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特别约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后,在此栏注明。约定事项应清楚、简练,并写明违约的处理方法。但特别约定内容不得与法律或条款相抵触,否则无效。对符合法律而条款又没有明示约定的,如为了控制风险,可以在特约栏中约定。例: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和全车盗抢条款中按条款解释增加免赔的内容载明在特别约定栏内。
(17)投保人签章: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义务明示理解后须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
投保人所投保的机动车较多时,需加填《机动车辆投保单附表》。在投保单特约栏处填写其他投保车辆“详见附表”字样,然后在附表上逐辆填写所有投保车辆的有关内容,填写要求同上。
4.2.4计算保费
1.核定填写费率
(1)依据投保人填具的车辆情况,业务人员根据《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
(简称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车辆的种类、车辆使用性质、是否对车上责任险选择投保等因素确定费率。
(2)费率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投保车辆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按高一类的费率档次确定。
②费率表中未列明且无法归类的投保车辆,或价值过高、风险集中的投保车辆,应特约承保,另定费率。但承保时必须使用监制单证。
③同一车辆涉及多项费率要素调整的计算办法。当同一车辆根据费率表规定享有多项费率调整时,上浮部分应累积计算。其计算顺利如下步骤:
第一步:地域整体上浮20%;
第二步:粤澳或粤港车上浮20%;
第三步: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上浮20%;
第四步:如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第三者责任险优惠10%;第五步:在前四步的基础上计算有关附加险的保险费;第六步:如符合享受无赔款优待条件,按规定优惠10%。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车辆损失险保险费(F1):
F1=基本保险费+车辆损失险保额×费率
(1+20%)
(1+20%)
(1+20%)
×↓×↓×↓
地域上浮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F2):
F2=固定保险费
粤港(澳)车上浮
集装箱车上浮
(1+20%)
(1+20%)
(1+20%)
(1-10%)
×↓×↓
×↓×↓
地域上浮
粤港(澳)车上浮
集装箱车上浮
同时投保优惠
●附加险保险费(F3):部分附加险的保险费与基本险保险费相关,应在F1或F2的基础上计算。
●总保险费(F):假设续保险种相同,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记录。
(1-10%)
F=(F1+F2+F3)×↓
无赔款优待
值得指出的是,因车辆属于流动标的,是人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工具,车随人走,因此,车辆行驶区域与车辆户籍管理地常常不一致的情况很多。但按照保监会监管部门对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要求是属地原则,即以车辆户籍管辖地投保或承保比较适宜。但如车辆所有者是总公司或母公司时,则总公司或母公司所在地公司也有权承保。或者车辆长年累月在某一异地使用,为方便保险客户服务,异地承保也是允许的。但2000年新修订的车险费率规章因不同车型或同一车型的费率有地域性差别,此类费率选择应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费率调整区域地管理上牌、年检的车辆,在异地长期使用,并在使用地投保时,费率应按合同签订地的费率标准执行和合同背书条款为准。例挂粤、港两地号牌车辆在北京使用并投保,则承保该车的费率应按北京的费率标准执行,也就是说,北京区域的保险公司不得出具在广东、深圳区域使用的保险监制单证,否则属于违规。
2.计算填写保费
(1)一年期保险,根据费率表查定的费率及相应的固定保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使用说明等规定,按下述公式计算保费:
①车损险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注:费率是调整或浮动后的生成费率。
②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相应档次固定保费
但当最高责任限额超过100万元时,按费率规章的公式计算。
③盗抢险保费=盗抢险保险金额×费率盗抢险的费率以地域为准。
④车上责任险保费: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费=每座赔偿限额×投保座位数×费率注:以核定座位数投保的(含驾驶员选择不同保险限额),费率按0.5%执行;选择座位投保的费率按0.9%执行。
车上货物责任险保费=货损限额×费率
⑤无过失责任险保费=按选择的第三者责任限额的对应固定保费×费率⑥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保费=该险赔偿限额×费率
⑦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车辆新车购置价×费率
⑧车辆停驶损失险保费=日赔偿金额×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费率
⑨自燃损失险保费=该险保险金额×费率
⑩新增设备损失险保费=该险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费率瑏瑡不计免赔险保费=(车辆损失险保费+第三者责任险保费)×费率(2)短期保险保费计算。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算。
短期费率分为两类。
①按日计算保费:用于已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新增车辆投保或同一保险车辆新增其他险种为统一保险终止日期或续保日期而签订的短期保险合同,其计算方法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费×保险天数/365
②按月计算保费:适用于应投保人要求签订的短期保险合同。短期保险的费率根据承保月数在现行短期费率表中查定。保险期限不足整月者按整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费×短期费率
(3)续保车辆的保险单上各险种“保险费小计”栏,均按该险种规定享受无赔款安全优待后应实际交付的保费填写。
4.2.5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提车暂保单和定额保险单使用时,可以不用投保单。
1.提车暂保单
提车暂保单仅承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30天。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保险价值(新车购置价),车辆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保费为300元;车辆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保费为400元;车辆购置价在30万元以上,保险费为500元。
2.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
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仅承保非营业性质的摩托车/拖拉机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人员)。原则上不承保短期保险,在保险期内中途退保的一律按月短期费率计算已了责任保险费后进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有A、B、C三种定额保险单,其在销售区域上是有不同规定的。属于营业性车辆或投保车损险时须用普通保险单,此外摩托车、拖拉机任何时候均可以使用普通保险单承保。
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保险费按监制定额保险单载明的金额收取;车上责任险以车为单位收取,例:A类定额保险单赔偿限额分别有10000元/车、20000元/车、30000元/车,则保险费分别为60元/车、120元/车或180元/车。保户有要求时,承保车上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可以为1万元的倍数,保险费也按相同倍数计收。
4.2.6核保
核保制度是保险人业务经营中控制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实务流程控制。核保人应根据公司核保制度、承保权限、承保具体规定和岗位职责,认真履行职能。
1.本级核保
(1)审核投保单是否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有无错漏。对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确定是否合理。对不符要求的,业务人员指导投保人予以更正。
(2)审核业务人员特别是代理人是否对投保车辆进行了验车、验证,是否按照要求向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对需特别约定的事项是否在特约栏内注明。
(3)审核费率标准和计收保费是否确。
(4)高保额和投保盗抢险车辆有关证件是否与实际情况和投保单填写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拓印拍照存档。
①对事故率高、风险集中的投保单位提出限制性承保条件。但提出限制承保或不可保车型时,必须要有详细、真实的数据定量分析,否则要慎之。
②对在费率表中未列明的高档专用或特种车辆,视其风险情况提出费率确定的意见。
③对保险业务数据库中特别列明的投保车辆或投保人,提示承保人作出更详细的特别约定或补充相关车辆证明材料。
核保完毕后,核保人在投保单上签署意见。对超过本级核保权限的,应通过书面或电脑网络报上级公司核保。
2.上级核保
(1)根据掌握的情况考虑可否接受投保;
(2)接受投保的险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是否需要限制或调整;(3)接受投保是否需要增加特别约定;
(4)协议投保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保险监管规定;(5)对于上报核保的车辆应单独作出业务经营分析,以便及时调整核保权限,完善核保内容。
上级核保后,签署明确的意见并立即返回请示公司。
核保工作结束后,核保人将投保单、核保意见一并转业务内勤据以缮制保险单证。
4.2.7缮制和签发保险单证
1.缮制保险单
(1)业务内勤接到投保单及其附表后,根据核保人员签署的意见,即可缮制保险单。
电脑制单的,将投保单有关内容输入到保险单对应栏目中,同时在保险单“被保险人”和“厂牌型号”栏内登录统一规定的代码,并打印保险单一式三联,电脑出单后不得在保单上涂改,否则无效。若有差误则应重新出单。
保险单原则上由电脑出具,支公司所辖的保险办事处或保险代办机构暂无电脑设备而只能由手工出具的营业单位,必须得到上级公司的书面批准。手工填制保险单必须是保监会统一监制的保单,并按规定填制相应份数。保险单上的印制流水号即为保险单号码,手工出单要求字迹清楚,单面整洁,涂改处加盖制单人名章。涂改三处以上的保单,应作废重新出单。所有手工单出单后必须在支公司电脑上补录。
制单完毕后,制单人应在“制单”处签章,并将保单号码转录在投保单及其附表上的“保险单号码”栏内。
无论是手工还是电脑出单,保险单上的所有项目都必须正确填写,不得缺项。手工出具的保单应按规定的统一代码规则及时登录到计算机内,保险单填写要素是否完整,是保险监管的一项内容。
(2)特约条款和附加条款,应在保险单正本背面印上或加贴,加贴的条款应加盖骑缝章。
注①: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免赔等规定的印刷字体应与其他内容相区别,以提示被保险人注意阅读。
注②:特别约定:双方协商并在投保单上写的特别约定,应完整地载明到保险单对应栏目上,如核保有新的意见时应根据核保意见修改或增加。
(3)保险单缮制完毕后,制单人将其连同投保单一起送复核人员复核。
2.复核保险单
复核人员接到投保单、保险单及其附表后应认真对照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在保险单上签章。
3.开具保费收据
保险单经审核无误后,转财务人员据以打印或用复写纸套写“保险费收据”一式三联。保费收据上的收款金额应与保单上总保费一致。如果分期交费的按实际收费数填写,分期交费的必须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费的日期与金额。
分期交付保费应从严掌握。各分公司应制定分期交付保费的条件与管理权限;首期交付保费的比例不得低于应交保费的20%,分期交付的次数应控制在四次以内。分期交费应在特别约定栏内注明违约处理办法;应建立专项登记簿,以便及时催收,应交保险费到期前应通知被保险人按时交付,过期限仍未交付的,则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并从实际交付保险费责任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保险合同。对于应收保险费的管理,应符合保险会计原则和监管规定。
分期交付保险费不适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4.收取保险费
投保人凭保险费收据办理交费手续。收费人员经复核保险单无误后,向投保人核收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会计”处和在保费收据的“收款人”处签章,同时在保费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约定交费或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付费义务,则该保险单不产生效力。
5.签发保险单、保险证(担保卡)
机动车辆保险单统一实行一车一单,投保人交费后,业务人员必须在保险单上注明公司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并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然后,根据保险单填具《机动车辆保险证》。无论是主、挂车一起投保还是挂车单独投保,挂车都须单独出具有独立保险单号码的保险单。主挂车一起投保可按多车承保方式处理,给予一个合同号,以方便调阅。挂车填制保险单时,“发动机号码”栏统一填写“无”。
《机动车辆保险证》应与保险单同时签发,要做到一车一证,及时发送,不得委托保户自填。保险证的填写应与保险单有关项目的内容一致,险种一栏填写总颁险种代码,电话一栏必须填写公司报案电话,项目须填写清楚、齐全,不得涂改。空白保险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预盖业务专用章。目前,对于保险证智能化问题正在专题研究,保险证功能的拓展对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有着积极的意义。
对已经同时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保险的投保人签发保险事故伤员抢救费用担保卡,并做好登记。
4.2.8保险单证补录
(1)手工出单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批单、提车暂保单、定额保单(含代理人用自己电脑出具的暂保单),必须逐笔补录到公司计算机车险业务数据库中,补录应在出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单证补录前应经专人审核、检查,并由专人输录,业务外勤或经办人不得自行补录。补录内容必须完整正确。
4.3单证的清分与归档
4.3.1单证的清分
(1)对已填具的投保单、保险单、保费收据、保险证,业务人员应进行清理归类,投保单的附表要粘贴在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
(2)清分时按下列要求进行:
①清分给被保险人的单证有:保险单正本、保费收据(保户留存联)、保险证。
②送计财部门留存的单证有:保费收据(会计留存联)。
③业务部门留存的单证有:保险单副本、投保单及其附表;保费收据(业务留存联)。
4.3.2归档统计
1.登记
业务部门应建立承保登记簿,将承保情况逐笔登记,并编制承保日报表。
2.归档
留存业务部门的单证,应按下述要求整理、装订、归档。
(1)每一套承保单证的整理排列顺序为:保费收据、保险单副本、投保单及其附表。
(2)按保险单号码顺序排列(包括作废的保险单),装订成册,封面及装订要按档案规定办理,并标明档案保存期限。保单装订排列顺序有两种常用方法:一是按照保监会对有关监制单证管理规定,按统一印刷流水号顺序装订。作废的保险单应盖作废章,并同其他有效单证联号装订。二是按保险单使用打印号(又称“保险单号”)顺序装订。这两种装订各有优势。但近年来,因对承保单证实行保监会监制后,在单证管理上要求就更高了,按出单日期或保险单生效日期顺序装订是不合格的。
(3)各种有效单证应指定专人妥为保管,不得遗失,并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