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宁波盐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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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民国初期的宁波盐业(4)

民国4年,宁海废引改担,按担征税,以银元为本位。民国6年,宁海东乡近场区开征食盐轻税,销地以力洋、海头、古渡、赖家、胡陈、大湖、长街为限。民国10年,宁海南半县开放,定为自由贸易区,就场征税,任人运销。民国11年,宁海长亭秤放局成立后,直接征税放盐,税款解缴两浙盐务稽核分所。

民国5年,余姚秤放局设立于庵东,并下设支局6所,开始用司码秤秤放盐斤,征收一切盐税课及各税。

民初,宁波在盐税征收办法的改革中,既取得成功,又遭受挫折。在传统的盐税制度下,宁波的盐税收入是通过垄断运销来保证的,结果在政府当局的控制之外存在大量盐斤流动,盐税跑漏情况严重。据统计,民国2年,全国实收盐税总额共只有1904万余元,较之宣统三年实收的银1300两折银元1950万元左右,尚有不及。民初,推行就场征税制度后,堵塞了一些私盐泛滥的渠道,盐税混乱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历年盐税收入也有所增加。但与此同时,由于中国传统的习惯势力对改革的阻力是根深蒂固的,盐税征收办法的改革又一波三折。如,由于盐税税源较为充裕和稳定,民初各地军阀为弥补战争加剧带来的财政亏空,解决地方财政困窘,各省地方势力纷纷截留盐税,宁波所在的浙江省也不例外。事实上,宁波盐税征收办法的改革也正是在这种新、旧势力的反复较量和曲折发展过程中,才得以向前推进的。

二、盐业税制

民国初期,盐税作为中国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关税,曾一度与关税共同抵偿外债。盐税作为一种消费税,理应由国家明定统一的税率。但“民二以前,税率紊乱,极不平均。此省与彼省互异,即一省之内,参差不齐,同一引课,有正课杂课之分,同一加价,复有旧案新案之别,课价之外,又有课厘杂捐等项名目。全国税目,多至七百余种”。为改变清末以来盐税混乱的局面,简并紊乱的税目与税率,均衡盐税税负,增加盐税收入,扩大政府财源,以缓解经济停滞、财源枯竭的压力,北洋政府于民国2年12月24日颁布了《盐税条例》,仿一条鞭法,删除所有各种杂税,把全国产、销盐各地区划分为南北两大区,规定两大区分期实行统一税率每百斤2.5元,在法定衡量未颁布以前,课税衡量以司马秤十六两八钱为一斤,百斤为一担,十六担合英权一吨。此时,包括宁波在内的第二区暂按原税率征收,从民国4年1月1日起,按每百斤2.5元标准统一征收。民国7年,北洋政府又颁布了《修正盐税条例》,将税率增为每百斤3元,但明确工业、渔业用盐不在此限。民初颁布的这些盐税法,虽内容还不够完整,如对纳税义务人和纳税环节并未明确规定,但较之清末盐税征收的无法可依,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往昔税率紊乱,税负畸轻畸重的状况有所改变,“已呈统一之象矣”。不过,从此后实施的情况来看,上述条例并未能得到切实执行。对此,时人本白在《整理盐法之两大方针》一文中就评论说:“行诸数年,划一之效未见,而支离矛盾迨尤甚焉。”

以两浙盐区为例,民国4年至5年,其食盐税率就有15级之多。具体到宁波,据《余姚六仓志》卷8·《盐法》记载,余姚场“自前清迄民国二年行一条鞭法,每年认捐钱五百千文,民国三年改为每担(合司码秤一百斤)六角,四年至七年三月底每担二元,七年四月起以原有巡费并入正税改为每担二元二角”。慈溪和镇海等县,民国3年由包课为引地,税率每50千克加至1元,民国8年增至1.5元。象山和南田等县,民国“3年5月,玉泉场改包税制为引岸制,定食盐每担税0.6元。玉泉场渔盐原系包课,年定4000元。至9年,每担渔盐税率0.2元。次年,象山、南田两县食盐税率每担增至1元,渔盐0.3元。后中央和地方附加税迭增,唯象山、南田属近场轻税区,地方附加税早免征”。宁海一县,其北半县,民国3年由包课改为引岸,税率每担加至1元,民国8年1月复加至1.5元,以后陆续加至2.85元,后因北半县重税引起私盛销疲,乃于民国20年11月报财政部批准改办轻税;其海游、悬渚、沙柳、缑城、黄坛、白峤等地,原定每担征税0.7元,民国7年3月加至0.8元,民国11年1月加至1元,其东乡近场区,仍行“老少盐”,向不征税,民国6年革除,始征轻税每担0.3元。截至民国12年,宁波盐税的税率是:余姚是2.2元;鄞县、奉化、慈溪、镇海是1.5元;宁海北半县、象山、宁海南半县是1元;大嵩、鸣鹤、清泉、穿山是0.5元;定海是0.2元;岱山征0.235元渔盐税。除此之外,宁波还征收有盐副产品税。如,余姚场产卤晶,民国10年,余姚场署呈准每担卤晶收税0.069元,正税项下拨0.02元为滨海小学补助费,民国12年增为0.12元,民国15年又增为0.14元。从上述盐税的征收情况来看,民初统一税率还是具文,只能将其悬为法定的目标。民国2年,时任盐务署顾问的英人丁恩曾前往各盐区调查,又发现沿海各盐场因地处偏僻,竟一直无管理人员驻居,所有盐场管理人员住所均距场甚远,事实上已无法进行有效管理。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盐税,除征收正税外,还征收附加税。民初,浙江征收的各项盐税附加名目繁多。民国13年,浙江为筹办西湖博览会,在杭州发行博览会定期债券200万元,以盐斤加价每年45万元为其担保。民国14年,浙江军务善后督办孙传芳为弥补历年财政亏欠,又发行善后公债300万元,并以筹备西湖博览会新增之盐斤加价拨充资金,此项加价名为善后加价,每担0.3元,唯宁绍台各地减征0.2元。民国15年,浙江总司令卢永祥发行整理旧欠公债360万元,其基金以盐斤加价每年83万元拨充,此项加价名为整理加价,每担征收0.6元,提还给商津贴0.1元,实收0.5元,唯宁绍台各地减收0.4元,提还给商0.066元,实收0.33元。在专商引岸时期,盐税之重,盐税附加之多,除上述以外,据经历者后来回忆,民初宁波盐区还有以下盐税附加:江西进口捐,即凡浙盐运销广信者,自1922年10月25日起征进口捐每担0.56元;整理加价,即自1926年4月28日起,每担征0.6元(0.1元津贴商人,实收0.5元),用以偿还浙江省公债第三、四期公债利息;江西商贩捐,即1926年7月9日起,每担征1.3元,8月25日起减为1.04元。

在专商引岸制度下,整个两浙行盐区域内又有纲地、引地、肩地、住地和厘地之分。以民国9年左右时的区分为依据,是时宁波区域内,鄞县、慈溪、奉化、镇海、定海5个县以及宁海的北半县属于引地,余姚属于住地,象山和宁海的南半县属于厘地。

三、盐税收入

在1913年前,“盐款收支,既无考核,又不统一。各省税课,例归中央稽核,但出入款项,报部者仅止十之二三,均系内销之款,其外销之款,并不报部。故全国税收,从未统计。提用盐款,听凭各省随意挪移,而盐务机关,率皆任意滥支,从无一定标准”。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盐税在清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以前,中央政府岁入最多仅为一千三百万两,1912年全国盐税收入预算虽达七千五百万两,但据国务总理熊希龄民国2年10月27日致各省督军省长的通电来看,由民国成立起至该时止,各省解交盐税只有二百六十余万元,中央在盐税项下协助各省之款计洋一千四百万元,两项合计亦仅一千六百六十万元”。这是由于我国封建盐务管理制度积弊已久,再加上民国建立伊始政局十分混乱,使得盐务腐败发展至极端。

民初,在列强的直接干预下,为筹集军费和偿还外债,北洋政府通过盐务和盐税改革,建立起了一套征收、解交、稽核、支用盐税的新渠道,从组织上保证并加强了中央政府(实际上是外国银行团)对我国盐税征收开支过程的控制,从而使全国的盐税收入一度名义上全部集中于中央政府。1914年盐税收入为6800多万元,比清末最高年份(1300万两,约2000万元)增加近5000万元,比1912年增收近6000万元。此后,1915年、1916年分别为8000多万元和9290万元,每年约递增一千一二百万元。据统计,自1913年至1927年的14年间,征税“累计为九亿七千余万元。这些税款除每年开支10%~20%作为盐务经费外,用作偿还债赔各款的共计一亿七千三百余万元,其余五亿二千一百余万元拨还北京政府”。此外,各省对盐税的截留也在逐年增加,并逐渐成为地方军阀的一个重要经济来源。1919年前缺少材料,1919年后每年截留1000万元,到1926年已达3740万元,占总收入的58%,1919年至1926年的7年中各省共截留盐税14934万元。盐税改革后,全国盐税收入的激增,一方面,是由于北洋政府加强了对盐税的管理,堵塞了偷税漏税的一些渠道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北洋政府以各种名目和手段提高税率,借以增加盐税收入。但由于民初的盐税改革措施并未得以切实贯彻执行,是时盐税仍存在巨额流失。有研究指出,“自1914年至1928年间,销盐量每年自3740万担至4869万担,可以估出每年流失的销盐量应在500万担至1400万担之谱,以当时平均税率从低按每担2元计算,被侵吞的盐税也在1000万元至2800万元左右”。这不仅直接影响了中央财政,也给盐税的征收管理带来了隐患,扰乱了整个盐业市场。

民国3年,盐务稽核总、分所建立后,两浙盐税收入也在逐年增加。据有关资料显示,民国3年,两浙盐税收入为293.9万元,除少数年份外,此后民初盐税收入基本呈逐年增长之势,民国15年已达526万元,民国12年盐税年收入增长了约79%。

宁波盐区盐税收入自然也在相应增长。据民国22年出版的《中国盐政实录》记载,民国14年,宁波征收余姚酱盐税19999元、宁属引盐税141975元,民国15年,宁波征收余姚酱盐税21384元、宁属引盐税116460元。在引盐税减少的同时,酱盐税逐年增加。

民国11年,宁海长亭秤放局成立后,直接征税放盐,所征税款解缴两浙盐务稽核分所。其中,民国13年,征收盐税2036.1元,民国14年,征收盐税2562.9元,民国15年,征收盐税2110.8元。民初,长亭秤放局的盐税收入基本保持在2000元以上。

民国13年,鄞州大嵩征收肩盐税1440元,民国14年,征收肩盐税1121.5元,民国15年,征收肩盐税1518.6元。其所征收的肩盐税额虽呈上下波动之态,但总体是呈上升之势。

民初,岱山秤放局征收的渔盐税和酱盐税也迅速递增。其中,民国8年4至12月,征收盐税14200元,民国9年,征收盐税16350元,民国10年,征收盐税40880元,民国11年,征收盐税44297元,民国12年,征收盐税42746元,民国13年,征收盐税54507元,民国14年,征收盐税62982元,民国15年,征收盐税62004元。民国15年的盐税收入与民国9年的盐税收入相比,增长了约279.2%。

至于象山盐区的盐税收入,民国3年,年包课认额食盐税5400元、渔盐税4000元,民国9年,年征食盐税银元7960元、渔盐税369元,民国10年,年征食盐税银元7909元、渔盐税5151.1元、酱盐税81元,民国11年,年引课食盐税银元6081元、灶课折合1403.22元。其中,所征的食盐税和渔盐税,民国10年比民国9年增长了约56.8%。

民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各种名目征收的盐税,究其来源无外乎盐民、场商、运商或销商,其中以运商或销商为最多,但不论税款由谁来缴,最后负担无一例外都通过盐价转移到老百姓身上。事实上,民初的盐税改革非但没有使人民的负担减轻,反而因税率的提高,以致盐价上涨,使得人民的负担较改革前更加沉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