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所谓外部影响(Externaleffects)或外部性是指某个体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个体产生了不能在市场价格中得到反映的影响。外部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称为外部经济(Externaleconomies),或正外部性,其特点是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大于私人利益而小于社会利益;有害的影响称为外部不经济(Externaldiseconomies),或负外部性,其特点是经济活动的私人利益大于私人成本而小于社会成本。
外部影响是伴随着生产或消费活动而产生的,所以,可以把外部影响分为生产的外部影响和消费的外部影响。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种类型:当一个生产者采取的经济行为对他人产生了有利的影响,而自己却不能从中获得利益时,便产生了生产的外部经济。当一个消费者采取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了有利的影响,而自己却不能从中得到补偿时,便产生了消费的外部经济。当一个生产者采取的行为使他人遭受损失而又未给他人以补偿时,便产生了生产的外部不经济。当一个消费者采取的行为使他人遭受损失而又未给他人以补偿时,便产生了消费的外部不经济。
二、外部影响与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由于外部影响的特点是存在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不一致,因此,各种形式的外部影响的存在造成了一个严重后果:完全竞争条件下的资源配置将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或者说,即使假定整个经济是完全竞争的,但由于存在着外部影响,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也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看不见的手”在外部影响面前失去了作用。
假定某人采取某项行动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分别为Cp和Cs,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分别为Vp和Vs。如果存在外部经济,则该项行动的私人成本大于私人利益而小于社会利益,即Vp<Cp<Vs,那么,这个人显然不会采取这项行动,尽管从社会的角度看,该行动是有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帕累托最优状态没有得到实现,还存在有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如果这个人采取这项行动,则他所受损失部分为(Cp-Vp),社会上其他人由此而得到的好处为(Vs-Vp)。由于(Vs-Vp)大于(Cp-Vp),所以,可以从社会上其他人所得到的好处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行动者的损失,结果会使社会上的某些人的状况变好而没有任何人的状况变坏。相反,如果存在外部不经济,则该项行动的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成本而小于私人成本,即Cp<Vp<Cs,那么,这个人当然会采取这项行动,尽管从社会的观点看,该行动是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帕累托最优状态也没有得到实现,也存在有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如果这个人不采取这项行动,则他放弃的好处即损失为(Vp-Cp),但社会上其他人由此而避免的损失却为(Cs-Cp)。由于(Cs-Cp)大于(Vp-Cp),所以,如果以某些方式重新分配损失的话,就可以使每个人的损失减少,亦即使每个人的“福利”增大。
但是,以上所述在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情况下存在的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在现实中都难以得到实现。以生产的外部不经济如污染为例,如果污染涉及面较小,即污染者只对少数其他人的福利造成影响,则此时污染者和受害者之间可能在如何分配“重新安排生产计划”所得到的好处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如果污染面涉及较大,即污染的受害者众多,则此时污染者和受害者以及受害者之间要达成协议就更困难。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避免“免费乘车者”。此外,在很多情况下,有关污染问题的法律也不好明确。如污染者是否有权污染?有权进行多大污染?受害者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最后,即使污染者与受害者之间有可能达成协议,但由于通常是一个污染者面对众多的受害者,因而污染者在改变污染水平上的行为就像一个垄断者。在这种情况下,潜在的帕累托改进还是难以实现。
由于上述在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情况下存在的帕累托改进的余地难以实现,因此,一般而言,在存在外部经济的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在存在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高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这里所说的“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就是指整个经济社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所要求的经济活动水平。也就是说,当存在外部经济效应时,完全竞争的市场不能保证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难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是如何造成社会资源配置失当的。
水平直线D=MR是某完全竞争厂商的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MC为其边际成本曲线。由于存在生产上的外部不经济,故社会的边际成本(MC+ME)高于私人的边际成本,即社会边际成本曲线位于私人边际成本曲线的上方,社会边际成本曲线与私人边际成本曲线的垂直距离ME可以看成所谓边际外部不经济,即由于厂商增加一单位生产所引起的社会其他人所增加的成本。完全竞争厂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其产量会定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处,即X*;但使社会利益达到最大的产量应当使社会的边际收益等于社会的边际成本,即应当为X**。因此,生产的外部不经济造成产品生产过多,超过了帕累托效率所要求的水平X**。
三、解决外部影响的对策
对于外部影响所造成的资源配置的失当,经济学家提出了如下建议:
1.使用税收和补贴
政府可以通过对那些有外部不经济的行为征税,对那些有外部经济的行为进行补贴,以使外部性内在化。用于对抗外部不经济影响的税收被称为庇古税(Pigouviantaxes)。但是,如何制定征税或补贴标准呢?从理论上来说,对造成外部不经济的经济个体实行征税,其征税额应该等于该经济个体给其他经济个体造成的损失额,从而使该经济个体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对于产生外部经济的家庭或厂商,政府应给予补贴,其补贴额应该等于该经济个体给其他经济个体带来的收益额,从而使该经济个体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等。
2.进行企业合并
相关企业进行合并是解决外部影响问题,使资源配置符合帕累托效率的另一种办法。例如,一个企业的生产影响到另外一个企业。如果影响是正的(外部经济),则第一个企业的生产就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反之,如果影响是负的(外部不经济),则第一个企业的生产就会超过社会最优水平。但是如果把这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则此时的外部影响就“消失”了,即被“内部化”了。合并后的单个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将使自己的生产确定在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水平上。而由于此时不存在外部影响,故合并企业的成本与收益就等于社会的成本与收益。于是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3.明确产权
明确产权(Propertyrights)的思想来源于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市场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著名论断。该论断后来被斯蒂格勒和其他许多经济学家称为“科斯定理”。
关于科斯定理,西方学者有多种说法,一般认为该定理可表述为: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所谓交易成本可以看成是围绕交易契约所产生的成本。根据科斯等人的观点,一类交易成本产生于签约时交易双方面临的偶然因素所带来的损失。这些偶然因素或者是由于事先不可能被预见到而未写进契约,或者虽然能被预见到,但由于因素太多而无法写进契约。另一类交易成本是签订契约,以及监督和执行契约所花费的成本。(Transactioncosts)为零或很小,则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说,如果产权明确,并且可以自由交易,那么,通过市场交易就总能解决外部影响问题,实现资源的有效地配置。根据科斯的思想,他认为外部影响之所以导致资源配置失当,是由于产权不明确。如果产权明确且得到充分保障,有些外部影响就不会发生。因此,解决外部影响问题不—定需要政府干预,只需要明确产权,市场就会自动解决外部性问题。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假定河流上游是某造纸厂,下游是某养殖场。造纸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到河中,下游的养殖场因废水的污染遭受损失100万元。如果法律规定养殖场拥有不被污染的权利,那么,它可以要求造纸厂补偿损失或停止排放废水。这时,如果造纸厂被强制要求停止排放废水,将投入120万元进行废水处理才能继续生产,或者只有停止生产,损失150万元的生产收入。这样,造纸厂就会选择通过与养殖场协商的方法,以100万元的标准,对养殖场进行补偿;而养殖场也会愿意接受这样的补偿标准,从而使双方交易得以实现。这样的解决办法,在所有可能的解决办法中,是最有效率的。因为对造纸厂来说,这是成本最低的;对养殖场来说,则没有任何损失。
相反,如果法律规定造纸厂有权向河流排放废水,而养殖场要想避免污染,要么投入120万元对废水进行治理,要么要补偿150万元给造纸厂,让其停止生产。显然,最终的结果是养殖场选择停止生产,放弃100万元的收入。
可以看出,这两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所花费的代价是一样的,区别在于产权界定的不同。但是,这两种解决问题的办法都是最有效率的,即成本最低的。因此,无论是受害方有权免受外部不经济的影响还是受害方无权免受外部不经济的影响,只要产权明确,交易可以自由进行,通过市场交易,就可以找到最有效率的办法,消除外部经济的的影响,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在科斯定理出现之前,西方经济学家一般认为,市场机制这一“看不见的手”只有在不存在外部影响的情况下才会起作用。如果存在着外部影响,市场机制就无法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科斯定理的出现则进一步强调了市场的作用。按照这个定理,只要那些假设条件成立,则外部影响也不可能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市场具有足够强大的力量,总能够使外部影响“内部化”,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
产权的明确和可转让之所以具有这样的作用,其原因在于,明确的财产权及其转让可以使得私人成本(或利益)与社会成本(或利益)趋于一致。因为将财产权明确赋予某人,并假定该权力可以自由买卖,则产权对所有者来说是一件有价值的特殊“商品”。特别是在存在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下,产权就是一种有价值的特殊“生产要素”。这种要素与资本和劳动一样,无论是生产者从市场上买到的,还是自身原来拥有,都是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如果是从市场上买来的,毫无疑问便构成成本一部分。如果是自身原来就拥有的,则可以出售获得收益。如果不出售而自己用于生产,则遭受的是本可出售获益的机会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生产产品时就存在两种成本:一种是生产产品本身所需要的生产成本;另一种是使用产权所遭受的成本或机会成本。生产者的总成本就是这两种成本之和。而使用产权的成本则是总成本和生产成本之间的差额。因此,在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使用产权的成本后,私人成本就等于社会成本了。
尽管科斯定理的逻辑完美而富有吸引力,但是,运用明确产权的办法解决外部影响问题,并不一定处处有效。首先,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明确地界定产权。由于产权的界定涉及社会分配问题,在有些情况下界定产权的成本很高以致无法实现。其次,即使产权明确,也难以自由实现交易。因为交易成本有时并不一定为零或很小,而是很高,以至于交易根本无法实现。
§§§第三节公共物品
一、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Privategoods)是指具有排他性(Excludability)和竞争性(Rivalry)的物品。例如,商店里的一件衣服,只有按价格支付了费用的人才能消费,没有按价格支付费用的人是不能消费的,这就是排他性。同样一件衣服,如果我购买了它,别人就不能同时消费它,别人要想消费这样的衣服,就必须增加成本再生产一件这样的衣服,这就是竞争性。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物品是私人物品。
公共物品(Publicgoods)又称公共产品、公共品,是指消费者可以共同消费的物品。它有两个显著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所谓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是指当一个人消费一种物品时,不能通过有效的手段排除或阻止其他人同时消费这种物品。或者说,消费者不必支付费用,就可以自由消费该物品。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是与它在使用上的不可分性相联系的。但是,这种非排他性在有些情况下也不是绝对的,它取决于排他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当技术可行,排他的收益大于成本,非排他性就会消失,如高速公路、有线电视等。
所谓非竞争性(Nonrivalry),是指当一个消费者消费某种物品时,并不影响其他消费者共同消费该物品。或者说,任何人增加对该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所可能达到的消费水平。因此,任意增加消费者或消费数量,该物品的提供者都不必增加任何成本,即边际成本为零。比如一旦提供了国防产品,就没有办法排除任何人消费它,无论一个人消费还是所有人共同消费,都不会改变消费水平,也不需要增加成本。其他如灯塔、公共道路、公共电视等也是如此。
有些物品具有排他性,但是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例如,道路、桥梁、公园、图书馆等。这些物品都可以具有排他性,但是,在消费者的数量或消费量未达到一定的限度之前,该物品或服务的消费是具有非竞争性的。但是,当消费者的数量或消费量超过该限度后,消费者之间就会存在竞争性,新增加的消费将减少全体消费者的效用。
因此,可以将公共物品分为两大类:纯公共物品(Purepublicgoods)和准公共物品(Quasi-publicgoods)。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就是纯公共物品。具有排他性和一定程度的竞争性的物品就叫准公共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