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障国家的安全
国家的安全主要表现在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领土完整、政权巩固、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等方面,它涵盖了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外交安全、环境安全等领域,各安全要素相互渗透、密切关联。国家安全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国防是确保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国家要正常地生存和发展,必须要有一个安全而稳定的内外部环境。目前,中国致力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持社会的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我国国防的重要任务。
(四)国防的手段
国防的手段是指国家为了达到国防的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我国的国防手段包括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1)军事活动是国防的基本手段。国防的主要手段是军事手段,现代国防的根本职能是捍卫国家利益,防备和抵御外来的各种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犯;防备和平息内部和外部的敌对势力相互勾结所发动的武装暴乱。在对国家利益的各种形式的侵犯中,威胁和危害最大的是武装侵犯,包括军事威胁、恫吓、军事干预、占据部分领土、武装掠夺经济资源、发动侵略战争等。对付武装入侵和武装暴乱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采取军事手段。同时,军事手段还能够作为各种非军事手段的强有力后盾,可以强化各种非军事手段的国防功能。因此,军事手段理所当然地成为国防活动中的主要手段。
(2)国防手段还包括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现代国防的较量其实是国家综合实力的较量,范围已不再局限于军事实力,还涉及其他社会、自然等领域的因素。现代国防是个系统工程,与社会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政治对国防起着决定性的支配作用,国家的政治需要、政治指导思想和路线、政治制度决定了国防的根本性质和类型、方针和原则、政策和体制。经济是国防的基础,社会经济制度决定了国防活动的性质,社会经济状况决定了国防建设的水平。此外,与军事相关的外交、科技、教育等活动都对国防起着制约和支撑的作用。因此,在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建设的同时,还必须加强与军事紧密相关的政治体制建设、经济建设、法规建设、外交建设、科技和文化建设,增强综合国力,提高民族国防意识,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三、国防的基本类型
国防的性质是由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政策所决定的。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制定的国防政策不同,追求的国防层次目标也就不同,从而导致国防的类型也各不相同。目前,世界各国的国防类型大致有以下四种:
(1)扩张型。某些奉行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政策的国家,往往打着“安全防卫”、“人权”的幌子,对别国进行侵略、颠覆和渗透,其特点是把本国的“安全”建立在使别国屈服的基础上,把“国防”作为侵略别国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的代名词。
(2)自卫型。在国防建设上以防止外敌入侵为目的,主要是依靠本国力量,广泛地争取国际同情和支持,以达到维护本国安全及周边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稳定的目的。
(3)联盟型。以结盟的形式联合部分国家进行防卫,以弥补自身的不足。联盟型中又有自卫和扩张两种。另外,从联盟国之间的关系来看,还可以分为一元体系联盟和多元体系联盟,前者有一个大国处于主导地位,其余国家则多从属于这个大国,如北约和以前的华约;后者则是结盟国家的自立联盟,相互是伙伴关系,如东盟和前苏联解体后的独联体组织。
(4)中立型。有些中小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的繁荣和安全,严守和平中立的国防政策。其中,有的采取完全不设防的形式,如圣马力诺等一些小国家;有的采取全民总体防御和寓兵于民的武装中立,典型的国家是瑞士。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外关系方面一贯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政策决定了我们采取自卫型国防。我国向世界公开承诺,永远不称霸,不做超级大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或以核武器相威胁,不对无核国家和地区使用核武器,不侵略别国,以反对侵略、维护世界和平、保卫国家的安全与发展为国防的根本宗旨。因而,我国的国防是积极防御型,即自卫型。
第三节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是指为调整国防领域中一定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又称国防法律、国防法律规范、国防法律制度。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调整国防领域中各种关系、坚持依法治军、全面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也是做好战争准备、赢得战争胜利的根本保证。
一、国防法规的体系
国防法规的体系是指由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内容的国防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不同的层次表征着国防法律规范之间的纵向关系,不同方面的内容表征着国防法律规范之间的横向关系。
(一)国防法规体系的层次
国防法规体系的层次是对国防法规体系的纵向划分。在各个层次的国防法律规范中,既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国防基本法律和国防法律,也有最高国家军事机关制定的军事法规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国防行政法规,还有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军事规章和国防行政规章。按照法制建设的要求,在这些法律规范中,下一层次的法必须以宪法或上一层次的法为依据,不得与其抵触。在纵向关系上,依据我国国防立法的权限和法律规范的效力与等级,可将国防法律规范划分为五个层次。
1.宪法中的国防条款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大的权威。宪法中的国防条款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基本国防法律
基本国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专门的基本国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二是其他基本法律中的国防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第七章和第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第33条等;三是基本国防法律解释。
3.国防法律
国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专门的国防法律和法律性决定,如《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现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预备役军官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国防教育日的决定》等;二是其他法律中的国防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行为提起诉讼的规定等;三是国防法律解释。
4.国防法规
狭义的国防法规是国防法律规范体系的第四个层次,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等;二是国务院单独制定或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国防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三是其他法规中的国防条款,如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8条关于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的规定等;四是国防法规解释、国防法规性文件。
5.国防规章
国防规章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如《兵员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等;二是国务院各部委单独制定或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国防行政规章,如《关于民兵事业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等;三是其他规章中的国防条款;四是国防规章解释、国防规章性文件;五是地方性国防法规和规章。
(二)国防法规体系的内容
在横向关系上,依据国防活动的领域,可以将国防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若干方面的国防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国防领导、武装力量建设、国防建设事业、军事刑事等方面的制度。
1.国防领导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领导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我国国防和武装力量领导体制、国家机构在国防活动中的领导职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宪法和国防法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
2.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
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建设目标、建设原则、体制规模以及与兵役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此,我国《宪法》作了原则的规定,《国防法》、《兵役法》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3.国防建设事业与相关活动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建设事业与相关活动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国家在国防科研生产、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军事设施保护、安全防卫、对外军事关系等活动中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军事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
军事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是规定军职人员违反职责犯罪和其他公民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以刑法、军事刑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形式,规定了军职人员违反职责犯罪和其他公民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种类、适用法律及处罚原则、刑事处罚种类、诉讼程序和执行方式等。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军事刑事实体法律制度,二是军事刑事程序法律制度。
二、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一说到国防,人们很自然就会想到军队,但国防是整个国家的国防,是全体人民的国防,绝不仅仅是军队和武装部门的事。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全体公民的神圣职责。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信仰、受教育程度,都具有义不容辞的国防义务。公民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国防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要求一切负有国防义务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承担国防义务,对法定的各项国防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履行,绝不允许应当履行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现象存在。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国防权利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在国防活动中所享受的权益。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人都不会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利,也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公民只有认真履行法定的国防义务,才能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公民,就没有资格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国防义务与权利的一致性,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之间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一方面,国家赋予公民各项国防权利,并保证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严格履行各种国防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互转化。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越高,能力越强,越有利于国防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就越有利于公民享有国防权利;而公民真正享有了相应的国防权利,就能激发其“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使命感,提高其履行国防义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很多情况下,权利和义务融为一体。例如,接受国防教育、服兵役等,这些既是公民的国防权利,又是公民的国防义务。国家通过《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和《国防教育法》等国防法规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兵役的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履行兵役义务,为神圣的国防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