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宁波盐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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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文革”时期的宁波盐业(2)

昌国盐场也始建于1968年。是年,由象山县昌国公社13个大队(村)联合建设。1974年,第一排盐滩投产,当年产盐1200吨。1976年冬全面建成后,共有3排盐滩,计有67副单元滩。1977年,昌国盐场共产盐4460吨。

截至1971年,象山又开工兴建3大盐场,具体是:大徐区4个公社(镇)在衫木洋围涂,建白岩山盐场,盐田面积为688.9公顷(10334亩);新桥公社在高湾围涂,建新桥盐场,盐田面积为337.3公顷(5000亩);旦门公社在平石围涂,建旦门盐场,盐田面积为173.33公顷(2600亩)。上述5大骨干盐场在70年代陆续投产,盐田总面积达1959.6公顷(29394亩),盐田比原来增加近10倍。至于宁海盐区,红卫盐场始建于1966年,工程分围塘和建滩两期进行。截至1974年4月竣工,全场新建24副单元滩(原五七盐场1968年并入红卫场,合计25副单元滩),设计生产能力为原盐每年3000吨。盐场体制为社队联办三级所有。其中,社办滩有6副,大队滩有7副,生产队滩有12副。五七盐场于1973年春开始建滩,9月第一号滩建成出产。截至1974年4月,10副单元滩全部竣工,每副面积为5公顷(长500米×宽100米),有盐田61.5公顷,储水库1座,占地15公顷,设计年生产能力为2000吨。

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1977年底,宁波盐田总面积达7591.27公顷,比1957年增加2/3。其中,新增盐田主要集中在慈溪庵东,占全市盐田面积的3/4。是时,宁波盐区除余姚县外,沿海各县都建有盐场,盐的生产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

第二节 宁波盐业机构与运销体制

正当我国为完成盐业第三个五年计划而努力的时候,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不断升温的阶级斗争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得我国彻底走向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道路,结果造成几乎整个中国处于社会动乱、国家瘫痪、经济崩溃的边缘。在阵阵高涨的席卷全国的“横扫”、“打倒”等政治声浪中,“文革”时期宁波各级盐业机构普遍受到冲击,盐业托拉斯迅速解体,盐产品运输受阻,盐场形势陷于混乱。

一、盐业机构的变革

新中国成立后,浙江盐务局在接管的基础上于1949年7月先后成立了余姚、宁属等6个盐务分局。1950年,浙江省盐务局又将下属机构改设为第一至第五5个分局,辖区依次为余姚、杭州、温州、台州、舟山5个县市(地区),分局下辖盐场管理处、中心所、场务所、渔盐发售所及稽征所。1952年9月,浙江盐务局由隶属省财政厅改为划归省工业厅领导。1953年底,改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直辖。1954年4月,又改称为浙江省人民政府盐务管理局,各地盐务机构也均冠以当地人民政府名称,实行行政分块领导、业务垂直领导的体制。该年5月,省盐业公司又并入省盐务局,实行产销合一,内部分工。1955年3月,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因盐务机构属中央主管部门的外设机构,决定恢复浙江省盐务管理局衔称,所属机构也不再冠以当地政府名称。1964年,国家试办盐业托拉斯管理体制,实行公司、省级公司、盐场或批发站三级管理。是,浙江省人民委员会成立中国盐业公司浙江省公司,同时批准成立浙江省轻工业厅盐务管理局,与省盐业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全省盐业生产、收购、盐场建设、集体盐场管理及运销经营业务,恢复外分内合体制。1965年11月,宁波分公司在庵东成立,并与庵东盐业批发站合署办公,运销业务纳入全国盐业托拉斯系统统一管理。宁波分公司下设庵东盐业批发站、象山盐业批发站和宁波盐业批发站,共有编制人员137人(含产收部分),自1966年1月1日起正式运作。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极“左”思潮的冲击下,无政府主义狂潮泛滥,全盘否定新中国成立后17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托拉斯管理体制被当作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加以批判,盐业企业内部许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当作修正主义的“管、卡、压”而遭到摈弃,盐业托拉斯迅速解体,盐业产销指挥系统遂近于瘫痪、半瘫痪状态。1968年前后,盐务总局和全国盐业系统的绝大部分干部被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锻炼,一些学有专长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成了反动学术权威者而受到批判,致使他们长期被排除在业务工作和科学研究之外。1969年,按照毛泽东关于“应当更多地发挥地方积极性,在中央统一计划下,让地方办更多的事”的指示,经国务院批准,第一轻工业部把盐业托拉斯所属的产销企业全部下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又层层下放。

1970年,为贯彻执行中央的盐业政策,浙江省革命委员会决定下放省盐业公司所属企业,由各地、县(市)管理。与此同时,省轻工业厅盐务管理局也随之消失,有关行政业务概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负责。1971年1月,省轻工业局成立一轻工业公司,公司内设立盐业组,负责全省盐业产销管理。此时,宁波地区的盐业行政业务由宁波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工交办公室负责。为适应是时盐业管理体制的变革,宁波地区于1971年7月28日又成立了盐业公司革命委员会。“文革”时期,宁波地区下属各县盐业机构的变革状况是:慈溪县革命委员会于1971年成立了县盐业公司,统一管理全县的盐业生产,负责企业的资金积累,进行全县盐业经济核算,实行产销合一。其下属有8个盐业站和1个马渚中转站等机构,经营原盐的收购、批发和调拨业务。

宁海县盐业管理购销站于1970年3月成立,隶属于县工业局,其职权为:掌管盐政、技术指导、原盐购销。同年11月1日,宁海县原盐批发业务也由原来的象山经营改由宁海县盐业管理购销站接办。1971年,宁海县盐业管理购销站改称为宁海县盐业公司,隶属县工业局,并成立了县盐业公司革命委员会。该年,根据业务需要,先是组建了长街购销组,办理购销业务与盐质检定,并进行生产技术指导,后又建立了薛岙中转仓库,办理储运中转业务。

象山县于1968年撤销原县工交手工业局盐场管理处和中国盐业公司浙江象山盐业批发站,成立了县盐场管理处革命委员会,下设金星、番头和中泥3个工作组、局属象山盐业批发站、化验站、金星盐民卫生所等。

1970年,将县盐场管理处革命委员会改组为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工交局盐业管理中心所。1971年11月,又恢复盐场管理处,下设金星、番头和中泥场务所,其他机构同前,仍属工交局。同年,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建立县革命委员围垦盐田领导小组,设办事处于工业局,专管盐田围垦。截至1974年11月,县革命委员会又下达(74)49号文件,调整县围垦盐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盐田围垦、资金物资和检查督促工程进度等。

鄞县于1969年10月2日成立了大嵩原盐管理收购站,其与红卫盐场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1971年6月,在红卫盐场的大嵩原盐管理收购站改为鄞县盐业公司,统辖县内原盐的产销业务。1975年5月,又于宁波市江东印洪碶设立盐业公司批发站,自此开展县内原盐批发业务(原县内原盐由宁波盐业站供应)。

奉化县内最初未专设盐业管理机构,场区原盐由宁波盐业批发站收购,县供销社销售。截至1976年8月,根据奉化县革委会(76)28号文,建立了县工业局盐业公司,主管县境内盐区的盐业生产。

“文化大革命”的发生是历史的倒退,打乱了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正常进程。在“文革”十年里,宁波地区下属各县盐业管理机构撤并,制度废弛,多头管理,人为矛盾加大,专业管理水平下降,产、运、销平衡失调,经济效益下降,致使宁波盐业发展之路曲折起伏,对国民经济建设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国家运销体制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盐被列为国家统一分配的产品,盐的运销体制初以国营为主,公私兼运兼销,不久即改行国家统购包销和按计划分配,划片实行区域调供,定点供应,并严格市场管理,满足社会需求。

1949年底,浙江省实行“统筹产销”,产盐全部公收,停止场配。除近场县仍就场配放外,距场较远县根据各县人口数及实际需要量核定其销额,统筹调节。一方面,在重点销区设置公营盐店,另一方面,对资金不足的山区供销社建立承销和赊销关系,并给县以下供销社转批优待和按计划直接向盐场进货(称海滩报运),扶植其经营。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由周恩来总理签署,以财政字第二号令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指出,“根据国家经济要求,原应采取生产归工业、运销归贸易、税收归财政的大分工制,以求达到分工严、责任专。但由统一走向分管,变化很大,准备不够,反于工作不利,因此,第一步只能采取产税统一、运销分开的方针”,并规定华东区盐的运销工作统一由贸易部门指定其各级盐业公司负责。1950年4月,在这一盐业管理方针政策指导下,浙江省开始实行“产税统一与运销分开”,生产与税收由浙江省盐务管理局管理,运销由中国盐业公司杭州分公司(后改浙江省公司)经营。同年8月,浙江省盐业运销改由省盐业公司包销包税。同年12月,华东盐务管理局又发出通知:“渔、农、工用盐不在公司包购包销包税范围,自1951年起仍由各省盐务管理局自行经营。”与此同时,全国又开始有步骤地对城镇私营盐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政府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将他们转为公私合营、代销、经销或组织合作商店。截至1956年,经过有步骤地对城镇私营盐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营批发商全部退出运销市场,零售商贩也已被纳入国家统一管理。

1958年,国务院批转食品工业部的报告,明确盐为轻工业部统一分配物资。1959年起,食盐被列为一类商品,实行指令性分配调拨计划,原盐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定下达。1963年7月,轻工业部与商业部联合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加强盐业运销管理,由轻工业部统一核定资金,恢复专业核算的报告》,9月11日,国务院正式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有关部委研究执行。1964年1月1日,轻工业部颁布实施了《原盐分配调拨办法》,规定盐是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凡纳入国家生产计划的原盐,由轻工业部统一分配调拨,原盐分配调拨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盐业公司办理。

盐业托拉斯是探索按经济办法管理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1964年9月15日,轻工业部向国家经委提出《试办中国盐业公司(托拉斯)实施方案》,认为有必要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盐业企业,将盐业公司试办成托拉斯性质的公司,以便加强集中统一的领导。同年9月19日,国家经委复文同意《关于试办中国盐业公司(托拉斯)实施方案》,要求立即试办,注意及时总结经验。是时,盐业管理体制的调整和试办盐业托拉斯,虽然有对企业的自主权和地方利益照顾不够的缺点,但使盐的生产、流通秩序日趋正常,盐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也有所提高,出现了生产发展、市场繁荣的局面。

自1966年1月1日始,浙江省盐业按托拉斯管理体制运行,商业系统同时退出盐的经营业务。是时,中国盐业公司统一领导全国盐业,实行分级管理。中国盐业公司下设省级公司,实行中国盐业公司、省级公司、盐场或批发站三级管理,并自上而下建立了政治工作机构。“文革”期间,全省盐业托拉斯虽然解体,但盐的运销计划管理办法并没有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