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自然辩证法概论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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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专题一 自然辩证法是存在于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

自然辩证法究竟是什么?是一个学科,是一项事业?还是一个学派,是一种理论?抑或仅仅是一门课程?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这些争议一方面表明了自然辩证法本身的复杂性及人们对其理解上的差异性,同时也给从事自然辩证法教学和研究的人提供了探索的必要和可能。但是,这些争议只是表层问题,其深层问题是:如何理解哲学和自然科学的关系?这才是争议的关键之所在。若认为哲学“凌驾于”科学之上,那是近代哲学的观点;若认为哲学“从属于”科学之下,那是科学哲学的主张;而认为“存在于”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学科(1),则是自然辩证法。

一、自然辩证法的产生及其创立

自然辩证法的产生,既是自然科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哲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更是自然科学和哲学相互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自然科学发展的历史来看。在古代,自然科学大都是以自然哲学的形态出现的,其特点是科学和哲学浑然一体,很难区分,习惯上我们将其称为自然哲学。其思想体现于爱奥尼亚学派、古原子论学派和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思想中。爱奥尼亚学派是古希腊出现的第一个哲学学派,其中米利都学派的哲学家们用具体的物质,如“水”、“无限者”、“气”等作为世界的本原来解释世界万物的变化发展。稍后的赫拉克利特,一方面遵循米利都学派的思路,用“火”及其性质来解释世界万物的变化发展;另一方面又提出“逻各斯”作为世界万物的规律以及人把握对象的规则,从而把客观对象和人的认识统一起来,奠定了西方认识论的理论基础。德谟克利特作为古希腊原子论的主要代表,认为宇宙万物都是由既不能创造又不能毁灭的最小的物质粒子——原子组成的,用原子在虚空中的运动变化来说明世界万物的变化发展,对近代道尔顿的科学原子论的建立产生了很大影响。毕达哥拉斯学派最先认识到数学所研究的是抽象的概念,数服从于一定的规律,为纯数学的研究奠定了最初的基础。他们在几何学上也取得了一些重要成就,如建立了勾股定理(毕达哥拉斯定理)。这一学派还把数学和谐的自然哲学思想用于天文学,认为地球、天体和整个宇宙都是球形,宇宙中的天体都沿着圆周做均匀运动。这一思想开创了西方注重心灵的理性世界而轻视外部感性世界的理性主义传统。到了近代,欧洲中世纪后期的十字军东征、地理大发现、文艺复兴以及近代城市化社会的兴起,为近代科学的诞生创造了必要的外部条件,同时自然科学自身也在为争取自己的独立性而斗争。16世纪中叶,一场酝酿已久的科学革命开始了,近代科学就诞生于这场伟大的革命中,其标志是1543年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发表的《天体运行论》。而牛顿经典力学体系的建立则是这一时期自然科学领域中最辉煌的成就。除天文学和力学之外,数学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法国数学家笛卡尔和费玛建立的解析几何使数学从常量数学进入到变量数学;牛顿和莱布尼茨建立的微积分则使数学的发展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虽然在这一时期,自然科学的其他部门如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等也有一定的发展,但基本上还是处于襁褓之中。当然,应该承认这一时期的自然科学使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已经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生产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当时科学研究方法(实验、解剖、分析、归纳等)养成的习惯,加上社会的、阶级的原因,使得这一时期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不能不打上机械论、形而上学和经验论的烙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宇宙不变”和“物种不变”,代表人物是牛顿和林耐。(2)进入19世纪,自然科学研究的重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以前主要是搜集经验事实转向对事实材料的综合整理,并将经验材料概括提高为系统的理论。自然科学也相应地由搜集材料阶段过渡到整理材料阶段,由经验阶段发展到理论阶段,这是自然科学发展的一个大的时代背景。正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自然过程的辩证性质以不可抗拒的力量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它”(3)。与此同时,19世纪自然科学发展所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特别是天文学领域的康德-拉普拉斯星云假说,地质学领域赖尔的渐变论,物理学领域的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和电磁理论,化学领域的原子论和元素周期律,生物学领域的细胞学说和进化论,一次又一次地打开了形而上学自然观的缺口,揭示出自然界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客观辩证法。这些都为自然辩证法的产生提供了自然科学的前提。恰如马克思所说:“自然科学是一切知识的基础”(4)。恩格斯则更明确地指出:“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5)为此,恩格斯曾专门从事自然科学的研究,接触自然科学的最前沿,并对生物学、化学、物理学和数学予以特别的关注。在经过了自然科学方面的“脱毛过程”后,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自然观即自然辩证法。可以说,没有自然科学的高度发展,就不会有系统的科学的自然辩证法理论。

从哲学发展的历史来看。古代的哲学以“知识总汇”的形式而囊括了全部科学——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知识呈现为一个简单而庞杂的混合体,哲学研究的重心是本体论问题。近代的哲学则发生了“认识论转向”,把认识论问题(科学知识的来源、性质和界限以及认识方法等)提到了哲学的中心位置,把人们对于认识的理论考察推向了新的阶段。认识论本身的这些问题虽然不具有本体论的意义,但却受本体论的制约并反过来影响本体论问题的解决。19世纪初,黑格尔批判法国机械唯物主义哲学,集德国古典哲学之大成,提出了系统的辩证法思想,他“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把它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转变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6)在《自然哲学》中,黑格尔又把自然界看做“是一种由各个阶段组成的体系,其中一个阶段是从另一个阶段必然产生的”,整个自然界的发展过程表现为:无机界向有机界的发展和转化,有机界向生命界的发展和转化。这表明了,“自然界自在地是一个活生生的整体”。(7)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黑格尔是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的人,他的著作是一个广博的辩证法纲要;但是,黑格尔的出发点是错误的,因为他认为“精神、思想、观念是本原的东西,而现实世界只是观念的摹写”。因而在黑格尔那里,占统治地位的自然观仍然是:“自然界是一个在狭小的循环中运动的、永远不变的整体,其中有牛顿所说的永恒的天体和林耐所说的不变的有机物种”。(8)所以,恩格斯一再强调:“马克思和我,可以说是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并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唯一的人。”(9)

从自然科学和哲学相互关系发展的历史来看。科学和哲学是人类理论思维的两种基本方式,它们是在超越神话和常识的过程中产生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科学以未分化的形态而蕴含在哲学母体之中,哲学则以“知识总汇”的形式而囊括着全部科学。人们常常在“哲学”的意义上使用“科学”这个概念,也在“科学”的意义上使用“哲学”这个概念。然而近代以来科学的迅猛发展和日趋成熟,致使各门科学纷纷从哲学的母体中独立出来,不断地把哲学“驱逐”出其传统的“世袭领地”,自然、社会和思维都成为科学的研究对象。而此时的哲学仍企图以“科学的科学”的姿态而君临于科学之上。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恩格斯指出:“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10)“现代唯物主义本质上都是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一旦对每门科学都提出要求,要它们弄清它们自己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仍然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11)可见,恩格斯既反对用哲学代替具体科学的“科学之科学”,也反对把哲学“从属于”科学之下、妄图取消哲学的实证主义。

正是19世纪自然科学、哲学以及自然科学和哲学相互关系方面出现的重大进展,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研究和阐述自然界和自然科学的辩证法提供了重要基础,推动了自然辩证法的产生。自然辩证法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开创和奠基的,以恩格斯的代表著作《自然辩证法》为标志,形成于19世纪70年代。

《自然辩证法》是恩格斯对自然科学进行精湛研究的成果,是对19世纪自然科学最新成果辩证综合的产物。恩格斯很早就研究数学和自然科学,探索自然辩证法。在这本书中,恩格斯通过对当时自然科学成果的哲学概括,确立了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主要内容以及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若干范畴;通过研究科学技术史,总结了自然科学的发展规律,批判了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科学地论证了唯物辩证法是唯一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并论述了科学认识方法论的基本内容。这些基本观点和基本内容,至今仍闪耀着真理的光辉。恩格斯还根据唯物辩证法,对自然科学未来的发展提出了许多科学预见,如关于原子可分、生命的本质、各门学科的交叉点上必然产生新的边缘学科等,都为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所证实,充分显示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无比正确性和无限生命力。《自然辩证法》是我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发展科学技术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我们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文献之一。

二、自然辩证法不同于科学哲学

在现行的国家学科分类目录里,“自然辩证法”与“科学技术哲学”的关系是用括号等同起来的,是作为哲学专业的二级学科而出现的。那么,这里面就隐含着这样的问题:自然辩证法和科学技术哲学能等同吗?换言之,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内容都属于哲学吗?因而需要进一步探讨自然辩证法与科学哲学的关系。

科学哲学是以科学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哲学学科,它主要研究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科学哲学的产生是自然科学和哲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0世纪初,科学理论加速度出现和发展,特别是经典物理学的崩溃和新的物理学的发展,非欧几何系统的建立,几何、代数、算术的公理化,命题逻辑的符号化等。这种根本性的变革自然地唤起人们对科学进行元研究。另外,还有一些哲学家要用科学改造传统哲学。德国学者赖欣巴哈在《科学哲学的兴起》一书中指出:“本书认为,哲学思辨是一种过渡阶段的产物,发生在哲学问题被提出,但还不具备逻辑手段来解答它们的时候。它认为,一种对哲学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不仅现在有,而且一直就有。本书想指出,从这个基础上已经出现了一种科学哲学,这种哲学在我们的时代的科学里已经找到了工具去解决那些在早先只是猜测对象的问题。简言之,写作本书的目的是要指出,哲学已从思辨进展而为科学了。”(12)一般认为,科学哲学是在20世纪20年代以维也纳学派为代表的逻辑经验主义形成后,才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

作为一门哲学学科,科学哲学是对科学的概念框架的研究,它是对科学的概念框架的批判与反思。科学概念框架是科学理解的工具,是科学家理解他所探索的世界的方式,所以科学哲学是一种理解科学的理解的事业。维也纳学派创始人之一、美国著名学者菲利普·弗兰克指出:“为了不仅了解科学本身,而且也了解科学在我们文明中的地位,以及它同伦理、政治和宗教的关系,我们就需要一个关于概念和定律的统一体,在这体系中,自然科学以及哲学和人文学科都有它们的地位。这样一种体系可以叫做科学的哲学,也就该是科学和人文之间的‘缺少的环节’。”(13)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科学的人文理解,就是对科学的哲学理解。具体而言,科学哲学就是要探讨科学的性质,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科学发现与科学证明的逻辑,科学概念和科学理论的提出、论证、检验和评价,科学理论的结构、解释和更替,科学发现的模式,科学思维的形式、要素、特点和作用。同时,在进行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研究的过程中,科学哲学也不绝对排斥考察科学的社会本质,不绝对排斥对科学的本体论研究。进而,科学哲学强调,新哲学的出路只能是使其变为像科学那样实证,或以实证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改造哲学,把哲学从凌驾于科学之上的“科学的科学”变成从属于科学之下的“关于科学的哲学”或“科学性的哲学”。一句话,科学哲学就是关于科学的哲学。

自然辩证法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我国最早是从1956年开始的。这一年,国务院组织制定了中国第一个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即“十二年规划”(1956-1967)。在这个既严肃又严谨的规划中,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辩证法规划草案把自然辩证法定位于“在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是在二者之间存在的一门科学。草案说:“在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是存在着这样一门科学,正像在哲学和社会科学之间存在着一门历史唯物主义一样。这门学科,我们暂定为‘自然辩证法’,因为它是直接继承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曾进行过的研究。”(14)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个规划草案既没有简单地把自然辩证法定位于哲学,也没有把自然辩证法定位于自然科学的分支学科,而是定位在两者之间。沿着这个“之间”,自然辩证法学科逐渐发展起来。

从这个规划草案中我们还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是比较早的。但与西方科学哲学学者不同,我们一直是在“自然辩证法”的名义下从事这项工作的,而且始终强调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因为“自然辩证法同马克思主义有着不可分离的密切联系”(15)。正是基于此,龚育之在1996年就已经把“自然辩证法”描述成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技术论”(16)。

综上所述,无论从自然辩证法和科学哲学的产生、发展,还是从理论框架、学科定位来看,二者都有明显的不同,尽管它们的研究对象有交叉或重叠之处,即都要对科学技术进行研究。因此,不能把自然辩证法等同于科学哲学。

三、自然辩证法是存在于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

自然辩证法既然位于“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因而使其具有二重性:哲学性与非哲学性(如科学性)。向哲学靠近,它具有哲学性;向科学靠近,它具有科学性。从目前已有的成果来看,在自然辩证法这个“大口袋”里只有大约“不到四分之一”(17)偏重于哲学,偏重于对科学的哲学分析,在这个意义上,自然辩证法理应归属于哲学学科。但是,自然辩证法还确实具有科学性,因为它的研究对象是科学技术,科学技术的逻辑与理性特征在自然辩证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18)那么,自然辩证法与哲学(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科学技术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应该说,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自然辩证法都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科学技术之间的中间层次,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科学技术之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辩证法和各门科学技术学科之间是普遍、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因此,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通过自然辩证法为我们认识自然界和进行科研活动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和科学技术方法的革新也通过自然辩证法充实和丰富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中,使之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因此,自然辩证法具有交叉学科性质。这种哲学与科学技术的交叉,正体现了现代社会中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汇流趋势。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自然辩证法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叉与相互融合的、广阔的研究领域”(19)。自然辩证法的深入发展,必将进一步推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汇流,有助于人们更全面、更深入、更系统地研究自然界、人和人类社会,探索科技与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把握人与科技、自然、社会的和谐共存、共荣。我们应该正视并承认“自然辩证法”作为交叉学科的特征,发挥其交叉学科的优势。

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正像于光远所指出的那样:自然辩证法作为一个学科是“具有马克思主义的特色或色彩的诸科学部门的总称”,带有哲理性质,但“其中包括许多不属于哲学的科学部门”(20)。这不仅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最初创立自然辩证法时,不但从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来观察自然科学,分析自然科学中的各种哲学问题,而且还从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自然科学的性质、作用及其发展规律,并写下了许多札记、论文和著作;同时也表现在,随着社会实践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也在纵横两个维度上不断深化和扩展,以至其中的许多内容如科学方法论、技术创新研究、技术评估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简称STS)等都是哲学学科涵盖不了的。比如说,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命题的阐述,就绝不仅仅是一个“哲学”的理解,而更多的是从“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诸方面的理解。将“自然辩证法”看做哲学的二级学科,势必要用哲学的学科规范要求“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范围和方法,而自然辩证法工作者研究那些不属于哲学的内容,就会被认为“失职”、“不务正业”。哲学学者时常批评从事“自然辩证法”研究和教学的学者“搞得太杂”,“专业性不强”,“研究的很多东西不是哲学”,这种批评意见可以理解,但不完全正确,因为“自然辩证法”中的许多内容确实不属于哲学。勉强地将“自然辩证法”的所有内容都说成是哲学,不仅在学术上不严格,学生也很难认可,同时对从事自然辩证法教学与研究的人来说也不是很公平。(21)

而把自然辩证法定位于马克思主义学科,就可以把那些不属于哲学的内容也包括其中。这不仅尊重了我们的学术传统,也符合我国自然辩证法学科和学术发展的实际;既凸显了本学科的特色,又体现了本学科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品质;还有利于发挥自然辩证法学科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功能。正因为如此,在2004年由黄顺基担任主编的《自然辩证法概论》统编教材中对自然辩证法作了如下的表述:“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对象是自然界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在社会中的作用。”(22)一句话,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我们的结论是:自然辩证法是存在于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具有交叉学科性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同时由于“自然辩证法概论”目前还是我国高校硕士研究生选修的一门马克思主义公共理论课。因此,有必要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将自然辩证法纳入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中,进而使自然辩证法能够在新世纪、在当代中国以至当代世界“重振雄风”(于光远语)。而打造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当代自然辩证法学科或学派,则是我们学术界共同面临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阅读文献

1.[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

2.[德]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

3.[德]赖欣巴哈:《科学哲学的兴起》,伯尼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

4.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自然辩证法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

5.全国工程硕士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组:《自然辩证法——在工程中的理论与应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思考题

1.自然辩证法是如何产生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怎样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辩证法?

2.自然辩证法与科学哲学有何不同?

3.什么是自然辩证法?为什么说自然辩证法是一门体现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品质的课程?你准备如何学习?

(1)龚育之:《自然辩证法在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2)参见全国工程硕士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组:《自然辩证法——在工程中的理论与应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4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72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9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2页。

(7)[德]黑格尔:《自然哲学》,梁志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8、34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87、28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9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4页。

(12)[德]赖欣巴哈:《科学哲学的兴起》,伯尼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页。

(13)[美]弗兰克:《科学的哲学——科学和哲学之间的纽带》,许良英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

(14)龚育之:《自然辩证法在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15)龚育之:《科学·哲学·社会》,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195页。

(16)龚育之:《自然辩证法在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17)贺天平、郭贵春于2003年联合在《自然辩证法通讯》发表一组统计数据表明,1981年至2002年,我国几个主要“自然辩证法”学术刊物发表的关于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文章所占比例不到四分之一。(参见贺天平、郭贵春:《回眸历史慨而慷》,《自然辩证法通讯》2003年第3期)但在我们看来,相对于自然辩证法这个“大口袋”的其他学术方向和内容而言,哲学方向和内容所占的比例还是最大的,尽管它不占绝对优势,但占相对优势。

(18)张纯成:《自然辩证法的学科性质与发展方向》,《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5期。

(19)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自然辩证法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26页。

(20)于光远:《一个哲学学派正在中国兴起》,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版,第557页。

(21)王前、王娜:《理工科大学“自然辩证法”学科定位对学科发展的影响》,《自然辩证法研究》2009年第10期。

(22)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自然辩证法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