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农业保险制度演化与变迁历程
早在1888年,日本政府的一位德国顾问保罗·迈耶特就曾建议日本政府开展农业保险,但这一建议未被日本政府采纳。直到20世纪20年代,日本关东部分地区才试办“农业共济”。但由于农业经济落后,政府重视力度很小,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农业共济试点范围非常小。随着50年代日本经济腾飞,传统农业转型和现代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政府大力扶持和法律支持下,日本农业保险获得了快速发展,形成了建立在精细化、科技化、集约化现代农业经济基础上的日本特色的“农业共济”制度。日本农业保险是基于其农业灾害补偿制度来实施的,该制度被定性为“国家实施的应对农业灾害的一种经济政策性保险”。与日本农业个体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现实相适应,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的是民间非盈利团体——互助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的模式。日本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日本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紧密相关,农业保险与制度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制约了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轨迹和变迁历程,基于特定的制度环境,形成了政府扶持、法律保障、农民互助“三位一体”的富有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
首先,完善的法律制度: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稳定发展的制度保障。日本在1939年正式举办农业保险之前,就于1929年和1938年颁布了《牲畜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战后为配合农村土地改革和推动小农经济转型,日本政府于1947年又将这两部法律修改合并为《农业灾害补偿法》,建立政府扶持、强制投保、以农村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该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政府职责、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以及费率制定、赔款计算、再保险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后进行了多次调整修订,为建立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次,政府支持政策:日本农业保险制度持续发展的动力。政府为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确保农业保险制度稳定运行。将涉及粮食战略的农产品设立为强制性保险,规定在水稻与麦类的保险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户,不论愿意与否都必须加入,即“当然加入制”。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扶持、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截至2006年,日本国家财政农业保险两项支出预算就到达1177.49亿日元,约占国家财政农业预算的3%左右,平摊到每农户的补贴就达4.39万日元(相当于369美元,3127人民币)。为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稳定运行,由政府和农民共同出资建立农业保险基金,由农民投保的保费收入和政府财政补贴双方各占50%的比例组成,由基层农业保险经营组织负责管理。
最后,互助合作共济: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组织基础。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由区域性农业保险组织(区域性农业共济组合)负责经营管理,日本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分为三级:市町村级的保险合作社(农业共济组合);都道府县级(省级)保险联合会(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中央政府级的总会三级组织。村级农业共济组合是农业保险的基层组织,直接面向农户,承担收取保费、支付保险金、办理投保、定损、开展预防灾害等业务活动,并接受都、道、府、县级政府的指导监督;府(县)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是中层管理层,主要负责接受辖区内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保险业务,并按一定比例向中央政府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基金进行再保险,接受农林水产省的指导监督;农林水产省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是农业保险最高管理机构,最终承担农业保险的风险并向农业保险协会及其联合会提供补贴。
2.2.2发展中国家(地区)农业保险制度演化与变迁
广大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工业化进程和农业现代进程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农业保险的起步和发展也晚于法国、日本、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但在获得国家政治经济独立后,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传统农业逐步转型的历史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地区)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其中,印度和中国台湾在农业保险发展、创新上走在了前列,形成了在发展中国家(地区)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印度和中国台湾的农业现代化历程和农业保险演变历程是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的一个缩影,以管窥豹,对这些发展中国家(地区)农业转型和农业保险演变历程的分析,可以为我们的传统农业转型和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一些富有价值的启示和借鉴。
(二)印度农业保险演化与变迁历程
印度是一个拥有近7亿农民的人口大国、农业大国。独立以来,印度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起步较早,目前已进入成熟发展时期,并成为了印度反贫困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印度成为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范例。印度与中国国情有不少相似性,印度在农业保险发展方面取得的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印度农业保险的演化历程
①研究试行阶段
在1947年独立后不久,印度政府就开始考虑农业保险问题,为此,食品和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作物和牛保险,并于1947—1948年对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专门调查研究。1965年,印度中央政府提出一个作物保险法案,就农业保险具体运作、财政支持、政府职责等相关政策向各邦政府征求意见,但由于涉及政府承担(尤其是地方邦政府)很大的财政责任,没有一个邦赞同这一项目。因此,中央政府成立农业保险的这一构想和建议没有变成现实。
②正式实施阶段
1972年印度人寿保险公司综合保险部推出了第一个长期个体作物保险计划——H-4棉花作物保险计划,该计划后来被印度综合保险公司(GIC)接管,该计划持续到1978/79年,但参保率不高,亏损严重,不得不停办。
1979年开始,印度综合保险公司开始试点谷物、小米、油菜籽、棉花等农作物保险,推出了包括农作物保险指导计划(PCIS)等一系列实验性农作物保险计划。该计划对农户提供50%保费补贴,保费补贴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各自承担一半,印度综合保险公司与邦政府按2:1比例分担风险责任。
1985年印度中央政府开始推行综合作物保险计划(CCIS),该计划规定:从金融机构获得为生产粮食作物和油菜子贷款的农民必须强制参与,保额限定在贷款额的100%之内。对参保小农户和边缘农户给予50%保费补贴,补贴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各出一半。保费与赔付额由中央政府与邦政府按2:1的比例进行划分。该计划由中央政府、邦政府的部门机构、银行和印度综合保险公司共同实施,一直持续到1999年。130由于CCIS赔付率太高、波动太大、精算技术不完善,导致财政负担大,实施效果不理想,印度政府于1999年推出“国家农业保险计划”(NAIS)取代“综合作物保险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向农民提供保险服务和金融支持,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稳定农民收入。该计划规定管农户拥有地块大小及是否欠债均可参加保险,小农和边缘农户交纳的保险费享受50%的补贴,补贴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
除了传统农作物保险以外,印度政府近两年还推出了农民收入保险方案指导计划、咖啡降雨指数和单位产量保险、种子作物保险方案指导计划、嵌入式天气指数农业保险产品、纯保险型的天气指数农保产品等创新型农业保险新险种,农业保险险种日趋多元化,农业保险体系逐步走向完善。
(2)印度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印度的农业保险和普通的农业保险不一样,它的立足点不是普通意义的农业灾害补偿,而是立足于农村反贫困的一种特殊的农业保险。这种特殊性是由印度还有80%的农民,其中2亿农民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国情所决定的,基于农村反贫困的印度农业保险政策具有现实的启示意义:
①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合力
印度在发展农业保险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等制度主体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作用,形成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合力。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政府主导、市场运行、农民参与,中央政府和地方邦政府分工协作、协力配合的基于反贫困的农业保险发展战略和相对完善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中央政府负责农业保险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并实施管理全国性的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地方的邦政府则根据地方农业经济特点,实施管理地方性农业保险计划;成立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各个邦分公司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参股,并吸引其它社会主体参资入股,共同经营管理、责任分担、收益分享,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合理的权力、责任分配,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主导作用;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和地方农业保险计划由以印度国家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四大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运行,保障农业保险在政府主导下,实现有效市场运作,提高运作绩效。
②把农业保险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体系,配合国家农村反贫困发展战略
首先,通过农业保险立法为农民实现脱贫致富提供法律保障。农业保险是印度政府扶持农业的重要政策,其主要目标是实现并保护农民脱贫和增收的稳定性。为此,印度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以法律约束政府行为,规范农业保险,推进法制化,这不仅是农业保险得以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也是建立促进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农业保险法律的制定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为印度农业发展的自然、经济、社会三大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为农民实现脱贫致富提供了法律基础,为政府采取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工具扶持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作为反贫困发展战略的农业保险为农民抗灾复产、脱贫致富提供制度条件。农业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印度属于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严重的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为有效降低农业灾害风险对广大农民的影响,印度建立了从中央到各邦的政策农业保险体系,使农业保险成为保护农民,稳定农业生产,帮助农民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有力手段,成为为农民减灾防损、脱贫致富的重要制度条件。
最后,农业保险成为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工具。印度与中国一样,农业保护体系主要由三大政策组成:一是农业生产支持政策,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研支出、农业扶贫基金及专项基金、农业部门事业费支出等;二是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这项政策在整个农业政策保护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三是收入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农业灾害补贴、农业救济费、农资价格补贴。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发展农业保险,使农业保险成为支持和保护农业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工具之一,这已成为印度农业发展政策的选择方向。
(二)中国台湾农业保险演化与变迁历程
(1)台湾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台湾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与战后台湾地区农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并伴随台湾的工业化和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而得到快速发展。台湾地区的农业保险等农村金融制度为保障和推动台湾传统农业现代化转型和工业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台湾70—80年代实现经济腾飞的助推器。战后台湾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经历了4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945年至1953年代,为是台湾农业的恢复和稳定阶段。国民党当局在农村广泛开展土地改革,先后通过“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等运动;将土地分发给广大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让农民成为了土地所有者,缓和了农村的社会矛盾,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迅速得到恢复。随着台湾地区土地改革完成,农业生产率提高,农业得到快速发展。伴随着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以农会作为组织基础的农业保险在台湾农村开始推行开来。
第二个阶段从1954年至1971年,为农业培养工业阶段。随着台湾农业恢复和快速发展,农业生产率提高,农业生产剩余增加,台湾开始启动出口导向型工业化战略。由于工业化所需资本、人力的缺乏,政府不得不对农业采取“挤压”政策,通过榨取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化。政府的发展战略导向,“挤压”政策的严重后果,导致台湾农业投入和产出极不平衡,到60年代末期陷入了危机,农业发展的停滞导致农业保险发展停缓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