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沌理论对复杂关系进行了深入而有趣的研究,其中关于“蝴蝶效应”的描述颇富隐喻色彩:“亚马逊河流域的一只蝴蝶扇动翅膀,会掀起密西西比河流域的一场风暴。”这个最初对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复杂关系的描述,后来也应用到了社会文化现象等的研究,其成果对我们不乏启迪意义于。
从人类个体上说,人的主观能动性常常表现为一种主动选择的能力。由于主动选择有相对自由和一定的随意性,因此由选择引起的社会关系变化同样是比较难以把握的。因选择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角色的变化以及力量对比的变化都会不同程度地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
这样,就使社会关系的协调和平衡增加了难度,光凭日常经验显然是不能完全做好这项工作的。
总起来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社会关系的协调和平衡十分困难,正因为如此,协调和平衡社会关系就成了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在这个专门的研究领域中,由于学科研究视角不同、研究人员的兴趣不同,可以产生许多不同的理论、方法和操作程序。公共关系学人员的研究,毫无疑问地将会努力把他们的研究重心落在组织与公众关系的协调和平衡上,并要精心设计有效的策略和招数,进行有效的劝说活动,使这种关系朝着有利于双方利益和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
二、社会关系的形态
马克思指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在人与人具体“交往过程中实现的。社会关系尽管复杂多变,但从分析人与人的具体交往着手,仍然可以从总体上把握社会关系的格局及其变化规律。
社会学从多种角度对社会关系的类型进行了区分。首先,从结成社会关系的主体角度来分,可有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它是全部社会关系的起点,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关系;有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如一个职员与公司的关系;有群体与群体的关系,如组织之间的关系,它更集中地体现了社会关系的基本倾向;还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这是高层次大范围的社会关系,如失业现象与犯罪现象的关系。第二,从社会关系存在的形态上可分为静态关系与动态关系。前者指社会关系的构成模式,亦称社会结构,如家庭结构、阶级结构、职业结构。后者指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模式,亦称社会互动,主要形式有暗示、模仿、顺应、同化、交换、合作、竞争、冲突和强制等。第三,从交往的密切程度上可分为初级关系与次级关系,亦称首属关系与次属关系。前者指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它反映人们之间广泛、深入、直接的交往,如夫妻关系、朋友关系等。后者则与此相反,它是以事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如同行关系、上下级关系等。第四,按社会关系矛盾的性质可分为对抗性关系和非对抗性关系。前者指交往双方的根本利益不一致、发展方向完全相反,如压迫与反抗压迫的关系,战争中敌对双方的关系等。后者指交往双方的根本利益一致、发展方向大致相同,但局部和眼前利益上有不一致之处,如市场经济社会中竞争者之间的关系。第五,从社会交往的方向与选择上可分为垂直关系与水平关系。
中国古代社会的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垂直关系,现代社会的夫妻与兄弟之间主要是水平关系。第六,从社会关系规范化程度上可分为正式关系与非正式关系。前者指已经制度化、比较稳定、有一定程序、受一定原则文本制约的关系,如法律关系等。后者指未制度化、没有固定模式、不受原则文本制约的关系,如恋爱关系、朋友关系等。第七,从社会关系建立的基础上可分为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对此,社会学做了较深入的研究,其中的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也是公共关系学需要深入研究的内容。
现实的人际交往过程及其特点决定了社会关系的形态,有多少种人际交往形式,就有多少种社会关系形态。根据人际交往的不同特点,从大的方面来说,我们可以对社会关系作如下一些划分。
(一)主体性的社会关系形态
这是根据社会交往的主体特征对社会关系形态进行的一种划分,所以也可称作社会关系的主体形态。
1.个人的社会关系形态。这是主体性社会关系的微观形态,在社会学研究中一般称为人际关系形态。这种形态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形态。马克思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于个人活动是人类社会集体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所谓集体活动,就是由处在一定具体关系中的个人活动所构成的系统的活动。虽然集体活动的结果并不是个人活动结果的简单相加,但是离开了个人活动,集体活动就是一个没有内容的概念。正因为这样,个人的社会关系形态才是其他社会关系形态的基础,其他形态的社会关系说到底总是通过个人活动来实现的。承认个人的社会关系形态及其地位和作用,对于公共关系学研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共关系学虽然只是以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关系为研究对象,但它决不能脱离个人的社会关系来抽象地研究这种关系。所以公共关系学也要研究个人的社会关系活动。
2.组织或集团的社会关系形态。这是主体性社会关系的中观状态。公共关系主要表现在这一层次上,换言之,公共关系学主要以这一层次的社会关系形态为研究对象。社会关系的组织或集团形态与个人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不仅指一个组织或集团同其他组织或集团的关系,而且还指组织或集团内部每个成员之间的关系。组织或集团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首先必须自觉地意识到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处理好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组织或集团之间的关系,以便形成统一的、共同的目标,这样,它才能真正处理好同其他组织或集团的关系。诚然,组织或集团的目标归根到底要通过个人的活动来实现,但这里的个人活动已不完全是本来意义上的个人活动,因为组织或集团的共同目标制约着个人的活动。可见,组织与集团的社会关系形态与个人的社会关系形态固然有必然的联系,但彼此之间亦有质的不同。
3.国家或民族的社会关系状态。这是主体性社会关系的宏观形态,对这种关系形态的了解将有助于国际公共关系的推进(国际公共关系主要指组织的跨国、跨文化公共关系)。相比之下,这种社会关系形态有它独特的复杂性,比如它至少可以涉及三种交往关系:第一,一个国家或民族同其他国家或民族之间的关系;第二,国家或民族与组织或集团的关系;第三,国家或民族与个人的关系。国家或民族有着比一般组织或集团更高的统一目标,要实现这种目标,需要处理好上述每一种关系,所以这三种社会关系形态都有着密切的关联。
上述三种社会关系形态总是相互联结的,高层次的形态包括低层次的形态,制约着低层次的形态;反过来,低层次的形态是高层次形态的基础,高层次形态活动需要通过低层次形态的活动来实现,因此公共关系学对三个层次的社会关系形态都要研究,但重点在中间层次形态。
(二)缘由性的社会关系形态
这是以社会交往发生的缘由为根据对社会关系形态所作的一种划分,所以也可以称作社会关系的缘由形态,它指的是社会交往缘起的形式或状态。社会关系的缘由形态一般可分为亲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和泛缘关系这四种形态。
1.亲缘关系形态。亲缘关系是以血亲为联系纽带的交往,包括家庭关系、亲属关系、婚姻恋爱关系等。它是恩格斯所说的两种生产的必然结果,同时亦是其他缘由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原始氏族经济和小农自然经济一般以亲缘关系组成社会生产组织,当时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关系,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不予以研究的理由。现代社会的组织——包括社会学家韦伯早期研究的组织——有不少就是以亲缘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公共关系研究人员是不可不关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些组织的亲缘关系网络的。比如,对有些组织的领导者来说,亲缘会直接影响到他的社会形象,如国家“第一夫人”形象怎样,对于国家元首形象的良好与否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读者要留心的是,公共关系与亲缘关系常有着某种奇妙的关联。
2.地缘关系形态。地缘关系是以人们生存的地理空间为背景的交往,包括邻里关系、同乡关系、社区关系、城乡关系等。由于人一生下来就必须在一定的地理环境中生活,所以地缘关系也是最早的社会关系形态之一。一般说来,生产力越落后,交通工具越不发达,地缘关系就越牢固,其社会作用也越重要。在现代社会,有些领域的地缘关系的社会作用不仅没有减弱,反而加强了(如美国每四年一次的总统选举,竞选人对地缘关系的调动是其获得政党提名和在正式选举中获胜的关键),因此从公共关系的角度看,地缘关系是一种非常值得重视的关系。美国公共关系学者史密斯·科根认为社区环境对经营的成功有很大的影响,他曾说:“哪怕只从经济上考虑,公司也要帮助社会。”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宗旨之一,就是参加社会事务的每一个环节。社会组织如何搞好与邻里的关系和所在社区的关系,在我国同样是公共关系的重要内容。有的企业不顾周围居民的利益和生态环境,胡乱排放废气、废水、废料,严重损害了自己的社会形象,这同样是缺乏公共关系意识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3.业缘关系形态。这是以从事的事业为基础的交往,包括各种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同学关系、主客关系等。如果说,在人类社会早期和小农自然经济的社会形态中,亲缘和地缘关系是主要的社会关系形态的话,那么,在发达的现代社会中,业缘关系可以说“后来者居上”,登上了极为显赫的地位。业缘关系是公共关系最为依仗的一种关系形态。说得更为直接些,组织与公众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业缘关系的“公共关系化”。公共关系中的员工关系、消费者关系、媒介关系、政府关系等,都是依仗各种业缘关系进行劝说活动的。因此,业缘关系是公共关系学研究的最为重要的对象之一。
4.泛缘关系形态。这是以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为条件而遇合的交往,包括朋友关系、路人关系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
一个不善交往的人,一般很少有、甚至根本没有泛缘关系,但却不可能没有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然而对于一个具有强烈的公关意识的人来说,泛缘关系往往会成为开展公共关系活动的契机。如某厂厂长在旅游途中偶然与一日本客商相遇,他就利用这位日本客商对围棋的爱好,主动与他进行“手谈”,加深了感情上的沟通,结果很快就同日本客商成交了一笔生意,并为该厂同日本方面进行直接贸易打通了道路。
可见,泛缘关系虽然有偶发的特点,但正如在科学发现中会有机遇出现一样,泛缘关系也常常会成为公共关系活动的重要机遇。
总之,公共关系学以业缘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但也注意对其他缘由性社会关系形态的研究。
(三)需应性的社会关系形态
这是根据社会交往的动机而对社会关系形态所作的又一种划分,它指的是以某种物质和精神需要为内在动机的交往形式。人的需要是人的本性,“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也就没有社会关系。需要作为一种内在动力,促使人们产生各种各样的动机,从而采取各种各样的行为和交往,形成社会关系。公共关系是由于社会组织和公众双方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建立起的关系,所以公共关系可以是一种需应性的社会关系形态。
需要有多样性,对这种多样性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从宏观哲学高度来看,需要可以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类。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谈人的需要的,最有名的可推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了,他于1943年发表的着名论文《人类动机论》,提出人的需求是分层次的。
马斯洛需求层次论认为,需要有五个不同层次,由低层次需求向高层次需求逐级提升,它们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
公共关系学是从人们交往的动机中来区分需求的。在公共关系学看来,需应性社会关系形态一般可划分为需求型关系、给应型关系和交换型关系三种形态。需求性关系是以满足自身需要为出发点的交往形式;给应型关系与之相反,它是以满足对方需要为动机的交往;交换型关系则是两者的结合,同时兼备需求和给应两种动机的交往。
显而易见,公共关系从总体上说,是一种交换型关系。在具体活动中,公共关系有时表现为需求型关系,有时则表现为给应型关系,最经常的还是表现为交换型关系,因为公共关系必须考虑组织和公众双方的需要才能形成正常的交往。
第二节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和调节手段
由于社会关系的主体——人是能动的,社会关系是多变的,因此社会关系的协调和平衡是相对的,而协调和平衡的失去和破坏是绝对的。要在不协调中寻找协调,在不平衡中求得平衡,从而使社会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动态性协调和平衡之中。这在主观上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循交往法则。交往法则是指社会关系角色在交往中所应有的基本态度和基本表现,只有采取正确的态度和表现形式,人的能动性才能在交往中显示出正态效应,否则只会适得其反。而欲求得动态性协调和平衡,在客观上就又产生了调节的要求以及相应的调节机制和调节手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