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领导人员副职的选举中也有一些问题,除了上述的办法以外,比较常见的是找人出来“陪选”。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副职需要搞差额选举,差额选举的结果很有可能是上级所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又必须要搞差额选举,因此许多地方有意地找人来陪选。和这些陪选的人要事先交待组织的意图,说明是组织上的信任来进行差额“陪选”,因此不要出来拉票,如果这次能够按照组织的意图进行选举,将会得到组织的信任。这种陪选的办法被有的地方理论化为“高全零”。所谓“高”是指组织满意的人要“高”票当选,最好是“全”票当选,差额陪选人要得“零”票,也就是“陪选”的人自己也不要投自己的票。这样选举的结果,就可以证明“组织意图”是如何的正确和符合实际。这种办法也同样可以使用在正职的选举中,当出现代表提名的候选人以后,就要想尽办法让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实现“高”票、“全”票,让非组织提名的候选人远远落后,最好是“零”票。
中国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这种传统的选举方式已经明显的落后于中国改革开放的总形势,落后于政治改革的步伐,落后于社会民主的发展,也同样限制和阻碍了党内民主的发展,到了该改革的时候了。
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应提上改革的日程在中国政治改革的发展中,进行干部制度改革的呼吁越来越大。干部的任命不仅要经过党组织的挑选,也要经过社会的认可,这已经逐渐得到了许多方面的认可。从实践中来看,有些干部由于各种原因被上级党委挑选来担任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但是他们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中和在以后的工作中却不被社会和老百姓认可,或者是在工作中出现了贪污腐败的现象,或者由于工作中显示的能力不够而不能胜任,或者是在工作中不能代表群众的利益而遭到群众的反对,这样提出来的实际问题就是上级党组织挑选的干部是否应该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如果应该的话,采用什么方式最好呢?
最近几年来,干部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开始采用推选的方式来挑选干部,而不是完全由上级党组织加以任命。推选的方式采用公开或比较公开的方法进行,包括文化和专业知识的考试、任前公示、任中考核、离职审计等,有时也用其他人员的投票对这些人员进行考核,这些都已经开始打破过去传统的干部任用方式,而采取了比较公开的方法。在这些干部制度的改革中,有些程序开始有老百姓介入。例如在乡镇长一级的改革过程中,不仅有直选的改革,而且还有公推公选、三推一选等改革方式的出现,这些方式中,老百姓都可以以直接的或是间接的投票方式来选举这些地方领导人。有些改革中,不仅乡镇长,而且乡镇党委书记的任用都允许老百姓或老百姓的代表以投票的方式来对干部进行民意测验,并且这种民意测验在干部的实际任用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些用投票方式进行的民意测验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制度改革的问题。有些地方的改革已经涉及到了县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际上,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任用制度的改革完全可以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制度的改革来加以进行,也就是说,要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过程和干部制度的改革过程结合起来,利用现有政治制度的资源,就可以在依法的环境之下推动干部制度的改革,推动社会和党内民主的发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改革发生在乡镇一级的比较多,包括了正、副乡镇长的选用,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成员的任用。这个改革在乡镇一级从开始就是和选举结合在一起的,从直选乡镇长开始就已经将乡镇长的任用权交给了全乡镇的老百姓用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在这个过程中党委可以提名,但是没有最终决定权,最终决定权是全体乡镇老百姓的投票结果。实践也证明,实行了乡镇长直接选举改革的地方,乡镇的工作都有很大的起色,不仅选举上来的乡镇长们工作努力,倾听群众的意见,而且也能够有效地降低乡镇政府和地方老百姓之间的矛盾,推动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样,实行了乡镇其他方式选举改革的地方,无论是公选还是两推一选的地方也都推动了乡镇的工作,促进了政府和老百姓关系的改善,推动了地方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充分表明,已有的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制度的改革是成功的。
许多没有推动这种性质改革也就是扩大选举范围改革的地方,也出现了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制度的改革。这个改革就是在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推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制度的改革,例如由乡镇人大代表真正选举乡镇政府和人大的负责人,这样的改革在全国许多地方也都进行过。
最近几年以来,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改革的范围已经影响到县、市两级,这些都表明不仅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用制度应该改革,而且应该和选举制度的改革靠拢,改变过去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完全由上级提名的方式。实际上这种上级组织提名选举的方式越来越被诟病,许多地方的官员任命都明码标价,腐败官大搞买官卖官,相当多的腐败案例已经证明,官员们的任命和提拔如果是在封闭的过程中进行,产生腐败的几率就会非常之大。因此,将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命改成人大的选举制,不仅可以开放干部任用的过程,减少官场的腐败,而且可以推动社会民主和党内民主的发展,促使官员们努力工作,真正做到向人民负责并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官而当官。所以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制度的改革应该是中国干部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主要内容。
其实,许多官员不愿意推动选举反而操纵选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要体现“组织意图”。这是一个很好的理由。当上级党委任命一个他们认为满意的干部的时候,一般都希望下一级能够接受任命,而不希望出现任命风波,甚至于被地方所拒绝。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所决定的。因此,一旦某个干部被提名就任下一级政府或其他国家机关领导职位时,上级党委希望在选举的过程中不要出现纰漏,这就是他们坚持正职等额选举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一些人看来,允许正职出现竞争或者是差额选举,上级党委提名的候选人一旦落选,而由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获得选举胜利,不仅会造成上级党委的面子不好看,而且也有可能在以后的工作中造成内部矛盾而影响工作效率。这是实际的情况。但是如果从另外一个方面看,上级党委如果能够允许正职出现差额竞争,反而有可能挑选出更好的干部,从而使下级的工作做得更好,而且也能证明上级领导的开放心态和领导能力,这不但不会影响上级的形象,反而会改善上级的形象。因此将一种绝对的单一的任命改变成一种可以有选择的挑选,是一种有信心的表现,也可以提高干部选拔的质量。如果能够用这种开放的改革心态来看待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改革,就有可能推动中国干部制度的改革,从而推动中国在民主道路上的进一步发展。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基层选举改革的发展步伐已经迈得很大,村委会、居委会和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已经在逐步推开,这些改革必然会影响到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制度的改革。实际上社会已经在广泛的谈论,经过了基层的选举改革以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改革也应该开始推进。更为重要的是目前一大批乡镇和县一级的基层干部以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推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改革已经是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这种改革其实并不难,就是将现有的人大代表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取消内部的干预和控制。这不仅可以推动领导干部的选举制度改革,也可以持续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
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制度改革的几个重要环节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是从何入手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制度有几个重要的环节往往容易出问题或者是有漏洞,并为违法操作留下隐患。由于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制度改革的实际案例并不是很多,改革也刚刚开始,目前还不到研究制度和程序细节的程度,因此,制度改革的讨论宜是粗线条的。
1.提名制度
在提名制度上,虽然法律提出来正职和副职都应该实行差额选举,并且规定了具体的数量,也就是正职加一,实际就是两个候选人,但是由于组织法又规定,在没有其他候选人提名的情况之下也可以按等额进行选举。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就是按照等额进行选举的,并且还“创造”了许多选举法和组织法中没有任何规定的土办法和潜规则,实际限制在正职的选举中出现差额提名的情况,严格规定和保证只有一个候选人进行等额参选,从而实现组织的意图。这种实际上存在的提名制度是目前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中遭到最大批评的地方。
对这个规定作改革,首先要在法律条文上去掉在没有另外候选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等额选举的内容,也就是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实行差额选举,选举的实际操作中成为应该实行差额选举,但是又不限制等额选举。修改后的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差额选举,但是又不严格加以限定,也就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在选举中,有的时候是会出现没有其他候选人的情况,这样不要硬性规定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就可能为提名另外的候选人产生条件。当然这样做的结果也有可能会出现“陪选”的现象,还是有可能为等额选举留下口子,对选举改革没有好处,不过这样修改总是要比现在这样好一些。
仅仅有上述的规定还是不够,还必须对提名程序进一步加以改革。要明文规定人大代表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目前各级人大代表开会的时候都实行代表团制,可以考虑取消代表团制,这样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提名就由代表直接提出;或者也可以保留代表团制,规定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代表团联名提名候选人,包括提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正职候选人和其他候选人。这样保证候选人的提名可以由一定数量的代表或代表团联名提出。为保证代表的提名权,候选人的正式提名推荐表必须公开提供,代表可以随便拿,无需申请,也无需报告,使用复印件也可以,也可以采用更为先进的从网络上下载的办法。这样就可以让代表们自由地提名,避免各种阻挠代表提出候选人办法的应用,使代表可以真正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国家机关正副职的候选人。
目前村委会的改选提名方案中有一个规定,一旦某位村民被提名为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则这个候选人不能辞去候选人资格,也没有任何人可以免除这个人的候选人资格。这个办法对于村委会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为避免乡镇政府的干预起到了好的作用。这个办法也可以考虑应用到人大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的提名程序中,凡是符合提名程序而产生的候选人,其资格不得被取消。当然这样规定也有问题,即候选人的被提名是被动的,不是本人自愿的,但至少可以阻止那些不让其他候选人产生的情况发生。比较好的办法是应该将代表提名的权利制度化,一旦代表提名产生了候选人,则这名候选人就必须列入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名单中,不得遗漏,更不得撤回。
如果被动提名的候选人不愿意作为候选人参加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竞选,虽然名字列在候选人名单上,但是他可以放弃竞选,放弃拉票,这样也就减少了他本人当选的可能性,符合本人的意愿。
2.预选
候选人产生以后,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的选举,如果候选人名额多于职务加差额名额,可以采用两种办法来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
一种办法是国际上使用的比较多的简单多数票决,也就是将所有的候选人全部列入候选人名单,由代表直接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这种办法忽略了代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过半数的原则,以简单多数胜出的办法使得选举比较简单,因此被世界许多国家采用。按照这样的办法就可以不必采用预选制,而由代表从众多的候选人中直接投票选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如果在中国采用这种办法,就和目前法律规定的双过半原则不相符合。折衷的办法,可以坚持第一个过半原则,也就是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参加投票,选举合法有效;而不必采用第二个当选票数过半的原则,以得票多的当选,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改革方案。
第二种办法就是采用预选的程序,即只要提名的数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差额候选人的数量,无论在正职还是副职中产生多少候选人都可以先进行预选。预选的办法是让代表进行第一轮投票,从中选出正职两个、副职职数加差额数量的正式候选人,然后再进行第二轮投票。这种办法可以保证双过半的原则,但是在候选人名额被提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要进行两轮投票。以中国目前的条件,采用这种办法可能更适合中国的国情。
3.竞选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改革如果沿着民主的方向走,就应该在选举中推动候选人之间的竞选。中国选举法和组织法只规定了候选人可以和选民见面的条文,没有规定竞选。比较好的方式是在条文中加上多种形式的见面和自我介绍或者他人介绍,或者干脆写上竞选。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条件下如何进行候选人的竞选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事情。民主制国家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竞选活动都是在代表大会或议会召开之前进行的。议会制国家的做法是当选为议员以后,由所属政党提名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所以竞选的阶段发生在议员的当选竞争之中,而在议会的会场上不必有激烈的竞争。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目前不是竞争的,县以上代表也不是直接选举产生的,而且中国也没有严格的实行议会制,因此代表提名的候选人如何展开竞争是一个难题。可以考虑在现有的候选人和选民见面的条文之外增加一些有关竞选的内容,但是鉴于这是在人大会议上进行的选举,所以竞选活动不宜搞大,采用一些适当的方式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