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启示
1、短贷长用是贷款不良的成因。向政府面子工程贷款,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铁路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的贷款,短贷长用是造成不良的主要原因;
2、抵押的土地拖欠征地及补偿款。由于抵押的土地拖欠征地及补偿款,与村民存在纠纷,法院无法进行评估和拍卖,第二还款来源通过诉讼都无法实现;
3、以还本免息方案和解。法院诉讼多年,采取拍卖执行措施七年之久都无法收回;甲银行只能以还本金免除利息方案和解,这是最后解决该笔不良贷款的唯一办法。
案例024:日元贷款购生产线,汇率市场巨大变化
减收200万,成功收回贷款本息3000万
案例简介
1987年某家电公司向原乙银行某省分行贷款42087万日元,其中本金40300万日元,建设期利息1787万日元;和人民币配套资金贷款234万元。二笔贷款是中方的股本金与港商合资兴办“某江兴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资金购进日本产钢板开料生产线。
项目投产后,由于国际间汇率市场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该日元贷款由初始折人民币962万元变为约5000万元。该企业当时产生的效益根本无法抵偿因汇率上升而产生的债务。从90年至95年该公司已向当地银行筹集资金192美元和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偿还该部分借款。同时乙银行也积极配合企业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将该借款积欠的利息部分转化成人民币借款。
清收难点
1、贷款人非实际用款人。该贷款实际用款人是江兴电器实业公司,是家电公司的下属企业,用乙银行的贷款引进设备原值折人民币仅900多万元,经过十几年的使用已破旧不堪,抵押给乙银行的厂房无房产证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查封也难以处理变现,对偿债也无所裨益;
2、家电公司实际上是空壳管理机构。某家电公司属于二轻集体行业,成立于五十年代,厂房陈旧(大部分为老式平房),设备简单,人员众多,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的排气扇、小电风扇的生产,仅能维持经营。该公司厂房、土地、设备已抵押给当地银行,且上述财产归家电公司属下独立核算的工厂所有,家电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管理性质的空壳机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
3、诉讼执行不到财产。1999年甲银行收购乙银行后,甲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要委托当地法院受理,由于当地的地方保护意识相当严重,不利于保护甲银行债权利益。由于执行不到财产,即使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按规定,企业须优先支付职工的劳保、遣散费及补足税收后,方可偿还银行的债务,估计可收回贷款不多;
4、防止产生负面影响。该公司员工众多,文化素质偏低,再就业能力差,如果甲银行采取过激的执行措施给某市政府造成过大的压力。将会对甲银行在该地区清收5.6亿不良资产的清收产生不可估计的负面影响。
清收措施
1999年甲银行接收乙银行的业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标的为本金日元3902万元及人民币2934万元(人民币三笔,分别为2000万元;234万元;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庭审时,某家电公司对其中的7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出异议,甲银行也无法提出有效的会计转账凭证记录和借据,经查原乙银行的原始记录资料,该笔借款当时只有一份借款合同,在会计帐上没有转账的记录和有关的凭证记录。原乙银行当时的经办人员也说不清楚原因,经与法院商量,为避免败诉造成不良影响,在征得领导同意后被迫对700万人民币的借款撤诉。只对其它三笔进行诉讼。2000年底,经法院判决,某家电公司败诉,该公司须偿还甲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34万元、日元3902万元及相应利息。
经过与某家电公司及当地政府进行了艰难的协商,家电公司被迫同意用现金的方式分期分批偿还贷款的本金,但要求甲银行减免其全部的贷款利息。按家电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要其一次性偿清涉诉案件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是不可能的,也不符合实际的。根据借款企业和其主管部门的实际承受能力,当时企业积欠本息3200万元,经与该企业多次艰苦的周旋和谈判,以减少损失,降低风险,清收现金为目的,灵活运用“一户一策”的政策;在银企双方各让一步,并报请总行批准的情况下,甲银行同意减收200万元,最后甲银行成功收回贷款本息3000万元人民币,本息回收率达93.75%。
案例启示
1、贷款时未能分析汇率变化的因素。企业产生的效益根本无法抵偿因汇率上升而产生的债务,这是该项目贷款失败的根本原因;
2、减收部份贷款利息方案。通过对借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施加压力,以和平的方式迫使其归还贷款,最后以减收部份贷款利息,实现本息回收率达93.75%。
案例025:开发商用抵押房产卖给小业主
处理好银行收贷与弱势群体的关系
案例简介
2000年4月29日,甲银行某某支行向某房产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以前进路**花园**轩十二层的商品房作抵押。贷款到期后,办理借新还旧450万元。 2001年12月29日贷款到期后某房产公司无法偿还。
该公司开发**花园大厦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7620平方米。而公司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资本金严重不足,主要靠银行贷款维持整个工程的建设,高负债经营,使其还债压力很大。
成因分析
某房产公司开发**花园大厦项目,项目开发主要靠原军队办的企业出土地,开发资金靠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贷款。项目完工后,开发商利用当时房地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的缺陷,将已抵押给各银行的房产全部卖给小业主,楼盘销售收入部分支付给合作方,部分挪用于江西省开发高速公路项目上,由于开发高速公路项目失败,某房产公司老板负债累累,无力收回资金偿还开发**花园项目的银行贷款,各银行不肯涂销抵押登记,小业主买房后无法确权。业主们将开发商告到某某市政府,市政府多次召集开发商、银行、公安、法院、房管部门等部门及业主开协调会,只解决部分房产确权问题,大部分房产因开发商无资金迟迟得不到解决。借款人已基本停止正常经营,仅有几个留守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清收措施
某房产公司该笔贷款借新还旧不久,就出现欠息情况。2001年9月,甲银行某某支行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不付利息违约为由,向某某市东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某房产公司提出愿意偿还400万元贷款,涂销抵押的12套房产中的10套房产的和解方案,某某支行同意该方案并向法院申请提出撤诉。
2004年9月,贷款移交资产保全部管理,保全部多次督促企业按和解方案归还贷款,2004年底,借款人归还了贷款17万元之后,不再履行还款计划,甲银行于2006年再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房产公司归还甲银行某某支行贷款本息;判决甲银行某某支行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2007年初,判决生效后,甲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某房产公司已将抵押物的房产卖给了私人业主,法院从保护弱势群体出发,不支持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案件难以执行下去。
2007年7月,购买1205、1206房的业主向海珠区法院对开发商提起诉讼,将甲银行某某支行列为第三人。开庭时法院要求小业主、开发商与甲银行共同协商解决房产权问题。小业主多次找甲银行说明业主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开发商已抵押的房产,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无权查封、拍卖其房产,希望甲银行体谅业主用十多年心血才购买到一套房的困苦,尽快解决房产问题。某房产公司由于多年无收入来源,无力全部偿还甲银行某某支行贷款本息,要求甲银行豁免全部利息。甲银行不同意豁免全部利息,经多次找业主、某房产公司协商,某房产公司和业主同意共同偿还甲银行某某支行的贷款本金、正常利息及诉讼费用合计40万元,其中:贷款本金289899元、正常利息99226元、诉讼费用10875元;要求甲银行减免罚息及复利约9万元,并涂销抵押登记及解除查封。
2008年甲银行向总行申请通过减免利息的方式进行清收,经甲银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同意该项减免罚息及复利方案,上报总行批准,最后本项目清收回贷款本金,豁免部份利息。
案例启示
1、这是一个房地产企业的典型案例。某房产公司利用当时房地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的缺陷,将已抵押给各银行的房产卖给小业主,楼盘销售收入被挪用,把项目开发风险转移到贷款银行;
2、豁免部份利息方式化解。小业主向开发商提起诉讼,将银行列为第三人。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无权查封、拍卖其房产,借款人又已停止经营,甲银行只有与小业主和某房产公司协商,以豁免部份利息的方式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