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三维信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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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政府信用监管(3)

经济践约监管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是降低信息不对称,防范信用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的重要保障。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信用交易比较普遍的时候,这种经济践约监管就变为日常需要,不可缺少了。市场信用交易越普遍,经济践约监管的专门存在就越必要。所以,我们从现在开始,在各部委就要设立专门的经济践约监管部门,应该着手调研我国市场信用交易的基本行为和规律,制定必须遵守的交易规范,确定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不良信用交易的惩罚规则与措施,确定保护信用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内容与边界。

(四)政府信用建设的重点——合规信用监管体系

政府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是指形成设立监管机构、制定监管规则、确定监管内容等一系列监管机制的过程。其中,政府信用监管内容建设,正如上节所述,主要应包括诚信度监管、合规度监管、经济践约监管。上述三度监管,最重要的是合规度监管。换句话说,政府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重点就是合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六、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本作用

总体上说,政府的作用是实施社会信用体系法规、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同阶段的作用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同阶段,政府的作用不同。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期,政府管理作用的核心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开放共享。这个阶段政府监管力度大一些。政府要规划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的推行者和法律环境的维护者。

中期,随着社会信用体系法规和市场的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发展。首先是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数据系统的民营化。民营化可以采取股份制改造、国有股减持转让等方式,真正使产权明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参与市场活动,自求生存和发展。同时,政府应该引导民间资本,利用社会信用体系企业联合或者新设股份制企业等方式,建设新的基础数据库企业,以此在基础数据市场领域引入竞争机制,让国内基础信用数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后期,政府作用的重心要放到保护企业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和保护隐私权上。

在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国际化和竞争激烈化的趋势下,政府需要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将是妥善解决保护国家信息安全,抵御外国社会信用体系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冲击,和社会信用体系国际化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领域必须对外开放的矛盾。要积极通过竞争促使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企业的发展壮大,使本国企业能够抵御外国企业的冲击,同时要遵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使用等环节的不同特点,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对外开放。对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领域的经营开放应加以一定的限制。信用产品设计、评级评分模型开发等信用信息加工领域,可适时对外开放,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企业的技术进步。

(二)信用文化与政府的导向

我国社会信用是从诚信缺失、社会对诚信意识与文化需求强烈、呼唤诚信、提升社会信用环境开始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道德文化建设与信用交易活动的经济制度安排,是有浓厚中国特色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信用的基础是“诚信”,涉及文化、道德等社会多个方面;信用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涉及法律、管理等社会问题。

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首先要从信用文化做起。在市场经济中,一切经济活动都是由交易活动具体实现的。企业和个人是各种交易的主体,必须遵守公认的、共同的交易规则,也就是诚信原则。所以在市场经济中,一般社会关系中的诚实守信道德规范和行为原则与经济活动的交易规则要紧密地统一起来,这就是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这正是像我国这样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所缺乏的,也是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正因如此,在建设我国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要确立并大力宣传诚信原则,并且以诚信为本建立市场经济下的各种交易规则,以诚信为本进行各种交易活动。具体而言,就是要营造全面的信用文化,包括人们的信用意识与信用观念,以及信用行为规范、信用交易规则和信用交易方式等。

社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要以文化为支撑,并满足我国的国情。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形成行业性和区域性两大信用信息体系互相补充的格局,同时也存在信息相互封闭、交流不畅的实际问题。目前大部分部委都在建设自己的数据库,但是由于缺少相关法律以及部门利益的存在,这些数据库并没有相互连接起来,其数据也不对外公布。目前各部委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数据库有中央银行贷款登记结算系统、商务部建立的外贸企业数据库、工商总局建立的企业注册信息数据库,等等。

这些数据库的完善必须以信用文化为基础,满足我国的基本国情。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时间与过程。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涉及社会的多个方面,需要面对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博弈。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过程,远不是作为一个经济问题能又快又简单地解决的。信用问题说到底涉及的是社会各界在社会活动中的信用关系。信用的好坏、信用关系的优劣,说到底也是要靠参加信用活动的主体自己去建立与维护的,而不是靠法规的强制、政府的管制来建立与实现。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是建立在社会各界因信用而带来的利益平衡基础上的,这个平衡过程是市场自发调整实现的,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大体估算,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建立可以用大约五年的时间来完成,而信用文化体系的有效运行则需要更长时间。

七、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具体任务是什么?

政府信用监管怎么管?从哪入手?具体任务与职责是什么?

主要是建立统一、全面的规划,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统一组织立法,推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带头使用信用产品与服务,推动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推动专业信用管理教育的发展,加强社会诚信宣传等。

(一)统一全面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

政府已把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到国民经济发展纲要。信用制度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不是在某一个领域可以一蹴而就,需要国民经济的综合发展,需要社会发展目标的长远规划,需要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的综合发展。

过去,很多部委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着相应的信用活动,并且出台了很多具体的与信用相关的管理规则与实施办法。这种自然形成的信用管理职能与分工,是在需求中应运而生的,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

但是,社会对信用的重视以及信用活动的迅速发展,要求对全国的信用活动统一管理、规范一致、加强力度、协调发展。因此,仅仅保持这种分工就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市场形势的需要。现阶段,社会各界均已高度重视信用,对信用的认识及对信用管理的需求有了质的飞跃。政府应顺势加快信用管理产业政策的制定与推行、地方信用建设模式的试点、信用文化的培育等框架性基础工作。

(二)政府统一组织立法

政府组织立法并执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信用、维护信用。信用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基础,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活动提供完整、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标准,指导和保障社会信用活动与行为健康、有序地发展。从常理看,一般的制度应包括法律制度、行政规定与规则、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社会习惯与习俗等。我国信用立法与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也应毫不例外地包括这些内容。

本文认为,在信用立法方面,主要有两大类工作,即对现有的信用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相关信用新立法。

在修改与确立信用立法方面,本文认为应借鉴国际经验与遵从国际惯例,并考虑中国民情与历史沿革。主要的工作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的数据源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于向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的惩罚。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应向欧洲的“数据保护法案”、美国的“诚实租借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和“平等信用机会法”等法案学习。

——建立与界定商账追收的法律与法规,其中应包括允许各级工商局开放商账追收类信用管理公司的注册,明确用法律或信用手段进行商账追收的程序与行为约定,对消费者个人及企业法人的追账手段约定。这方面应向美国的“债务催收操作法”学习。

——修改已有的部分授信机构的信用管理规则,如“担保法”、担保规则与实施细则、贷款通则、信贷管理规定等。注重平等授信、公平授信、合理授信,鼓励诚实守信。

(三)推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共享

信用信息开放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其发展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系统性和政策性,而目前由于体制上的原因,管理多头、分散,政策不一。目前各地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个人征信服务的企业已有上百家,但整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缺乏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和基本的服务规范,极大地影响着信用行业实现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报告的自动化,也制约了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政府部门在实施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行业协会在提供行业服务时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应依法公开,及时纳入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实现社会共享,并做好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涉及信用信息的征集与管理、公开与使用,政府需制定具体的政策,提供原则,并且这些政策与原则必须是公开和透明的。

联合征信机构要做好与信息提供单位的系统接口等工作,并搞好信用信息的处理与加工。要建设社会信用信息自主申报和核定接收系统,使企业和个人通过此系统能方便地向联合征信服务机构提供自身信用状况,以及失信当事人的相关失信记录。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开展信用产品、信用服务的技术标准研究、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国际征信组织和国内外征信服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吸收国内外先进成果,不断提高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的建设和服务水平;要积极与信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协助其完善信用服务,搞好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工作,共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四)带头使用产品,推动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

信用管理行业是在现代经济发展后进一步的社会大分工下形成的,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必要部分。与其他行业相比,该行业的主要分工职责是为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活动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促进整个社会信用活动高效、快速、规模发展,规范和约束微观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不良信用行为给予惩罚。健全的信用管理行业是健康的社会信用与信用活动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目前,在我国,最缺乏的就是一个形成体系并粗具规模的信用管理行业。

要加快建立和发展专业化的征信公司及其信用数据库。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最关键、也是我国最缺乏的就是专业化、规范化、粗具规模的征信公司及其数据库。信用数据库是对经济主体的各种各类社会信用活动的记录。这些记录是档案、是信息、是公告、是约束,是社会信用体系基础的基础。没有信用数据库,信用管理就无从谈起。

应开放民营的和外资经营的信用管理机构,允许其经营包括企业、消费者信用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商账追收)和信用保险在内的信用管理业务,以满足我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管理需要,平衡发展我国信用管理行业,缩短我国信用管理行业与国际的差距。

政府部门要对个人或企业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在进行政府采购、土地交易、投资项目、基建项目的招投标、人事人才聘用和评估时,都应提倡使用专业信用管理公司、评估公司的专业报告。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督、资质认定等管理事务中,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要逐步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及信用报告。

(五)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制度

众所周知,构成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中介机构必须公正、客观、守法,并且必须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产权明晰的企业,否则它们就没有维护信誉的积极性。

要保证这一点,政府必须为各类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创造规范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国际知名的信用评估公司(如穆迪、标准普尔)的发展经验,该行业还必须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完善的“同业互查”制度、行业内谈话制度和通报制度等,这样才能使中介机构发挥更好的作用,并逐渐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退出机制不完善是国内许多中介机构面临的问题,政府必须担当起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这一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