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劳
律师,是社会的精英;律师,是特殊的高尚的职业。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
一、律师的职业价值特征
律师的职业价值,是指律师职业对社会的有用性,是由律师的职业定位、律师的性质决定的,涉及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商业性、公益性及独立性等具体问题。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职业价值特征。
(一)政治价值。人类的法治实践反复证明:“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最终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时间与程序的推移逐渐降温。”从根本上说,律师作为特定律师制度内的从业人员,它必然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律师的政治价值核心,就是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具体体现在:
1.始终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由行政诉讼可以看出,基于程序正义的理念和诉讼制度,律师的存在使公民可以向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权力说“不”。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作为公民权利和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代言人,在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博弈中,始终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和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
2.始终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既代表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又成为权力与权利沟通最重要的纽带之一,成为平衡社会综合矛盾最有效的调节器。
3.始终是社会管理的完善者。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或是作为法律顾问参与社会公共决策,或是通过各种媒体发出自己作为自由知识分子的声音,在促进权力依法运行和社会管理机制完善中,提出与“政府”不一样的意见,倡导宪政文化,挑战现行立法和社会制度的违宪性,既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催化社会管理、和谐制度自我修复、自我完善使命的重要力量。
4.始终是服务于政治。律师制度的设计是政治性的,而非技术性的,即律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性服务者,它不是一门生意,更不是一个产业,而是一个社会民主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律师不是自由职业者、不是中介组织,是新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是由我国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决定的。作为中国律师,讲法律也就是讲政治,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法律价值。律师的法律价值,就是为社会提供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产品。具体体现在:
1.坚持用法律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律师以立法建议或成为立法专家组成员的形式介入立法,以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方式解决纠纷乃至介入公共性事件,以法律服务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产品”,以法律专业的身份与能力解读公共事件或传道、授业、解惑。因此,律师无论介入政治领域、经济领域还是文化领域,都应当而且只应当以法律的方式理性地解决问题,而不是以非理性方式介入社会公共事务。
2.坚持用诉讼方式实现公平正义。在各种诉讼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使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在一种理性的程序下以公力的、和平的方式得以解决,从而以一种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公平正义。
3.坚持用法律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无论是政府以“看得见的手”对经济进行调控和管理,无论是上市融资、公司治理还是企业间的经济活动,抑或是市场主体间日益丰富的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而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体现其法律价值与经济价值。
(三)文化价值。律师职业的文化价值,是指经过反复实践所形成的该律师职业特有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思想情操等内在品质,包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律师与人文知识分子相比,更少情绪化而更多理性判断;具有强烈的规则意识,他可能会钻法律漏洞,但前提是承认、尊重法律;与法学家相比,又更具有行动能力。
(四)经济价值。律师职业的经济价值,是指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所应当获得的经济报酬。律师只有在提升客户价值的同时,创造价值并节省社会运行成本,才可能提升自身的经济价值。对律师经济价值评判,很难有一个量化标准,但是特别优秀律师的个体经济价值是出众的。
二、律师的核心价值观
从一般意义上看律师的核心价值观,往往要考虑其政治属性、社会属性、职业属性、思想认同和感情认同。律师的核心价值观,对律师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起着主导作用。鉴于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认识,笔者认为,我国律师应当围绕“公平正义、弘扬法治、维护和谐、诚实守信”核心价值,形成公正是灵魂、法治是基石、和谐是主题、诚信是准则的工作理念。
(一)公平正义。没有公正,就没有稳定、和谐和发展。现代律师制度,是在司法制度建构中依据程序正义理念和程序对等原则而设立的,是作为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而存在的。律师工作追求程序的公平,实现实体的正义,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其核心价值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但是司法所追求的终极价值,也是法律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更是律师必须维护的终极价值。
(二)弘扬法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国民对法律具有虔诚的信仰、普遍的敬重认同。律师的工作过程,既是在法律的授权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社会输送公平正义的过程,更是宣传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律师,作为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在立法、执业、司法和普法等法制建设各个环节发挥弘扬法治的重要作用,从而提升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和敬畏,让法律像阳光一样普照大地,像春雨一样滋润万物,真正成为人类的守望者和保护神,每个民众都崇尚、景仰她。
(三)维护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融洽、有序的法治社会。定分止争、案解事了,有助于消除仇恨、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律师的工作特性决定了与社会成员距离上容易接近,感情上易于认同,思想上易于沟通,矛盾上易于化解,其优势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具有的。因此,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为实现社会和谐提供法律保障,是律师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是律师的职业所系、价值所为,是检验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准。
(四)诚实守信。“人无信不立,事无信难成。”诚实守信,源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强调的是律师“当事人利益至上”的义务,体现的是律师忠实履行职业职责、保密义务和利益冲突回避义务,反映的是律师的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也是律师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巨大的心理压力和高风险的职业特性,不断冲击着律师的价值取向和身心健康,唯独诚实守信才能支撑和激励律师走得更好更高更远。
三、做一名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作为中国律师,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不移地践行律师核心价值观,为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利益、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服务效果、经济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才能创造出党、人民和社会所期待的业绩。
(一)不辱职责,自觉践行核心价值观。选择做律师,无论是为了做大事,还是为了赚大钱,还是两者兼备,自觉践行律师的核心价值观是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