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灵活的销售制度
日本的新闻出版业相关协会对出版业的管理主要表现为行业自律。一是制定行业规定,对出版活动进行约束,其中主要包括《再贩卖价格维持契约》(即定价销售制度)、《关于限制出版物零售业提供赠品、公平竞争的规定》、《新书统一销售日制度》、《统一书款结算日制度》、《统一折扣制度》等;二是制定与出版活动相关的伦理纲领来加强行业自律。
日本的新闻出版业采用独特的财税政策制度,其中主要包括税收制度、财政的资助和信贷措施、价格制度、流通制度等几大方面。税收是政府管理出版业的重要手段,通过不同的税率可以调节出版资源的配置,引导出版业的发展。目前在出版物的税收方面,日本政府对因退货和库存造成的损失予以充分的考虑,允许出版社因销售退货造成的损失调整利润率,并对存货造成的损失进行减税或免税。另外,日本对中小出版企业结成的组合有许多税收方面的扶持措施,在所得税、印花税、企业税、不动产取得税、固定资产税等方面都有减免措施。
充分有效利用财政金融手段来引导、促进中小出版企业发展是日本新闻出版业政策的一大特点。在日本存在着众多政府金融机构,其中,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等是面向包括中小出版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这些政府金融机构通过低利率信贷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日本没有采用欧洲各国从国库支出直接资助新闻出版的政策,但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对学术出版研究的资助。二战后,文部省制定了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的资助计划。这种资助主要是对图书出版的排版、制版、印刷、纸张和装订费用等直接成本的资助。科学研究费补助金资助的研究种类包括科学研究费、研究成果发表促进费、特别奖励费、特别研究员奖励费和学术创作研究费。其中,研究成果发表促进费与出版业的关系最为密切,主要资助发行重要学术研究期刊、出版学术图书、学术方面数据库的制作以及研究成果的发表等项目。为防止外部资本的收购,1951年日本制定了《关于限制发行日刊报纸为目的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所持股份的转让的法律》,对日刊报纸股份公司的股票持有者作出了限制。其中明确规定股票的持有者仅限于该股份公司的事业相关者。
为保障国民享受文化的公平性,日本新闻出版流通业一直遵守着再贩卖价格维持制度(即定价销售制度),即生产商、供应商与零售商等交易对象签订协约,零售商在终端零售中遵守生产商指定的销售价格,实行定价销售的制度。定价销售的商品包括书籍、杂志、报纸、唱片、音乐磁带、音乐CD等。1947年日本发布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简称《垄断禁止法》)中,对新闻出版业作出了特别规定,即禁止差别定价、降价等特定的不公平交易方法,新闻出版商与零售商之间实行“再贩卖价格维持(定价销售)制度”,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国民平等地享有文化,保证了日本新闻出版业的良好秩序。1947年颁布的《邮政法》和《邮政规则》规定,报纸、杂志等定期出版物是第三种邮件,实施特殊优惠的第三种邮件费用制度。出版社向读者邮寄图书、期刊,可享受低邮费的优惠政策。对于普通邮件,远途邮递比近途邮递要高,而对图书、杂志等出版物则实行全国统一邮费,而且比普通邮件价格要低。这种制度在日本称之为“图书小包制度”。
在日本出版物流通中,一直实行委托销售制度,所谓委托销售制度是“在可退货还款的前提条件下,委托批发经销商、零售商在规定期限内销售出版物”。出版社与批发经销商之间的交易为委托最后期间内按全部货物减去退货部分的实际销售额进行结算,可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委托销售”。而在批发经销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交易中则为当月催款、委托期结束的下一个月结算的“有条件的委托销售制度”。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新书委托(又称普通委托)。一般情况下,出版社与批发经销商的委托期为6个月,结算期为第6个月,是“有条件的支付”,即在约定结账日之前由批发经销商向出版社支付部分款额,以暂时填补出版商的周转资金缺口。这种资金支付方式助长了出版社推出低质量新书。经销商与零售商之间规定的委托期限为3个半月,结算期为第4个月。②杂志委托。对于月刊杂志,出版社与批发经销商之间的委托期为3个月,结算期为第3个月。批发经销商与零售商之间的规定期限为2个月,结算期为第2个月。对于周刊杂志,出版社与批发经销商之间的委托期为2个月,结算期为2个月内。批发经销商与零售商之间的规定期限为45天,结算期为第45天起。③长期委托。规定期限长于普通委托的委托(无商品退补义务,一般为应时性商品)。④常备寄存委托。以在零售点陈列期不少于1年为先决条件的特殊出版物。出版社有补充商品义务,但不负责仓储。⑤包销、订单制。包销制为订单制,按零售店的订单发货的出版物,不得退货。在截止期的确定上有多种方式,但原则上都采取“下月结账”方式。委托商品以外的商品、特订品、店堂补充品一般都采用包销制。
(3)出版行业中的法律调控
日本法律对于出版物内容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保护隐私和个人名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身心健康两个方面。
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所有的公民作为个人都将受到尊重。公民的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不违反公共福祉利益的前提下,在立法和国家政治方面都有必要受到最大的尊重。”《刑法》第230条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公然提出事实诋毁他人名誉的人或组织,不管所提出事实是否存在,都将受到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各级法院作为主体针对各个具体的隐私、名誉侵权案件予以处理。
在各媒体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报道中,这种类型的侵权案件表现得比较突出。
一个典型的例子便是因涉嫌杀害妻子而被起诉的三浦和义的案件。从1984年到1994年末,三浦和义以诋毁名誉罪对与之相关的周刊、杂志、电视台、报纸等进行了二百余次起诉,原因是这些报道机关在案件侦破之前就对他进行了“定结论”式的报道。之后在各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媒体方胜诉42次,败诉78次,充分暴露了其在犯罪报道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2000年5月,周刊画报FORCUS因在熊本某交通事故的报道中存在诋毁名誉的成分,而被判决支付赔偿金1980万日元,创下了日本大众传媒界因诋毁名誉而受罚的最高金额。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日本当局保护个人名誉隐私的决心所在。
日本法律条例对青少年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于色情内容的控制以及对犯罪少年的保护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性描写的限制是通过《刑法》来实现的。《刑法》第175条规定:“散发、销售猥亵文章、书籍及图画等作品,或者是进行公然展示的人或组织,将受到两年以下的徒刑或2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以销售为目的的,持有这些猥亵作品的人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与此同时,日本各地方政府为了减少色情杂志对青少年的影响,纷纷制定了青少年健全育成条例。例如在《东京青少年健全育成条例》中,就将“明显地刺激了青少年的性情绪,或者显著地助长了青少年的残虐性等有可能阻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内容”作为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图书及音像制品的定义,予以明令禁止。违反条例者将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日本还出台了《少年法》,对青少年特别是违法少年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例如在《少年法》第61条中,明文禁止对违法少年进行推测性报道,同时还禁止公布少年的姓名、照片等,以期为该少年提供悔过自新、重返社会的机会。然而,法律对于青少年的宽恕同样也带来了负面影响。特别是近些年来,日本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对于犯罪者的过度宽容无疑也助长了这种现象的存在。
于是,2003年12月,警察机关开始放松管制,允许媒体对逃跑中的恶性少年罪犯的真实姓名、照片予以刊登。
(4)出版行业的自主约束
日本出版行业的自主约束是通过行业团体的活动和出版社的独自判断来进行的。在日本的出版行业中,最具影响力的团体为:日本杂志协会、日本书籍出版协会、日本出版销售协会和日本书店商业组合联合会。这四家出版团体都制定了各自的伦理纲领,包括《杂志编辑伦理纲领》(日本杂志协会1963年10月16日制定,1997年6月18日修改)、《出版伦理纲领》(日本书籍出版协会/日本杂志协会1957年10月27日制定)、《出版物经销伦理纲领》(日本出版经销协会1962年4月16日制定)以及《出版销售伦理纲领》(日本书店商业组合联合会1963年10月18日制定)。
在《出版伦理纲领》中,日本书籍出版协会与日本杂志协会提出了在为国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还要坚持言论出版的自由并尊重个人名誉的主张。《杂志编辑伦理纲领》则提出要在确保言论、报道自由的同时,对人权和名誉、法律、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予以尊重。《出版经销伦理纲领》以及《出版销售伦理纲领》也都结合自身实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要尊重社会公众利益,与出版界共荣共存的使命。
在出台伦理纲领的同时,四大团体还于1963年12月成立出版伦理协会,从“青少年与伦理”角度对协会的各个成员提出建议与劝告,敦促各社遵守伦理纲领,还积极联合政府当局及其他青少年团体进行广泛的意见交流,增进各方对于“出版的自由和责任”的理解,为整个出版行业的顺利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除了上述自我约束的方式之外,各类社会团体与组织也对出版业的行为规范施加了影响。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1990年夏季的“反对有性描写的漫画”的示威游行。在这场以家长、主妇为主体的全国性运动中,出版社迫于压力,纷纷采取了取消销售计划、强化审阅甚至停刊等措施,以响应要求。销售书刊的书店与便利店也自觉地对有害内容进行了清整。
总而言之,从整体来看,日本的出版制度以及自我约束的方式更多地体现出了出版界和政府当局的相互协调关系。相对于直接管制的方式,日本政府更多是通过对出版制度的调整以及间接管理的方法对整个出版业的发展方向进行掌控;而作为出版界自身而言,也愿意以日本式的道德标准对自我行业的行为进行约束。
正是在政府与出版社两种力量的相互作用下,日本所独有的出版制度体系才得以生成。
5.广电体制构建:公营和民营双轨制度
日本的各种媒体中,广播电视是受政府控制程度最高的,但是也仅限于宏观体制建设层面。日本广播电视体制最突出的两大特征是公共广播电视和商业广播电视的并存体制及以报业资本系列为基础的商业广播电视网的存在。这一极具特色的广播电视体制的形成,除了有盟军总部参与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外,还与其特有的“官僚文化”密不可分。在日本的广播电视体制形成过程中,政府的参与是显而易见的。日本文化讲究和谐与协调,政府与企业的信赖关系是建立在日本特有的“官僚主导、企业协调”体制基础之上的,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企业间的相互竞争。
这种“官僚主导、企业协调”的手法,在日本广播电视体制的形成过程中,尤其是商业广播电台成立初期、20世纪50年代中期电视台多台化政策实施时期和70年代初以报业资本系列为基础的电视网成立时期三个节点表现得最明显。
第一时期,商业广播电台成立时期。随着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借助军需产品的生产和供给,日本经济水平迅速恢复到战前的水准。在经济好转的背景下,到1950年9月末“电波三法”实施为止,日本全国申请建台的民间企业已经达到了72家。面对如此多的申请企业,当时的日本政府广播事业主管机构电波监管委员会为了避免过度的竞争,于1950年12月发表了“东京地区以外一地区一台”的电台设立方针。该方针并非以强制的方式而是以说服的方式进行,各个企业在其指导下相互协调、相互合并以达到“一地区一台”的要求。
第二时期,20世纪50年代中期电视台多元化政策实施时期。由于民间企业在广播经营上的成功,1953年日本第一家商业电视台开播后,许多企业也开始要求政府在电视台建立方面实施多台化的政策。在这一时期,作为全国性报纸的经营策略之一的报纸、电视系列化发展趋势也不容忽视。在这一过程中,朝日新闻社、读卖新闻社、每日新闻社以及产经新闻社都形成各自资本系列的全国性电视网并获得了电视界的主导权,确立了全国性报纸在大众传媒界的霸主地位。报业无论是在人事、资金还是在新闻信息资源方面,都对日本的广播电视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了防止报业对大众传媒形成垄断,政府在为电视台发放经营许可证时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报业的出资率必须控制在电视台总资本的10%以下,报社和电视台董事会成员的兼任人数必须控制在20%以下,并且经营首脑不能兼任。
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在董事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对电视台进行投资方面没有作出限制,致使报业资本在向电视行业进行渗透的过程中,董事会成员纷纷以个人名义向新成立的电视台注资,由此一来,电视台还是处在了报业的控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