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现任的基金管理人不符合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其任职资格将终止。例如,破产或被基金持有人大会解聘,都会导致基金管理人的退任。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基金资产的保管人和名义持有人。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基金托管人是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并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的金融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
早期的证券投资基金没有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除了发起和管理基金外,还承担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这种集管理与保管职责于一身的制度使得基金管理人有机可乘,可以将基金资产挪作他用,极大地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此,美国于1940年出台了《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即基金公司)应将基金的证券、资产及现金存放于托管公司,托管公司应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分别管理,定期检查。自此以后,各国的法律、法规都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财产交给特定的托管机构进行保管,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一般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
基金托管人最基本的职责是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同时,基金托管人还承担着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价格及各种基金报告等职责。
与基金管理人一样,基金托管人的任职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基金托管人不符合继续担任的条件,其任职资格将终止。
(四)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契约型基金按信托原理设立,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是信托契约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信托契约的共同受托人。基金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1.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同时基金持有人又是基金合同的受益人。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责任,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基金合同时,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
2.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也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基金托管人必须对基金持有人负责,审慎地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并负责保管好基金的财产,从而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基金合同时,也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职。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是基金合同的共同受托人,但是它们的职责是有区别的。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基金合同时必须相互监督,任何一方违规时对方都应及时制止,在制止无效时应请求更换对方。如果双方的共同行为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种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这种机制的发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能为同一人,双方在人事、财务、法律上应当相互独立,也不能相互出资或相互持股。
第三节、基金的投资、收益与评价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后,就面临着如何进行证券投资的问题。每一只证券投资基金都有自己特定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目标,从而吸引不同的投资者。但是法律、法规一般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所能投资的品种作出限制,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优化自己的目标。为实现高效、有序的投资,一个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对于基金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风险的识别和监控也是证券投资基金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第一步是制定投资目标。没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基金就会盲目投资,从而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可以分为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总体目标也称基金的总体投资原则,其表述一般比较简单,如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等。
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投资目标则依基金风格的不同而不同。例如,收入型基金的目标是获取最大的当期收入,成长型基金的目标是追求资本的长期增值,平衡型基金的目标则是两者兼顾。
证券投资基金具体目标的不同,决定了其投资对象和投资策略的不同。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顾名思义,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有价证券。各国的法律、法规都明确指出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上市和未上市的股票、认股权证、国债、地方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同时,为了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及应付投资者赎回的需要,证券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部分资金存入银行,或是购买货币市场上的短期金融工具。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拥有的资金量大,其投资行为对市场有显着的影响,为了引导基金分散投资、降低风险,避免基金操纵市场或是联合其他机构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法律、法规一般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和投资数量等作出一定的限制。
对基金投资行为的限制,主要侧重于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联交易行为,一般包括:不能承销证券,不能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不能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不能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利益关系的证券,以及基金之间不能互相投资等。这些限制旨在防止基金凭借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特殊关系,而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拥有的资金量较大,如果某一只基金购买了公司相当大比例的股份,无论是公司的股价,还是公司本身的治理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法律、法规一般会限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数量,即单个基金对某一证券的最高投资比例和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所有基金对某一证券的最高投资比例。另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组合投资的方法,为防止单个证券的表现对基金的业绩影响过大,法律、法规一般都规定了单个证券在基金净资产中的比例限制。
我国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数量的规定是: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资金量大,必须采取组合投资的方式,因此它的投资过程必须经过科学的决策。盲目投资和随意决策将使基金面临很大的风险,并严重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基金管理公司内部都会设立一个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投资决策程序的运行。除了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外,在进行决策和投资的过程中,通常涉及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各个部门。一个科学的决策和投资程序一般由下列步骤构成:
(1)研究部、投资部和金融工程部通过自身研究或参考外部研究机构的报告,提交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市场分析和数据模拟等报告,以供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参考。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决策会议,对提交的报告进行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并提出资产配置的指导性意见。
(3)基金的投资部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建议,参考研究报告,筛选出备选证券池,拟定资产组合,并确定买卖时机。
(4)基金交易员根据投资部门的指令,在适当的时机和价格附近买卖证券,并根据投资方案的变化不断调整证券组合。
(5)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设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监控基金在投资过程中的实时风险,并提出必要的建议和警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步骤并不完全是逐一顺次进行,有时各步骤之间存在着交叉运行和反馈机制。比如,基金的投资部门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需要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风险情况;基金交易员在交易过程中对市场出现的异常状况,需要及时向投资部门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反馈。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和实施过程需要公司各部门的互相配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四)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风险
任何投资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的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经常处于波动之中,从而使基金的净值和收益受到影响。
(2)管理风险。管理风险也称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基金在投资时发生操作上的失误乃至违规,造成基金投资的损失。
(3)技术风险。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的故障。当技术风险发生时,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不能及时提交、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无法及时完成、基金净值的揭示不能正常进行等不良后果。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也称巨额赎回风险,这是开放式基金特有的风险。当市场出现大幅下跌时,投资者预见到基金净值的下降,可能会要求赎回基金份额。如果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只能通过抛售所持证券来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这样势必使市场抛压增大、继续下跌,从而导致更大规模的赎回。一旦陷入这种市场下跌赎回市场继续下跌更大规模赎回……的恶性循环,基金份额就会急剧下降,严重的还会导致基金被迫清盘。
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是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的。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反过来又会加剧市场风险,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费用和分配
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要将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是指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本金部分的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主要来源是基金投资所得的股息、利息收入、证券买卖的资本利得、其他收入等。
1.股息收入
股息是指上市公司税后利润中,派发给普通股股东的投资回报。基金购买上市公司的普通股后,便获得了股息分配权。股息包括现金股息和股票股息两种。前者使基金的现金持有量增加,后者则增加了基金持有该股票的股份数。股息是股票型基金收益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投资于各种债券,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收入、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货币市场工具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利息收入是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3.资本利得
狭义的证券资本利得是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在较低价位买入证券,并在较高价位卖出获得的收益。广义的资本利得包括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未实现的资本利得两类。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就是狭义的资本利得;未实现的资本利得俗称账面“浮盈”,是指基金所持证券的市场价高于成本的部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也能使基金持有人受益。因为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增加了基金的资产净值,使得持有人赎回时适用的赎回价高于其申购价。这部分因基金资产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记入当期损益。证券资本利得是所有基金收益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4.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手续费返还、替代损益等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
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包括基金持有人的费用和基金运作费用两大类。基金持有人的费用是指基金持有人在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时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封闭式基金的佣金,开放式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等。基金运作费用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的过程中所支付一系列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其他一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