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的推进,再次张扬了传媒的产业化、商业化发展的价值取向,它为传媒的公共性带来新的冲击。新闻传媒不但要在经济上保持独立,从而实现言论的独立,同时它承担着形成民主社会基础的思想公开市场的义务,以及监督权力的责任。
在按照公平透明的市场经济原则经营的前提下,新闻产业是按照市场逻辑办下去的产业,在规模经济的产业里边,肯定会出现自然垄断倾向。新闻生产和广告业会因为规模经济的原因导致竞争地盘逐步地消失。
首先,产业组织政策的运用。
在权威主义政权时代,韩国传媒的言论受到政治权力的严格控制。作为交换代价,政府默认了媒体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据此媒体可以同政府共存,媒体之间发生的竞争也比较有限。自从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新闻产业进入的限制条件得到缓解,作为真正的根据市场规则运作的企业,韩国报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甚至面临生存危机。与此同时,过去媒体勾结权力、政府与媒体“共谋”的各种错误做法与不平等行为再也不能被社会所容忍。因而韩国新闻业一方面逐步形成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另一方面作为民主主义的支柱,社会呼唤它承担和发挥应有的责任与作用。政府有必要制定新的政策,建立新闻业平等竞争的新秩序,同时让新闻业作为意见和信息能够自由流通的载体而发挥作用。
比起日益强化的言论的影响力,言论正在被少数人所掌握,新闻和思想的消费者被言论业主所左右,私有企业的经济理论限制了公众对媒体的接近。政府作为一种言论调节机构(regulative agency)和言论促进机构(facilitating agency),应发挥自己的作用。调节机构的作用就是政府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如在美国,为防止新闻企业的垄断而制定反垄断法,为防止知识、思想的自由市场被一些特权阶层垄断,向所有社会阶层公平地开放。政府对新闻企业进行调节,应该更多采用间接方式,比如通过减税、发行补贴、金融支持、提供采访方便措施、保证言论的生存基础等。
韩国学者认为,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对传媒的经营活动应先从分析市场、评价市场结构、传媒形态等方面入手,发现存在的问题,然后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政策。
按照产业组织理论,政府有关传媒的公共政策就是为实现公众利益,而监控传媒市场的所有行为措施。它包括缓和因垄断造成的市场不稳定的政策,促进竞争的产业政策,接近公平贸易的基础,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产业的培养,对产业有区别的、个别的支持及保护措施,其中包括为了最大化地实现市场成果而对市场结构进行调整的所有政策。新闻产业也需要实现其经济价值及产品成果的政策,政府应成为保障新闻产业生存的非常重要的后盾。
政府为维护言论自由和保障言论的多样性,应使用多种政策调控新闻业。根据产业组织理论,韩国新闻产业政策可分为如下三种:第一,确立自由公平地进行竞争的市场结构的政策。现在的新闻产业也引进了产业的、经济的概念。新闻企业也是追求赢利的企业活动单位,通过市场才能有效地调整供给和需要,但这种竞争应该公平地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体制都是错误的。在规模经济发生作用的新闻业,自然独占是必然趋势,它可以集中市场,提高市场进入壁垒,从而限制竞争。而且,在少数企业支配市场的垄断结构中,肯定会出现一种合作行为,减少消费者福利。新闻产业政策应防止各种不公平贸易,激励形成公正的竞争秩序。
第二,能使新闻业投入的资源发挥出最大效益的政策。由于固定费用的比重非常高,有必要制定及执行有关政策,使人们想方设法加强有效的生产、合理的经营。同时鼓励把设施、人力、技术等要素向新闻产品充分投入,并使之最有效地得到利用。
第三,为了使新闻企业生产的信息产品有利于形成市民社会,需要制定能发挥中介作用的政策。如果把新闻业只交付给市场规则,那么传媒只关注商业赢利行为,言论本身的公共功能可能会受到极大毁损。市场竞争中获胜的新闻、意见和信息,并不一定是最有价值的。多种意见并存的可能性也不大,尤其是代表少数人的看法有可能得不到体现。言论的自由可能被转换为资本的自由。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政策,促进思想与信息的多样性,以及思想的公开市场的形成。
政府有关新闻政策的目标,应是通过新闻报道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通过公正和自由的竞争对资源以及生产成分进行更有效的分配,使得经营更合理,生产成本更降低,技术更有效,以便形成民主的市民社会。新闻业的市场与其他产业的市场一样,有竞争的市场比垄断的市场能更有效地配置新闻资源,让受众获得更优质的服务。但是在实际上,因为存在各种各样的市场进入壁垒,并不存在理想的市场状态。因此,传媒产业政策的另一个目标就是既要推动形成传媒的市场竞争,又要缓和实际竞争,努力保持竞争所具有的竞争效率,以保证有效竞争(effective competition)的实现。
政府还要建立和支持创刊资金和运营资金,鼓励民间报纸的创办,让更多的人有条件、有可能进入传媒的产业领域。比如瑞典的《新闻生存保存法》(Survival Subsidies,1969年)和《新闻补助及广告税法》(Press Support and Advertisement Taxbill,1971年)是代表性的法律。瑞典政府为了维持言论的多样性积极地介入进来,以对抗那些所有权的集中和威胁基本民主价值的市场力量。瑞典政府对所有的新闻广告业收取一定的税款,再把这笔钱当做补助金支付给那些因普及水平低而收入特别少的报社。还用于政府贷款、生产补助金、发展补助金以及报纸创刊所需要的资金。这是为刺激竞争而设的报业政策。如果不到一定的发行量,就会获得减免邮寄费和附加费,或贷款、政府广告等特许。瑞典几乎没有发行量超过10万的报纸,但他们给每个人发行的报纸数量比任何一个国家都多。这意味着他们的小规模的多样性的报纸特别发达。新闻补助金对缓解市场竞争的弊端有相当大的效果。韩国政府通过新闻发展委员会建立新闻发展基金,对弱势报纸和地方性报纸给予扶持,保证报纸的多样性,使市民具有更多的言论选择,控制大报的舆论垄断。
其次,由“看得见的手”进行市场监管。
从产业结构的标准看,传媒产业领域应没有人为的和制度方面的制约,允许自由地进入市场和自由地退出,在规模经济所允许的范围内,买卖双方人数应充分地多。从产业形态标准看,企业间不能采取联合行动,也不能进行排他性的、掠夺性的以及强制性的市场行为,不能用非法手段进行营销活动。韩国的《反垄断以及公平贸易法》可以防止垄断行为、非法营销和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发生。比如对具有10亿韩元以上资本金或者50亿韩元以上总资产的公司,“在一定的贸易范围,实质性地限制它们的企业合并行为”。这项法规还限制企业集团行为,第三条“禁止兼营”一项就是针对这个问题提出的,其中的第二项条款限制水平结合行为。第二项中规定“持有经营日刊报纸、通讯社或广播的法人所发行的股票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包括总统指定的同一系列企业),不能取得经营其他报纸或者通讯机构的法人资格,或者二分之一以上资本”。该规定通过上述方法限制新闻机构间的合并行为,但是在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的情况下,因其股份被分散,用少于50%的股份也完全可以掌握经营权。因而用有关现在的定期刊物注册法律,无法阻挡新闻社间合并经营。
第三项条款是限制混合结合的行为,目的是限制财阀集团控制新闻机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财阀集团掌握大型媒体机构,大企业掌握大部分股份的同时,又把自己分为众多支社,财团法人进行分散经营,这一条根本起不了阻挡财阀控制新闻企业行为的作用。因此,社会舆论对这种少数集中统制经营,侵犯自主编辑权利的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和媒体垄断进行了强烈批评。2005年5月,高丽大学百年校庆时,三星集团董事长准备接受高丽大学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时,学生们冲到现场抗议。韩国的公众舆论对“三星帝国”提出质疑,此事引起韩国社会的震惊,对家庭式的、集团式的垄断经营进行了反思。韩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经济生活中大集团、大财阀的集中发展,它们的资本触角也延伸到传媒领域,致使韩国的主要报纸成为某一阶层的代言人。
解除进入壁垒,可以促进新型企业的市场进入,在通过市场恢复竞争力方面会有积极作用。韩国现行的定期刊物注册法规,妨碍了新型企业对新闻市场的参与。
其第六条的第三项条款就是不允许小规模资本参与传媒市场竞争的制度性壁垒。
2005年1月韩国新出台的《报纸法》不但对报纸的市场占有率进行了限制,而且通过成立新闻发展委员会,创建报纸发展基金,用以扶持地方性的和规模较小的报纸。目前中国媒体市场的进入限制正在逐步减少,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频道经营、节目制作、报刊发行等领域,带来传媒经营体制的变化。
市场形态调控是为了监督和管理企业的市场行为,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介入市场竞争,促使企业进行公平又合理的竞争。企业一旦有机会就限制竞争,从而追求不当利益。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为会损害消费者利益。韩国的公平贸易委员会在1997年1月开始管制给读者提供礼品的报纸发行行为,超过报纸购买总数20%的免费提供行为,报纸强制投入等行为。1999年进行了市场管理改革,强化了禁止性条款。实行自律规定的结果是在1999~2000年间提供礼品、强制投入、无价提供等违反自律规约的2714件事例被申告。但其中附加违约金的只有303件,仅占11.1%,其余2483件只做自律改正和劝告。在自律机制不能有效调控媒体行为的情况下,政府必须以法律的效力来强制制约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韩国报纸产业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报道费和广告费的合作问题。报纸和企业共同决定报料、广告料。报纸企业公开虚假的发行数来拉广告的行为,也是不公正买卖行为,它违犯了韩国《公正买卖法》的第23条第6款,是一种不公正贸易行为。
这条法律的目的是提高情报的真实性和传达的实效性,帮助消费者合理选择,促进市场竞争。如果报纸企业将虚假的总发行数、有价发行数、地域发行数、读者数量、广告费用等信息公开给广告主,就是欺骗消费者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新的《报纸法》要求报纸必须定期向有关机构上报准确的发行数、广告费等数据。随着对报纸改革议论的活跃,社会对韩国报纸企业家庭式经营的批判声逐渐提高,《中央日报》和《东亚日报》在2001年7月宣告参与报纸发行量监督协会,2001年12月《朝鲜日报》接受调查。以商业秘密的名义不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中国的报业市场也有类似的情况,在发行、广告经营等方面恶性竞争,建立行业的自律组织十分必要,但其目的应是维护行业的信用和读者的利益,而不是联合起来减少读者的福利。
2.解决途径之二:传媒业的竞合理念与策略
传媒产业中提高固定费用的效率的途径有以下几种:共同经营印刷以及广告等。在美国形成的共同经营协议(Joint Operations Agreements)是一个代表性的事例。JOA的形式是由两个报社共同成立第三个公司,经营除编辑部门以外的印刷、发行、广告等业务,得到的利益按事前签订的协议进行分配。一般两个报社为了有效利用设施分早报和晚报发行,但是这种方法可能产生分配的不公。所以,在韩国报纸市场最好是广告和编辑都独立。如果共同利用印刷设施,应该通过金融支持等途径,提高设施及资源的效率性。
成立共同销售机构,提高流通部门的效率是非常有必要的。家庭发行为主的韩国报纸企业,在维持销售组织上花费很多。各报纸企业独自经营销售组织所花的劳工费、维持费、办公室租金等是非常巨大的浪费。减少流通费用会让报纸企业的经营合理化,给读者提供质量更好、价格更便宜的产品。因为各报纸企业间复杂的利害关系,不能形成共同的销售制度,可以通过政府的财政和政策的支持来主导这种制度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