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科学决策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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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谁是决策的主体(4)

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根本上是一致的,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与地方利益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地方利益的相对独立性逐渐突出,长期积累的利益矛盾冲突逐步显现。当分配性决策在不同地区之间出现“公”与“不公”,限制性决策出现“多”与“少”的差别时,地方与中央“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开始增多,主要表现为:(1)政策截留。政策精神在层层传达贯彻过程中,逐级衰减,缩小政策传达的覆盖面,使目标群体和利害关系人听不到政策的真实声音;(2)执行不作为或选择性执行。不按政策要求的时间、程序和目标任务执行,使政策落空,或者只选择中央政策对地方有利的内容执行;(3)替代或附加执行。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出台地方性政策削减中央政策的执行力度。(4)机械执行或消极执行。以“逐级学习”为名,仅仅停留在文字传达层面,不做政策深入挖掘,各类报表数据改头换面上报,消极应付,或者政策执行过程中,前紧后松,虎头蛇尾,没有及时有力的跟踪执行等等。

(二)地方政府间的关系

受“唯GDP发展观”的影响,省、市、县、乡各级政府都为扩大本级财政收益而展开竞争。这种竞争的良性表现主要有三种:一是提高地方生产要素的效率和企业竞争力,二是挖掘地方优势,制定差异化的发展战略,三是充分利用中央政策有利于地方经济的部分,或再决策,制定符合地方发展特色的激励措施和政策。

恶性竞争的手段多种多样,最典型的,一是盲目攀比,搞破坏性竞争,二是树立壁垒,挖墙脚,三是搭便车。特别是受计划经济传统影响,中央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在执行政令时,“集体行动”整齐划一。统一调配资源过程中,往往出现经济落后地区、综合实力弱的地区不作为,消极等待“搭便车”的现象。

案例选读

从“囚徒困境”到“智猪博弈”

博弈学经典模型“囚徒困境”:甲乙两个人因为涉嫌犯罪被捕,分别囚禁在两个牢房里等待审讯。他们面临的困境是,如果一方坦白而另一方拒不交待,坦白者从宽,抗拒者从严,如果两个均不坦白则有可能无罪释放。两人的目标都是要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仅取决于自身的策略,而且也取决于对方的选择。

处于竞争关系中的地方政府也面临同样的境地:一方面,热衷于自身发展,而对需要同级政府间合作解决的问题缺乏热情;另一方面,由于担心失去竞争中的相对优势,而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或者破坏性竞争。

另一个著名的博弈模型是“智猪博弈”:两头猪关在一个猪圈里,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里有一个踏板,踩下踏板就有10个单位食物进入猪食槽,但踩踏板需要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如果小猪踩动踏板,大猪就会在小猪跑到食槽前吃光所有的食物;如果大猪踩动踏板,则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食物之前争吃一点残羹。所以,小猪为了吃到食物,只能在食槽边等待,而大猪显然不能也选择等待,否则两者都会饿死。所以最终的博弈结果是,小猪将舒舒服服地等在食槽边,而大猪则奔忙于踏板和食槽之间。

在地方政府间,常常出现经济实力、综合竞争力强的地区反而不如经济实力弱的地区钻政策空子、搭便车获利多的情况。如果合理的“帮扶”措施能够解决落后地区困难,促进其自我造血功能发展的话,这种“搭便车”现象也未尝不可,但问题是,“大锅饭”思想养成的习惯很难使观念、方法落后的“小猪”也跑起来,“大猪”也未必能够按照“理性”的思维,肯为一口残羹奔波,养活小猪。例如,某地计划新建一条公路,途径A、B两县,A县经济实力较强,B县分文不出。这样,如果A县出资新修道路,B县也可以跟着沾光。A县因此迟迟不肯推动该公路计划实施。最终省政府出面协调实施公路建设计划时,银行贷款利率上调,项目因此付出更加高昂的成本。

(三)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国有企业。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一直存在“政企合一”的情况。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与步骤;199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以此为标志,国有企业建立公司制度的试点在全国正式推开。从20年改革的效果来看,目前政企不分的情况依然没有根本转变。政府既是国企的“掌舵人”,又是“划桨者”。很多国有企业的领导依旧由政府机构空降任命,虽然他们当中不乏优秀人才,但管理体制上的这种现状,决定了很多企业领导的绩效观依然紧盯上级行政领导,而不注重企业本身的市场效益。

非国有企业。普遍意义上,非国有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取决于自身对市场供求趋势的预测和判断。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主要通过税收调节进行。但由于政府掌握了大量资源配置权力,非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和国有企业竞争以及斡旋于政府之间的双重压力。

(四)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我国目前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以各种慈善机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形式出现的社会团体;民办的非营利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在机关、企业内部经本单位批准设立,并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活动的社团等。此外,还有一个非常庞大的事业单位群体,既难以完全归入政府,又难以按照企业的标准划分。从前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严格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并不存在。很多“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从经费上依赖国家财政投入,在管理上挂靠政府部门,难以主动、客观、公正地履行非政府组织职能。

五、决策失误怎么办?

2003年“非典”期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等高官免职或辞职,被海外媒体评论为中国政府掀起“问责风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实行问责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作为推进政治文明进程的一项探索,问责制在调节权力与责任关系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

(一)权力与责任是不可分割的

公共组织的决策权力是社会公众让渡的。在公共权力的让渡过程中,实际掌握或运行权力的个人或利益团体的“私利”必然会影响权力的运行,从而使得公权力价值取向发生偏离,甚至变相成为仅仅维护少数人利益而威胁多数人利益的“恶”的渊薮。

权力“公有”属性和“私掌”状态的矛盾是公共权力自身不可避免的一种特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减少权力由“善”转“恶”的异化现象,人类社会进行了长期的艰难探索。实践表明,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还存在差异的社会里,在权力的所属主体和权力的行使主体还处在相对分离的状态下,权力必须受到一定制约,这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而在众多制约机制的探索实践中,通过“责任”来制衡“权力”成为了一种实用有效、意义长远的实践模式。

社会领域内的“权力”与“责任”是一对具有共生关系的矛盾范畴。广义的“责任”是指权力主体在政治、法律、道德等方面所应为的行为的程度和范围。而狭义的“责任”则是指违反某种社会规范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狭义的“责任”往往与谴责、制裁和惩罚联系在一起,是某种具体的、不利的后果;而广义的“责任”则具有更为抽象的意义,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具有复杂、综合的性质,反映了社会对每一个成员的要求(即要求每个成员都应具有责任感),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对每一个成员不履行特定职责、义务的价值评判标准及相应的社会后果。责任的类型划分方式繁多,从性质上来看,可以分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从问题涉及的领域来看,也可以分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

一个完整的权力体系,从主体、客体和环境等各个要素来看,实质上都包含了“权力”和“责任”的双方面。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从权力的产生、分配到控制的各个环节也都体现着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制衡的基本原则。德国著名哲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较早地注意到了权力与责任的这种密切关系并将这种关系运用于官僚制度理论构建中,提出了以“责任”作为核心的现代官僚组织结构形式,将行政领域的公共权力进行了两种形式的分配:一种是根据权力层次性的不同而对其进行的纵向垂直性划分,从而形成了结构性权力,使权力的掌握和行使者呈现出不同的等级差别,并强调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第二种权力分配形式是根据权力作用客体的不同和各自承担任务的不同而对权力所进行的横向水平性分割,进而形成功能权力,使行政主体呈现出专业性管理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