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司法工作者的思维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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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本应严惩的罪犯为什么要从轻处罚——辩证思维法(1)

这是一份交通肇事案的判决书。其理由部分是这样表述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汽车司机,忽略交通安全,违犯了《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二项‘通过繁华街道交岔路口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和《北京市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机动车在距离交通岗位五十公尺以内不准超车’的规定,造成撞死二人的重大事故,后果严重,责任重大,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严肃法纪,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表现较交通秩序,本应从严惩处。但念被告人冀某平时工维护首都好,第一次走这条专线,道路不熟,肇事后积极抢救,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判处……”

这份判决书写于1979年,所以没有引用刑法条款。上述理由部分分析得深入细致,有理有据,体现出了案件的个性。“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事故,后果严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通常是交通肇事案的共性。但被告人“平时工作表现较好,第一次走这条专线,道路不熟,肇事后积极抢救”,这是它不同于别的汽车肇事案的地方,应该说是本案的个性。

这里把具体案件的共性和个性结合起来,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进行综合分析,就是运用了辩证思维的方法。

所谓辩证思维法,就是指人们在加工制作感性具体以形成思维抽象,又进一步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的过程中所运用的思维方法。

辩证思维的最根本特点是把对象看做一个具有多样性的统一整体,从其内在矛盾的运动、变化、发展中考察对象,以便从本质上完整地认识对象。

辩证思维法属于辩证逻辑研究的范畴。辩证逻辑是研究人们认识真理过程中思维运动发展的形式及其规律的逻辑科学。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1)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问题。这种规律既要体现出唯物辩证法最一般规律的作用,又要体现出辩证思维自身的特殊性。

(2)辩证思维的形式问题。这种形式不是思维的“外在形式”,而是包含有深刻内容的形式,是与人的认识过程密切联系着的形式。

(3)辩证思维的方法问题,这主要是指分析与综合相统一的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统一的方法、逻辑的与历史的相统一的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等。

辩证逻辑是研究理论思维的科学。研究和掌握辩证逻辑,能使我们的思维深刻地全面地把握认识对象,彻底克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提高人们的辩证思维能力,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重要方法。

辩证逻辑是一门正在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辩证思维科学,其研究内容也较广泛。本章主要结合司法工作,简单介绍几种主要的辩证思维方法的一般知识。

(1)分析与综合相统一的方法。

这是辩证思维方法系统中的重要思维方法之一。分析是在思维中将一个作为有机整体的事物分解为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加以考察,并从中获得具有普遍性本质的认识方法;综合则是在分析的基础上将各部分、方面、层次的属性在思维中组成一个有机的、多样性的统一整体的方法。

分析与综合是方向相反的过程,但不是彼此孤立的。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渗透的。分析是综合的基础,综合是分析的前导;分析离不开综合,综合也离不开分析。一般说,对事物的分析,正是为了对事物的综合,以达到对事物更正确、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事实表明,在思维过程中,总是包含着最初的综合、分析和再次的综合。如果只分析不综合,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反之,如果只综合不分析,对事物就只会有混沌的表面认识。只有通过不断的综合、分析,分析、综合,才能使认识不断地深化和完善。

分析和综合可以说是思维过程的核心,任何思维过程都离不开分析和综合。无论认识什么事物或解决什么问题,都要经过多阶段、多层次的分析和综合,我们司法工作也不例外。某市检察院刑事检察处通过对多起刑事案件出庭公诉过程的分析,综合归纳出了在法庭上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一般规律:

①从事实的认定上进行辩护,主要是在被告人拒供,供证有矛盾,或使用间接证据定罪的案件上,往往会利用案件的次要矛盾来否定其犯罪事实。

②从主观动机、目的上进行辩护,主要出现在特定的动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几种犯罪,通过否定其特有的动机目的,进而否定其犯罪构成。如呼喊反革命口号,不供认有反革命的动机目的;以赢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不承认其赢利目的等等。

③从案件性质上进行的辩护,主要发生在容易混淆的犯罪上。如抢劫与抢夺、强奸与流氓、杀人与伤害致死等。有的把过失犯罪说成是紧急避险、意外事件,把犯罪未遂说成是犯罪中止等,以此来混淆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④从犯罪的情节上进行辩护,往往强调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认罪态度好,以此来否认犯罪的严重性。从客观上寻找犯罪的社会根源,往往强调受不正之风的影响、规章制度不健全等。从被害人身上寻找犯罪借口,往往强调被害人作风不正,品行不端。从被告人方面寻找从轻处罚的条件,往往强调被告人出身好、表现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等。

⑤从适用法律条款上进行辩护,往往把主犯说成是从犯,或过分强调犯罪中止、未遂、后果不严重、被告人精神状态不好等,混淆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条款适用的界限。

⑥从诉讼程序上辩护,往往提出侦查工作有刑讯逼供行为,强制措施不合法,超过法定时限等,以否定案件的合法性。

⑦从其他不涉及定罪量刑方面进行辩护,如提出起诉书中哪个字错了,表述的案发地点不确切,时间过程不精确等。

通过分析、综合,掌握上述法庭辩护的一般规律,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辩护人所提问题进行辩驳,更好地发挥国家公诉人的作用。但在运用规律时,又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特点,确定该案件的辩论重点,才能取得主动权,这也是辩证思维方法的要求。

办案中我们分析、综合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不应局限于单一因素。因为事物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复杂的。各种案件尤其如此。所以思路要开阔,思想要活跃,养成分析、综合的习惯,才能抓住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而不致被某些非本质现象所迷惑。

(2)逻辑的与历史的相统一的方法。

这是思想的逻辑与客观现实发展的历史以及思想本身发展的历史相结合的方法,是认识方法、逻辑方法和历史方法相一致的思维方法。

所谓“历史”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是客观世界自身的历史发展过程;其次,是指人类变革现实的实践活动本身的历史发展过程;最后,作为客观现实自身的历史发展过程的反映,是人类认识历史发展的过程,即人类的认识史。

所谓“逻辑”,是指思维规律和思维形式,如概念、判断、推理和理论体系等主观的东西。

逻辑的和历史的相统一方法,是说历史是第一性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东西;逻辑是第二性的,是历史在思维中的反映,历史是逻辑的客观来源和依据,逻辑要以历史为原则和准则。

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既是一条辩证逻辑的基本原则,又是辩证思维的一种重要方法。这种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应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颁布施行以来,已经历了十多个春秋,它在打击和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