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当前特殊教育发展的首要任务。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全国尚有近8万名适龄残疾孩子未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普及水平也还比较低,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普及率和巩固率。一要大力普及义务教育。针对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选择适宜的形式,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普通学校要扩大随班就读规模,加强无障碍设施改造,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特教学校要提高培养能力,国家支持建设的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今年要全部开始招生。对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要整合教育、卫生、残联、社区等各方资源,为他们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服务。二要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普通幼儿园、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更多残疾学生。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人特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增加中高职学校残疾学生招生名额,提供更多就学机会。三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在特教学校数量和覆盖面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要打破传统的封闭运行模式,促进特教学校从单一教学机构转变为地区性特教资源中心,通过资源教室和巡回指导等形式为普通学校提供指导服务,为随班就读的特教学生提供支持帮助。要积极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总之,要通过多种方式,努力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增强供给能力。
(二)以“三教”为核心,狠抓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教材、教法是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的核心,三者不可偏废。当前我国特教质量总体不高,教育教学针对性不强,医教结合不够紧密,特教师资建设亟待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更为短缺。为此,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广大特教教师长期工作在一线,坚守责任、无私奉献、任劳任怨,值得全社会尊重。对特教教师要采取措施给予特殊关心、特殊培养,在编制安排、工资待遇、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不断增强职业吸引力。要拓宽培养渠道,鼓励高校增设特教专业、开设特教课程,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加入到特教教师队伍中。要研究制定特教教师专业标准,建立专业证书制度,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特别是帮助随班就读教师提高对残疾孩子身心发展规律的认识,增强他们与残疾孩子的沟通能力。二要加强特殊教育教材建设。要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结合残疾学生特点和需求,制定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教学校课程标准,完善覆盖所有学科所有年级的教材体系。加快研究制定和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三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要根据不同学生的残疾类型和程度,明确不同的教育目标和课程设计,推进个别化教育,更加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把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作为最根本的质量评价标准。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发展活力
特殊教育贯穿各级各类教育,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搞好特殊教育,必须改革创新,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增强推动合力。一要加大统筹力度。适应特殊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的需要,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统筹特教学校就读与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统筹各级各类教育资源配置,加大向特殊教育倾斜力度。二要加强协同推进。要建立健全联系顺畅、沟通高效、协调有力的联动工作机制,教育部门主动协调,各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共同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做好政策衔接,解决好特殊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三要鼓励社会参与。要在全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扩大扶残助残的社会效应,引导更多人关注残疾人事业,支持特殊教育发展,为残疾学生无障碍地全面融入社会创造更好条件和更多选择。
(四)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每个残疾孩子情况不一、需求各异,接受教育难度大,支持保障条件要求高。目前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平均仅2000元左右,办学条件普遍较差,教育教学专用设备、康复设备和专业技能实训设备缺乏,制约了特殊教育发展。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尽快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一要托住底。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三年内达到每生每年6000元的保底标准,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生均公用经费也要参照特教学校的标准,并及时落实到位。二要优化支出结构。坚持硬件与软件并重,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支持有需要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三要提高资助水平。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构建起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提升计划
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实现新的发展。一要特教特办,切实履行政府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提升计划的责任主体,要把特殊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怀着对残疾孩子的特殊感情和责任,遵循特教规律,加大扶持力度,履行好政府应尽的责任,让每个残疾孩子及其家庭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暧。二要明确目标,细化配套措施。特殊教育做得好不好,关键看工作实不实、细不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了解残疾孩子的特殊需求和困难,统筹好国家重点项目和各地配套项目,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三要狠抓落实,加强督查评估。各地要根据本地残疾人结构、特教资源布局以及各类社会资源状况,积极探索和创新推进特殊教育发展的途径和方法,切实把提升计划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纳入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评估指标,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行评估验收。
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意义重大、使命光荣、任重道远。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扎实工作、攻坚克难,加快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把发展特殊教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014年1月27日,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7日在京召开,国务委员王勇主持会议,他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把特殊教育摆上政府工作重要位置,纳入重要民生工程,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把发展特殊教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在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王勇(2014年1月27日)
刚才,会议传达学习了李克强总理对本次会议作出的重要批示,刘延东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的批示突出强调了办好特殊教育的重要意义,对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特殊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快推进特殊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刘延东副总理的讲话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入分析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就全面提升特殊教育发展质量和水平作了系统部署。下面,我就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再强调三点:
一是要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学习传达会议精神。这次会议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部署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和刘延东副总理的重要讲话,是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殊教育工作的行动纲领和工作指南。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本次会议精神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并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学习传达,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特殊教育摆上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民生工程,抓紧抓好、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是要加强领导,统筹实施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是“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民生工程,也是加快发展特殊教育的有力抓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和分解重点任务,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做到可操作、可检查、可考核。要突出抓好关键环节和重点措施,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努力解决制约特殊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确保提升计划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加快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三是要协调配合,形成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有效合力。发展特殊教育,涉及各级政府和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多个部门和单位,是一项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的崇高事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联系顺畅、沟通高效、协调有力的联动工作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主动作为、统筹协调,参与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适时安排督导组,对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要努力形成多方积极参与、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新格局,为让残疾孩子与其他所有人一样,同在蓝天下,共同接受良好的教育,共同健康、快乐、幸福地成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条……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