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融合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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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心理障碍

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和适应过程,是农民工的价值观念、心理形态和行为模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农民工作为整体必然要在城市生存下去,并向市民转变。但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工面临着矛盾的心理状态。

(一)农民工的低收入和对城市的低认同度

从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状况及他们对城市的心理态度,依据他们有没有可能留在城市和想不想留在城市并成为城市市民这两项因素来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的心理。这里所涉及的生活和工作状况主要考虑的是经济水平,包括农民工的收入状况和社会制度、政策等赋予的待遇等;对城市的心理态度主要是指对城市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现代文明的认同度。这两项内容不能完全反映农民工在该问题上的思想认识,但应当承认,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中,这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另外,这里所说的经济水平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并且在当前的情况下,农民工的经济水平是由农民工个人的收入决定的,因为由社会制度和政府的政策所带来的额外待遇非常少见。

(二)农民工复杂的心态和对城市无奈情绪

根据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心理状态对农民工可划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想留在城市也有条件留在城市,这是指经济条件比较好、有一定文化水平且有一定创业能力的人群,他们基本具备留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条件,并且在心理上认同城市,接受城市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希望在城市长期生活下去。二是有能力留城市但心理上还没认同城市。这是指从能力上说对留在城市生活没有大的问题,但是在心理上,他们一般不认同城市的生活,往往认为城市是自己挣钱的地方,到一定的阶段要回归农村并在农村创业。应该说,这部分人是有明确目标的。三是想留在城市而无能力留城市。这部分人比较向往城市市民的生活方式,在心理上也已经有了认同感,不希望自己回到贫穷的农村,但是他们在经济层面上并没有能力让自己在城市很好地生存。四是既无能力留在城市也不想留在城市,这是指没有能力让自己生活得如城市市民一般,因此他们也不想留在城市,认为城市不属于自己。

从以上四种类型看,前两种类型尽管对城市的看法截然不同,但他们有很明确的态度和目标,因此在工作和生活中会比较积极向上,心理状态是稳定的。但后两种类型就不一样了。一个是想留在城市却又无能力留在城市,也就是说他们有比较强烈的心理认同而事实上又不能做到,往往“眼高手低”,容易产生一种较严重的矛盾心态,表现得焦灼、不安,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从而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二是既无能力留在城市也不想留在城市,这部分人的内心世界比较复杂和矛盾,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可能会有在城市打工挣钱、回家过平淡生活的念头,但有一部分人是因为看到了现实差距而认同了自己的生活定位,认识到自己凭能力留在城市是不可能的,对城市、对生活会有一种无奈的情绪,容易产生自卑心理,丧失自信心,对社会抱消极态度,同样会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对农民工市民化心理形态分析,是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必不可少的研究。但随着市民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工的心理类型也会发生变化。根据不同时段的经济情况等因素,各种心理形态的农民工都有可能调整自己的人生目标,但从总体发展趋势看,后两种形态的积极转向是在向前两种转变。在这种转型加剧的进程中,城市化进程也随之加快。农民工在市民化进程中的心理形态,特别是他们存在的心理困境反映了一种社会发展现实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我们应当考虑如何在发展的进程中加快农民工的心理形态转变,这就需要人们从影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文化障碍

文化因素是阻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重要因素。首先是来自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由于中国长期存在的二元社会结构和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制度,使农民工尽管身在城市,也不能够享受城市的教育、就业、医疗、住房和社会保障,不能参与城市公共资源的分享,无权享受城市的公共社会服务,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和合法的组织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除这一系列制度性因素阻碍农民工转化为市民以外,他们还要受到一些非制度性因素的制约。虽然制度性问题是根本性的,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社会文化因素和农民工自身社会文化的矛盾心态也是不容忽视的关键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认识的偏差

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中,政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有力推动者,政府的决策引导着农民工的行为和心理活动,也引导着城市市民对农民工的心理态度。然而政府在对待农民工的问题上,往往存在很多认识上的偏差,从而导致决策上的偏差,行为上的偏差。

一是认为农民工抢了城市职工的饭碗,给解决城市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加大了压力。这是因为农民工进城就业往往与民营企业的发展相联系,农民工聚集的城市,一般都是民营经济发达的城市,而民营经济的发展是搞活城市经济的基础,这将从根本上拓展城市的就业空间。农民工的就业和城市劳动者的就业有互补的作用。当然,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及人员素质的提高,农民工与城市普通劳动力的竞争将会加剧,对城市劳动力的替代作用也会增强。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这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优化,其结果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和就业的扩大。对劳动力市场竞争中的弱者,政府应通过就业扶持和社会保障加以保护,而不能用城乡分割和市场垄断的办法加以解决。

二是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不利于城市社会秩序的管理。诚然,农民工有的素质相对较低,工作状态也相当不稳定,收入来源单一而且工资水平低下,又不能享受到社会的保障,因此,他们的居住状况也较差,大部分租住在城市的边缘或城乡结合部,一般也不被纳入社区的管理。有人认为,这些农民工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安定因素,城市的发展并不太需要这些人,要通过制度来限制这些农民工进入城市。显然,这种观念不符合现代文明理念。城市的发展需要农民工,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想办法提高农民工的素质,逐步使城市进入有序管理。

(二)城市市民的歧视性观念

城市市民阻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主要表现是歧视农民。究其根源,一是中国漫漫历史长河中的大一统思想。中国历朝历代的君主在实现大一统思想的过程中都把人口视为竞争的资源,而人口中主要的就是农民,因此,农民事实上成了统治者实现理想的工具,在封建历史中统治者从来都是看不起农民的,这种轻民思想可谓由来已久。二是中国古代所奉行的儒家文化。儒家文化传承的历史久远,其具有内倾精神,是主静的,并不积极激励人们去对外在世界寻求系统的了解。“五四”时期的伧父在《东方杂志》发表《静的文明与动的文明》,指出中国文明发源于黄河流域,那里“土地沃衍,宜于农业,人各自给,安于里井,竞争较少”。在这种小农经济生产模式下,中国大一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不断发展,中国国民的皇权主义心态也在不断强化,在这种专制制度下,等级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这种价值观念直接导致了至少两方面的后果:一是泯灭了社会的平等意识,二是造成了“身份”意识。这种价值观念不利于“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的树立,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整体程序。追根溯源,城市市民对农民的歧视可以追溯到中国这种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

农民由于生活的贫困和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在某些方面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歧视。农民工以农民身份进入城市,被一些城市市民称为是“二等公民”的自卑心理和过度的心理敏感,使他们处处抱着谨慎的态度,自觉或不自觉地回避与城市人交往,而只愿意与自己的同乡交往,因为具有相似性,如相同的工作环境、相同的经历、相同的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在老乡、亲属、朋友等群体中,他们可以获得信息与共享社会资源,共度闲暇时间。农民工的文化适应力弱,这使他们囿于习惯性的同乡交往而不愿意主动地突破这一交往圈,客观上形成了自我隔离状况,与城市主流社会、主流文化相疏离。另外,农民工自身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带有浓厚乡土文化气息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后会产生巨大的文化反差和价值观、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方式上的冲突,需要自身不断地适应和调整,并要有一种社会公民的责任感去融入城市群体中,才能完成城市化的过程。但农民工往往有“过客”心态,对城市没有“家”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只有“陌生人”的感觉:城市再美丽,建筑再雄伟,环境再干净,那也是城市人的城市。

三、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我国城乡关系的显著特征。社会结构一直是社会学理论的重要概念。特纳在《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一书中谈到:帕森斯从社会系统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结构,并认为社会结构就是社会“制度化的互动模式”。但大多数情况下,被用得最多的定义是:所谓社会结构是指“在整体社会中的各基本组成部分之间的比较稳定的关系或构成方式”。有人认为,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和维持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一)分隔城乡的户籍墙还没有完全推倒

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把整个社会一分为二:农村人和城市人分别具有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且不能随意转换。直到改革开放30周年后的今天,户籍制度虽然有了很多改革,但这堵户籍墙仍没推倒,农民还不能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城市居民仍然享受着比农民多得多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二)户籍管理制度和城市就业、保障制度仍在延续

户籍管理制度仍然限制着农民脱离农村进入城市。在农村,户口制度与土地相联系,在城市,户口制度同就业机会相关,仍然限制着城市和农村两方面的人劳动工作的条件和机会,而就业保障制度却保持着城市市民就业的广泛垄断性,限制和排斥着农民,使农民进入城市就业只存在有限的被城市放弃的选择余地。也就是在次属劳动力市场寻找自己的安身立命的工作。同时,伴随着户籍制度衍生出的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等也成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制度性障碍。由于改革开放和城乡二元结构社会的松动,农民获得了流动的权利,准许进城就业,但却难以在城市中落户生根。究其原因,是农民工的角色与身份的错位。角色是按社会规定用以表现社会地位的模式行为。角色是身份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地位的外显形式。角色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发生变化,但身份却往往需要制度的认可。一般说来,当一个人获得了某种职业,他就具体地扮演这个社会角色,随之也获得了相当的社会身份。可这种角色转换和身份转换的一致性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却不一致。从角色看,他们扮演的是工人,已经基本上像城里人那样生活和工作着,但他们未被户籍制度认可,未被城市居民所认同,身份仍然是农民。“制度安排的惯性使改变了生活场所和职业的农民仍然游离于城市体制之外,从而造成了流动农民工的生活地域边界、工作职业边界与社会网络边界的背离”。有学者指出,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可称为三元结构或“双重二元结构”,即在农民与市民之间出现了第三个社会群体――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农民工的这种尴尬境地被社会学界概括为社会结构的第三元群体,可见,农民工既不完全等同于农民又不能等同于市民,他们既是离开了土地的农民却又是没有融进城市的市民。这从农民工有别于传统村民和城市市民的生活方式可见一斑。在居住上,他们形成了自己特殊的社区,很大一部分人居住在城乡结合部或流动人口聚集区,形成了“都市里的村庄”。在消费上,他们的特点是节俭和攒钱回家,他们虽然生活在城市里,但主要消费却不在城里,而在农村。这一现象充分表明,由户籍制度导致农民工角色和身份的不一致,是农民工融入城市之难的一个最大的障碍因素。

四、农民工市民化的制约因素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劳动关系所具有的直接性、普遍性、具体性和本质性的特征决定了劳动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劳动关系状况直接影响到农民工进入城市之后的其他社会关系,也直接决定了他们的融入程度。下面,我们就从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安全、社会保障、二元劳动关系这五个基本维度对农民工的劳动关系状况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对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制约。

(一)农民工收入低难以融入城市

农民工进入城市的主要目的是“挣钱”,但劳动报酬的实际情况却并不能让许多人满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工资收入低。有较权威的资料显示,企业普遍职工的年均月收入只是1200元左右,而农民工的年均月收入仅为800元左右。也有机构对进城务工青年收入状况进行了调查,他们的月收入在600~800元的占53.3%;800元~1200元的占11.2%。还有机构专门对北京市农民工作了调查,他们的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占76.5%,其中600元以下的占20.4%。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据权威机构调查显示,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上1000亿。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中,要数建筑业拖欠最多,有资料显示,前几年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例高达70%之多。不仅如此,国有企业总体劳务结算率仅为50%。近两年来,中央三令五申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设立举报制度,但仍有一些地区企业和单位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也有调查资料证实了这一点。有资料表明,23.8%的农民工把“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看做外出打工经历中最大的困难。三是工资增长缓慢。有调查资料显示,10年来,有的地区的农民工平均工资仅增加不到100元,低劳动力价格也是近两年沿海地区持续出现“民工荒”的主要原因之一。有问卷调查农民工目前最大的期望是什么时,60%以上农民工回答是要求增长工资。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农民工在城市首先要满足其基本的自下而上需要,如果没有经济上的保障,在城市生活都将成为问题,融入城市自然就难上加难。从这个角度来讲,农民工的经济条件对其融入城市的广度和深度都起到决定性作用。而目前农民工的经济收入水平还远不足以让其在城市安身立命,正常生活。每月有限的几百元收入,除去自己日常生活中的“必需性消费”,还要想着自己的亲人所需,用节省攒下的钱再去支付建房、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急迫性支出”后,往往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消费能力几乎无从谈起,即使对没有家庭负担的农民工而言,他们微薄的工资在城市的消费水平面前也显得捉襟见肘。由于低工资所导致的经济窘迫决定了农民工整体的生活方式还是封闭的、单一的,其工作的价值仍主要体现在生存方式领域,融入城市对他们而言还是一件遥远的事。

(二)农民工劳动时间长难以融入城市

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是最为普遍的现象。据一些社会调查机构调查的资料表明,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劳动时间平均每天在10小时以上。最长有时达到14小时。还有调查资料显示,80%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0~14小时,40%的人几乎没有休息日。有权威机构抽样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在国有企业中,还能做到四班三运转,但到了改制企业就变成了三班三运转,而一些私营企业竟然是两班两运转。在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的占80%,还有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超长时间问题。如果严格按照《劳动法》,很多企业就活不下去了。

时间是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基本前提。通过以上资料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对绝大部分农民工而言,除了人之必需的基本活动(睡觉、吃饭等活动)时间之外,工作是他们在城市里的主要状态。用人单位从赚取利润的角度,当然是愿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而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选择用较长的劳动时间换取更多的收入。这样一来,他们用于娱乐休闲、接受培训、社会交往等社会活动的时间就被大大压缩。而且,每天10小时左右的劳动已经让他们身心十分疲惫,余下的有限精力还要处理各种各样的生活琐事,第二天又要继续上班,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抓紧有限的、归自己支配的时间休息一下。对他们而言,这是最为理性的、无奈的选择。笔者曾参与一项关于农民工培训方面的调查,当时问及为什么不愿意参加培训时,农民工的回答基本是“干了一天活,快累死了,哪还有什么精力”或“参加培训又不能帮着挣钱,还不如闲着歇会儿”。如果从想当然的角度出发,我们或许有批评他们的理由,但从他们的处境看,从人的基本需求出发,这应该是他们最为合理的态度。正因为他们在支配自己时间方面的不自由,就使得他们不能像正常的城里人一样,恰当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通过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去享受现代化都市的各种便利。从这一点上讲,时间支配的不自由已经形成了都市生活对他们的排斥。

(三)农民工劳动安全没保障难以融入城市

安全事故和职业病是农民工在劳动安全方面面临的最大威胁。农民工群体是安全事故的主要受害者。有权威调查资料表明,非公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占伤亡总数的80%左右。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绝大多数,屡次发生的生产重特大安全事故,失去生命的主要是农民工群体。职业病对农民工的危害也相当严重。卫生部部长高强在“2006中外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论坛”上强调,我国的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职业病的发病人数和因职业病而死亡的人数都居世界的前列。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我国患职业病人数超过5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一半以上,由于一些企业不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农民工苯中毒、患矽肺病死亡的恶性事件触目惊心。

目前,分布在采矿业、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工占总体人数的55%,而且农民工大多从事城里人不愿干的工种,如施工作业、井下挖掘、化工有毒有害、环卫清洁等岗位。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据调查,在建筑行业,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只占40%左右,时而发一些劳动保护用品的占20%左右,从未发过劳动保护用品的占15%左右,造成大量农民工处于劳动强度大、劳动保护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其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高,尤其是经常面临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的危险。当事故发生时,农民工不得不付出自己的身体(一部分)甚至生命的代价,农民工现在从事超时的、对身体有害的劳动实际上是对未来劳动力的透支,也许现在没有什么严重问题,等到他们年老以后,当初身体透支的后果就会暴露出来,而雇佣他们的单位、老板并不会补偿他们的损失,从而为其未来的生活埋下诸多隐患。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李强教授将这种剥夺称为多阶剥夺。无论是安全事故还是职业病都让农民工的生命本身处于危险状态,这样一来,他们对融入城市的预期自然就会被大打折扣。

(四)农民工没有社会保障难以融入城市

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为职工买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但实际上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的法定权利谁都难以得到保障。据权威机构抽样调查表明,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为20%左右。虽然农民工参保的通道是敞开的,但因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总体参保率不超过20%。就单一险种而言,目前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3%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20%左右。据有关部门统计,农民工看病的人均支出很低,他们所就业的单位为他们看病的支出却不足100元。有调查数据表明,80%以上的农民工生病后单位分文未付,只有10%的人得到过单位支付的医疗费。

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险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保障待遇。农民工平均不到30岁,小病发病率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风险较小,但由于收入低,对大病风险的抵御能力十分脆弱,极易因大病住院而陷入贫困。农民工生病时,由于无法承担城市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硬挺,或者到游医和其他私人诊所看病。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执行规定,雇主按所雇员工工资的20%的比例缴纳保险金,个人缴工资的8%,记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农民工虽然眼下吃“青春饭”,养老问题不尖锐,但如果没有建立有效的养老机制,几十年后这些人的养老问题无疑是政府、社会和家庭的一个沉重包袱。许多农民工由于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和生病治疗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遇到困难也不能及时得到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机制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城里生活工作的农民工群体并不能像其他城里人一样享受到这种制度性福利,这就直接导致生活在充满风险工作的城市社会里的农民工不能真正融入城市。

(五)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间接劳动关系致使其难以融入城市

现在有许多农民工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形式的用工制度最大的特征就是劳动者与劳动力的分离,于是在用人单位内部就形成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所形成的二元劳动关系,这种二元劳动关系格局导致了公共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用人单位在成立职工组织(如工会)或举办各类活动时,只把那些具有直接劳动关系的员工计算在内,而那些劳务派遣的员工则被排除在外。于是就出现了“一企两制”的局面,当其他员工参加各种活动时,那些劳务派遣的员工在更多时候只能作为观众在一旁观望。一位企业领导坦言:“我们忙得过来就把农民工吸引进来,有时都管不过来,哪有时间顾得上农民工。”用人单位是农民工接受再社会化的主要场所,而单位内部因为劳动关系性质,人为地将员工分为两个待遇不同的群体,只能加大对农民工的排斥,增加融入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