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三维信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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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良好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途径,是利国利民的战略国策。了解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与现状,有利于把握与拓展现在,创新发展未来。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

我国的社会变迁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建立有着内在特殊性,因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有着特殊的背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管理与现代市场经济改革的共同需要。

(一)社会管理需要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计划手段对经济活动的调控和监督逐渐弱化,但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信用体系还非常不健全,因此,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缺失对于市场经济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的阻碍日益突出。

主要表现在:内部经济秩序混乱,信用严重缺失,假冒伪劣问题、企业间三角债现象、拖欠问题、偷、逃、漏税、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现象严重,信用观念、契约意识淡薄,失信于人屡见不鲜,导致经济信用严重梗阻,社会经济无法正常运行;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由于一些商家违反诚信的基本准则,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处置不当,也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影响,引发了诸如专利仿造、盗版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以及对外交往中对外支付、贸易结算、资本往来中的种种有意或者无意的失信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中的信用形象。

中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中华民族讲信用的传统源远流长。但是为什么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信用缺失严重,在信用经济活动以及社会一般交往关系中,存在诚信原则被丢在一边的现象呢?究其原因,是从近现代以来,我国社会几经剧烈变迁,新旧制度交错甚至冲突,制度存在缺陷,社会各经济主体利益边界模糊,失信者往往不受惩罚,守信者往往不得褒奖,信用关系与信用交易秩序混乱。特别是受原有计划经济的影响,信用基础十分薄弱。

在计划经济时期,全社会的经济活动都是由国家计划安排实现的,国家是社会关系与经济活动中的唯一主体。企业和个人都从属于国家,他们在国家计划的层层安排下,进行具体的工作,不独立参加社会经济活动,诚实守信原则难以在活动中得以体现。诚实守信虽然仍是做人的原则,但是并没有直接应用于经济活动中,没有和经济交易规则结合在一起。

在市场经济中,一切经济活动都是由交易活动具体实现的,企业和个人是各种交易的主体,经济利益的诱惑充斥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角落,诚信道德的约束作用大大弱化。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一般社会关系中的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原则必须要与经济活动的交易规则紧密地统一起来,从而树立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文化形态。这是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但正是我们这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所缺乏的。

(二)现代市场经济改革需要

事实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与质量以及经济发展的总水平不仅取决于其经济基础、科学技术水平,还取决于社会环境、社会秩序与文化进步程度,更取决于其社会管理体系安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一个科学有效的社会经济管理体系能够激发整个社会的创造性,并直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这个观点最有力的证明就是中国近代发展史。

中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都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当欧洲很多国家开始进行社会变革的时候,中国维系了千年的封建帝王制度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经济进步,使中国在与世界各国的竞争中远远落后。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体系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对社会信用环境、社会经济运行秩序有直接影响。

因此,一个国家或地区要发展经济,提升社会经济总水平,就必须重视和合理安排社会经济管理体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要提升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就必须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自2000年童石军提交《关于建立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提案》,成为政协委员提交“信用提案”第一人之后,各种有关建立信用制度的讨论就一直持续不断。

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由此,构架国家层面的信用社会体系的工作开始启动。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即萌芽阶段、起步阶段、发展阶段。

(一)萌芽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90年代末)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1990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为标志,这是中国第一次由国务院文件提出社会信用问题。在这一阶段,相关的法制得到了一定的健全和完善,1993年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1994年的《公司法》,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仲裁法》,1999年的《合同法》中都对信用问题从不同侧面进行了规定。

在这期间,以信用评估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开始出现。1988年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成立,1992年中国诚信(中诚信国际前身)成立,1994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成立。信用意识逐渐被企业和投资者所接受。银行为控制企业贷款风险,引入贷款证管理,上海等地还要求申领贷款证的企业必须进行信用评级,从而拉动了企业的信用需求。与此同时,专业担保、信用调查、讨债追债等信用中介机构也开始出现,如华夏信用管理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新华信公司等。相关政府部门开始针对国家重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等不同对象进行企业信用和业绩评价的摸索,商业银行也积极开展以控制自身信贷风险为主要目的的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在萌芽阶段,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特点是自发性。在这个阶段,社会刚有信用意识,尚未普及,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大多是根据自身的需求、自发性地开展信用活动,信用服务机构也基本是自发成立的。

(二)起步阶段(21世纪初-2010年)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步阶段大致从21世纪初开始,这个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2007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这一阶段,中央和地方都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在中央层面,2001年4月国家十部委联合下发了信用管理指导意见,2002年3月国务院启动企业和个人征信立法与实施方案起草工作,2002年4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全面调查,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跨省市联网。在地方层面,2001年9月甘肃下发了社会信用建设文件,2002年3月北京和上海开通了城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2002年4月广东下发了社会信用建设文件,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在这一阶段,信用中介机构的种类增多、规模扩大,国外信用机构也开始发展中国市场。中国诚信、大公、远东、联合、华夏、华安、新华信以及中国信用信息网、中国联合信用网、中国企业信用网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积极开拓业务领域,惠誉、邓白氏、科法斯等国外信用机构也进入并积极开拓中国市场。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市场调查、信用保险、追账等信用中介机构也开始发展。我国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已经粗具雏形。

2002年,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和人民银行联合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全面调查,人民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全国跨省市联网。2005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上海、浙江、福建、安徽等地关于企业信用征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陆续出台,部分省市加快了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我国第一家个人信用调查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中诚信、华夏、远东、大公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国外信用机构也在与国内信用机构开展合作并积极开拓业务领域。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2003年3月,国务院提出“本届政府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国民经济“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明确了方向和目标。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以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开始起步并得以不断推进,失信惩罚机制逐渐形成。

这一阶段,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启动,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开始重视并部署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场中的信用活动开始增多,信用行为逐渐受到约束。

信用机构越来越多,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也逐渐拓展。

(三)发展阶段(2011年-现在)

2011年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发展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加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领域不断拓展。

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对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作了重点部署,指出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会议强调,“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任务是:1.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2.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建设;3.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4.加强监管,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5.加强政务诚信建设;6.大力培养社会诚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