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国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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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2 中国商业银行主体风险的识别

商业银行的主体风险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经营货币的特殊工商企业,自身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银行内部原因引起的风险。主体风险包括资本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和创新风险等等。

5.2.1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弥补客户存款的提取而产生的支付风险;而后者除狭义内容之外,还包括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不足而未能满足客户合理的信贷需求或其他即时的现金需求而引起的风险。如果一家商业银行面临着流动性风险,它就可能会失去许多潜在的盈利机会,如果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加剧,这将引起对该商业银行的“挤兑”,最终导致该行的破产。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要求通常表现在银行既要对信用好的企业融通资金,同时又要保证存款人提款的要求,而存款额和贷款额都是不可预知的量,如贷款规模超过存款规模,银行就会面临流动性的困难,有的甚至必须在不利的情况下出售资产或购买债务凭证,结果导致收益减少或发生亏损。流动性风险通常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商业银行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流动性风险会引发挤兑风潮或银行信誉丧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一旦转化为现实,商业银行的损失和在社会上的恶劣影响就难以弥补和消除。这会使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威胁,严重时会导致银行破产。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中随时可能出现的风险,也是各种风险损失发生后的最终表现。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客户从银行大批提款导致银行存款的大量流失;第二,银行信誉丧失,筹集资金更为困难,难以弥补足够的流动性储备,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经营难以为继;第三,由于单个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出现,可以引发区域性甚至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使社会大众对整个银行体系不信任,危及国家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最终破坏整个经济秩序。

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这是因为:首先,商业银行从其他的金融机构借入大量的短期存款和隔夜储备,然后对其客户发放长期信贷。因此,大多数商业银行均面临资产现金流量与其主要负债现金流量期限不匹配的问题,两者完全匹配在商业银行经营的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商业银行持有的负债中很大一部分是那种可以即时提取和支付的负债,如活期存款和货币市场的借款。因此,商业银行必须随时准备满足即时的现金需求,尤其在周末和一年中的某个季节,这种需求有时也是很大的。再次,商业银行对利率的变动十分敏感。当利率上升时,一些存款人将会提取存款并投放他处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同时,许多借款人也可能会推迟新的贷款申请或加速提取原来低利率的信贷限额。因此,利率的变动既影响存款的需求,又影响贷款的需求,而这两种需求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均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此外,利率的变动还会影响商业银行出售资产的市场价值,而商业银行正是通过出售这种资产来筹集更多的流动资金;并且利率的变动还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的借款成本。除上述因素外,商业银行必须优先满足流动性的需求,否则,也会严重影响公众对该银行的信心。

5.2.2 商业银行资本风险的识别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获取利润是其首要目标,但又无法杜绝各种风险对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尽管商业银行对各种风险均拥有相应的规避措施,但一旦遭受损失,又没有足够的资本金加以抵补的话,就会削弱该商业银行最终支持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资本风险就是指银行资本量过小不能弥补亏损以保证银行正常经营的风险,即商业银行最终支持清偿债务能力方面的风险。一旦该能力削弱,就会给存款人造成损失,进而引起挤兑风潮,甚至导致商业银行的倒闭。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了其他各种风险的最终防线,商业银行可通过持有资本作为缓冲来维持其清偿能力,资本可以使一家商业银行在可能产生损失的情况下继续运营。一般来讲,只要一家商业银行总的现金流入超过其流出,它就具备了清偿能力。资本能够通过推迟支付股票红利而减少强制性的现金流出,因此,它可以作为一种防范风险的缓冲器;相反,商业银行债务的利息支付却是强制性的。此外,拥有充足资本的商业银行也可通过发放新的债务或股票来增加用于弥补损失的现金流入。因此,一家商业银行的资本愈充足,能够承受违约资产的能力就愈大,该商业银行的资本风险也就愈小。

资本风险的大小一般用资本与资产的比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三项指标来表示。其中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是1998年《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它增强了国际银行业对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而且为国际银行业的风险暴露状况提供了统一标准,现在世界上一些大的信用评级机构已经普遍使用这个标准来审定对银行的信用级别。关于资本风险资产比率也是第一次在《巴塞尔协议》中引入,改变了银行只注重资产规模而不注重资产质量的观念,许多国家在运用《巴塞尔协议》中的此项指标时,把它作为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首要指标。

虽然银行的经营主要依靠负债,但资本是获取资金的保证。资本的充足率状况不仅可以体现银行的信用程度,维持公众的信心,更重要的是可以防范商业银行可能遇到的金融风险,同时可冲减商业银行经营中所出现的风险损失。鉴于资本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各商业银行总行应对其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数额予以高度重视,核心资本不足或连续的资本亏损,都会促使央行下令银行终止经营。

5.2.3 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识别

商业银行是以货币为主要经营对象的高风险行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主要是指在银行的经营中由于管理者及员工的不当或犯罪行为等主客观因素致使银行资产和财产被内部盗用、侵吞或外部暴力抢劫等所引起的成本上升、收益率下降并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可能导致其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的瘫痪,从而引发错误、欺诈、不及时履约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的现象(如银行的交易员、贷款员或其他职员越权,以不道德或冒险的方式开展业务),最终导致资财损失。银行结算风险和银行经营理念风险也可以列入经营风险中:

银行结算风险是指在办理银行结算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或违反规定和纪律,造成损失需承担责任的一种风险,如结算延误、延压、挪用、截留等所需赔付赔偿金的行为。它主要发生在支付现款、凭证处理、票据承兑、资金汇兑等方面,加之现行的结算体系发展到支持多边结算,各种银行进入这种结算体系,银行间的结算规模大幅度增加,由此产生的现金流动的相互关联愈加复杂,其造成的信用相关性便愈难分解。支付清算体系的大规模信用风险敞口,正是银行业系统风险的潜伏之处,如果其中一个系统失效,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对此必须严密监视。

银行经营理念风险。当前,制约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是经营机制和经营理念上的问题。经营机制不到位,很多深层次的矛盾就无法克服;经营理念不树立,就不能正确地指导经营管理实践,经营理念的滞后,势必影响到工作思路、发展规划、决策质量、市场开拓、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进而影响到整个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5.2.4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识别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由于操作风险所导致的银行案件震惊了国际金融界,也对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提出了严峻的挑战。200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对操作风险下了正式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正确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务所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风险。该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和声誉风险。这一定义侧重于操作风险形成的原因,委员会认为这一定义对于操作风险的度量和管理都是合适的。

根据定义可知:操作风险其实是指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为各种人为的失误、欺诈及其他事故引起的风险,最重大的操作风险在于内部控制及治理结构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诈、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导致银行财务损失。因此,本书把操作风险分为由外部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和由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损失。随着商业银行机构规模扩大化、金融产品多样化和复杂化,商业银行业务对以计算机为代表的 IT技术的高度依赖性和金融业及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使得外部条件更加复杂和难以控制,因此可能造成的外在操作风险会给商业银行带来严重的后果。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应该以加强内部操作风险为基础。

导致商业银行内部员工行为失当的原因,有的是主观恶意,有的是主观善意。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业务流程加以整合,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提高监测水平,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实施问责制等措施使商业银行的外在操作风险和主观恶意行为风险得到一定的控制,但是对主观善意行为风险管理缺乏应有的重视。实际上,主观善意行为风险更应该引起银行风险管理层的注意。首先,与主观恶意行为风险相比,主观善意行为的发生频率和对银行造成的损失可能更大。由于银行对主观善意行为疏于防范,缺乏应有的事前预警、事中监测和事后分析评估和处理机制,使得银行对主观善意行为的发生特点和规律的认识远低于对主观恶意行为的认识,而且责任人也因处罚较轻缺乏应有的警惕,使得主观善意行为的发生频率和对银行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主观恶意行为风险。其次,主观恶意行为风险往往是以主观善意行为为条件。近年来,银行出现一些经济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一些基层负责人或客户经理以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客户为借口,要求业务经办人员省略必要的业务审批流程办理相关业务,业务审批人员善意地认为这是适应竞争、服务客户的需要,使一些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管理上出现漏洞,给一些犯罪分子以履行职务或服务客户为名,行经济犯罪之实提供了方便。最后,主观善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具有隐形性,有时是银行遭受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的原因之一。例如,为提高短期收益,一些银行的债券投资部门在低利率时期增加债券投资,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在缺乏避险手段的情况下就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利率风险。对这类行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事实上并没有精确的统计,但其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也是相当巨大的。

5.2.5 商业银行创新风险的识别

金融创新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运作效率,又可以提高其经营效益,从而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又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与信用风险,危及整个社会信用的稳定与安全。

1.金融创新加大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尽管从许多新的衍生交易工具设计的出发点来看,可以用于避险,但是,避险只是将风险在交易过程中“转移”而不是消除,交易者避险的“集合”不仅仅导致了金融市场上系统总风险的“零和博弈”效应,而且导致金融市场的总体信用风险加大,这是因为避险与投机的两种交易是相辅相成的,避险的交易量增加必然导致投机的交易量同时增加。换言之,避险转移出来的风险必然是通过另外一种交易加以吸收,转移的风险越大,整个市场积累的风险越多,一旦这种风险的吸收超过极限,必然导致信用危机,从而引发银行的信用风险。

2.金融创新加大了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随着商业银行创新活动的进行,央行对利率的管制会逐渐放松,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将自己置身于利率多变的风险之中,所面临的利率风险进一步增大。

3.金融创新加大了商业银行的汇率风险。由于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各国汇率波动的风险也日益增大,从而导致利息收入或收益减少,甚至资本损失。

4.金融创新加大了商业银行的或有负债风险。创新使许多新兴的表外业务不断出现,如银行提供的各种担保、承诺以及信用证等,稍有疏忽便会使银行从中介人变成债务人,使或有负债增加。

5.金融创新加大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创新使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加剧,随时可能发生客户提款过多或银行放款过多的问题,从而导致头寸不足,周转不灵。

6.金融创新加大了商业银行的清偿风险。指商业银行因自有资金不足或闲置资金不够,且又没有其他资金来源,在债务到期时难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