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税率为17%。
2.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植物类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以及其他植物等;动物类包括水产品、畜牧产品、蛋类产品、鲜奶、动物皮张、动物毛绒以及其他动物组织。
(6)音像制品。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7)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8)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9)食用盐。自2009年1月1日起,工业盐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食用盐继续沿用13%的低税率。
3.零税率
零税率,即税率为零,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某些货物,不适用零税率。目前,不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包括原油、柴油、援外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糖、新闻纸等。税率为零不是简单地等同于免税。出口货物免税仅指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而零税率是指对出口货物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产品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税款,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我国目前并非对全部出口产品都实行零税率。
4.征收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六、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采取税款抵扣的方法,间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关键在于正确计算当期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第一,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第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③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金不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具体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一般均为含税收入,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第一,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买者多买而给予的价格折让,即购买越多,价格折扣越多。商业折扣一般都从销售价格中直接折算,即购买方所付的价款和销售方所收的货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实际售价来计算的。对于折扣销售,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第二,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让优惠。对于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第三,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在货物销售后,由于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采购方虽未退货,但要求销货方给予的一种价格上的优惠,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②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以旧换新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于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但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③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当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的交易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
④包装物是否计入销售额的税务处理。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对逾期(一般以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税法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⑤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情况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50%
(3)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具体有两种情况。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额。
②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③运输费用。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⑥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⑧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⑨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⑩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
①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②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公式中的销售额应为不含增值税额、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
(2)含税销售额换算。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才能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式中,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第二节增值税纳税人类别的纳税筹划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销售额一定比例征收的简易征收办法。通常情况下,人们一般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低于小规模纳税人。事实上,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可能低于一般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差异分析的三种判别方法
企业为了减轻纳税负担,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一般来说,企业可以根据三个标准判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差异。
1.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是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百分比。假设某工业企业某个会计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A,不含税购进额为B,增值率为C。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为:A×17%-B×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A×C×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3%。令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有:A×C×17%=A×3%。所以C=17.6%。
也就是说,当增值率为17.6%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是相等的;当增值率大于17.6%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小于17.6%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考虑的仅仅是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的问题,而不包含其他因素。因此,在决定是选择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还要考虑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难易程度以及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成本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因此,纳税筹划不是简单的数字计算,而更多的是一种充分体现创造性的智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