渠道。

4.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导致地方政府之间满足基本支出的财力极不均衡。现阶段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就其内在机制而言,由于是建立在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基础上,因而确实具有广泛的均等化功能,但是由于力度太小,尚不能对地区均等化起到实质性作用。其结果是,当部分欠发达地区在无法通过正常的预算内收入以及转移支付来获得财力的情况下,不得不求助银行贷款、单位借款等各种债务融资手段,或者暂时挪用其他专项拨款,来保证本级政府基本职能的履行。

六、制度缺欠及管理约束弱化

1.地方债务管理制度滞后,缺乏相应的偿还机制和决策失误的责任机制。主要表现在:(1)多头举债、多头管理。由于不允许地方举债,因此地方政府性债务既没有统管部门,也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与办法,形成了多头举债、多头管理的无序状态,实质上更增加了地方债务的风险性。(2)地方政府债务的偿债责任不明。由于目前地方政府大量的债务融资主要依托于地方商业银行或各职能部门所属的投资公司运作,这些机构本身具有商业属性,其经营目标决定既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又要兼顾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投资需求,所以,债务融资的决策主体和投资主体之间在责、权、利等关系的界定上十分模糊,一旦决策失误,面临信用危机。(3)地方政府缺乏举借债务的整体规划和科学翔实的项目论证。由于政府债务的多部门开口的分散管理,使地方政府债务在总体上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地方行政领导在立项时往往多从政绩出发,较少顾及债务结构和实际偿还能力。其结果是要么为了提高举债的信用程度,盲目提供政府担保或职能部门担保,导致债务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要么是由于配套资金准备不足,项目建设半途而废,造成已借债务资金的严重浪费。

另外,《预算法》不准地方有赤字,但从地方财政的现实看,尤其是县乡基层,赤字已相当普遍,而且总体规模也相当可观。因此,这一规定实质上已成为一纸空文,不但没有杜绝地方赤字,而且还造成了大量隐性赤字的存在,更增加了财政风险隐患。

2.预算外资金管理尚未完善。预算外资金的存在,肢解了财力,削弱了财政在国民经济中的调控能力,且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虽然现在实行的“收支两条线”办法,上述问题有所缓解,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预算外资金部门这一传统认识。

3.地方政府缺乏直接融资的渠道。由于目前我国中央政府不允许地方政府以直接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地方政府为了弥补资金的不足,就以分散在各部门或机构的各种借款和为其他单位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方式筹集资金。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隐蔽性,不利于对债务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

4.管理松弛,制度约束弱化。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管理松弛、奖惩不到位以及人情风、行政干预等问题,导致制度的现实约束力大为下降,有的规章制度甚至成为挂在墙上的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