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协会基本职责是为全体加盟会员服务。为各会员单位制定并协调共同编辑报道形式和新闻用语。协会设有“日本新闻协会奖”,每年评选一次,用于鼓励各会员单位及个人多出优秀新闻作品。其代表性行业规则是《新闻伦理纲领》、《新闻广告伦理纲领》和《报纸贩卖纲领》,分别对媒体的新闻编辑、广告和报纸销售进行监督和审查。《新闻伦理纲领》及协会所制定的各种规则,一般都能得到新闻界的共同遵循。
此外,不同媒体行业成立了相应的自治组织,以制定行业规范,协调和管理行业内部。比较大的自治组织有日本书籍出版协会、日本杂志协会、日本出版经销协会、日本书店商业组合联合会、日本商业广播联盟等。
3.日本报业规范:记者俱乐部制度等
与广播电视产业不同的是,日本的报业不存在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报业的统筹管理完全是业界自身以自主、自律的方式进行。对报业内部进行自主管理的组织,有日本新闻协会、日本地方新闻协会和日本行业新闻协会三个协会组织,其中以日本新闻协会的组织规模最大,影响力也最盛。加盟日本新闻协会的报社为发行量较大、具有正规的现代企业组织并有一定发行量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综合类日报社。截至2005年4月末,加盟日本新闻协会的报社有108家、通讯社4家、电台电视台31家。除了这些正规的报道机关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小的地方性报纸加入了日本地方新闻协会,另外各个行业的专业报社也加入了日本行业新闻协会。
即便如此,还存在许多不属于任何组织的小报社和政党机关报的报社。
(1)记者俱乐部制度
2002年1月,日本新闻协会在其提出的见解中规定:“记者俱乐部是为了便于对公共机关进行持续性采访,由采访记者组成的具有自主性的采访报道组织。”虽然日本新闻协会为了严守报道机关的中立原则和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的使命而强调了组织的自主性,但是实际情况是政府机关为记者俱乐部专门提供记者进行采访的记者室,还配备了电话及办公用品并有专门的人员协助处理记者俱乐部内的日常事务。从信息来源获取的角度看,只有成为记者俱乐部的会员才能出席政府的记者发布会和其他会见的俱乐部制度,意味着记者俱乐部垄断了信息源。而记者俱乐部入会资格的前提被设定为该报社或电台、电视台必须是日本新闻协会或日本商业广播联盟的加盟会员。“永田町”俱乐部作为全日本新闻的集中地,其地点被设在政府内阁办公地点之内,记者俱乐部的成员每天可以参加上午和下午召开的内阁官房长官的记者发布会或情况说明会,以及记者俱乐部主办的首相会见等,这些对于非会员身份的其他媒体来讲是不被允许的。日本共产党机关报《赤旗报》就是其中一例。长久以来,《赤旗报》一直受到记者俱乐部的排挤无法获得入会资格,消息报道只能依靠单独的采访进行,这也是《赤旗报》在版面上以独家报道见长的原因之一。
记者俱乐部对于政府信息的垄断性使得俱乐部与政府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从采访的角度来看,由于记者俱乐部的成员在采访的方针和立场上较为一致,使得公共采访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对于提供信息的官方机构来说,不需要再单独面对采访,可以使信息的传递富有效率;对于报社来说,在获取信息的时间上实现了一致,避免了抢时效和抢新闻的竞争,同时,由于消息来源的可信赖性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上是记者俱乐部制度存在的一些益处。
这一制度对于日本报业的不利之处在于投入大量物力、财力的政府往往能够与俱乐部人员保持良好的关系,常驻记者每天都会和俱乐部所属的政府机关人员进行交往,随着彼此间友谊的加深,记者原本该具有的客观公正的态度在政府面前逐渐失效,对于政府的揭露批评性报道也就难于发出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高官腐败丑闻层出不穷,这与新闻界对于政府的腐败放纵不无关系。短短十年间,日本政府连续更换了7任首相(其中最短的执政仅有两个月左右),掌管政府信息的俱乐部成员大多在权钱的压力下低下了头,舆论监督的缺位使他们逐渐丧失了批判政府的勇气,在一定程度上沦为政府的御用工具。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的价值体系发生了一系列变化。随着成熟市民团体的形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以及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呼声愈加强烈。在此情况下,日本独特的报业报道机制不得不作出相应的变革,记者俱乐部的改革便是其中一例。90年代后期,市民运动和非政府组织活动逐渐兴起,市民团体具备了不经过媒体,自力更生采集新闻的能力。为了使信息的收集获得法律的保障,市民呼吁政府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呼声越发高涨。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截至1996年,日本所有一级地方政府都制定了各自的《信息公开条例》。到2004年4月,中央政府所制定的《信息公开法》也被通过实施,从而为记者俱乐部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契机。与《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相一致,有关记者俱乐部的改革也是从地方性政府开始的。1996年4月,神奈川县镰仓市政府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市政府开放了原本属于记者俱乐部的记者室,规定记者俱乐部以外的报道机构与市民可以设立广报媒体中心以取代记者俱乐部,其目的在于“每个记者都有权根据自己的设想进行自由的采访和报道。为了达成上述的目的,政府提供的空间应该成为媒体和市民都容易利用的场所”。与记者俱乐部拥有独立自主的运营管理权不同,镰仓市广报媒体中心的运营和管理完全由政府来决定。从某种程度来看,这也是政府插手传媒、强化媒体管理的一个典型表现。2002年1月17日,日本新闻协会就记者俱乐部问题发表了见解。协会在肯定记者俱乐部存在的意义的同时,也对今后记者俱乐部的运营手法以及记者室的利用方式表明了态度。在记者俱乐部的运营手法方面,日本新闻协会提出要使其成为一个更加开放的组织,政府主办的新闻发布会应该向所有的报道机关开放。记者俱乐部主办的新闻发布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其他报道机关参加。在记者室的利用方面,作为组织的记者俱乐部和作为空间的记者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记者室应该向记者俱乐部成员以外的记者开放,在利用记者室时所发生的各种经费应该由报道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负担各自的部分。
(2)再贩卖制度和户别配送制度
虽然在激烈的竞争中,日本报业也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总体来说,日本报业的市场还比较有序,日本报业是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下发展起来的。这种环境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法律法规与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稳定报纸价格体系的零售价格法定制度(“再贩卖制度”)和户别配送制度。
在报纸的销售方式上,与中国和其他国家的街头销售方式不同,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一直实行的是专卖制和送报到户的户别配送制度。专卖制是指读者以月为单位并以每月结算的方式与报社签订专属销售合同,在这一基础上,读者居住区域的该报社直属销售店每天会有报纸配送员把报纸直接送到读者的家中。日本99%的一般综合性报纸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销售的,70%的体育类报纸也是采用了户别配送的制度。专卖制和户别配送制度的优势在于报纸的销售发行量稳定,不会因为天气或者其他原因而使销售量发生大的变化,这是日本的一般性报纸能够维持动辄几百万发行销售量和高级内容品位的根本原因。
在报业的发展过程中,日本报业也出现过恶性竞争的情况,为了让报业竞争回到正常轨道上来,日本在1947年针对产业界的竞争制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报业具有特殊性,需要制定“特殊规定”。这种“特殊规定”主要包括:禁止随报附赠各种产品;禁止发送免费报纸;禁止根据不同地域和不同读者制定不同的发行价格等等。“再贩卖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日本报业的自主管理机构新闻协会制定了《新闻销售纲领》,实行“再贩卖制度”,也就是报纸零售价格全国统一的法定制度。日语全称是“再贩卖价格维持制度”,一种商品的销售过程往往经过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后才能到达消费者,即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商品被一次和再次地销售。再贩卖制度的意思是,在再销售过程中,有关商品必须按照生产商制定的全国统一价格进行销售。而报纸的“再贩卖”是指第一次“贩卖”是批发给报纸批发商即发行站,第二次“贩卖”就是卖给读者。
“再贩卖制度”给日本报业的专卖发行提供了制度及法律保障。事实上,日本的反垄断法禁止生产商对价格进行任何限制。1953年,日本修正了反垄断法,引入了再销售制度,反垄断法中增加了“适用于再销售的商品除外”的规定,其第24条第2款,根据“再销售价格维持制度”,满足条件的公正贸易委员会指定商品(指定再销售商品)和著作品,适用于再销售价格维持制度。报纸等六种(还包括图书、杂志、唱片、音乐磁带、音乐CD)涉及著作权的商品,适用于再销售制度,禁止销售商进行价格竞争,并将擅自减价行为视为妨碍再销售维持的行为。由于再销售制度的保护,这些著作权产品不会在价格上进行恶性竞争,确保了文化产品市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保证了商品选择范围的广泛性。
日本的再销售制度是极具国家特色的。对于再销售制度是否应该存在,报界的观点是,再销售制度一旦被废止,户别配送制度随之会土崩瓦解,同时随着自由竞争的引入,报纸的零售价格将出现大幅回落,那么必然导致整个报业乃至文化产业的衰落。但是,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首先户别配送制度的存续与否和再销售制度无关,户别配送作为一个行业,有其自己的发展空间,即使再销售制度消失了,相应的户别配送服务仍会继续发展。如果在报纸发行上,让邮政、快递和报纸销售店三个系统进行竞争,可能会是另外一番景象。
4.日本出版业规范:公权力机构审定制度等
日本政府没有专门管理新闻出版事业的独立机构,而是根据出版工作的不同,由文部科学省、财务省、经济产业省、法务省等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进行宏观调控。
文部科学省为主管教育与文化事业的行政机构,是指导出版活动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管理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管理登记注册、保护著作权和奖励出版方面的突出成就等,还对学术书刊的出版给予资助,对图书出口予以扶植。财务省主要负责制定税收政策和征收税金,对新闻出版业也采取了一些相对的优惠政策。经济产业省主要负责管理出版机构的登记、限制不合法交易。法务省则负责制定相关法律。
与新闻出版业相关的法律有《宪法》、《著作权法》、《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关于限制发行日刊报纸为目的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所持股份的转让的法律》等几十部。日本解决出版业问题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这些公权力的介入都是依法进行的。警视厅和司法机关的作用体现在通过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执行达到法律调控的目的,而文部省对出版界的影响则集中表现在对教科书的审定制度方面。
(1)公权力机构审定制度
日本自古就有重视教育的传统,各个时代的政府一向认为“教育是百年大计”,而教科书又是教育过程中最重要的工具,对教科书的控制意味着对下一代思想的控制。“二战”结束以后,虽然政府不再直接编写教科书,但却通过教科书审定制度获得了教科书的审定和发行许可权,从而继续了对教科书的控制政策。
现行的教科书审定制度是根据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法》制定的。这一法律规定,民间出版社的教科书必须提交给文部省进行审定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发行。
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必须遵循日本学校的教学基准《学习指导要领》及《教学用图书审定基准》等进行。在教科书编写工作完成以后,出版社需把教科书样本提交给文部省并申请得到审定。在文部省,由教科书图书审定调查审议会根据《教学用图书审定基准》对教科书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议会的意见反馈,文部省会通知出版社对不合适的措辞进行再次修改。修改后的教科书再次由审议会进行审议,如果认为不恰当的地方都已经修改完毕,就可以向文部省提出报告,并由文部省来决定审定是否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