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现代西方经济学名著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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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制度经济学(10)

本书精选的13篇代表作,集中反映了这两个学派的分析特征、重要假说和政策意义,曾为中国学者从理论上解析改革与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提供了一定参考。比如,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重新研究了交易成本为零时合约行为的特征,批评了庇古关于“外部性”问题的补偿原则(政府干预),并论证了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市场交易即使在出现社会成本(即外部性)的场合也同样有效。科斯发现,一旦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且对产权(主要指财产使用权,即运行和操作中的财产权利)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规范并不影响合约行为的结果,即最优化结果保持不变。换而言之,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归谁,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斯蒂格勒(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将科斯的这一思想概括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并命名为“科斯定理”,曾经引起我国经济学界对相关问题的广泛讨论。

三、论著内容

1.关于财产权利与交易成本的界定

产权学派的研究,主要着力于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关系研究,尤其探讨了不同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及资源配置的影响,对权利在经济交易中的作用也给予了突出的关注。这一学派认为,外部性会降低经济效率,而产权的主要功能是消除外部性,其效率正是通过将外部性内部化而实现的,产权是经济当事人进行经济活动产生的成本和收益都由自己承担和享有,从而形成对当事人行为的激励和约束,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清晰的产权为市场经济中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基本的制度约束。产权制度引导竞争、促进协作解决冲突,从而规范人们的行为,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基本信条。本书上篇集中论述了产权的概念、作用、形式,介绍了产权分析方法,论述了其在企业相关理论以及土地制度安排等问题中的应用。

科斯的文章“社会成本问题”被公认为这一领域的经典之作,该文在指出传统教条错误的同时,提出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开门见山地指出,以往的一些经济学家因袭了庇古的观点而认为损害就要赔偿,但他认为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而后在对问题交互性质的分析中,他又对传统上将外部侵害问题视为单方面问题的观点提出反对意见。外部性侵害应具有交互性,避免对乙的损害就会使甲受到损害。由此可见,外部损害交互性质的本质和核心应是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衡量双方损害价值的大小,不能简单地判断谁赔偿谁。他在文中举了一个“牛吃农作物”的例子:牛群损害了农夫种的庄稼,这里的问题不是简单的赔偿,而首先要解决的是权利的界定问题,也就是权利应该属于哪一方,只有划清了权利的边界,才能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如果权利在养牛人那边,人们就没有要养牛人赔偿的道理。这时,农夫要继续种植庄稼,就只能与养牛者商量,支付给养牛者一笔费用,或者自己出钱修一道篱笆墙,这样做对资源的配置效率没有影响,影响的只是收入流在不同产权主体间的分配。科斯交易成本为正的思想在这篇文章中也有充分地体现。在“对市场交易成本考察”一节中,科斯一开始就摆明观点,指出交易成本为零是很不现实的假定,交易成本不仅为正,而且有时是非常高昂的。全文都在围绕一个中心思想展开,即市场交易是有费用的,产权的初始界定会影响到经济运行的效率。在产权已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相互作用的各方必然会通过合约找寻到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选择根据它能带来的生产价值的增加与它的运作所带来的费用比较而定。

继科斯的大作发表之后,阿尔钦、登姆塞茨以及张五常等人的研究又大大推进了产权领域的发展,他们的许多研究成果为形成一个严密的产权经济学分析框架奠定了基础。阿尔钦把产权定义为:“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根据现行的法律和经济学界认同的观点,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以及关于他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它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例如我有一辆汽车,产权确定的不是我与汽车的关系,它确定的是我与其他人在使用这辆汽车权利问题上的关系。产权的这一定义,说明了产权是人们之间的关系,这一定义适用于所有个人相对于别人所拥有的权利。

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判断一个人的权能是否完整,主要是看权利所有者对他拥有的权利是否具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以及自由的转让权。上述权利界定的行动团体不同,使产权被分为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三种。私有产权是对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的权利的分配;对于使用权可以相容的权利的分配,我的使用并不妨碍你的使用(有外部性除外),就应该用共有产权甚至国有产权,如道路、江河等。产权安排就是确定人对产权对象各种权利约束的行为规范,以及由此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登姆塞茨进而认为,共有产权结构的企业,由于对企业权利的普遍分享,将增加管理者偷懒的激励,从而影响企业效率。他认为,在社会主义企业、雇员联盟企业,容易产生偷懒激励,增加监督成本,降低企业效益。例如,前南斯拉夫大多数企业是有雇员所有的,这种企业中雇员权利的普遍分享,导致由监督者增加偷懒所带来的损失,超过分享权利的雇员的偷懒减少所带来的收益。他还指出,即使是在非利润公司、大学、教堂、国家俱乐部、互动储蓄银行、互助保险公司等,这些共有产权结构的企业,也将发现有更大的偷懒行为。因此,他认为,共有产权会影响资源配置,降低企业效率。产权学派进行了详细说明,认为相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私有产权是一种最简单的主体清晰、权属关系清晰的产权。私有产权下,所有者作出每一项行动决策时,都会考虑未来收益和成本倾向,他们独自享有一切收益并承担为获取这些收益所产生的成本,因此与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相比,在私有产权下许多外部性就被内在化了,从而产生了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

尽管科斯在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了“使用市场机制的成本”的思想,但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才使交易成本有了比较明确的含义。其中所定义的是交易中的制度成本,因此,他在其中力图排除任何交易过程中不可能没有的物质转型成本或称技术成本。他所指的是获得市场信息、通过谈判形成交易共识从而得以签订交易契约并在契约实施中监督以及必要时调解与仲裁的费用。这些都是为了与交易伙伴之间形成合作中所必要的共同信息以及能够具体按交易发生前所形成的共同信息实施。为形成并实施这种共同信息所费的成本,就是交易这一种制度中的成本,而科斯称其为交易成本,主要是就交易过程讨论制度成本的。张五常则在“制度成本”的语义上,对“交易成本”概念作了重要界定。他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宾逊·克鲁梭经济中的成本”,他甚至认为:“严格而言,‘交易成本’的称呼并不恰当,更合适的命名应该是‘制度费用’。”不过,这个定义显得过于宽泛而使其缺乏可操作性。所以,他虽然提出了“制度费用”这个概念,但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

2.关于交易成本与产权理论的应用

产权方法的第一个应用领域是对企业制度的分析。根据著名的“科斯定理”,组织是对市场的替代,资本主义的企业首先是一个市场组织从而区别于其他微观经济机体,企业运行是有成本的,利用市场机制也是有代价的,但是,由于在企业内起作用的是行政命令,因而与讨价还价的市场相比,“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企业家不得不在低成本状态下行使他的职能,这是鉴于如下的事实:他可以以低于他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价格得到生产要素,因为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通常也能够再回到公开市场”,“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须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企业的成本通常总是要小于市场的交易成本。所以,用企业来替代市场是有利可图的,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科斯把企业定义为对市场的一种替代。

然而,阿尔钦和登姆塞茨经过分析得出,企业并没有比普通市场更优越的命令、强制和纪律约束等权利。科斯指出,企业是价格机制的代替物,在内部运行成本低于市场交易成本,并从中获得应有利润的经济组织。但登姆塞茨认为,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和外部的交易成本是很难划分的,因此,市场不能替代企业,而且这两者都不能替代价格制度。他说,市场是使出价与要价相一致,是各种权利进行交易,并找出这些交换的价格安排,但是,完成这些事情的活动是在企业之内。按照他的分析,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与自给自足相比为其他人生产是有效率的;这种效率是由于企业具有规模经济、专业化活动以及交易费用较低的优势。

科斯提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配置资源方且都需要花费代价,市场配置资源的费用叫交易费用;而企业配置资源的费用叫组织费用。科斯的观点是,交易费用,是指提供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合同费用,市场当事人之间是有摩擦的,为克服摩擦就需要谈判、缔约,并可能诉诸法律等必须支付的费用。登姆塞茨对交易费用做了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在质疑中丰富了科斯理论。这包括:(1)信息费用。登姆塞茨举例说,收集在各种不同工资率下的就业机会的信息需要时间,而时间是有经济价值的,所以人们看到的许多或者全部失业不过是,随着职位的减少,求职时间的延长而已。这正是对不断上升的信息费用的合理反映。(2)代理费用(或称监督成本)。按照科斯的观点,投资、工资、地租、管理费用是企业内部成本。登姆塞茨举了个例子:当一个人将货物搬到卡车上时,他转向装运下一件货物的速度有多快,假设他中途偷偷抽了几口烟,被举起的货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倾斜于他那边。登姆塞茨认为,这里面可能出现一种偷懒行为,而这种偷懒行为不但可能发生在工人身上,还可能发生在管理人(或代理人)和所有者身上,特别是有多个所有者时。登姆塞茨指出,这种监督是有费用的,这种费用就相当于对劳动的报酬征收一种税。按理说这种费用不是工资,不能计入企业内部成本,也不完全是科斯界定的市场成本,但确实又是一种摩擦成本,更多地具有交易费用的特征。(3)竞价费用。登姆塞茨认为,交易费用可以定义为所有权权利交换的成本。他认为,竞价差额不仅发生在股票交易所这种有组织的市场中,而且也发生在其他市场上,如一般的流通市场。(4)科斯认为组织费用仅存在于企业,交易费用仅存在于市场;而登姆塞茨认为二者既存在于企业也存于市场。

产权方法的另一个应用领域是对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长期以来,不同的土地租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家所感兴趣的问题。其中的一个传统结论是,分成制同固定租约和所有者自种相比,会导致无效的资源配置。因为在分成制下,佃农生产的产出中有一部分会被作为地租拿走,这就类似于向他征了一笔税,从而使佃农劳动和投资的激励减低。本书中张五常的两篇文章对这一教条进行了反驳。他应用产权和交易费用方法得出,只要在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的情况下,分成合约同固定租约及所有者自种一样,都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三种典型的合约中,分成合约要求地主和佃农之间达成合约条款,固定租约和工资合约下,耕作者可以独立地作出决策。一般而言,分成合约的交易费用要高于后两种。但就风险角度而言,分成合约的风险是由地主和佃农双方分担,固定租约对农业生产的风险由佃农承担,而工资合约风险主要由地主承担,因而分成合约风险低于后两种。由此得出,选择哪一种形式,主要是根据该地区农业合约的交易费用和它所分担的风险能力决定的。但由于产权理论无法量化和没有将视野充分扩大到私有制以外的所有制研究,该理论的传播和应用也有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