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概述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根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对原贷款条件适度调整,适当让利,包括不良资产债务人的变更、担保主体及方式的变更等方式。
不良资产债务重组的基本原则为:有利于降低和缓释不良资产风险;有利于保全本行资产;有利于减少不良资产的损失。
案例001:向行政管理性质公司贷款的化解
贷款从空壳公司重组到实体企业
案例简介
本书通过案例的方式,记述了世纪之交20年来广东金融系统的重大信贷风险事件:20世纪末我国发生的历史上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我国首家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事件;我国首家财务公司---深圳特区发展财务公司关闭事件;亚洲金融风暴期间广州发生的三大金融诈骗案件。案例中有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政府机关提供担保项目失败的不良贷款;有镇办集体企业空壳公司借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还有个体经济大户诈骗多家银行贷款后,逃往国外形成的不良贷款。有支行行长内外勾结骗取贷款被判无期的案例;还有银行客户经理抵押权证造假被判刑的案例。
1992年12月15日,某市某镇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向乙银行某省分行,借得五年期美元贷款一笔,本金295万美元,担保单位为其下属企业某华毛绒布厂。
1993年12月15日某镇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向原乙银行某省分行又借得五年期美元贷款一笔,本金65万美元,担保单位也为某华毛绒布厂。
1997年10月6日及12月30日某镇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向原乙银行某省分行再借得一年期人民币贷款二笔,本金分别为人民币400万和500万元。
但上述贷款的实际用款人都是某发弹力针织布厂,甲银行1999年接收乙银行后,发现贷款被悬空风险。
成因分析
1、借款人实为一空壳公司。某镇经贸发展总公司建办于1987年10月,是城镇集体企业。其辖下有19家集体企业,各为独立法人。作为一家行政管理性质的企业,某镇经贸发展总公司并无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只行使其行政功能,实为一空壳公司,法人代表为某镇镇长。借款公司为一管理性质的空壳公司,本身并无任何资产,且由于国家政策要求实行政企分家,该公司已无存在必要,随时可能关闭,同时担保单位已停止生产;
2、乙银行向某市某镇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发放的贷款,实际用于购买某发弹力针织布厂机器设备,以某华毛绒布厂担保,但未能以购买某发弹力针织布厂的机器设备办理抵押,如果实际用款人不确认该贷款,银行很难清收回来。
清收措施
多年来,该四笔贷款利息一直由某发弹力针织布厂负责偿还,但还款情况较差,主要是某发弹力针织布厂不是贷款主体的原因。甲银行接收乙银行后,考虑到某镇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实为一空壳公司,不具任何还款能力,实行政企分家后,随时影响到甲银行的权益。故甲银行设计了下如下重组方案:以某发弹力针织布厂为贷款主体,将该四笔贷款平移至其名下,由该企业提供厂房、设备抵押,三处房产面积合计7586㎡,总价值为人民币4434577元。还有一批机器设备及一处土地,原始总价为人民币82059763元。再有某华彩马赛克厂一万平方米土地。以销售收入为还款来源,考虑到该厂短期还款能力低,所以美元部分为其做二年期贷款,以方便企业分期还款,减轻企业负担,从而降低贷款风险,保障甲银行权益。
2000年11月13日,甲银行某某分行通过信用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决,报经总行审查批准,同意给予某发弹力针织布厂重组贷款人民币1060万元,期限12个月,美元460万元,期限24个月,以企业房产、土地、设备抵押,用于归还某市某镇经贸发展总公司借款。使贷款落实在真正用款人名下,从而降低了甲银行的贷款风险。
案例启示
1、避免向空壳公司贷款。向行政管理性质的公司贷款,实际上是向一家空壳公司贷款,其实贷款处于悬空状态,贷款风险随时影响到银行的权益;
2、贷款重组到实际用款人。银行保全资产的最佳途径是把这笔贷款重组到用款人身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甲银行贷款风险,为日后清收贷款打下基础。
案例002:诉讼无法收回的国有企业贷款
-----重组清收比诉讼清收更有效
案例简介
1997年,某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属下企业向乙银行贷款共四笔,其中人民币贷款三笔,本金6795万元,美元贷款一笔,本金189.5万美元。
第一笔、某中旅集团借入人民币贷款,本金1370万元,贷款期限为1997年12月30日至1999年3月29日,该贷款原以中旅集团属下某鞋厂的两幢厂房作抵押(由于抵押设置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存在一定风险);
第二笔、以中旅集团属下某大厦名誉借入人民币贷款,合同金额为4780万元,合同期限为1997年12月30日至1998年11月29日,此贷款担保单位某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中旅房地产公司及中侨免税外汇商场,无其他任何抵押物,债权完全处于悬空状态;
第三笔、中旅中旅集团属下某制衣厂借入人民币贷款,合同金额645万元,期限为1997年12月30日至1999年6月29日,原以某某大厦办公楼作抵押及中旅集团担保;
第四笔、某中旅集团借入美元贷款,原合同金额231万美元,欠本金189.5万美元,此笔贷款为某银行转贷款,用于投入中旅属下某鞋厂,合同期限为1991年11月21日至1996年11月20日,此贷款担保单位为某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截止2000年3月21日,第一笔欠息249万元,抵押物由于中旅集团与山东丝绸公司纠纷被法院查封。第二笔欠息1059万元,甲银行接收乙银行后,此笔贷款1999年6月被甲银行起诉,但起诉后无任何效果。第三笔欠息146万元,此笔贷款实际用款人为中旅集团,故在甲银行接收原乙银行后,确认贷款过程中,某制衣厂对此提出异议。第四笔欠息43.4万美元。1996年贷款逾期后,担保单位拒绝盖章确认,甲银行接收后多次洽谈亦徒劳无功。
问题分析
某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贷款数额较大,由于该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不能正常还本付息。在借甲银行贷款4780万元外,还欠某市财政局2480万元;欠某银行某分行200万美元;欠某发展银行某分行人民币660万元、美元100万元 。以上折合人民币6266万元。另某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还有一笔向某省财政厅借入的3000万元借款。
某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在甲银行贷款数额较大,欠息较多,即使全面起诉,由于当时原乙银行发放的贷款大多无办理抵押,估计能收回贷款不多,且该企业为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纵然让其破产,亦对甲银行无甚裨益,故甲银行打算是待某大厦诉讼案件及中旅集团与山东丝绸纠纷事件结案后,在能收回大部分欠息,落实抵押物,降低风险的情况下将贷款重组,实行逐步收回的清收化解方案。
清收措施
甲银行接收乙银行后,并对中旅集团的贷款清查发现,除某制衣厂贷款落实抵押外,其余贷款的债权均被悬空。为此,马上向该市副市长送《关于协商处理某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贷款的函》,申明甲银行接管了乙银行某某分行的业务。要求协助落实中旅集团贷款债权,把已抵押给市财政局的某大厦物业转到甲银行名下。此时中旅集团积极配合甲银行开展工作,多次洽谈有关问题,并书面给甲银行《关于落实借款抵押的初步方案》,同意待与山东丝绸纠纷结案后,用置换出的部分财产与某大厦抵押给甲银行。
2000年甲银行贷款重组后,某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结清了某制衣厂有限公司欠甲银行的645万元贷款的借款本息,偿还其他下属企业300多万元贷款利息,并在增加某大厦办公楼抵押的基础上对4700万元进行重组。
案例启示
1、诉讼不是唯一化解不良贷款的办法。国有集团公司贷款,无任何抵押物,债权完全处于悬空状态,且在贷款数额较大,欠息多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方法效果不是最好的选择;
2、采取重组化解方式。甲银行通过重组方案,使借款企业结清了某制衣厂有限公司欠的全部贷款本息,中旅企业(集团)公司偿还其他下属企业部分贷款利息,并在增加抵押物的基础上进行重组,从而降低贷款风险。
案例003:由某钢系债务危机引发的贷款违约
三年的重组清收,通过某钢集团本息全额收回
案例简介
2008年开始,甲银行给某某有色公司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色公司)多次授信, 2008年7月22日第一次授信是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授信额度10000万,敞口8000万,期限一年;2011年3月1日最后一次授信是流动资金贷款4000万元,期限6个月,由某钢集团、某有色公司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申请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评估价值为4088万。
某有色公司是1996年7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材料,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务,全部由某钢集团投资,是一家投资与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国有独资大型企业。
成因分析
某有色公司的投资人某钢集团2011年风险暴露,某钢集团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负债高达215亿元,由于某钢公司已经无法偿还到期贷款,并将进入停产关闭,银行授信已陆续调整为不良贷款。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为解决某钢公司不良贷款问题,避免其风险迅速向整个集团蔓延和扩散已是刻不容缓,债权银行经反复、认真研究,并参照国内化解重点不良风险的成功案例,提出了《某钢集团及其相关企业授信重组方案》,分五年分期偿还原欠的银行贷款。某钢为了确保正常生产,留存足够的经营现金,害怕银行全面收贷,所以对一些银行的到期债务不得不申请全额续贷。在该指导思想的影响下,某有色公司的信用证到期还款被某钢集团阻止,并要求某有色公司向银行申请全额续贷。
清收措施
由于某有色公司是某钢集团及下属企业,甲行在执行《某钢集团及下属相关企业银行授信总框架协议》前,2011年9月29日经总行批准贷款展期三个月。展期到期后,再重组贷款三个月;到2011年12月29日贷款到期,甲银行分行保全部多次与某有色公司谈判,要求清付利息和还部份本金进行重组,但某有色公司以本企业是某钢集团及下属相关企业,要执行《某钢集团及下属相关企业银行授信总框架协议》为由,不同意还部份本金重组,同时在2011年12月开始欠息,甲行分行多次上门也不理采,理由是某钢集团不同意还部份本金的重组方案。
2012年3月10日,甲行分行根据《某钢集团及下属相关企业银行授信总框架协议》,某有色公司同意还清拖欠贷款利息的情况下重组。这次贷款重组工作较复杂,既有保证,又有抵押,抵押物是85套房产,分布四、五个地方,需要到四个房管交易中心进行抵押登记,既有某某市内的,又有增城市的,工作量十分大,甲银行积极落实抵押登记手续,及时在一季度完成这笔贷款的重组工作,收回拖欠贷款利息404万元, 将3923万元贷款重组一年。
甲行分行根据《某钢集团及下属相关企业银行授信总框架协议》经几次贷款重组和展期,2014年3月再次逾期,清收工作进入攻坚阶段。
1、掌握企业信息。2014年3月贷款重组到期前,甲行发现某有色公司的上级部门某钢集团计划拍卖原某钢的土地,为清收工作带来利好消息;
2、积极做好借款企业工作。保全部总经理与保全经办人多次与某有色公司谈判,催促他们还本付息,并与企业统一思想,向某钢集团申请还款资金;
3、积极做好集团工作。与某钢集团谈判,积极做好工作,开始时某钢集团提出:某钢集团与银行签有《某钢集团及下属相关企业银行授信总框架协议》,协议没有还款规定,经过解释,他们又提出把某有色公司的额度转到某钢的要求,甲银行答复上级行不同意转,他们还是拖不偿还贷款。甲银行每隔两天找某钢集团和某有色公司,电话联系催促偿还贷款,经历了三年的清收,终于在2014年4月22日全额收回贷款本息。
案例启示
1、贷款发放时未能预测到某钢系的债务风险。由某钢系债务危机引发的违约风险。大部分某钢的合作银行均采用收缩的方式,导致某钢整个融资资金链异常紧张,下属企业某有色公司的日常经营资金也受到了影响;
2、重组时增加某钢集团、某有色公司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增加申请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这样为收回贷款创造了条件;
3、贷款重组到期前,甲银行发现某有色公司的上级部门某钢集团拍卖土地,积极清收为全额收回贷款本息带来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