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间蓝色贸易壁垒一自愿性的跨国指导准则。
欧美等发达国家,除了在宏观上,由政府通过制定相关国内法,在双边或区域性贸易谈判中积极推行以外,劳工标准问题还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民间化趋势。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作为微观的行为主体,也在积极地推行劳工标准,主要通过自愿性的跨国指导准则来推行。国际投资和贸易实践中已出现了好几种指导性准则,目前,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自愿性指导准则当推社会责任国际制定的SA8000和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
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是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AI)和美国“经济优先领域鉴定代理委员会 (CEPAA)”等国际组织制定的一套配备有认证证书和监督机制的新标准。SAI由来自11个国家的20个大型商业机构、非政府组织、工会、人权及儿童组织、学术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及认证机构组成。2001年12月12日,经过18个月的公开咨询和深入研究,SAI发表了SA8000标准第一个修订版,既SA8000:2001。SA8000标准一经产生就得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力支持,成为最重要的认证标准之一,并成为蓝色贸易壁垒的代名词。它与IS09000和ISO14000一样,是一套可以被第三方认证机构独立审核、认证的国际道德标准。所不同的是,SA8000是国际采购商要求供应商的标准,用以向各国消费者表明有经过SA8000认证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的要求。它针对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IS09000和ISO14000针对的是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它虽然只是一个民间自愿性组织,尚未纳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体系,但由于它具有一定的道德性并体现了“公平竞争”的观念,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得到许多国家、组织和企业界的认可。国际上许多知名企业,如耐克、通用电气、诺基亚、福特等纷纷响应和参与认证,并要求他们的供应商也遵守这个标准。由于众多的跨国公司借助这个标准陆续采取“清洁供应键(或产业键)”的行动,从而把这一认证活动迅速扩展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发展中国家。据中国标准化协会不完全估计,从1998年以来,我国沿海地区至少已有1.2万家工厂接受过跨国公司类似于SA8000的社会责任审核,有的企业因为表现良好获得了更多的订单,部分工厂则因为没有改善诚意而被取消了供应商资格。可见SA8000已经构成了一项新的贸易壁垒。
(4)通过推广“社会标签计划”实施蓝色贸易壁垒
发达国家还推广“社会标签计划”(social labelingscheme),即在一国产品上加贴表明生产和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劳工标准的“社会标签”,以让消费者选择、鉴别,这样可以确保制造商和经销商能遵守既定的准则。如欧共体已要求印度等国在其出口的商品上表明“非童工制造”的标识。
(5)蓝色贸易壁垒正逐步走进多边贸易领域
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欧美一些国家的代表就提出过劳工标准的问题,并试图列入WTO的共同准则中,但当时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而失败。 1996年12月在新加坡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经过激烈的讨论和讨价还价,大会通过了部长会议宣言,“核心劳工标准”作为新议题被明确地列入了宣言的23个内容中。这就意味着:①发展中国家承认劳工标准是一个“问题”,并承诺予以解决;②这种折衷的办法意味着WTO确认了劳工标准,但未与贸易挂钩。1999年12月2日,克林顿在西雅图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发言,声称要将不符合劳工标准的国家生产的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此言一出,立即在会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国家纷纷表示抗议。西雅图会议之后,各国都认识到国际贸易关系中劳工标准问题的严重性。所幸的是,在2002年2月召开的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十届大会上,发展中国家对劳工标准达成了重要共识,即拒绝把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制度中。
(二)蓝色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
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劳动生产率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如果强制性地采取统一的劳工标准来衡量和限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的弱势和依赖地位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劳工标准正从单边贸易壁垒一步一步走向多边领域,就其发展方向来看,劳工标准问题纳入WTO多边贸易己是大势所趋,只不过是时间的问题。理由如下:
(1)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有可能成为未来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重要贸易保护工具,成为又一重大的贸易壁垒。虽然ISO26000并不是一个管理系统,也不是为了用于第三方认证而出具的标准,只是作为一个指导性标准适用于所有机构。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的实施对二者的影响结果是不一样的,发达国家由于具有先天的发展优势,加之其高污染的制造业大多已转移到了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经济技术条件比较落后和低下,发展问题是这些国家的首要问题,而实施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对它们来说都存在一定的难度和负担,高水平的杜会责任标准甚至有可能制约其经济发展。因此,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有可能成为蓝色贸易壁垒的重要有力依据。
(2)WTO多边贸易规则的主导制定者与推行者相一致。从现实性分析,整个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主导者还是发达国家,这在经济贸易领域中的体现更加明显。WTO作为全球最大的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虽然是各成员平等谈判和协商的结果,但谈判的主导力量仍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数量上占优,但落后的发展水平使其仍充当追随者的角色。各个WTO体制内新议题的提出及纳入乃至已达成协议在各阶段性的具体安排无一不体现出发达国家主导的痕迹。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PIS)的发展历程就是明显例证。而在国际劳工标准问题上,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工会都是国际劳工标准的积极推动者,雇主方面也表示接受,并且,这个意见已经被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所认可。发展中国家相比之下力量还是有限,其可行之策还是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争取相对有利的贸易安排,阻拦挂钩是不现实的。
(3)发达国家消费者对蓝色产品的消费偏好使劳工标准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切实的市场压力。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深入,发达国家一部分消费者已将产品是否符合劳工标准作为产品品质的一项要求。美国马里兰大学曾在1995、1996、1999年分三次进行社会调查,结果表明有超过75%的消费者将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劳工标准作为购买的选择标准之一,这表明劳工标准已形成切实的市场压力。
(4)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 (ILO)之间具有广泛的共同基础。WTO内部虽然在核心劳工标准方面暂未达成共识,但其承认ILO的权威,并支持ILO的工作。ILO制定的核心劳工标准已被广大WTO成员方所接受,这为在WTO中引入蓝色条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5)WTO接纳“绿色标准”为“蓝色条款”的介入提供了先例。目前,WTO事实上已经承认了“绿色标准”合理性,而绿色标准合法性的依据则是GATT/WTO框架的环保例外优先权以及多个涉及环境与贸易的决议和协定。有了绿色标准的先例,发达国家将更加积极地投身于将蓝色条款纳入WTO体制的事务中去。
第三节蓝色壁垒的核心——SA8000标准
SA8000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达到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
一、SA8000的概念
1.SA8000标准的形成
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于1997年8月由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 SAI所制订。2001年12月通过修订版,它是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宪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条约制定的。该标准发布后,欧美等发达国家便凭借《世界人权宣言》,利用民间力量、公众舆论和谴责并且以“社会倾销理论”为基础,强制推行,对进口商施加压力,要求其进口获得 SA8000 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对违背SA8000标准的企业及其产品采取征收附加税、限制或禁止进口等强制性贸易措施。
2.SA8000标准的运作
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负责制定SA8000标准,同时它还负责SA8000标准的认证授权。被授权的认证机构均为专门从事国际标准认证的独立公司,ISO9000、ISO14000 等标准多由这些机构认证。
任何公司都可以参与SAI的活动并有效利用SA8000标准,SAI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不同的公司选用。对于以生产为主的制造商和工厂来说,它们可以直接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由认证机构安排独立的第三方审核。对于以销售为主的零售商和批发商来说,它们可以向SAI提出申请,成为SA8000签约会员,并提供一份工厂SA8000认证计划,包括自有工厂和供货商的工厂,并公开报告计划的实施进度。
SAI 将认证机构名单及通过SA8000认证的公司名单向外界公布,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可以向认证机构或者直接向SAI咨询或者投诉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证公司必须将有关情况向SAI报告,SAI已经建立起一套程序来调查和处理有关的投诉和申诉。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BVQI)是SA8000标准的主要认证机构,也是法国国际检验局下属的专门从事质量和环境体系认证及其他行业标准认证的国际机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BVQI是认证公司数量最多、声誉卓著的权威认证机构。它通过设在世界154个国家和地区的580多个办事机构中的专家进行体系认证业务。
3.SA8000标准的基本内容
SA8000标准是一个通用的标准,它不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也适用于发达国家;不仅适合于各类工商企业,也适合于公共机构;另外,SA8000标准还可以代替公司或行业制定的社会责任守则。
SA8000标准由9个要素组成,在以下领域制定了最低要求:
(1)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童工,应与其他人员或利益团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儿童和应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的教育,不得将其置于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下。
(2)强迫性劳动。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
(3)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4)歧视。公司不得因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或政治归属等而对员工在聘用、报酬、训练、升职、退休等方面有歧视行为;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5)惩戒性措施。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
(6)工作时间。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经常要求员工一周工作超过48 小时,并且每7天至少应有一天休假;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及短期业务需要时不得要求加班,且应保证加班能获得额外津贴。
(7)工资。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必须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并以员工方便的形式如现金或支票支付,对工资的扣除不能是惩罚性的,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8)健康与安全。公司应具备避免各种工业与特定危害的知识,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采取足够的措施,降低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尽量防止意外或健康伤害的发生,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包括干净的浴室、洁净安全的宿舍、卫生的食品存储设备等。
(9)管理系统。公司高管层应根据本标准制定符合社会责任与劳工条件的公司政策,并对此定期审核,委派专职的资深管理代表具体负责,同时让非管理阶层自选一名代表与其沟通,建立适当的程序,证明所选择的供应商与分包商符合本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