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选举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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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基层人大选举制度改革(3)

法律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允许委托投票这一投票方式。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这一制度的实行保障了因外出务工经商或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正是设计委托投票制度的初衷。但是在实践中,委托投票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很多选举的组织者片面追求高投票率,大量采用委托投票,把选民的选票通过种种手段争取过来,变为委托投票,使委托投票所占的比例过大。在潜江市第五届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委托投票的选民数已经占到登记选民数的19.68%。另外,对委托投票的监控不够严格。在有些地方的选举中,远远超过了每个人只能代投三票的规定,一人代投几十张上百张选票的事情时有发生;还有些地方出现了由非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情况。很多人根本就没有书面委托书却仍然代投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是通过种种不规范的委托投票来操纵、控制选举。委托投票大大影响了选举的真实性,应加以限制并最终予以取消。

3)流动票箱的缺陷

在选举中往往会设立“流动票箱”,实行流动投票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参加投票的选民的民主权利。“流动票箱”的设立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大大提高了投票率,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弊端:

第一,流动票箱与秘密投票原则相悖。在拿着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面前,选民一般都不能进行秘密划票,这样会影响选举的公正性,使选票不能完全代表选民的真正意愿。第二,流动票箱的存在影响了实到人数。许多选民本来可以到场投票,但是看到有流动票箱,便借口家中有事脱不开身,不来参加投票。第三,流动票箱很容易成为制造假票的工具,由于流动票箱只能由为数不多的工作人员押箱,在流动过程中什么问题都可能发生。第四,流动票箱提高了投票成本。工作人员往返运送票箱,是一笔不小的花费。

从选举的惯例来看,应该限制并最终停止使用流动票箱。这样虽然会降低投票率,但是会提高选举的质量,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在中国现阶段,流动票箱可能还很难取消,但是可以逐步加以限制。以减少大量由于使用流动票箱带来的负面影响。

8.点票及公布投票结果的问题

对于点票和公布投票结果这一环节,选举法第三十九条有原则性规定,但同样缺少程序安排: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在选举实践中,监票、计票人员究竟是如何产生的,选民常常不得而知。实际上,在很多地方是由选举组织单位随意自行安排了。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点票,用什么样的方式点票,这些程序也没有明确的说明。这难免会让人对结果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要规范点票程序,至少要做到以下两点:

1)即时点票

即时点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是国际上对选举真实性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很多国家的选举都是在投票日当天投票结束后马上集中票箱,马上开箱点票。这样能够避免票箱在存放过程中出现被盗、换票等种种问题。而在我们的人大选举中,很多时候还不是即时点票,一般是投票日投票,然后将选票封存,以后再进行点票,这为制造假票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2)公开点票

仅仅即时点票还是不够的,还应该公开点票。有的地方的点票居然是在工作人员的家中进行的,这难保不出现问题。在公开唱票的情况下,选民可以对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出了问题可以申诉,有利于保障选举结果的真实和公正。实行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对于选民的心理也有很大影响。对选民而言,在自己的亲自监督下,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这一程序的合法性使他们对选举的信任感大为增强,他们参加选举的热情也会增加。

9.选举监督机制不完善

公民选举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否得到即时、有效地维护和补救,是衡量选举监督救济机制是否完善的标准。近年来选举违法事件屡见不鲜,对我国的选举监督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看到,现行的选举监督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选举的正常秩序,维护了选民的权利,但是仍存在很大的缺陷。

一是选举监督机构的缺陷。没有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组织机构在选举中既是行动者又是行动的监督和裁决者,自己监督自己,这在实践中是很难落实的,使选举管理主体的裁决缺乏公信力;另外,我们的选举监督缺乏公众机构的参与,比如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学术研究机构等等。公众机构与政府机构不同,他们没有明显的政治偏好,能够站在一个比较中立的立场上,比较客观公正地看待和评价选举活动。近年来新闻媒体已经开始发挥它们的作用,报道、揭露了很多选举纠纷和选举违法事件。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

二是选举诉讼制度不完善。选举诉讼是选举权利最终的救济手段,没有诉讼便没有权利。选举权作为公民一项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必须要受到诉讼保护。首先,法院对选举诉讼的受案范围过窄。法院目前只受理选民名单案件和故意破坏选举的案件。这只是选举违法中的一小部分。至于我们前面提到的若干问题,比如错登漏登选民、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暗箱操作、违法代填选票、篡改选票等等侵犯选民选举权的行为,法院并不纳入受案范围,使得在选举中出现这些问题的时候,选民的选举权得不到司法救济。其次,没有处理选举诉讼的专门机构,也没有选举诉讼的操作细则,使选举诉讼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公正的裁决。尤其是在选举过程当中的诉讼,如果不及时裁决,会影响到选举的继续进行。另外,虽然选举法规定了基层人大代表可以被罢免,但是却缺乏对罢免程序的具体规定,使现实中的代表罢免程序难以启动,启动了也难以顺利地进行下去。

四、基层人大选举改革的发展方向

人民群众的要求是选举制度改革的源动力。在2003年深圳和北京的基层人大选举中,大量体制外候选人的涌现,标志着公民开始寻求通过体制内的合法渠道来推动政治制度的改革,维护公民权利。如果说目前这个维权阶层主要是由一些知识分子、社会精英构成的话,那么,研究人员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的数据,应该能反映普通人民群众的呼声:据调查显示,66.72%的选民认为,现行的选举有改革的必要,这反映出人民群众对选举制度改革的呼声相当强烈(蔡定剑,p302)。选举改革势在必行。

在前文对我国选举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的基础上,我国的选举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加强选举的民主性、公正性,并完善选举的监督机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利,保证选举能够体现人民的真实意愿,确保当选的人民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

1.引入竞争机制

过去二十年间,我国的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市场经济之所以成功,是因为经营、交易和服务都按照自由竞争和选择的自然法则进行,而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必然也要与之相适应,也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允许各种不同的政治诉求有机会在法律的保障下进行自由竞争,由人民来选择适当的政策和公仆,实现真实的人民民主。因此在选举中应该引入竞争机制,加大公平竞争力度,这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

前面提到,人大代表选举与人民利益关联不强使得人民群众的厌选情绪增长。而正是由于竞争机制缺失,使得选民觉得选举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没有必然的联系,选谁都无所谓,所以很多人对是否参加选举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竞争机制缺失的另一个危害是,我们的人大代表很大部分是由组织一手推上代表席的,他们由于没有经过竞选机制的历练和考验,普遍缺乏代表意识和责任感,议政能力不强,降低了人大代表的作用。因此,必须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包括在酝酿代表候选人提名时,不硬性规定代表构成和各种代表比例;将选民联名推选和党派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同样看待;允许代表候选人公开竞选,或者至少以见面、演讲、辩论等多种形式宣传自己的观点、见解和设想,保证候选人有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等等。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能够使真正有参政意愿和参政能力的社会精英成为人大代表,也能够增强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利益联系,充分调动选民的积极性和政治热情。选举的考验更有利于共产党加强自身的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把巩固共产党的领导和建设人民民主的目标统一起来。

2.从立法和操作两方面保证选举的民主和公正

1)健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