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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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及演化趋势(3)

(2)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要紧密配合国家农业发展战略、保险和农业产业发展政策,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城乡保险业协调发展,推动传统农业现代化转型

从中外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制度的功能不仅仅在于转嫁农业风险、分摊损失,还在于农业保险制度还是推动传统农业现代化,增进农民和全体社会福利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农业现代化的助推器。在城乡保险业失衡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背景下,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还有助于完善保险产业结构,推动城乡保险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

因此,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要围绕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要站在农村经济建设全局的高度,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要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进行产品创新,以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国传统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转型。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进行产品创新,服务于国家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农业产业发展政策,为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发挥农业保险的积极作用。要紧密围绕我国保险业产业发展政策和城乡保险业协调发展的目标进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通过创新,完善保险产业结构,促进保险业运行绩效的提高和城乡保险业的协调发展。把农业保险制度构筑成保障我国农村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稳定器和推动传统农业现代化转型的助推器。

(二)农业保险理赔机制的科学设计和完善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机制是农业保险发挥分散农业风险,分摊灾害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作用的体现。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理赔机制有助于合理确定灾害损失程度和农业保险补充标准,合理界定保险公司、农民之间的责任边界,增强农民防灾抗灾的意识,改进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出水平的提高;有助于保障农民在遭受灾害损失后,及时获得充分补偿和风险保障,保障农民不会因灾致贫,保障农业再生产过程不因灾害而中断,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通过合理界定损失分担责任和赔付水平,才能保障农民和保险公司的权利得到维护,义务得到遵守,不仅有助于增强保险公司、农民重合同、守信用的信用意识,还有助于培育农民和保险公司遵守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法律意识,而良好的信用文化、法律精神、契约传统等非正式制度是农业保险制度持续演化、稳定发展的“软件”。

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理赔机制,需要从提高技术、完善组织、创新机制等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改进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的技术。由于农业保险的经营涉及复杂的经营技术和知识,在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各个环节中,都涉及到复杂的地理、动植物、气象、水文、医学、农业等技术和知识。因此,设计科学、合理的理赔机制,首先就需要加强对这些相关技术的研究,加强这些相关知识的学习和积累,还要加强这些相关技术和知识在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过程中的应用,例如借助气象卫星、导航定位技术等先进技术提高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的工作绩效和技术水平,而这个环节恰恰是目前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个软肋。笔者在四川眉山、简阳等地进行实地调研、考查时,基层理赔人员就反映了由于母猪耳标技术不完善,加大了母猪保险的定损、理赔难度,增加了理赔成本。

其次,加强对农业保险基层业务员、代办员、理赔员的教育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农业保险理赔队伍,奠定建立科学、合理理赔机制的组织基础。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等繁琐、复杂的具体工作都是由基层代办员、业务员和理赔员等工作人员去完成的,他们直接面对农户,他们的技术水平、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影响着农民对于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的评价、看法和态度,影响着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他们所掌握的技术、知识水平、职业道德素质,直接影响着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的效率,最终影响着农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因此,必须加强对基层代办员、业务员、理赔员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基层工作人员风险管理技术、理赔技术的培训,加强基层工作人员对于动植物养殖、农学、气象、水文、地质等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加强基层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的教育,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高效率的农业保险基层查勘理赔队伍。

最后,加强与农业、气象、动植物防疫、水利等技术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部门协作,优质服务,建立快速评估理赔反应机制。整合保险、金融、农业、气象、水利、动植物防疫等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一个包括这些技术部门优秀技术专家的农业保险风险灾害评估小组,建立起快速评估理赔反应机制,在灾害事故后发生后,能及时、科学、高效地查勘确定致损原因、风险来源和损失程度,提高理赔工作的合理性和效率,尤其是要建立大灾快速理赔反应机制,简化理赔程序,优化理赔流程,使大灾损失能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最快速、最科学、最合理的理赔和补偿。在四川“5·12”大地震之后,建立巨灾快速理赔反应机制更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

8.1.4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创新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农业保险的基础性制度,它调节农业保险相关主体的相互关系,界定农业保险主体的行为边界,规范、引导农业保险的发展,决定着其他农业保险配套政策制度的运行,与其他配套政策构成一个保障农业保险稳定发展的制度系统。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界定了政府、农民、保险公司等制度主体行为选择和制度创新的空间,约束着制度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降低农业保险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保障农业保险制度持续稳定发展。国内外的发展实践证明,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必须首先从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入手,并根据农业保险的发展,对法律制度不断进行完善,形成一个能保障农业保险持续、稳定发展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与创新的目的在于以农业保险作为农业支持政策,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以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性收入再分配手段,保障农民的经济收入稳定增长,推动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要以确保国家的农业发展和粮食战略安全、保障农民的生存发展权、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为基本价值。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必须能有效地规范和约束政府、保险公司、农民等制度主体的行为,合理界定他们各自的角色、职责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界定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各自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具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履行哪些职责;要确保制度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有效降低农业保险制度的运作成本、交易成本;要确保政府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的固定化、规范化、长期化;要有效地整合各种支农、惠农政策和农村救灾安排,确保农业保险与这些政策和制度的整体功能得到最大化发挥。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作还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体系,在缺乏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情况下,政府农业保险政策的制订具有很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难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农业保险监管难以做到依法监管,农业保险经营难以得到有效的规范和管理,最终导致农业保险的试点、试验的连续性得不到保障。因此,农业保险法的制定已经迫在眉睫,应尽快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制度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地位,并对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监管制度、政策扶持、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作出明确的规范和界定,使农业保险的发展有法可依。

(一)农业保险立法原则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应充分考虑中国社会经济环境和制度环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遵循循序渐进原则,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也是基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很大差异的实际国情的考虑。从法律体系而言,农业保险法需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划分、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作用、保险费率形成机制、农业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等等内容加以明确。另一方面,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创新还需要有效地分配和整合法律资源、行政管理资源和立法权、政策制订权等权力、资源,统合农业、保险、金融、财政、税收等行政管理职能,避免法律制度的内在冲突和法律职能的失效,因此,需要保监会与税收、财政、金融等部门加强沟通、协商与合作,所以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不会是一蹴而就的过程。现阶段可先根据《农业法》和《保险法》,以及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国家和地方性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解决农业保险急需规范的问题,为制定《农业保险法》创造条件。

(二)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构的框架体系,应包括农业保险立法目的、农业保险的内容、农业保险的性质、农业保险的主体、农业保险经营规则与实施方式、农业保险的组织模式和运作体系、政府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包括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农业保险监管等内容。对于立法目的应体现出政府建立和制订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宗旨、目的所在;农业保险的内容应对农业保险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农业保险的性质应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还是商业性作出规定,从而为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干预和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提供法律依据,使农业保险发展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农业保险主体之规定应明确农业保险的受益者是谁,参与者是谁,具体经营者是谁,并对农业保险主体的经营模式作出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则和实施方式,应对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法定投保还是自愿投保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如哪些险种纳入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的范围,具体应免征或减征的税种和税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等;农业保险监管,应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权利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在中央享有农业保险立法权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制定权,通过权责匹配,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积极性,保证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能体现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符合地方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富有灵活性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和发展政策,并随着农业保险发展,对政策进行适时调整,保障农业保险在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得到稳定发展。

8.1.5农业保险财政税收支持制度创新

政府的财政扶持是农业保险持续运作和健康发展的政策基石,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是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创新行为和农民需求态度重要因素,没有政府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很难运作和获得成功,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发展实践已经印证了这一点。农业保险财政税收政策是降低保险公司的创新成本,降低农业保险运作成本,实现农业保险创新成本与收益对称,激励微观主体不断创新,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运行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财政税收政策还是实现农业收入合理再分配,增进农民福利,增强农民投保能力的政策工具。由于国情和制度环境的复杂性,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各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特点、政府的财政税收体制、财政实力、国家的农业发展规划、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实际经济状况等因素,才能最大化地发挥财政税收支持农业保险的杠杆作用。

(一)建立多层次的财政补贴制度

(1)建立中央-省-地(市、县)三级财政补贴体系

对作为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财政补贴,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能分配、责任划分。通过中央和地方在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中的职能划分、责任界定,建立中央-省-地(市、县)三级财政补贴体系,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纳入各级政府经常性财政预算。一是根据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农业生产结构、农业经济比重、财政收入状况,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比例。对于经济不发达、财政实力不厚实、农业经济比重大的农业大省,中央财政支持倾斜度应更大一些,财政补贴比例应更高一些;对于国家(省级)农产品生产基地(养殖基地)和主导性、战略性种养业品种,财政倾斜力度更大些,分担比例更高些;二是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制度。在中央现有的补贴制度下,赋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调动地方政府这个农业保险制度主体的作用,激发其创新活力。除国家重点农产品保险外,中央应允许和支持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农业产业的特点,在既定的中央补贴规模内,自主确定补贴品种。如上海就将农机具、农房和部分经济作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