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维护法权和保护资源。必要的法权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法权制度的供给者自然是政府,政府应该在生产者产权、要素收益权、消费者权益等方面作有效制度安排。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是需要政府监管的。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以及自然环境被污染后的难以复原性,决定了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体现的主体,应出面以“看得见的手”加以保护,包括征收高额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数量限制和行政禁止边界等。
三是协调宏观微观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加强宏观调控,克服经济运行态势和经济结构失衡等市场缺陷,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均衡和谐发展;第三,建立完善彰显公平的收入分配机制,建立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的利益协调机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同时提供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改善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国际经济关系,提供国际经济交往需要的制度服务。
四是克服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政府应建立重要经济信息转播机制,以克服信息不对称,消除市场信息不对称、不完全造成的商业欺诈等行为的出现。
五是利用公共经济制度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政府不但作为市场制度的管理者干预经济,还在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领域直接扮演投资主体,提供私人经济制度不愿提供或供给不足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粹公共产品因为收费困难私人经济领域不愿生产,或者因为权威性不足不宜提供,前者如路灯照明,后者如司法服务。
政府不是准公共产品的唯一供给者,然而在基础性准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政府供给不足,私人领域又不愿供给,造成这部分准公共产品严重不足,如科教文卫服务中的基础性科技服务,教育服务、高雅艺术、基础医学研究等。
2、市场化进程与政府干预的关系。这是我国目前特有的关系。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向成熟的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从不发达、不规范的市场经济向发达、规范的市场经济的过渡、转轨过程中,存在诺思称为闭锁和路径依赖的两种对立历史轨迹。同时,因为体制转轨的过程本质上是资源重新分配和利益格局重组的过程,单纯取市场方式以自愿自发的形式进行,改革进展非常缓慢, 社会成本也相当高。
在这种转轨过程中,要避免闭锁现象和有效调整利益格局,就必须找到一种路径依赖,即找到一种市场与政府之间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通道。具体说来,转轨国家中的政府至少应在以下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以创造使市场正常运行的必需的大环境。第一,消除对市场化改革的阻力,努力培育和完善各类市场,推动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体系的最终形成。第二,营造一种适宜于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性的基本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创立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与环境。第三,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为我国市场化进程创造良好的环境。
总之,在两种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是广泛的、多方面的,力度也是比较大的。反映在市场与政府边界的模式中,可能更多地倾向于“政府主导型”的干预模式,更少倾向于“自由市场型”的干预模式。
3、发展进程中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 发展和实现经济二元结构的转变, 是相当长时期内面临的主要任务。市场与政府的组合关系和职能边界在我国发展问题上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
第一, 作为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相对于行政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潜在比较优势和结构效应,仅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在短期内发挥出来,需要政府职能的发挥; 某些在发达国家依靠市场机制自发作用实现的微观过程, 在中国也只有依靠政府干预来进行。
第二,作为处于市场经济初级发展阶段的国家,社会自组织能力低,社会组织化程度不高,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家阶层及金融机构的发展不充分、发育不完全,必须由政府部分地代行这些机构组织的职能,实现对市场更多的干预。
第三,在当今国际分工和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下, 我国的赶超发展战略目标也要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微观经济生活。为尽快改变发展中国家在既有国际分工格局中的不利地位,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自发作用去调整产业结构并促进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将是一个不确定的和缓慢的过程。因此, 政府在运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 制定系统的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政策加速我国产业高度化的进程, 是实现赶超目标的一个重要保证。
三,加快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和交易成本理论为政府职能市场化提供了理论依据,而政府职能市场化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小而强的现代化政府,这也正是我国行政改革的主要目标。政府职能涉及到公共领域、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政府机制和政府规模等论题。就地方政府而言,其职能简单地说是“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起来的条件下,西部开发应该走市场之路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现在的问题是要使市场机制在经济落后地区充分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这就需要政府的正确干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从政府与市场作用发展变迁的历程看,既有古典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强市场、弱政府”模式,也存在凯恩斯主义和新凯恩斯主义强化政府职能的理论,并发展到目前占主流地位的市场政府有机结合的新综合市场理论;从市场与政府的职能边界看,尽管理论上争议颇大,但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达成了共识:一是都承认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二是都不否认政府进行必要干预的重要作用。问题在于政府怎样进行有选择的干预市场,怎样确定干预的范围、方式、程度,也即如何围绕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的关系进行职能划分。目前,最受推崇的是公共经济的政府职能模式,他们对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界定如下:.即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要首先考虑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
(一)破除“无限政府”旧观念,建立“有限政府”的新观念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僵化理解,以及我国传统官僚制度的影响,全社会形成了“政府无所不能”、“政府至上”的观念。这使得政府既有“无限的权力”,也有“无限的责任”。但随着环境的变化,无限政府逐渐暴露出其弊端。在履行责任方面,政府作用的发挥需要足够的财力作保障,而政府的财力又是有限的,当政府的财力入不敷出的时候,政府便无从养活其庞大的官僚机构,从而无力履行它的职能;当行政权力由消极走向积极而变得扩张时,侵蚀公民合法权利的可能性也在加大,公共权力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以“服务”之名突破其制度性责任的边界。如政治权力过多地进入经济领域,成为权力资本之后,便不可避免地产生寻租。而寻租所带来的腐败,不仅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损害政府的合法性,而且会削弱政府的能力。
有限政府的职能边界界定应遵循一般的规律。1、以市场失灵为标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边界。在经济领域中,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垄断、外部影响、公共物品、不完全信息以及相应的微观经济政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职能的范围取决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和范围,在市场机制有效作用的领域和范围内,不需要政府干预。2、以政府失灵为标准界定政府职能的外边界。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在克服市场失灵、发挥其经济社会职能过程中出现的无效或失败现象。由于存在政府失灵,因此在克服市场失灵问题时,决不能把全部问题不加分析地推给政府。3、在存在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情况下,确定政府职能的原则包括:第一,用足市场,慎用政府;第二,引入第三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机制加以解决;第三,通过成本收益分析确定政府与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边界。4、以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为核心界定政府的职能领域。由于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导致搭便车和按市场价格分配管理成本太高,因此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应由政府进行供给或扮演投资主体。
(二)政府服务职能由单一化转向多元化
传统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整齐划一的单向供给式服务,加之公共服务本身所特有的垄断性质,公众只能被动接受,无法对服务内容和形式提出更多要求。但网络环境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环境交叉融合,使行政环境变得日趋复杂,整齐划一的服务已经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元化要求。
20世纪90年代后,治理理论在西方国家兴起。治理理论源于他们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既看到了市场的失效,又看到了国家的失效。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或制裁。社会治理就是由追求公共目标、国家和政府机构之外的专门担负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进行的治理。它改变了长期以来国家支配社会的模式,从而提供了一种社会转型的途径。
目前在西部经济发展过程中,已逐渐产生了一批拥有庞大信息资源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组织,但第三部门作用仍然受到很大限制。事实上,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组织不同于政府机关,它的生命力源于自身的品质,而不是源于外在附加的力量。行业协会或中介服务机构彼此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没有自律性、公正性和服务性的内在品质,它便难以为继。然而,政府不同,政府是一个垄断组织,缺乏竞争性。要政府自身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事实上很难做到。因而,由第三部门来承担社会的部分职能,为社会提供具体服务,远比政府到位。在东部由民间企业家自发组织的自发性行业协会,承担了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和行业的维权、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能,在促进产业协调有序发展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日益明显的功能,故在西部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对这类组织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积极倡导“政府—社会—市场”的三元治理结构模式,发挥政府、社会、市场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治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西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社会自组织能力低,社会组织化程度不高,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家阶层及金融机构的发展不充分、发育不完全,“政府—社会—市场”的三元治理结构模式不可能一步到位,在初期,可由政府部分地代行这些机构组织的职能,实现对市场更多的干预。
(三)由“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政府开展的改革运动都是以“服务型”政府为核心价值理念,更加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旨在把政府由高高在上的“主人”变为为社会提供满意服务的“公仆”。最早提出服务型政府概念的德国行政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则明确指出,自由人权思想、个人主义、私法自治以及契约自由这些观念都已经过时,是令人无法忍受的过去时代(以扩张个人自由、限制国家权力为特征的自由主义法治时代)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基本人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而是依赖于新的人权——经济上的分享权。
服务型政府就是在对政府干预的批判基础上,重新界定政府的责任范围,其功能之一就是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和有效的公共物品。相对传统公共行政模式,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结构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的变化:一是公务员责任机制的变化。公务员由传统机械地执行决策转变为积极、灵活、创新和有效率地执行决策,并导致公共管理者对自身行为的结果负责、对所属机构行为负责的责任机制;二是行政组织及其公务员责任导向的变化。行政组织及其公务员由过去间接向公众负责转变为直接向公众负责,并导致行政部门必须像企业关注顾客一样关注公众的需求,必须对多元社会主体提供良好的针对性服务;三是行政组织及其公务员责任范围的变化。换句话而言,服务型政府的责任机制发生了改变。一是任何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职权与责任须臾不可分离;二是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每一个公共服务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判明责任的归属与追究;三是有快速的责任反应能力,使政府官员背离责任的行为能通过有效的途径及时被揭露出来,从而得到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