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恕无法当场回答,但归去后可查清且列作损失目录书提交于阁下。
于先前问答之后予以追录,供述人同本官共同署名、盖章。
明治三十三年九月五日
大日本帝国驻清国厦门领事馆
警部 日吉又男(官印)
片贝治四郎(印)
(附书附记三)
口供书
问:报上阁下住所、姓名、年龄、职业。
答:清国泉州府泉州西门外,振须,十九岁,大谷派本愿寺布教所佣人。
问:阁下何时开始受雇于本愿寺?
答:新历本年六月二十日附近开始为布教所所雇。
问:请详陈火灾始末。
答:当晚十一时三十分前后鄙人已就寝,少顷闻得噪音轰然不得已醒来,只见周遭已是一片火海,加之听得枪声响起,遂立马奋起起身,然此刻多人蜂拥而进之声、破坏门扉之声等混杂,(深感害怕)一度钻至床板之下,但念及此处并不安全,稍过片刻后直接奔出门外,尔后欲将此急情告于布教所教师宫尾,遂径直朝鼓浪屿奔去,但因无渡船银钱,故又折至水仙宫街广贯堂处找其主人借得二十钱渡船钱随即渡至鼓浪屿将情况告于宫尾。
问:阁下为轰然噪音惊醒之时,是否听见枪声?
答:是。有听闻枪声。
问:枪声在哪个方向响起?
答:房屋内外皆有之。
问:大约有多少人闯进屋内?
答:应有四五人。
问:此四五人有做何事?
答:余观之来回奔走纵火。
问:阁下逃出之时,是否有目击门外有人?
答:记得门外约有四五人。
问:此四五人是否未对阁下做任何事?
答:是。
问:是否有看见其手上持有任何物体?
答:未见其手上有任何物体,只听得“起火啦!”、“救命”等喊声。
问:阁下住于哪间房?
答:居于进门后左侧之佣人房间。
问:阁下逃出后是否再也无事?
答:鄙人从房间出来之时,仍在门内,但见椅子横飞,途中未遇任何人。
问:前述四五人是否与你说话?
答:未说任何话。
问:片贝与阁下,谁先逃出布教所?
答:片贝寝于内,而鄙人寝于外,故而应是片贝较早逃出。
问:谁更早折至广贯堂?
答:鄙人抵达广贯堂之时,尚未见片贝前来。
问:前夜或前日有无任何可疑之处?
答:无。
问:阁下逃出之时,前门是否已敞开?
答:其时,前门已坏。
记录如上问答而念之,供述人答曰别无相异,故请供述人署名、盖章。因供述人目不识丁且未携印章故本官代笔且令其以拇指印之。
明治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日本帝国驻清国厦门领事馆
警部 日吉又男(官印)
振须(拇指印)
(附书附记四)
抄本
明治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凌晨零时三十分前后,我真宗大谷派位于山仔顶街之本愿寺布教所为凶徒纵火焚毁,非但妨害凌辱我教将来之布教,亦使我等一切财物皆化为乌有,还请火速照会当地官厅并予以适当处置。特此恳请。
明治三十三年九月五日
真宗大谷派本愿寺厦门布教所住持 高松誓
驻厦门领事 上野专一 殿
九七八 十月十三日 厦门在职上野领事 发送
青木外务大臣 接收
就东本愿寺烧毁一事请求处罚犯人之始末报告
机密第五十四号 十月三十日 接收
因本地大谷派本愿寺布教所遭纵火焚毁而请求本地道台缉拿凶徒之事宜已于本月十三日机密第五十三号信文中详尽申报。听闻如上照会上月十九日小官归任前已由室田公使呈报于阁下,下官亦承知公使之意见,且与公使相谈之中谈及是否可依照日前申报而采取举措,遂于本月一日发电报相问于阁下,四日便接得回电,依该回电之旨趣,下官乃推察我方于本月一日所发电信或有未尽其意之处。慎重起见又于本月五日发去第三号电文,电文内容几乎为重复室田公使之申报旨趣,今次回电终得“可依电文中所提意见行事”之回训,遂于昨日十二日,附上事前汇编成册文件之汉文译本,照会于当地道台,望阁下承知。具申如上。
敬具
明治三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驻厦门
领事 上野专一(印)
外务大臣子爵 青木周藏 殿
九七九 十月二十一日 厦门特派室田办理公使 发送
加藤外务大臣 接收
赴福州出差而望增补芳泽官补为同伴之禀申
机密第四号 十月三十一日 接收
下官本计划于本月初旬由厦门出发赴福州出差,但自月初开始患上恶性麻刺利亚症,卧床两周有余,终渐得痊愈,遂于本月十八日由厦门出发并于前日十九日抵达福州。本日已历访总督、福州将军、布政使、按察使等,之后更与将军及总督相约分别于二十三日、二十四日再于我领事馆中会面,届时可乘机尝试同其协议我帝国内训诸事。且业已同厦门当地提督、道台达成密议,视场合恐需告知上野领事当地协议之模样,在同上野领事商议之后乃决议派遣厦门领事馆芳泽领事官补伴我差旅福州,还望予以准允。一并具申如上。
敬具
明治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驻福州
办理公使 室田义文(印)
外务大臣 加藤高明 阁下
九八零 十月二十二日 厦门特派室田办理公使 发送
加藤外务大臣 接收
适当督促道台缉拿焚毁东本愿寺犯人及妨碍我台湾施政之赖阿乾等匪徒之禀申
机密第五号 十月三十一日 接收
就照会当地道台缉拿焚毁厦门本愿寺布教所纵火犯人一事,已于九月五日机密第二号信文中详陈鄙见。如上行动乃为遵照上野领事之训示而为之,及至近日终得发送照会文。然,缉拿犯人对清官而言似为至难之事,尝试敦促之亦恐其敷衍职责,如先前划定专管租借之时一般,使用搜捕乞丐之辈充数之卑劣手段。照会文发送完毕后,上野领事乃会见延道台谈到纵火犯人之事,领事方面正竭力调查中,还望道台方面以在可及之范围内搜索犯人,务必缉拿真凶归案,且并非逼迫其必须于近日完成缉拿之工作。且说割让台湾之时,从台岛逃至厦门之人或素来便居于厦门附近之清国人时常放出排斥日本或收复台湾之谣言,又同台湾匪徒串通一气或让其抵抗我帝国于台湾施政,或于台湾纳税期前让其渡至厦门以策划掠夺民间储蓄之资财。听闻时常妨碍台湾施政之赖阿乾为首之十余名恶汉眼下正住居于厦门,且有形迹证明焚毁本愿寺之事件乃为彼等乘此次北清事变之机教唆人为之。现列其姓名以期悉数逮捕投狱,更应临机应变敦促道台断然决行,以扫荡该群恶党根底,让其乌合之辈主动断其念想,同时让其不再策动为害台湾之行动。下官深信此为当下最为紧要之事。诚然,下官亦担忧依厦门延道台目前之实力一时恐难以逮捕赖阿乾等数名恶汉,但下官先前面会提督之时,已亲切婉言劝告之,且该提督看似对日清两国将来之利害点甚为熟稔,故于逮捕恶汉之事上,其必定全力辅佐道台断然决行。如上内容,还望阁下于审慎评议之后,训示于上野领事。再申鄙见。
敬具
明治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驻福州
办理公使 室田义文(印)
外务大臣 加藤高明 阁下
(省略)
尔后于当地调查所得恶汉人名已添附于附页。倘若确实采纳愚见,还望就人名一事咨问于台湾总督。
(附页)
赖阿乾 黄文开 林清秀
苏力 黄晓潭 王赤牛
苏俊 许绍文 吴清秀
陈俊乡 许木春
九八一 十月二十二日 厦门特派室田办理公使 发送
加藤外务大臣 接收
谢绝清兵保护及我海军登厦理由告示之再请训
附书 我海军登厦理由告示文案
机密第六号 十月三十一日 接收
愚见以为应开启谈判以选择时机撤回驻守于厦门各国领事馆及我商店之清兵,同时敦促厦门道台布告我海军登陆之真相,揭示厦门附近之骚乱并非由我海军登陆所惹起。窃以为此乃当前最为必要之事,相关旨趣已详陈于九月二十五日机密第三号信文之中。眼下已至(布告之)合适时期。倘若采纳愚见,则还望阁下训示上野领事开始前述谈判。文末添附敦促道台发表之告示文案。特此具申如上。
敬具
明治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驻福州
办理公使 室田义文(印)
外务大臣 加藤高明 阁下
(附书)
告示文案
先前厦门及附近地方之拳匪四处张贴檄文且土匪横行,当地已呈不稳之势,且日本教堂惨遭焚毁,当地顿时陷入危险之状态。日本领事为保普遍外国侨民之生命财产安全,遂从停泊港内之军舰派遣若干海军登陆厦门,此举绝无他意。英国登厦之举亦如是。
其后,本道台乃以为治下之兵足以保护普遍外国人之生命财产之安全,遂同日英美三国领事及舰长商议之后,作出如上保护之承诺,且以我清兵代替日英海军守备厦门、鼓浪屿两岛至今。然今时今刻厦门已回复平稳已无必要驻兵,故又同各国领事等达成撤离我驻守兵员之决议。还望日后注意不为谣言所惑,更不应横加滋事。
特此布告于治下之民。
年 月 日 道台名
九八二 十月二十七日 厦门特派室田办理公使 发送
加藤外务大臣 接收
同闽浙总督及福州将军会谈经过之报告
机密信文第七号 十一月八日 接收
如本月二十一日机密信文第四号之所申,昨二十六日为止下官乃一直同闽浙总督及福州将军或于当地领事馆或于总督衙门进行会谈,且每天几无休日,次次会面亦均谈至四五小时。最初之二次会面,总督虽未责难我政府于厦门事件之举措,但依然裁定事件之责还在帝国驻当地领事之身,且时而列举事实,时而发表评论,如泄胸中之不平。对此,小官皆逐一反驳并予以解释说明。另,就逮捕焚毁本愿寺真凶一事,小官乃言明责任在于当地地方官,且详陈务必展开充分搜索以缉拿真凶归案之理由。二官听罢似乎自知本方论据之不确凿,遂一改先前之态度,转而与下官开襟恳谈。席间,下官乃依长久商议之内训主旨且恳切开示道:福州地方我国关系不同寻常,因而我政府将毫不踌躇而辅助之,且诸事尽量听从我帝国之劝告,日后不论当地发生何等事变,大可前来求帝国之支援,此点想必也自不待言。万一今后某国向总督等提出协同一致行动云云之请求,毕竟不知其内心包藏何种企图,故而以断然拒绝为佳。待小官详细说明一己之见后,彼等似乎已深切了解依靠我国乃最为紧要之事。然,仅凭口头之陈述小官尚难以信任之,今后将再择时机,以更为明确之方法使彼等表述其意思。
以上数次会面,除总督将军外其余闲杂之人一律退至门外,惟领事作为会谈之翻译而在座,且与总督、将军约定所有谈话必须相互固守秘密。今后应只需一至二次会面便足以大致贯彻我帝国之旨趣,且说清国人生性好放流言,故而暂无见其显露惹起一般疑心之模样。另,面会各国驻当地领事及海关长时,乃察其眼下尚未注意小官之行动。然,每日皆有总督、将军等如此大官来访毕竟于当地来说太过罕见,因而倘若此番交涉之结果挑起各外国领事或其他人之猜疑,且恐为帝国带来不利之时,则需暂缓总督、将军表述意思之计划,而小官亦将立刻撤离当地,踏上归国之途。
报告如上,特此具申。
敬具
明治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驻福州
办理公使 室田义文(印)
外务大臣 加藤高明 阁下
九八三 十月三十日 青木外务大臣 发送
厦门在职上野领事 接收
关于各国撤兵后清兵所发起保护外国人提议及我遣兵真意告示得失之回训
明治三十三年十月三十日 发送
机密文件第十六号
驻厦门 上野领事 外务大臣
已知悉日前室田办理公使事先向贵官请训是否可要求撤去配置于厦门市及鼓浪屿之清兵,且以撤兵为口实要求道台明确布告帝国海军登陆厦门之真意。(配置清兵一事)乃是先日各国驻当地领事及舰长会合之时,由道台所提出之提议即如若撤回外国海军,则将配置清军保护外国侨民。其时我帝国已应允,日英两国海军一撤离道台便已取而代之配置清军。毕竟配置清军符合以兵力保护我帝国臣民之必要,故如无充分理由而于今时提出撤离清兵配置之提议实在有失妥当。且提出该提议恐将给道台一个他日万一之时不能保护我方之口实。有鉴于此,眼下惟有等待道台自身发起提议,届时我方只需参与审议即可。另,关于我帝国海军登陆厦门之旨趣一事,既得团练总局所发充分明了之告示,则已无必要特意借清兵撤离问题为口实而求道台发布告示。
训示如上。
九八四 十一月六日 厦门特派室田办理公使 发送
加藤外务大臣 接收(电报)
同闽浙总督及福州将军会谈始末及归厦准备之报告
福州 一九零零年十一月六日下午六时 发送
一九零零年十一月六日下午十一时四十分 抵达
十一月六日第四号。关于下官于十月二十七日所发之机密第七号信文,闽浙总督及将军均已深切了解下官所言,更送信文一封表述其所思。今晚下官将至马尾且于明天启程返厦,届时将滞留厦门数天以同提督及道台会面,尔后再行回国。另,芳泽领事官补已于十月三十一日返厦。
室田
九八五 十一月十二日 山本海军大臣 发送
加藤外务大臣 接收
就南海警备而训令远藤司令官之通牒
附书 十一月十二日所发如上训令之抄本
海总机密第三百六十二号 十一月十三日 接收
已如别页所示电训远藤常备舰队司令官,特此通牒。
明治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海军大臣 山本权兵卫(印)
外务大臣 加藤高明 大人
(附书)
请贵官适时巡航于上海以南厦门以北之海域,且应派麾下舰船出港而进行射击等演习,但须留一舰泊于上海,镇西号则适当留之于长江一带。
明治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海军大臣
远藤司令官
九八六 十一月十七日 厦门在职上野领事 发送
加藤外务大臣 接收(电报)
就谢绝清兵护卫一事接令
十一月十七日 发送
十一月十八日 抵达
加藤外务大臣 驻厦门 上野领事
第十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