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银行客体风险的识别中,我们曾指出明确企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助于实现预知风险,有效做到风险预警,因而本节将同样根据企业风险的产生原因分别提出各自的风险处置措施。
9.4.1 由品行、能力引起的风险的处置
对于此类风险,一般的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作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后;便可以明确地选择贷款客户,通过拒绝一些信用状况差、肯定会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借款人,来规避银行贷款的风险损失。我们知道,尽管商业银行总是力图选择无风险的借款人,但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完全无风险的借款人几乎不存在。大多数借款人总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信用问题,银行不可能简单地拒绝他们的贷款要求。这就要求银行在选定贷款客户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措施对贷款信用风险加以防范与规避,商业银行常用的信用风险防范与规避的措施有:
一、利用贷款抵押,转嫁信用风险
所谓贷款抵押,是指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以其自有的一定财产作为抵押,并同意在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有权处理这些财产,这样,在借款人不能或不愿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对抵押品的处理而获得收入,用来抵补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从而达到对银行贷款风险的有效防范与规避的效果。
二、利用贷款担保,防范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可借助贷款担保从以下两方面防范和规避信用风险:1.降低贷款风险。假设甲向银行申请贷款,甲是银行的新客
户,银行对甲的资本情况不了解。但乙和银行有长期业务关系,若要求甲请乙为其担保人,则相当于由银行和乙共同对甲进行信用分析,这将大大提高信用分析的准确性,降低贷款风险。
2.分散贷款风险。即使乙与银行没有业务关系,贷款担保也能分散贷款风险,因为在担保贷款的情况下,名义上的一笔贷款实质上同时贷给了借款人和担保人,按资产组合理论,这将大大减少银行的贷款风险。
贷款担保风险防范功能能否充分发挥,主要取决于银行对担保人信用分析的准确程度。如果担保人信用很差,而银行未能评估出来,那么银行将无法规避贷款风险。
三、利用银团贷款,分散信用风险
所谓银团贷款,即当借款人需要借入大额款项时,接受申请银行作为牵头银行,邀请其他银行共同提供贷款的方式。一般而言,在贷款总额和借款人数一定的情况下,银行为减少大额贷款损失的风险,总是控制大额贷款的发放,增加小额贷款在总贷款中的比重。这是因为大额贷款一旦发生损失,其后果十分严重。但大额贷款具有规模效益,并可为银行带来其他业务,银行往往不大愿意放弃这种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就可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来防范大额贷款的风险。具体做法是:牵头银行与借款人商谈条件,如贷款的币种、数额、期限、利率、偿还方式等。条件确定后,牵头银行选择参与银行。如果参与银行同意贷款,对贷款条件没有异议,就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这样,通过其他银行参与牵头银行的大额贷款款项,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牵头银行大额贷款损失的风险。
四、实行贷款分散,防范贷款风险
所谓贷款分散,是指银行在贷款总额一定的情况下把贷款贷给较多的借款人。这样做可以有效地防范贷款的总体风险。贷款分散防范贷款风险的首要条件是各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贷款为相互独立事件。对此,商业银行应尽可能地扩大它的贷款面,要向多种行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向生产和经营各种产品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如果一个银行在贷款的发放上只集中于同一行业、同一产品或相关行业、相关产品上,尽管它把贷款分散给了很多借款人,但由于这些借款人彼此并不独立,一旦第一借款人归还不了贷款,其他借款人也有相似的命运,表面上分散了的风险,又被同一或相关行业和产品集中起来。所以,同样的贷款量、同样的借款人数,银行把贷款分散在众多的、独立的行业和产品上,比集中在相同与相关行业和产品上,将更加有效地降低贷款风险。
五、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资金需求区别对待
1.对转制过程中不落实贷款债务的企业,一律不得新增贷款;对亏损、资不抵债,又不符合企业产业政策,不面向市场调整产品结构的企业不发放“启动”贷款。
2.对扭亏有望的微利、亏损企业要适当给予贷款支持。集中资金保证效益好、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3.打破按行政区域分配资金的格局,对企业集团按经济区域或产业结构分配资金,一是对国家大型的、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集团,实行资金计划单列。二是由企业集团总部所在开户行牵头,联合集团成员向开户行组织银团贷款,加强横向融资,调剂余缺。三是在现行体制下实行总行、省行和企业集团所在地开户行组织三级联贷,以解决企业集团发展所需巨额资金。四是由一家银行总行牵头组织几家银行或者国外银行进行银团贷款。在牵头银行设立基本账户,在其他银行设立辅助账户。
9.4.2 由企业转制引起的风险的处置
防范和控制由企业改制引起的风险的措施主要有:
1.全面清理贷款合同,逐一完善借贷手续。有必要用现时的标准来重新审核过去所订立的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时效性。凡是不合规格的应当废弃重立,债权债务关系不落实或变更了的应当修订落实,尽可能地把原来的信用放款改为抵押、担保贷款。
2.依靠地方政府,落实债权债务。国有商业银行应该积极与地方政府和各经济主管部门联系,参与企业的转制方案、协议、合同的制订,尤其是参与企业的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划转、落实和重新组建工作。对于某些撇开银行并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状况,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保护自身的权益。3.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信贷资产安全。对于某些用行政、经济手段都无法保全信贷资产的经济纠纷,可以考虑采用法律手段。尤其对一些破产、拍卖企业,应根据债权比例和清偿顺序,严格按法律程序收回相应的贷款。
4.运用信贷杠杆,化解贷款风险。对于少数存心甩掉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别地方领导、有的银行采用经济手段(主要是信贷杠杆)予以一定程度的制裁,取得了较好效果。可以说,目前各方面改革不配套、不完善是一个客观事实,企业、地方与银行之间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摩擦。对此,我们的态度应是:既坚持原则,又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5.提高贷款呆账准备金比率。历史形成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的隐患,已在当前企业改革中暴露无遗。仅一些破产企业的呆账损失,已使银行无法弥补。我国原规定银行呆账准备金率只有0.5%,现在虽然有所增加,但是与目前迅速膨胀的呆账损失相比只不过是杯水车薪。为了甩掉历史包袱,以利今后的经营,有必要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提高呆账准备率。
6.开展债权变产权的试点。可以借鉴发达国家解决银行不良债权的做法,结合当前的企业改制、转制,有选择地将某些原来对企业的贷款改为投资参股。不过,此项工作涉及面较复杂,目前只宜少数试点,在政策上还要取得国家的认可。
7.监督企业改组工作。从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的策划、方案的实施等方面全过程参与,积极开展调查,严格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监督企业的清产核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是否按照省级以上国家资产行政管理或授权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评估结果是否已经相关部门确认等。
8.注意撤销权和代位权的行使。撤销权是债权的保全制度之一,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恢复。例如,出卖人无偿转让资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企业资产,对债务人造成损害,且买受人是知情的。根据《合同法》及《企业改制司法解释》,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出售方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买受人的行为。被出售企业的到期债权依然有效,或者出让方、买受人应当依法将转让的财产返还给出卖人,出卖人以被出售企业的财产(包括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9.加强开展和社会相关部门的配合。制止企业的逃废债务行为,只依靠商业银行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社会各部门的配合和支持。银行应主动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反映逃废债务的行为和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对不规范的企业,银行制止无效时,应及时与财政、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联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不得为其发售发票等。
9.4.3 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风险的处置
关联方交易是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较为突出的预警内容,因为它不能通过常规的信用评级、财务信息等风险管理手段予以防范,所以在发现关联方交易后,银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控制。
一、建立和完善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关键
国有商业银行不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不良资产的多次剥离,已使银行经营者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了道德逆选择,很难真正关注贷款质量。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市场份额很小,迫于生存的压力,在“大即是好、大即是强”的经营思路下,片面地追求业务规模的扩充和短期业绩的增长,因此,很多时候,是主动地迎合,甚至纵容企业的不正当关联交易。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关联客户风险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系统,应该包括:
1.“一个债务人原则”,即将关联客户整体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这是国外银行普遍遵循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信贷实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集团客户的统一管理的操作指引,确定关联企业的界定标准和要求。
2.风险的集中控制体系。银行应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集中控制是目前通行的做法。
国外银行都按照集团公司的组织层次,建立相应的客户经理网络作为组织保证。通常为每一个集团客户配备一个“全球账户经理”,统一负责对集团客户的所有事务,包括评级、授信和所有信贷业务组织、协调等。全球账户经理设在集团公司总部或母公司所在的分支机构。集团公司子公司所在的分支机构为每一个子公司设立一个账户经理,直接对全球账户经理负责,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日常管理。
这种矩阵管理体制必须有几个条件:一是银行内部的风险转移机制。总行承担对集团客户的所有风险,在银行内部,总行为分行提供担保,分行不承担风险,从而实现对风险的集中控制。二是收益和成本分配机制。尽管分行办理子公司的收入由分行享有,但按照风险和收益集中的原则,银行必须通过管理会计系统将来自集团客户的所有收入都计入全球账户经理的收入。三是组织的扁平化和业务线的垂直化。组织的扁平化,降低了风险管理成本;业务线的垂直化,减少会计考核单位,使得总行在集中调配资源、集中和防范风险成为可能。
3.风险评估系统。信贷市场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国外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表明,贷款质量的保证除了要一个好的管理机制外,最重要的是靠银行长期积累下来的客户信息,以及对信息分析、处理,这是银行经营成本不可省略的部分,但却往往被国内商业银行所忽视。市场经济的发展,关联交易的复杂程度和银企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同时,市场的透明度提高,尤其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又为银行搜集和了解有关的信息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4.建立监控系统。在客户提款后,银行的贷款质量就具有很大的外部性特征。国外银行在对集团客户的管理中充分利用了信息技术,以达到“资产监管即时化、报表生成自动化、信息传输无纸化、决策辅助智能化”。保证银行对集团客户风险监控的有效性、及时性。集团客户一旦出现风险,总行便可以及时地采取化解措施,由于风险集中管理,银行行动时是作为一个整体,不存在内部协调的问题。
三、做好信贷管理工作
首先,贷款三查工作要落实到位。由于市场竞争和融资渠道的增多,借贷双方谈判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银行的三查工作的深度、广度存在浅化和表面化的趋势,但却是保障银行贷款安全的关键,决定了贷款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准确、及时和可靠性。
其次,要选择恰当的借款主体。通常情况下,银行可以选择从事核心业务或拥有获利水平较高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如果母公司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能力强,且母公司本身拥有核心资产或核心业务,也可以采取母公司统一融资方式。在前一种方式,应该关注借款主体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关注控股股东施加的不正当交易;后一种情况则要注意避免结构性从属问题。如果母公司存在对子公司不公平的行为,而引发子公司债权人对母公司的诉讼,导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往往是银行的转贷款)受偿次序后移。
再次,在担保条件下,更多地采取资产抵押方式。尽管抵押方式本身也不一定比信用保证效果好,长期看,过分依赖抵押的银行贷款对经济增长有一定副作用。但在目前社会信用缺失的环境下,抵押方式,至少可以增大担保人的心理压力,减少其擅自转移资产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的运行与作用离不开人员与管理的支持,离不开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因此商业银行在建立风险预警体系的同时,必须要根据自身和预警体系要求建立适合的预警体系管理组织机构,来运行和监控风险预警体系,保障风险预警工作的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