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贿罪
(一)行贿罪的概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行贿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意图谋取的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给予其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外,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这种特殊行贿行为,理论上也称为经济行贿罪。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行贿罪没有财物数额方面的要求,但依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贿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第二,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通知,“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根据这一规定,“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两个方面:(1)非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2)要求他人或者单位提供违法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所取得的利益。
(三)行贿罪的认定
1.本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
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本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受贿罪不同的是,本罪对索取贿赂也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根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一,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二,强行索取财物的;其三,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罪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非国有单位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利用本单位的权力和职能,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归本单位所有。如果以单位名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贿赂占为个人所有的,则应以受贿罪论处。同时具备上述特征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此外,刑法还规定,上述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论,构成犯罪的,按单位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罪行贿的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其他单位行贿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根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只要表现在犯罪主体和行贿对象上的差异。根据《刑法》第391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