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变迁与传媒体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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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分化与融合并存(6)

传媒系统结构的扩张形式主要是垂直整合与平行整合。目前,中国传媒间的垂直整合明显地表现出高层级兼容低层级的特点,这里不能排除行政和权力因素的影响。平等整合的方式更具有打破地域限制、扩展舆论监督空间的强强联合的魄力。2003年11月在北京创刊的《新京报》就它的诞生背景来说,在中国报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里程碑式的意义。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早有北上的愿望,曾尝试与文汇-新民报业集团合作,但上海媒介市场的垄断使其无功而返。这次它把目光投向了光明日报报业集团这样一家中央级的党报集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从推动这样一个大胆尝试的角度出发,对于两家的合作予以积极的运作和协调。《新京报》注册资本共2000万,光明日报社以提供办公楼和报刊号等无形资产入股占51%,南方日报社以资金入股占49%。这样,一个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受到法律保护的、媒体集团跨地区合作的报纸经营形式最终诞生。正像《南方周末》在一篇评论文章中所说的,由这张报纸来推动中国建立一个统一的媒体市场。

2004年11月15日,由上海文广传媒集团发起,与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北京青年报社联合主办的《第一财经日报》在京沪穗同时发行。有媒体称,这是“中国第一张集跨地区和跨媒体特色于一身的财经日报,完成了跨媒体财经资讯传播平台的初步搭建”。一些地方报纸的跨地区联盟、省级电视台联盟等多种合资、合作形式的出现,表现出在中国传媒体系、结构变化中,平行兼容方式的多元化创新。

3.中韩文化产业宏观布局比较

面对全球化浪潮、政府主导、受新媒体技术影响、与政治的民主化进程相关等因素,是中韩两国发展文化产业的共同背景。在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生成背景下,由于两国传媒的体制基础多有不同,政府采取的战略选择模式、政策导向等也有差别,所以传媒领域的体制格局、改革取向、监管方式等也表现出较多的差异性。

首先,在战略选择层面。

韩国政府将文化产业定位为最适合韩国的未来经济主导模式,它是1997年韩国经历了金融危机,经济上遭受重创之后,基于重振经济辉煌而提出的国家发展战略之一。政府明确提出,要在2008年挤进现今美、日、德、英、法“世界五大文化产业大国”之内,在国家制定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两万美元的经济目标中,其中重要一环就是要振兴文化产业,促进影视、动画(卡通)、音乐软件、电玩产业成长,推动韩国文化产业出口成绩由2003年的5亿5000万美元到达100亿美元、对国民总生产(GDP)比重由5%提升到10%,可谓野心勃勃。

由于韩国的国内市场规模有限,韩国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主要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出口型经济模式,而且是“压缩式”发展,跑步进入现代化。在文化产业发展战略中,仍沿用了在经济领域十分奏效的发展战略,以挣“外汇”的出口主导型战略为目标取向,势必促使韩国举政府之全力推进,不但高目标、高投入、高介入,而且大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韩国政府每年的《文化产业白皮书》对各个文化产业项目进行精细的数据统计,成本投入、利润产出、进口与出口现状等明细繁多。其基本战略是,瞄准国际大市场,把以中国、日本为重点的东亚地区作为登陆世界的台阶,大力开发,促进出口,利用国内市场收回制作成本,通过海外市场赢利。特别是在媒介产品的海外推介方面,各电视台成立海外推广部,政府甚至出资购买优秀电视剧的版权,以政府之力对外输出,并且大力发展卫星电视和新媒体,用文化产品输出带动旅游业、商业、餐饮业等。以新兴的信息技术整合传统媒体,以新型的文化载体如游戏、电玩、网络等带动其他文化产品的开发。

相比之下,中国的文化产业还未上升为国家的经济战略目标,也未作出总体的战略安排。多数的文化部门仍在意识形态价值取向、商品价值取向之间徘徊,在原有的事业单位身份和市场竞争中蜕变着。整个文化产业的内部结构、体系、体制的调整刚刚开始,开拓海外市场的目标指向还不明朗,业绩也不明显。中国自身的媒介产品市场较大,所以政府的目标指向以开发内部市场的潜力,调整产业结构、推动文化领域的体制转换为主。只能将原有的融政治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为一体的文化机构进行价值剥离,赋予它们更多的市场主体地位。保证经营性与公益性分开、以国有制的传媒改革为主导,分步骤地进行产业融合成为当前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取向。

其次,在法律政策层面。

韩国的文化产业从发展之初,就表现出政策先行、法律跟进的特点。1998年政府正式提出“文化立国”方针,1999年至2001年先后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五年计划》、《文化产业前景21》和《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明确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使发展文化产业成为一项国策。同时,充分认识到立法和政府的组织管理机制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于1999年首次制定了有关文化产业的综合性法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明确文化产业的定义,提出振兴文化产业的基本方针政策。为适应数字化信息时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近两年陆续对《影像振兴基本法》、《著作权法》、《电影振兴法》、《演出法》、《广播法》、《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等做了部分或全面修订,被废止或修改的内容达70%左右。

在报业方面,韩国政府于2004年开始着手修订原有的《定期出版物法》,于2005年初公布了新的《报纸法》。通过立法,要求以私人(家族)所有制为主的报业必须向政府提供其发行量、市场占有率、收益情况等,并成立新闻发展基金会,对中小型报纸进行扶持,丰富报业市场。在广播电视领域,政府制定法律、政策,推动社会制作公司的发展,在广告方面打破垄断,赋予民营电视台更大的经济空间。另外,相关操作性较强的政策措施纷纷出台,比如通过运作“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动员社会资金为主,官民共同融投资。文化产业振兴院在2000~2001年间,成功运作“投资组合”17项,共融资2073亿韩元(政府350亿元,民间1723亿元)。

计划以后每年通过“投资组合”至少融资1000亿韩元。2001年韩国电影振兴公社通过“电影专门投资组合”融资3000亿韩元,保障了电影事业的发展。

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是以政党的政策为主导,政府制定落实具体的经济措施。

目前来看,立法还未能及时跟进,大量的内部整合都是以党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为改革依据。产业政策是当前中国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之一,然而中国当前涉及文化产业的政策却为数不多。应根据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形势和文化产业的实际需要完善国家产业政策,从而体现国家宏观经济导向,为文化产业的领导、管理、经营机制的建立和对其监测、统计、检查提供政策依据。文化政策决定着整个社会文化运作的体制和机制,决定着文化领域经济结构的组合和发展。

再次,在宏观管理层面。

韩国政府在改革原有的与文化产业相关部门的同时,又新建了一些机构组织,初步形成了运作文化产业发展的管理机制。1994年文化观光部首次设立的“文化产业局”是主管文化产业的政府职能部门。1999年,文化观光部、产业资源部、信息通讯部通力合作,建立了各自下属的“游戏综合支援中心”(主管政策、规划等)、“游戏技术开发支援中心”(主管游戏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游戏技术开发中心”(主管游戏产业技术开发)。在电子图书、在线游戏等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领域,分工由信息通讯部主管基础技术开发,文化观光部负责应用技术开发。2004年,文化观光部的文化产业局分离为文化产业局和文化媒体局。文化媒体局下设文化媒体产业振兴科、广播广告科和出版产业科,进行与既是内容渠道、又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媒体产业相关政策的开发及促进媒体教育、由广播通讯兼容引发的新媒体政策需求和移动电话、互联网等新媒体内容技术相关支援事业业务。对文化产业的管理体制、机构的建设,从宏观上理顺了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总体规划、政策实施和事务管理的一体化运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中国文化产业的总体管理体制目前还没有完全理顺。中国文化产业被划分为演出业、文化娱乐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影电视业等结构成分,而这几个方面分别由国家的不同政府部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电总局掌管,如此的分门别类,造成有的文化领域多头管理,比如音像业,这三个部门都有一定的管理权,而有的领域又形成空白,无人过问。政府行业管理分工过细,使信息产业与传统文化产业的融合不充分,同时也使一些跨部门、跨行业的文化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无人考虑。

最后,在自由表达层面。

文化产业也被称为创意产业,所谓创意需要一个具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自由空间。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文化观念的开放和思想艺术的自由表达氛围,这也是一个国家文化领域能持续发展、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源泉,给予创造主体一定的表达自由。

韩国文化产业发展思路上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从“政府介入”过渡到“自由表达”。笔者曾询问韩国文化广播公司MBC的一个电视剧制作部门的管理人员(也是一名资深的导演),“在电视剧的策划、拍摄和播出过程中,电视台对导演有何限制?”他回答:“基本没有,导演负全责,也包括承担电视伦理仲裁机构和法律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指责、诉讼。”如果播出后产生不良社会后果,导演会公开向社会道歉,接受法律问询等,这样就会影响其业界名声。所以这把“法律和道德之尺”自在导演心中,一般会比较自律自检。另外,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除了禁止事项和伦理道德规范之外,韩国的电影、电视采取分级制,根据级别安排在电视节目中的播出时间,电影院出售电影票时会过问年龄。黄金时间的电视剧一般是适合15岁以上收看的,内容、画面都很符合规范,一般在午夜12点过后才能播出19岁以上人群收看的电视剧。家长会根据电视屏幕上标出的级别安排孩子收视与否。由于没有更多约束,韩国的电影、电视剧产量可观,本国的影视作品颇有市场。另外,韩国的电视剧边拍边播的体制,使广大观众可以参与到剧本设计中,剧情和人物都可以根据观众意见调整。有时,可以使一部原本准备拍30集的剧拍成150集,也可以让50集的剧只拍20集就安排结局,草草收兵。在这样宽松的体制下,不但减少了不必要的浪费,也给予了创作主体较为自由的创作空间。

由于中国的文化领域一直以来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色彩,强调思想文化“战线”的阵地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文化作品的政府审查比较严格,一些影片会因其主题敏感或部分镜头尺度大胆而被禁映。影视创作者的创造性和想象力受到一定限制。随着社会开放度越来越大,人们观念的多元化也越来越明显,创作主体的个性化、差异化应该得到尊重和张扬,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获得更大的创作自由。目前,我国的文化主管部门也在对此进行调研,为丰富文化产品和鼓励艺术创作,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1999年,韩国政府制定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规定,在“振兴韩国影视产业”的基调下,导演可以充分“享受表现的自由”,没有任何的禁忌和雷区。这极大地激发了韩国导演和编剧的创作灵感,从而制作出一批优秀的作品。

(二)共同的发展动因:社会变动与新闻传播制度的重构

传媒与传媒的权力并不是存在于真空中。对于传媒的运作以及社会效果能产生重要制约的,无疑是传媒所处的社会制度环境。大体而言,现代的民主政治与法治社会为传媒提供的是一个竞争性的、舆论相对自由的社会环境。在韩国多党制的政治体制下,大众传播不能被操控在某一个政治力量或经济利益集团手中,而是各种政治与经济力量共同争夺与使用的工具。正是这种相对来说较为多元的竞争格局,使得某个党派的政治家或经济利益集团不能彻底控制、更不能垄断大众传播。换言之,各种政治、经济力量常常可以利用大众传播来服务于自己的政治、经济目的。多元的政治格局与多元的大众传播形成紧密的相互联系与相互支撑。这也就是说,民主的政体是大众传播不至于与极权主义政治联姻、彻底落入某种权力集团控制的基本前提。

1.制度框架中传媒与政权的关系

制度供给是体制转轨的焦点。“制度”在政治学、社会学中既包含“机构”的含义,也表示规范化、定型化的行为方式;在经济学中则被理解为管束、支配人们经济交往活动的一套行为规则、程序。“无论制度在何种意义上被使用,它都是从非个人关系角度表示一种人与人之间关系且具有规范意义的范畴。”如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新闻制度等。

人类文明的发端是与制度的建立结伴而生的。人类文明既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更包括制度文明,因为社会运行的机制总是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作用,并通过制度性设置来实现的。制度文明是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在当今的世界发展潮流中,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越来越密切,不同社会制度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不断加强。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之一是促进了制度创新和制度开放,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制度文明的发展进程。“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客观上要求制度间的关系由交锋向交往转化,社会主义要在制度层面上实行深层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