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概念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要件上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按照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0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放纵走私罪
(一)放纵走私罪的概念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放纵走私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职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我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纵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要件上是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司法实践,放纵走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放纵走私犯罪的;(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因受贿而放纵走私,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则应当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例如:
被告人周某,原系某海关海上缉私队队长。被告人李某,原系某海关海上缉私队队员。1998年5月,周某在带领缉私队执行任务时,在某海域拦截住一艘可疑船只。上船后,周某和李某在搜查时,在船只的底部发现几只包装完好的箱子。这时船主过来,看周围没有别人,往周某和李某的口袋里各塞2000元,周某和李某没有再检查便走出船舱,并告诉其他缉私队员没有发现走私物品。致使该走私船只装运的2000多部走私移动电话入境,给国家造成重大关税损失。本案中,周某和李某的行为均构成放纵走私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三)放纵走私罪的认定
1.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的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事前与走私犯罪分子共谋走私,而在海关监管工作中放纵走私的,对行为人应按走私共犯论处;行为人与走私犯罪分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只是利用职权放纵走私的,应按放纵走私罪定罪处罚。
2.放纵走私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界限。对于海关工作人员故意放纵走私,不依法征收关税,应认定为放纵走私罪,而不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3.放纵走私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走私案件中,发现行为可能构成走私罪,但徇私舞弊,加以放纵,不做任何处理的,应定放纵走私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有走私行为,且可能构成走私罪,但不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而自行按海关法处理的,应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四)放纵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商检徇私舞弊罪
(一)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概念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二)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进出口商品检验职能。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要件上是行为人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这里的“伪造检验结果”,是指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根据司法实践,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追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本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1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一)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概念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疫部门及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职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对于防止动植物传染病,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植物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把不住动植物检疫的国门,将会给农、林、牧、渔等生产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危害人类健康,破坏正常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要件上是行为人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追诉。例如:199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市边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站检疫工作人员)的舅舅曹某从国外回来,同时还携带了一只小狗。在某市边境口岸对小狗进行检疫时,发现小狗身上染有一种严重的动物疫病。检疫站拟将小狗处理掉。曹某不忍失去宠物,就求助于在检疫站工作的外甥李某。李某给其开了一份检疫合格的证明,小狗得以入境,后该市许多狗也染上该种疫病,相继而死。经调查,是曹某携带回国的疫犬传染所致。本案中李某即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检疫部门及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中从事检疫工作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三)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概念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职能。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要件上是行为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不将该犯罪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二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职责。如果行为又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则应从一重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4)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罪的主体不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而是最先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1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概念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