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三维信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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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政府信用监管(1)

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需要信用环境与秩序,我国加入世界经济循环需要信用交易与信用能力,我国逐渐成为世界强国需要信用形象与信用管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启动,信用理念已日益深入人心,建立信用制度、加强信用管理已为社会必需。政府建立信用监管体制、发挥信用监管作用责无旁贷。

一、什么是政府信用监管?

政府信用监管(GCS,Government Credit Supervision),就是政府对监管对象的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实施的综合监管。

人们认为信用监管分为很多领域,很多政府部门都在监管,准政府部门包括行业协会等也在进行行业监管,认为这之间交叉、重复,无法界定。但实际上,所有的信用活动都是三维的,每个部门的监管都涉及信用三维的监管,如工商局的监管包括对其监管对象的诚信度管理、社会关系的合规管理和经济交易下的合同管理;税务局的监管包括对其监管对象的诚信度管理、社会关系的合规管理和经济交易下的纳税管理。这样看来,似乎各监管部门都有重复的地方,但实际上都是为各自的监管目的服务的。哪些是容易被监管部门重复监管的,哪些是各个部门独特的,可以用信用三维的概念区分。

所有的信用监管都可以从三维信用理论认识;所有的信用监管内容也无非都是三维信用管理;所有的信用监管制度与措施也都是针对三维分别制定的。

不论是哪个维度的监管,监管的主体都是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监管对象是企业和个人。

二、为什么要进行政府信用监管?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为什么要进行政府信用监管?如何看待和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这是社会关注与议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一)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战略性制度安排

在市场经济中,社会经济关系往往表现为信用关系,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是建立在诚信原则基础之上的信用交易,例如赊销、消费信贷、信用卡、信用证、债券等。这些信用交易扩大了市场,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各种各样的、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基础上的经济,是以信用为纽带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经济形式。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与基础,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启动器,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动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为市场经济活动与交易创造工具与基本条件。信用提高了经济活动的质量与效率。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

随着信用活动的广泛发展,信用对经济的影响与作用不断扩大,整个经济活动日益信用化。经济信用化程度与经济发达程度密切相关,信用活动总规模与信用交易结构深深影响着经济增长,甚至影响和决定着经济周期的变化。因此,信用建设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经济发展问题。

各种各样的信用活动与信用交易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风险。由于失信破坏交易秩序,可能给交易对方、甚至社会带来损失,因此,信用活动与信用交易在强调以诚实守信为根本的同时,更要注重对信用风险的识别、防范与控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在信用交易与信用活动逐渐形成规模的条件下,建设并且有效运行一套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信用建设不仅是经济发展问题,更是社会管理问题。

中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中华民族讲信用的传统源远流长。但是,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信用缺失严重,在信用经济活动以及社会一般交往关系中,存在着诚信原则被丢在一边的现象。究其原因,是由于从近现代以来,我国社会几经剧烈变迁,新旧制度交错甚至冲突,制度存在缺陷,社会各经济主体利益边界模糊,往往失信者不受惩罚,守信者得不到回报,造成信用关系与信用交易秩序混乱。特别是受原有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信用基础十分薄弱。

在计划经济时期,全社会的经济活动都是由国家计划安排实现的,国家是社会关系与经济活动中的唯一主体。企业和个人都从属于国家,他们在国家计划的层层安排下,进行具体工作,不独立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也就不需要应用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虽然仍是做人的原则,但是并没有直接应用于经济活动中,没有和经济交易规则结合在一起。

在市场经济中,一切经济活动都是由交易活动具体实现的。企业和个人是各种交易的主体,必须遵守公认的、共同的交易规则,也就是诚信原则。所以在市场经济中,一般社会关系中的诚实守信道德规范和行为原则与经济活动的交易规则紧密地统一起来,这就是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这正是我们这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所缺乏的,也是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正因如此,在建设我国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大力宣传与确立诚信原则,并且以诚信原则为本建立市场经济下的各种交易规则,以诚信为本进行各种交易活动。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建立一套新的社会管理制度,管理与维护社会秩序及环境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最终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人类诉求。

(二)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政府推动

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认识,目前并不统一,主要表现是认识高度不一样,认识角度不一样,认识内容不一样。有人认为这不是关系国家发展的重要问题,有人认为是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有的认为应该是市场自发解决的问题,有的认为应该是政府推动的社会管理制度建设问题等等。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作为大国、强国屹立于世界的一个战略性制度安排。这个问题不应该,也不可能交给市场自发解决,照搬西方经验,认为别人有的,西方人有的,我们就要有,西方没有的,我们就不能做,这在社会科学、管理科学来看,是教条可笑的,是不实事求是的。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中国富国强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创新制度,是要由政府推动、全面建设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存在着固有缺陷,从社会信用管理角度看,市场体系不可能解决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必须由政府来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统一与协调社会信用体系的各个构成。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集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社会综合机制,是由信用立法与执法、信用管理行业运行惯例与约定、社会信用行为与道德规范、不良信用惩罚机制、诚信教育等多个子体系共同作用、交织形成的社会综合机制。

在这一社会综合机制里,各子体系都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方面,它们的活动内容和职责各有侧重和不同,彼此之间既无法相互涵盖,又有所交叉。例如不良信用惩罚机制的运行就要在相关立法的约束下,体现自己的特点和运行原理。另一方面,由于活动主体的不同和行为目标的差别,各子体系间及其内部还有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有一个部门去统一、协调社会信用体系的各方各面,以保证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平衡发展和效率的最大化。

政府是一国政策的制定者,经济发展的倡导者,也是制度的选择与决策者。

其职责就是站在国家的高度上,从整体出发,不局限于某一方面的利益和要求,统一和协调社会的所有资源和各个部门,实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因此,由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各个构成进行统一和协调,是最合理的选择。

引导两步并做一步走,促进社会与经济全面发展。信用问题说到底涉及的是社会各界在社会活动中的信用关系。信用的好坏、信用关系的优劣说到底也是要靠参加信用活动的主体自己去建立与维护,而不是靠法规的强制、政府的管制来建立与实现。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是建立在社会各界的因信用而带来的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的,这个平衡的过程是市场自发调整实现,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信用活动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过程,可以说是两步走。

第一步是“信”,即立信,主要是建立市场经济交易规则,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打造市场经济环境。这个阶段是一个历史过程,在西方发达国家历经了近一个世纪。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们在原始积累初期,经历了假、骗、诈等失信经营——暂时获利——丢掉客户——最终丢掉市场的过程。在市场的教育下,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失信的危害,承认了诚信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性,开始把诚实守信作为经营者的生命,把品牌、信誉结合在一起视为经营之本。经营者重视诚信,社会呼唤诚信,诚实守信成为社会共同追求的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成为社会行为准则的一部分,成为可以立足于社会的资源与财富。

第二步是“用”,即信用,把已确立的信誉利用起来,把已立住的诚信资源的作用发挥出来,去创造更多的财富。这个阶段是生动的,是活跃与发展的,西方发达国家用近乎整个20世纪来经历与刻画。此间的社会各经济主体,特别是经营者们在维护诚信的同时,在尊重诚信道德规范原则的基础之上,广泛使用信用手段生产与经营,信用交易与信用活动普遍发展,信用活动拉动了投资与消费,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增长。

中国的经济发展令世界瞩目,中国创造了举世罕见的速度与模式。要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腾飞的中国就不可能再走西方国家曾经走过的一个半世纪的漫长历程。中国应缩短进程、两步并作一步走,即一方面宣传诚实守信、树立诚信道德规范、整顿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积极发展与扩大信用交易,以此拉动经济增长。目前,我国经济信用化程度很低,信用交易渠道与手段很少,信用活动总规模很低,信用活动的发展与经济发展不匹配,信用资源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远远没有挖掘出来。应从发展战略的角度认识这个问题,制定具体的政策,改变这个局面,在新时期创造出新模式、新思路,为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做出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推进道德、产权制度、法律环境的建设。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一种精神与原则,是在社会交往与社会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原则。在社会一般交往中,信用主要指社会交往主体遵守诚信原则,守诺践约,获取他人信任。这种信任撑起了整个社会运行的信用环境,是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诚实守信是每个企业和个人都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原则,是为自己积累起来的重要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与财富,是文明、进步及发达的标志。

市场经济发达与成熟的根本标志是以产权作为交易对象加入到交换过程中来,即产权的市场化。实现产权市场化才能使市场经济原则真正贯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人们的借贷理念、消费理念、信用风险理念、破产理念等与信用制度关联度极强的理念,以及大量生产、大量销售的信用产品,若没有产权的概念将难以支撑。此外,银行信贷、上市公司融资,也都要以产权界定为基础。可见,清晰的产权是基础,没有明确的产权,经济主体就没有成本核算的动机和压力,没有信用意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就毫无保障。

因此,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必须进行产权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而这所有的一切工作,在当前的中国国情下,都必须靠政府的大力推动。

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首先就是要建设相关的法律环境,同时,完善的法律法规也是社会信用制度健全、成熟的重要保障。例如,征信行业的发展,必须有关于征信数据的法律和法规作为约束,以协调征信业对数据开放的需要与公民享有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对金融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则严格规范了它们的各项信用活动,从而保证了信用交易的有序进行和信用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欧美发达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一系列的信用法律法规,对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有关环节做了具体规定,保障了这一体系的健康发展。而在我国,对金融企业的立法尚不成熟完善,对信用管理行业也缺少相关法律的约束和指导。

因此,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大力推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法律环境的完善。

三、由谁来监管?

政府信用监管是长期任务,应有常设机构,专司其职。国家层面应设信用监管委员会,各行政职能部委应设信用监管司、局。

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是艰巨的,是历史性的,是百年大计,市场经济在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需要信用环境与信用秩序。信用建设将伴随着市场经济建设逐步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信用建设的内容与重点要求亦有不同,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信用监管将是长期的、艰巨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为了实现与完成这一长期、艰巨的任务,就必须建立长期存在的管理机构,以使其职能长期延续并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