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以后的多个朝代都实行军户制,即把军籍和民籍分开,军户籍的人家世世代代当兵打仗,相关的朝代有南北朝、隋朝、唐朝和明朝。军户形成方式有很多,比如本身为军就指为军户,战争中被俘或被掠者为军户,还有的是因为犯罪而被定位军户。隋唐时期将军户制称为府兵帛,隋朝有折冲府和鹰扬府等,唐朝有六卫,各分左右,每卫都有大将军,因此共有十二位大将军。明称为卫所,在全国有数千,每个卫所有自己的军田。
军户制有两个弊端,一是如果一个国家长时间没有战事,军户出现军官奴役、掠夺军妻、杂役逃亡、老幼不能战、军官私占土地等现象,这样,军户制就容易废弛;二是,府兵中的贵族势力增强,容易发生军事政变。
团结兵制
团结兵制是挑丁户殷赡、身体强壮者作为团结兵,免其赋税,令其在平日练习弓矢。团结兵制于武后时期首先出现在河南、河北道,后又发展到关内道。到了唐代宗时,团结兵春夏归农,秋冬集合,主要负责地方治安事物,其兵器和资粮全由朝廷发放。
民兵制
宋朝王安石变法时实行了民兵制。立保甲之法,十家为一保,设置一位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设置一位大保长;五百家为一都保,设置正副都保。如果一家有两丁,其一为保丁。而且“其初日轮若干人儆盗。后乃教以武艺,籍为民兵。”
募兵制
募兵制就是雇佣兵役制度,相关的朝代有宋朝、元朝和清朝。
卫所制
明代实行了卫所制,其与元代的军户制相类似。兵籍可世袭,以五千六百人为卫,一千一百一十二人为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为百户所。每一百户所有总旗二人,小旗十人,总计一百一十二人。卫设有总指挥,属于五军都督府管辖。其士兵来源有:开国固有的兵,有敌国的降兵,也有受充军刑罚的罪犯。五军督府多为明初功勋之臣的子孙,沿用元朝时的世袭制度。
八旗绿营制
这种征兵制则出现在清朝。中期有八旗和绿旗之分。绿旗兵是清代的汉兵,也称为绿营。清朝前期用兵,外征以八旗兵为主,内乱以绿营为主。起初,八旗兵在关外,有很强的战斗力,但入关后也逐渐腐败。清末时期,绿营也不堪一击。
古代“三军”是指什么
古代的“三军”并不是现在所说的海、陆、空三军,且二者的意义也相差甚远。古代的三军指的是前、中、后三军。
前军一般指的是负责开路、架桥、修路、侦查、扫除障碍的先锋营,这部分军队带有部分物资。中军就是作战的大部分作战兵,如骑兵、步兵,全军的统帅就在中军。后军是负责全军的军用物资,包括工匠和民工,民工负责的是军中的一切杂物,如果兵员不够,民工也会打仗。
三军的说法最早出现于春秋时期。当时的大国都设置三军,只是在称谓上稍有不同,如晋国称为中军、上军和下军;楚国称中军、左军和右军;鲁国、齐国和吴国都称上军、中军和下军。而魏国将三军称为前军、中军和后军。三军之中都设有将、佐的军衔,中军将领是三军统帅。到了唐宋时期,三军的编制形成了前军、中军和后军这样固定的形式,前军是先锋部队,中军是主将统帅的主力部队,后军的主要任务是掩护和警戒。
汉朝时军队的编制:五人为一伍,两伍组成火,五火组成队,两队组成官,两官组成曲,两曲组成部,两部组成校,两校组成裨,两裨组成军。汉以后的朝代多承袭汉制,因此,军是最大的编制。
古代也有救火队吗
据《东京梦华录》记载:汴京城中,“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房一所,铺兵五人”。这里的军巡铺就是古代的消防机构,即救火队。公元1023年,仁宗皇帝赵祯登基后,制定了严密的防火措施,在京厢军中精兵武将,组成了专门的消防机构,即军巡铺。这些军士都经过了专门的、严格的训练,他们武艺精湛、责任心强,主要负责“夜间巡警”,在夜间督促百姓按时熄灯灭火,消除火灾隐患。这些铺兵轮流值班,昼夜巡逻,如果发现火警,尽快报告,及时救火。当时的灭火器械有“诸如大小桶、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等。一旦火灾发生,这些铺兵便立即拿起消防器械到火灾现场去救火。同时,另一些铺兵还快马加鞭,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当地的军政长官厢主、开封府尹和负责京都卫戍的马步军殿前三衙,以“各领军级扑灭”。在救火过程中,各级官吏以及各级铺兵,密切配合,有条不紊,扑救之中稳而有序,不用烦劳百姓。史料记载:“每遇火发扑救,须臾便灭”,“不劳百姓”。
因此,军巡铺是最早的专职消防部队,其创建之早、器械之完备、制度之完善、组织之密切,可谓史无前例。
中国第一个养老院是何时出现的
《礼记·王制》载:“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这里所说的“序”和“学”就是古代人养老的地方,也是我国最初的养老机构,因此,最早的养老场所出现于奴隶制社会。而当时的“序”和“学”还有教育后代的职能。周代根据年老致仕的官员的年龄和官品,规定不同的待遇,其主要的衡量标准是年龄。
《礼记·乡饮酒义》载:“乡饮酒之礼: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也。”先秦时期,人们已经从饮食礼节上形成了尊老敬老的风尚。当时“正齿位,序人伦,敬老尊贤,宁息事端,敦睦乡里”的优良传统一直流传至今。
魏孝文帝太和二十一年,下令将司州和洛阳两地的贫病老人别坊居住,并备有药物、衣物和食物,供老者使用。公元521年,梁武帝在京师设置孤独园,以收养孤苦无依的老人。唐朝时正式建立了养老院和养老制度,朝廷在长安设置养病院,也称为悲田院,收养贫病无依的老年乞丐。朝廷中有专人负责此事,并将养老院交由佛教寺院管理。北宋初年,在汴京设有东、西两个福田院,收养孤独贫病的老年乞丐,供给他们口粮和零用钱。到宋英宗时,又设置了南、北福田院,与东、西福田院一起可收纳约三百多位老人。四个福田院是按照京城的方位开设,收纳进院之人也可能按照方位来确定。明朝时在各府县设立养济院。清康熙年间,在北京设立了普济堂,收纳贫困老人,朝廷还要求全国各地府衙效仿,建立收养老人的处所。
养老制度最好的是哪个朝代
在我国历史上,养老制度最好的是汉朝。西汉早期,国家日渐安定,皇帝颁发的养老诏令规定,凡是八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的待遇。汉高祖刘邦也曾经下诏,凡是五十岁以上的子民,如果人品端正,还能带领众人向善,就可享受“三老”职务,即“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另外,还免除其徭役,在每年十月份的时候赐予酒肉。汉文帝刘恒也曾下诏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
汉成帝时,享受养老制度的老年人年龄又降到了七十岁。而且,每年的秋天,政府都会普查人口,将高龄老人登记造册,还举行历史有名的授杖仪式。《后汉书?礼仪志》记载:“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哺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玉杖长尺,端以鸠饰。鸠者,不噎之乌也,欲老人不噎。”在授杖仪式中,还给老人良好的健康祝愿。
最有趣的是在西汉诏书中还写道:“高年赐王杖(即前文中的玉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汉朝的“六百石”官职为卫工令、郡丞以及小县令,与现在的处级干部是同一级别。而持王杖进入官府的老者不必趋俯,可与当地官员平起平坐。
除此之外,汉代老人的政治待遇还体现在可以“行驰道旁道”,即可以行走在天子所乘的马车旁。这是无上的殊荣,因为即使是皇子也是不允许的。
相关诏书还规定,严格禁止各级官府对高龄老人擅自征召、系拘、辱骂、殴打等,违者“应论弃市”。
“八百里急奏”到底有多快
古时人们通过驿站进行文件传输,两个驿站之间的距离约为二十里。如果朝廷下发的公文上写有“马上飞递”四个字,就要求文件传输速度为每日三百里。如果是紧急情况,则要求文件的传输速度为每日四百里到六百里,最快可达八百里。传递紧急文件时,每个驿站都要用快马,这样,每匹马都以最快的速度奔跑,就会同时加快文件每日的传输速度。按照唐朝规定,快马的速度是日行一百八十里,再快就是日行三百里,最快的日行五百里。
天宝年间,安禄山在范阳起兵谋反。而当时,唐玄宗正在三千里之外的华清宫。但是,唐玄宗在六日之内就知道了起兵作乱的消息。由此得知,当时文件传输的速度达到了每日五百里。
据史料记载,南北朝时期,北周宣帝在洛阳曾亲自乘御驿马日行三百里。而唐朝御马日驰五百里,可见其速度之快。
人的头颅为何称为“首级”
“首”的本义就是头。而“首级”的叫法与古代的军级制度有关。在古代,战场上的士兵表明功绩的方式之一就是割取敌人身体的某一部位。《左传·宣公二年》中记载了一次战事:“俘二百五十人,馘百人。”一次战争割掉了一百多个人的耳朵。描述的是,先秦时期士兵用割取敌人的耳朵数量来计算功绩。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确立一套新的军级制度,就是用所取敌人的头颅数目来评定爵位。这个新制度规定:士兵每斩获一个敌人的头颅,获取爵位一级、田宅一处和数个仆人。所获首级越多,爵位就越高,最高可到达二十级。因此,这里的一“首”就对应一“级”,故人们渐渐将头颅称为首级。
在秦国,一个士兵如果在战场上获得两个敌人的首级,就可让他的父母成为自由人,让他的妻子转为贫民。父亲如果战死沙场,儿子可以继承父亲的功劳。这样的确提高了秦军的士气。但是,在这一军级制度下,士兵在战场上自相残杀也不鲜见。据史料记载,北宋名将狄青的下属将士有数百人,但是,他们为求封赏而互相残杀,险些酿成大祸。后狄青上奏皇帝,陈述该制度的种种弊端,提议废除这项规定。之后,首级制度就慢慢消失了,但是,首级的称呼保留了下来。
“打官司”一词来源于何处
在古代,“官”和“司”都指的是“官府”、“官吏”、“掌管”等。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都到官府去请求裁决是非,官府查明真相并作出裁断的整个活动俗称为“官司”。而“打官司”是指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去告状,或因被人告到官府而为自己辩白,请求裁决,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活动,俗称为“打官司”。
“官司”一词最早见于《左传·隐公五年》,当时鲁隐公要去棠邑看射鱼,臧僖伯劝说他:“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阜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其意思是,山林和水乡的物产可用来做器物,但那是贩夫走卒所做的事或者是主管官吏的职责,而不是一国之君管理的事。这里的“官司”意思就是掌管。后人将“官司”用作诉讼的代称。
古代有哪些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中儒家的伦理思想占主要地位,儒家的礼教之本在于以礼守已、以德服人,推崇“仁政”统治天下。封建统治者为贯彻“仁道”、“恕道”的思想,形成了一套慎刑恤囚的法律制度。
首先是“三纵”、“三宥”。“三纵”指老耄、幼弱和愚蠢犯罪,考虑到这些人承担法律的能力,可免除刑罚或减轻刑罚。“三宥”指不识、遗忘和过失犯罪,考虑到这些情况并非故意犯罪,可减轻其刑罚。比如,法律上可考虑免除老人、儿童、笃疾和孕妇这几类人的刑罚或减轻刑罚。北魏世祖时规定:“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据唐朝规定,年龄在70岁以上或15岁以下以及笃疾者,不加拷讯,流罪以下可以赎罪;而80岁以上或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如果犯大逆或杀人等死罪,可向上级申请减免刑罚,若是一般盗窃或伤人罪行,可以赎罪;年龄在90岁以上或7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唐以后的历朝历代都沿袭此制度。
除此之外,还有留养、准五服以制罪、亲属相隐、秋冬行刑、保辜等刑罚方面的人性化制度。
留养
留养即“存留养亲”,是指当罪犯的直系亲属需要侍养,除了犯罪人以外别无成丁时,若犯罪人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可申请免刑侍奉尊亲,如果是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执行。
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制罪”就是“同罪异罚”。亲属关系按照亲疏分为五等,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刑罚方面,亲属之间相犯,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尊犯卑者,处罚要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要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之间相盗,处罚要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就越轻。在民事财产继承方面,如果在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就越轻。
亲属相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