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公共人物的隐私权
2006年香港演艺人协会与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合作进行一项研究,探讨本地“八卦”杂志侵犯艺人私隐的情况和一般市民的反应,尤其是对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各项相关建议的反应。经过七个月时间的努力,终于完成了《香港传媒侵犯公众人物私隐综合研究2006》。
研究针对香港市民最熟悉的本地四本“八卦”杂志:《壹周刊》、《东周刊》、《忽然1周》和《壹本便利》(2004-2005年),发现两年期间涉嫌侵犯艺人私隐的报道有明显增加,以刊登照片计,数目增加了大约50%。为了防止类似情况恶化,必须加强立法。针对这个提议,法改会提出了制止侵犯隐私权的两顶内容:“以侵入者身份进入或逗留在私人处所,意图观察、偷听或取得个人资料”应属第一种刑事罪行;而“如私人处所内的人会被认为是有合理私隐期望的,任何人(不论在该私人处所之内或之外)放置、使用、检修或拆除能够加强感应、传送讯息或记录讯息的器材,意图取得关于在私人处所内的这些人的个人资料”,则应属第二种刑事罪行。
戴安娜死后,英国开始了一场关于隐私保护与新闻自由的争论。产生两种观点:一方认为,媒介粗暴地侵入了个人生活领域,干扰个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应该通过隐私法限制新闻媒介、保护个人隐私。另一方认为,《欧洲人权条约》第10条规定的表达自由,同样适用于新闻报道自由。“欧洲法院已经认识到新闻机构和媒介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和公众的‘监视犬’(watchdog),在一个民主国家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地位,对于新闻机构的限制会直接导致苛刻的检查制度。”
BBC针对公共人物的隐私权问题有详细的规定。他们承认公共人物在社会中处在一个特殊地位,但是,也拥有隐私权。“公众有权知悉与相关公共人物为履行其义务所具有的适应性和能力有关的事实,但是公众一般无权知道他们的私人行为,除非相关行为本身或该行为广为人知的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公共问题。”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保护的表达自由之外延自然包括新闻报道自由。媒介应该受到特定的保护,因为媒介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与公众利益有关的所有事务都要进行相关报道和评论。媒介作为公众的“监视犬”(watchdog),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有权利和有责任报道各种信息。隐私法将会损害新闻自由的原则,进而危害到整个国家的民主制度。
美国1986年通过的“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vy)明确规定,“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电子信息服务有意接触信件,或者有意越过授权方而接触信件”,都属于犯罪行为。另外,法律还“禁止电子通信服务提供商有意泄露任何储存的电子信件内容”。如果政府机构想了解内容,必须预先得到允许。
2.人肉搜索的是是非非
网络传播时代,人肉搜索成为涉及个人隐私的最主要的网络现象。人肉搜索既被看做是体现公众道义的力量,又被指责为不受制约地侵犯公民隐私,甚至是间接杀人的“凶手”。用最经典的一句网民的话来说: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它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网友名言)人们将人肉搜索与数学领域的猜想六度空间理论即小世界理论(Six Degrees of paration)联系起来,用这个理论解释人肉搜索的情形。六度空间理论说: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也就是说,最多通过六个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
六度分隔的现象,并不是说任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都必须要通过六个层次才会产生联系,它表达了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任何两位素不相识的人之间,通过一定的联系方式,总能够产生必然联系或关系。当然,随着联系方式和联系能力的不同,实现个人期望的机遇将产生明显的区别。
人肉搜索似乎也是对这个理论的证实。人肉搜索是建立在真实的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网络上的。有这么一个故事,几年前一家德国报纸接受了一项挑战,要帮法兰克福的一位土耳其烤肉店老板找到他和他最喜欢的影星马龙·白兰度的关联。结果经过几个月,报社的员工发现,这两个人只经过不超过六个人的私交,就建立了人脉关系。原来烤肉店老板是伊拉克移民,有个朋友住在加州,刚好这个朋友的同事,是电影《这个男人有点色》的制作人的女儿在女生联谊会的结拜姐妹的男朋友,而马龙·白兰度主演了这部片子。
“六度空间”图解
人肉搜索面临的最主要的“指控”是侵犯隐私、助长网络暴力。反对人肉搜索的人士主张用法律手段治理人肉搜索者,他们认为: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1.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有广义与狭义之说。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你问我答,网友互助,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在这个活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有一个或多个人参与,每一个参与进来的人是在一种关系(熟人、同学、亲戚等)中被找到,然后又去找新的关系。犹如许多网站为了扩大影响,不断推介人们建立找朋友、找同学的链接。例如,雅虎口碑网设计的一个找关系的方法和它认为的关系的意义:关系,是一个真实、有趣的人际社区。在这里你可以找到老朋友、结交新朋友,和他们保持紧密的联系,一起享受品质生活。
找到多年的老朋友与老朋友保持亲密联系;第一时间了解他们的最新消息;与好友分享你的喜怒哀乐。
认识朋友的朋友;通过老朋友的推荐,认识可靠的新朋友;与朋友的朋友一起玩,获取大家的生活经验;分享朋友的消费心得;享受可信的品质生活,有您相伴,我们会一直进步。这是“关系”所谓的“定义”。
你每次打开信箱收看信件的时候,网络不厌其烦地提醒你马上开通“关系产品”。上网的人应该知道,如果你进入这些关系,使用了“关系产品”,你就有意识地进入到六度空间里做起找朋友的游戏。在这个关系中,被他人搜索非常容易。
狭义的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搜索人力资源,网民又利用网站的搜索功能,不断变换输入关键词来搜索目标,或通过一些网络论坛交换信息,追踪被搜索的目标:搜查该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找出他所在的地区、工作、背景和详细身份资料等。只要被搜寻目标在网上留下过注册痕迹、身份证号码或邮件地址,或者与网上论坛里的任何一名网民接触过,他就很难逃出“人肉搜索”的追击。目前进行“人肉搜索”的主要有以下几类人:
发起搜索者、提供被搜索人真实信息的人、提供被搜索者虚假信息的人、对于被搜索人谴责的人、纯粹看热闹跟帖的人。
猫扑大杂烩的负责人说,开始人们不过是在网上寻个人或是查个资料,后来发展为让网友给小孩起名字、解决生活中疑难问题等等。猫扑的“人肉搜索”版块的“版头”上标明:“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人肉搜索引擎的帮助,这里你可以提出任何问题、请求任何帮助。我们不保证你能得到你想要的答案和帮助,但是能保证你得到完全不同的答案和获得最快乐的帮助。”
猫扑人肉搜索说明文字:mopper之间从来都是互相帮助的,赏金猎人也是好传统。虐猫女、色情武校都在热心MOPPER们的帮助下一一现形。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人肉搜索引擎的帮助,这里你可以提出任何问题、请求任何帮助。我们不保证你能得到你想要的答案和帮助,但是能保证你得到完全不同的答案和获得最快乐的帮助。
但要注意的是:
(1)不要发布一些违法的信息(包括政治、色情、小广告),违者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2)请不要重复发帖或者回复及其他无意义的灌水行为。
(3)建议大家悬赏一些mp作为奖励,这样大家的积极性才更高。
(4)即使大家跑题很厉害,也请别着急,因为既然你可以提任何问题,那别人也可以有任何的回答。
(5)请尽量用你自己的知识或者亲身经历作答,这样的答案对他人更有帮助,尽量不要使用GOOGLE或者BAIDU做答。
2.人肉搜索的是与非
在2008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主张在刑法中规范“人肉搜索”的主要理由:
(1)侵犯隐私、助长网络暴力。这是对人肉搜索的最重“指控”。主张刑法调整人肉搜索者认为:“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天涯网友tyw1984623说,人肉搜索和打小偷一样是私刑,“严重影响法制的进步”。
被人肉搜索严重影响了生活的那些人,也许正为自己曾经的言行付出难以想象的代价。如几年前被声讨的“虐猫女”失去了工作,至今也没有走出心理阴影,“没有一个人愿意和她说话,父母也终日唉声叹气”。
(2)用网络匿名的隐身衣不负责任地对当事人进行诽谤。面对网络上虚虚实实、有悖公序良俗的事件时,匿名者依然可以不负责任地发言,以享受网络带来的虚幻的“权利”快感。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人人参与,却又人人无责。
(3)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寻人启事”式“人肉搜索”是建立在对他人不尊重的基础上的,而“通缉令”式“人肉搜索”更是建立在对他人道德观与价值观的不宽容基础上的。不管他们搜索的动机是多么崇高,由于无法核实求助“人肉搜索”的真相,盲目搜索助人为恶。例如铜须门事件。
(4)通过不负责任的网络言论助长语言暴力滋生,满足在潜意识层面,“有着严重的虚弱无力感的暴民们产生道德优越感和强大感,并满足其权力欲、控制欲甚至施虐狂倾向的游戏”。
如果社会放纵这种建立在非理性情绪基础上的“网络暴力”,不将其纳入理性与法制的轨道,会威胁到每一位公民日常生活的安宁——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它的受害者。
反对依法治理人肉搜索的人士认为,通过网民介入搜索活动,用“人海战术”将贪赃枉法的坏事揭露出来,是在主持公正、公义。“人肉搜索”犯法不成立。主要的理由是:
(1)人肉搜索体现了一种彻底的信息民主。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信息共享。网上搜索大多针对“坏人坏事”,似乎代表着一种道义力量,“有时,人肉搜索比公安破案还快”。有人说,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最典型的莫过于“周老虎”事件。
(2)人肉搜索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关键取决于使用的人以及如何使用。
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无处不在,这种行动进入了网络,就变成了人肉搜索。
一系列的着名的人肉搜索事件中,真正涉嫌犯罪的不是人肉搜索参与者,而是那些利用工作便利和权限透露本该保密的信息的那些人,譬如利用了银行、电信、公安户籍管理这些资料系统的人。因此要规范的是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是那些利用人肉搜索犯罪的人,而不是人肉搜索本身。
(3)法律界人士反对将之纳入刑法。理由是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有诽谤罪;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的,有侮辱罪;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也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造成了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还是其他,难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