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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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1)

引言

学习目标

(一)知识目标

了解值税法律制度;

熟悉和掌握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思路;

掌握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

掌握日常业务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理解值税减免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掌握增值税特殊行为的纳税筹划方法;

能正确理解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目;

把握增值税的税率、计税依据。

(二)技能目标

能熟练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可以运用所学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进行有关经济业务的纳税筹划。

案例导入

纳税筹划在销售折扣情况下的应用

甲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为20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期为4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20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不含增值税)。目前,该公司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直接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

方案二:企业在承诺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的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缩短为20天。

请思考:

(1)不同的折扣方式会影响企业纳税吗?

(2)根据税法的规定,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该企业应当选择哪种方案?

(3)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企业发展的意义是什么?

增值税是对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从收入规模上看,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的第一大税种,也是我国企业和纳税人负担的主要税种,在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中,关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意义重大。本章根据增值税的最新法律规定,从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分析和介绍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早在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就已经提出了具有现代增值税雏形的想法。1954年,法国在生产阶段对原来的按营业额全额课征改为按全额计算后允许扣除购进项目已缴纳的税款,开创了增值税实施的先河。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增值税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得到了如此多的国家的广泛认可和推行,被称为20世纪人类财税领域的一个最重要的改革和成就。

要理解值税,关键是理解值额。这里所说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劳务服务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货物或取得劳务服务时所支付金额的差额。

增值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持税收中性。对于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有多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同,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2)普遍征收。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看,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税。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征收,但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负转嫁给下一个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额时,一般凭购货发票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这是当代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区别。

二、增值税的分类和改革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是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即折旧),其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的特点是购入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可以按照磨损程度相应地给予扣除,其法定增值额等于理论增值额。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的特点是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其法定增值额小于理论增值额。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国务院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1)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2)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3)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4)取消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税的规定,同时取消购入免税废旧物资计算抵扣的规定。

(5)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6)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

(7)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差别也比较大,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还不具备利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了简化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减少税收征管的漏洞,将增值税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可分别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的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两类。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现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

(1)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7)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8)融资租赁业务。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9)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近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10)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11)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税增值税。

(1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13)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⑤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为混合销售行为。

有关混合销售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①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②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③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④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五、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为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原则上应当对不同行业不同的企业实行单一的增值税的税率,称为基本税率。实践中为照顾和鼓励一些特殊行业或产品而增设了一档低税率,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对这两类不同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