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出现风险后,甲银行力求盘活贷款,尽量减少甲银行资金损失,但由于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不可能归还贷款,某安集团有限公司也停顿,无收入来源,有效资产全部用于抵押,也无法还款,甲银行原打算通过重组等方式来化解此贷款风险,但由于受司法介入的影响,某安集团有限公司属下公司几乎不能正常运作,即使有继续营业的公司,其营业执照也无法年审,不符合甲银行的重组贷款要求。甲银行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与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
由于上述两单位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书》的约定,甲银行遂于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到甲银行申请后,积极调查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的可供执行财产。但该两单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有效资产已全部被抵押,无法找到可执行财产,法院于2002年 11 月裁定该案终结执行。
截止2002年9月20日,尚有本金余额人民币2500万元,欠息2528635元。根据甲银行总行呆帐贷款核销文件精神,经甲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经总行批准核销。
案例启示
1、放款前未对借款人进行深入详尽的调查,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联关系,担保人从事证券违规操作,担保人当时属下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未能发现;
2、未能用企业的财产办理抵押,而被其他银行将有效资产全部用于抵押。企业发现风险时,借款人与担保人都无偿还贷款能力。
案例059:拆借转贷款,企业资不抵债
借款人停止经营,保证人是整顿类信托公司
案例简介
1997年11月12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与甲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990万元,期限为一年,用于“某广场”项目流动资金临时周转。实为某某某国投的拆借转贷款,贷款到期后,因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仍处于建设施工阶段未完成项目建设,资金无法回笼,遂申请展期。经甲银行审批1998年11月30日办理续贷手续,期限一年,上述贷款均某某国投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展期届满后仍未能归还贷款本息。
成因分析
1、受项目合作方债务变化的影响。由于开发项目经营出现资不抵债的问题,作为支付征地补偿款而尚未完工的项目楼盘被其债权银行查封、拍卖,打破了整体建设项目的预期竣工进度和收益,产生风险。
2、受政策的影响,建设项目产生“烂尾”。受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实行紧缩政策和经营项目失利的影响,所开发的楼盘因缺乏建设资金而停工,始终未达到政府规定的交付使用标准;同时借款人内部的经营状况无法扭转,直至停止经营,项目最终形成“烂尾”,导致第一还款来源无望;
3、受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清理整顿信托公司的冲击,使资金链断裂直接影响投资资金的回笼。1998年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国内加大了清理整顿信托公司的力度,特别是某国投的倒闭,对某信托业的影响极大,该笔贷款的担保单位某某某国投也受到波及,巨额到期债务不能偿付,资金周转极度困难,深陷危机之中;
4、担保企业的法人代表等涉及经济案件,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和项目的管理。由于所建设的楼盘是担保人直接融资经营的项目,2002年该企业的多位高层管理人员涉及经济案件被检察机关羁押、判刑,致使企业内部出现混乱,经营停顿,也直接影响资金的回收;
5、借款人所开发的“某广场”项目的土地和剩余楼层都已抵押(债)给它人,借、保双方的其它财产已被债权人抵押或拍卖抵债完毕,甲银行的贷款没有相应的抵押物。
清收措施
贷款到期后,甲银行虽然加大力度对借、保双方进行催收,但没有收到实际效果。 甲银行拟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清收,但在2000年就担保人某某国投拖欠甲银行的另一笔拆借资金本息向某省高院提起诉讼立案时,市政府对该企业的保护政策,暂停受理对其的一切诉讼、执行案件。而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着高度关联的母子公司关系也列入了保护行列。
因借款人投资失败和保证人的高管涉案被判刑,导致借、保双方均停止经营活动,且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属名存实亡,甲银行的贷款已实际形成损失。
截止2006年3月21日, 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结欠甲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3,649,834元,其中本金29,899,999元。2006年6月甲银行某某分行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上述贷款已符合呆坏账的认定标准,经甲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经总行批准核销。
案例启示
1、在贷前调查时,经办人员未认真调查了解企业情况;
2、贷时审批流于形式,为发展业务,放松对授信资产安全性的考虑,未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抵押物作保证。
3、在贷款追收的过程中,未能大胆地采取其他方式清收,丧失了减少贷款损失的机会。
案例060:银行向财务公司拆借无抵押
无法追索到有效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案例简介
1999年6月,某某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甲银行某某分行拆入人民币3500万元,拆借期限为7天。当时该笔的拆借资金也是由某某企业集团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实际上该笔拆借资金是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归还了借款人1998年在甲银行的另外三笔合计3500万元的拆借款。
成因分析
1、甲银行在办理拆借资金时未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盲目借款;
2、借款时未办理相应的实物抵押手续,以致无法追索到有效的财产;
3、在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时,甲银行没有主动、及时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资金的安全,而是依赖法院,错过了最有利的清收时机,形成呆坏帐损失。
清收措施
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仍无法还款。甲银行某某分行于1999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查封了借款人持有的南方证券股权。同年,法院以(1999)某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甲银行胜诉。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将查封的南方证券股权进行变卖转让失败后,于2000年6月,以(1999)某中法经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冻结查封属于某某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的2500万股股权作价1.20元/股,合计3000万元,裁定给甲银行,以抵偿借款人所欠的部分债务。由于借款人负债累累,被多家债权人诉讼,已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于2001年8月以(1999)某中法经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2006年9月,甲银行某分行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经总行申报审批核销。
案例启示
1、为避免今后重犯类似的错误,银行要以此为鉴,吸取教训。在审批借款时要严格审查,认真深入细致地调查了解,掌握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
2、办理抵质押担保,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在借款发生风险或出现预警信号时应主动、及时地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以防止不良资产的出现;严格把好审查关,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