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三代血亲或者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之罪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可减免刑罚。如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死罪要上请减免,其他罪行不负刑事责任。
秋冬行刑
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的理论,规定除谋反大逆之最“绝不待时”之外,一般死刑都在秋天霜降之后执行。
保辜
保辜就是要求犯罪人在法定期限内积极救助受害人,保证受害人不出现更严重的伤害后果时,可承担较轻的犯罪责任。《唐律·斗讼》“保辜”条内曰:“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它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它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其次是在诉讼中的人性化法律制度,如录囚、鞫狱、乞鞫、登闻鼓、诣阙上书、覆案等。
录囚
录囚也称为虑囚,指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帮助人们平反冤狱或督办久拖未决案的制度。这一制度多由于天灾、彗星或者其他奇异现象的出现,出于迷信的思想,帝王以为是冤案太多而招致天怒,因此,通过“修刑”、“恤囚”等,施恩于囚,以取悦神明,求得福报。
鞫狱
在进行审讯和判决过程中,司法官经过搜集证据、审讯获得口供之后,三日之后再审,给受审者更正证词的机会。
乞鞫
乞鞫是对司法官的判决不服可上书,向上一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的期限是三个月。这是汉代法律的规定,出于“慎刑”的考虑,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并通过此制度检查司法机构的工作。
登闻鼓
登闻鼓始设于晋武帝时期,即悬挂登闻鼓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进行会审。如不服司法的审判,可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
诣阙上书
这是汉代的法律,若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仍旧蒙冤受屈,可越级上书至中央司法机关。一般是因为地方司法机关审案不公,或者相互推诿、不负责任,又或者被告人位高权重,涉及的案情重大,受害人不得不越级上诉,就是“诣阙上书”的行为。
覆案
覆案也称为“覆治”、“覆考”或“覆”,指的是复审案件。这是秦代的法律制度,汉代继续沿用。汉代的中央政府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通常会组成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复审。“覆案”制度促进了当时司法秩序的整顿。
乞鞫、登闻鼓、诣阙上书、覆案皆是对初审不服,再度上诉,即复审的法律制度,以让蒙冤者平反。在明清时期,还创立了复审疑狱、重囚的会审之制。明朝的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法司”共同审理,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称为“三司会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要进行“九卿会审”,即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清朝沿袭明制。但不管是“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都由皇帝做最后的裁决。
捕快是干什么的
古时,人们称捕快为“捕爷”、“牌头”、“班头”、“头翁”、“牌翁”等。在明朝的法律中,将捕快称为最主要的“应捕人”,并规定“应捕人追捕罪人”,因此,捕快的称呼还有“应捕人”、“阴捕”和“鹰捕”等。
古代的捕快负责缉捕犯人,传唤被告、证人,并负责调查案件,是府中的衙役。而且,捕快实行公务时,要出示腰牌,抓人要持有“海捕文书”或县官签发的牌票。
根据明《松江府志》的记载,当时的上海府衙有捕役二十人、快手二十人,与之毗邻的华亭县有捕役四十人、快手四十人。这里所说的都只是有编制的“经制正役”,而一个正役外出公干时还要带两个副役,副役的下面还有“帮手”和“伙计”,这样一行人大概有八九个。而整个州或县衙的正副捕快大约有上百人。
在古代也有回避制度吗
古代的回避制度自汉朝起就已经出现。汉武帝已经意识到异地任官对维护中央政权、防止裙带关系产生、避免地方势力形成的重要意义。东汉桓帝时出台了回避制度的成文规定,即“三互法”、“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当时的官吏史弼,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是,他的妻子娘家在山阳的辖区之内,故史弼理应回避,改任为平原相。
唐朝时也出现了大量异地任官者,正是回避制度的体现。宋朝时,回避制度进一步被细化,有籍贯回避、亲属回避、职务回避和科举回避四类。亲属回避比汉朝的姻亲回避范围相对扩大。当时中央大臣的子孙不得在京畿地区任要职。大功(丧服五服之一,古时按亲疏关系、服丧期限和丧服粗细程度,将服丧制度分为五种,称五服,旧时堂兄弟、未婚的堂姊妹、已婚的姑侄女及众孙、众子女、侄妇等服大功)以上的亲属关系的不能在同一部门工作,如祖孙二人。职务回避是说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谏官和监察官。言官与谏官的职责就是向上谏言,不可避免会对朝政进行弹劾,如果出现卑亲属弹劾尊亲属的情形,于礼不合。科举回避则是为了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自唐朝时起,与考官有亲属关系的考生都要回避,到其他地方另行考试。宋时,“钟鼎之家”的子弟在科举考试中必须加试一场,以示公允。
明朝时则明确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要想做官,必须到千里之外。清朝也规定,不得在本省为官,必须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称为“避籍”。
除了为官之外,古代诉讼也有相关的回避制度。古时称诉讼回避为“换推制”。《唐六典》载:“凡鞫狱官与被鞫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其中的“亲”指负责办案的官员与被告有五服内之亲、大功以上姻亲或者是被告的授业师长。宋时,诉讼回避的制度更加细致。如果法官与被告是科考的同年、同门、同科目关系,或者审判官本身就是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上司等涉及上级和下级的隶属关系,或同一案件的前后审法官有“亲属仇嫌”关系,按法律都必须回避。南宋时法律规定,若符合回避情形而不回避,则杖责一百。
古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
古代的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三纲五常中讲究夫为妻纲,讲求女子要三从四德。《孔子家语·本命解》中提出“七出”、“三不去”的说法。即丈夫有七项理由可以休妻,即提出离婚,妻子有三项理由可捍卫自己的婚姻,不离婚。
“七出”也称为“七去”“七弃”,其主要内容是:不孝顺父母、无子、嫉妒、恶疾、多口舌、窃盗。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休妻。
“三不去”的内容为:“有所取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后富贵”。即妻子在被休之后无去处,或妻子与丈夫一起为去世的父母守丧未满三年,又或是早年时贫贱娶妻,后富贵发达者不可以休妻。
唐代的《唐律》又对离婚做了新的限制。其所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义绝、呈诉离婚、和离等。
义绝,是指只要夫妻双方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五项规定,不问当事人的意愿,不了解夫妻间的感情,官府会强迫双方离婚。规定的五种情况分别为:
(1)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残杀;
(3)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4)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或夫与妻母奸;
(5)妻欲害夫。
呈诉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不是出于自愿,也非国家强制干涉,而是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一方向官府呈递诉状,由官府判决。自唐代到清代,朝廷均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当事人可向官府上诉请求离婚。这些情况为:男方遇到妻出逃、妻殴夫、妻杀妾子;女方遇到夫逃亡至三年以上、夫殴妻至折伤不愈者,夫典顾其妻、受夫的祖父母和父母非理殴打而不愈、夫逼迫或纵容其妻与人通奸或纵妻妾为娼者。
和离,即指双方自觉、自愿、自由离婚。
古代社会的离婚更多倾向于夫权。所谓离婚的自由和权利说的只是丈夫休妻的自由和权利。
古代寡妇改嫁有什么条件
古代的寡妇受人歧视,改嫁也不能自己做主。古代寡妇改嫁多由公婆或者族亲做主。如果寡妇不愿再嫁,也将其骗到村子的外头,让男方劫持而去。若寡妇同意再嫁,在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可与男方约定好身价、嫁期,在改嫁之前先回娘家或者仍旧在夫家,并悄悄地到村子的外边,脱下旧的鞋子和衣服,换上新衣服,再让男方接走,不带任何嫁妆,不举行任何仪式。寡妇也可招进男子作为自己的丈夫,俗称为“上门”。
“五听”具体指什么
“五听”作为古代司法官吏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五听”分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部分,是指官吏审案时观察当事人的感官反应,以推敲其内在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其中“辞听”是指“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陈述的语言,理亏者则言语错乱;“色听”是指“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脸色,理屈者面红;“气听”是指“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气息,理亏者喘息;“耳听”是指“观其聆听,不直则惑”,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者会听不清他人言语;“目听”是指“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理亏者两眼无神。
“五听”制度是官吏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外在表情变化来推断其陈述之辞的真伪,是司法心理学分析的一大进步,对我国的古代诉讼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周之后的历朝历代,“五听”都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将“五听”作为审判的重要手段。其中《唐六典》中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
女犯五刑有哪些
据史料记载,唐宋明清各代,针对女犯制定了特别严厉的刑罚,称为“五刑”。女犯五刑分别为: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具体如下:
刑舂
刑舂是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刑罚。先施用即刺字和割鼻等肉刑,再押送至官府或者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的劳役。
拶刑
在唐宋明清各代,官府惯用这一刑罚对女犯人进行刑讯逼供。即在木棍中穿洞并用线连起来,将受刑人的手指或脚趾放进木棍中间,收紧两边的绳子,夹受刑人的手指,故此刑也被称为“拶指”。因古代女子缠足,所以很少对女犯人拶足,多夹其手指,这一刑罚非常残忍,很容易导致双手残废。
杖刑
自隋唐以来,杖刑就是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的朝规规定,若妇人犯罪,必须“去衣受杖”,受皮肉之苦,其残酷的程度与凌迟不相上下。
赐死
赐死这一刑罚多用于古代身份特殊的犯人。即赐毒酒、赐绫、赐绳、赐剑等,让罪犯自行了断。对于女犯人,多赐予绫缎,让其自毙。
宫刑
对女犯人施用的宫刑也称为幽闭,最早出现于秦汉时期。施用此刑时,用木槌敲击女犯人的腹部,致使其子宫脱垂。这一刑罚主要用于惩罚犯淫罪的妇女。
人殉是指活人殉葬吗
人殉是指用活人为死去的氏族首领、家长或者奴隶主以及封建主殉葬。被用来殉葬之人一般是死者的近亲、近臣或近侍,也有的是战争中的俘虏等。人殉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盛行于奴隶制社会。殷商时期人殉得到较快发展,自周朝以后逐渐衰亡。妻妾殉夫是人殉最早的存在形式。
古代阶级社会中,人殉是一种广泛流行的丧葬制度。在人殉的典型发展时期,人殉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制度,即“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考古研究发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王陵发现的二百五十座商代祭祀坑中,其中一百九十一座埋葬殉葬者的骨架一千一百七十八具。殉葬者大多为青年,也有十一二岁的少年,有的甚至是幼童。早期的祭祀坑十八组,用人牲达千人之多,一次杀死殉葬者最多有三百三十九人,晚商时期的商王贵族中,大型墓葬的殉人可大百人之多。晚商的祭祀坑,每组约有殉葬者十到二十人。由此得知,商代晚期,用人牲的数量逐渐减少。
人殉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展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阶级之间血淋淋的矛盾关系。虽然在商以后,各朝代多主张废除人殉制度,但直到清朝,仍存在人殉现象。如唐武宗在临死之前,让孟才人为其殉葬。在少数民族政权统治下,人殉制依然相当盛行。元太祖成吉思汗死后,在运送灵柩的途中,护送的人要将途中遇到的所有人都杀死,作为殉葬者,据说杀死了大概两千多人。而四十名生前侍奉成吉思汗的美女和他生前骑过的所有战马,都被迫称为殉葬者。明太祖朱元璋在人殉制度废除一千多年后重新启用人殉之制,当时从死的侍寝妃嫔达四十余人。后明英宗朱祁镇将这一制度废除,到了清朝被再次启用。清朝太祖皇帝死后,他的大妃阿巴亥便被逼迫殉葬。清孝献皇后,即顺治时期的董鄂妃死后,顺治帝就用其贴身宫女为其殉葬。到康熙帝时,人殉制度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