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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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3)

(二)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事实特征

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性与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是一致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任何犯罪都必须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分别由刑法总则和分则共同实现的。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其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从总则的规定和其客观方面来看是直接故意;客体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章名和条文规定来看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而其主体,条文没有规定,只能根据总则的规定来认定。一般来说,犯罪的共同要件,如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等,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同时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也在总则中做了规定。

(三)犯罪构成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用很多的事实特征来说明,然而,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一25岁,精神正常的男性青年李某,为报复移情别恋的前女友王某,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潜入王某家,用匕首将王某刺死。在本案中,能说明犯罪的事实特征很多,但构成要件的事实仅包括:(1)李某将王某刺死,侵犯了王某的生命权;(2)李某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3)李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杀人的行为是在故意的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只要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李某的行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至于其他的事实特征,如李某是否是初犯,作案的时间、地点等,都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由上述特征可以概括出犯罪构成必须由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组成。在我国刑法中,将它们具体化为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要件。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为了深入地研究犯罪构成,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对犯罪构成作以下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可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以既遂犯为原则,以单个自然人的故意犯罪得逞为基准,来规定各个具体犯罪的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加以修正而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刑法》第22条至第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条至第29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第15条规定的过失犯罪,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基本的犯罪构成,只要依据刑法分则有关规定即可加以认定;而修正的犯罪构成,需要把有关犯罪在分则中规定的犯罪构成和总则中关于该修正的犯罪构成结合起来才能加以认定。

(二)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将犯罪构成划分为普通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性条文对于通常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如《刑法》第234条第1款就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规定,就是故意伤害罪的普通犯罪构成。而派生的犯罪构成,是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具有较重或者较轻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如《刑法》第236条第2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就该条第1款而言是加重的犯罪构成。《刑法》第233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后半段,即“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减轻犯罪构成。区分这类犯罪构成的意义在于,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可将犯罪构成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叙述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详细或简明叙述的犯罪构成。如《刑法》第305条对伪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只是进行了简单的叙述。空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没有将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说明,而是需要援引其他法律来说明的犯罪构成。如《刑法》第132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就是如此。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使用空白的犯罪构成的条文只是少数,而绝大多数犯罪构成都是以叙述的犯罪构成加以规定的。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可将犯罪构成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简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诸构成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一个适例。该罪的犯罪构成是单一的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单一的行为:杀人行为;单一的罪过形式:故意。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犯罪构成诸要件之间存在着选择、重叠或者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可供选择的犯罪构成是选择的犯罪构成。如《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该犯罪构成就有五种可供选择的行为手段。构成要件具有重叠关系的是重叠的犯罪构成,如《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这一规定,强奸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具有双重性,即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叠加而成。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形式犯罪构成的,是复合的犯罪构成。

这种情况出现在加重犯和减轻犯中。如《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有一个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加重情形出现时,就出现了一个加重构成。由于加重犯罪构成是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的,因此,就整体的加重犯中,就有两个犯罪构成存在其中。减轻犯的原理亦同。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体系中居于中心的地位,因此研究犯罪构成对于理解整个刑法学体系,特别是犯罪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就是说,刑法理论中的排除犯罪性行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数罪等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理论具有紧密的联系,掌握犯罪构成理论,对上述理论问题的理解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研究犯罪构成具有特别重要的实践意义:1.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否则便不成立犯罪。2.它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犯罪构成不同犯罪性质就不同,不同的犯罪具有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便成立不同的犯罪。3.它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国,区分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是以犯罪构成为法律标准的:行为符合一个罪的犯罪构成就成立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罪的犯罪构成的便成立数罪。4.它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犯罪构成的内容不同,其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就不同,因此,犯罪构成能够成为区分犯罪之轻重的标准。

【本章小结】

犯罪概念反映了各种具体犯罪的共性,揭示了犯罪本质。就犯罪的本质而言,西方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权利侵害说、权益侵害性说、文化规范违反说、义务违反说和折中说。这些学说都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则深刻地揭露了犯罪的本质,在于对统治关系的危害。对于犯罪的概念有着三种不同的类型: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我国刑法对犯罪下的定义正是属于混合概念。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分别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为了更深入地理解犯罪的本质和特征,我们对犯罪进行了分类。从犯罪存在的状态上看,犯罪可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行为犯与结果犯;危险犯与实害犯;初犯、再犯与累犯;常业犯、习惯犯与普通犯。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看,犯罪可分为:重罪与轻罪;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我们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们要重点把握。

思考与训练

一、单选题

1.甲与乙是夫妻。一日,两人为家务事争吵并发生扭打,甲的指甲将乙的胳膊划出一道血痕。对于甲的行为

A.构成故意伤害罪B.构成寻衅滋事罪

C.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D.不认为是犯罪

二、多选题

1.下列有关犯罪构成的意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B.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标准

C.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D.规定某一种行为是否是犯罪

E.解决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

2.犯罪的基本特征是行为具有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

C.应受刑罚处罚性D.法律规定性

E.应受谴责性

三、论述题

1.试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李某,女,40岁,工人。

被告人黄某,男,50岁,某医院主治医生。

被告人李某的母亲陈某在2002年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没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黄某告知李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愈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陈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女李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李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黄某,请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摆脱癌症折磨。2005年4月12日,黄某按照李某的要求,为陈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

问:被告人李某、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推荐读物

1.马克昌主编畅《犯罪通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