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港口物流学
8925800000045

第45章 港口商务管理与口岸管理(2)

现代港口既是实现流通中商品空间位置变化的场所,又是流通领域交易市场的汇集中心,扮演着国际物流集成商的角色。港口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最大化地发挥港口作为综合物流中心的作用,以功能的拓展带动港口市场的开发。此外,港口还必须建立一套能够让客户满意的服务综合体系作保障,不仅要加强港口内部各项服务流程之间的衔接,还应取得政府机关(如海关、港务监督、检验检疫等)的监督和支持,以保证港口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使港口在市场上具有持久竞争力。

8.1.4 港口服务及合同管理

港口服务(产品)是指港口企业向运输经营人和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货物装卸、堆存仓储、租赁场地和设备以及其他有偿服务产品活动的过程。港口服务主要涉及装卸运输、堆存仓储及各种增值服务。

装卸运输是港口的核心服务。港口提供装卸设备和劳动力对到港船舶、车辆进行货物装卸作业。装卸船舶时进行开关舱盖,连接拆除管道,货物起落舱作业,货物堆舱、平舱、绑扎作业,清舱扫舱作业;装卸货车时进行堆积、积载、绑扎、遮盖、拆除固定、卸货搬离等作业。港口装卸作为交通运输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产品有别于其他一般工业企业,它并不提供实物形态的产品,而只完成货物空间位置的转移,使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转移到另一种运输工具或在运输工具与库场之间转移,这种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即被消费。

货物从运输工具卸下后,港口可将货物堆存在堆场或仓库(以下简称库场),等待提货或转运。库场的货运作业包括货物的入库作业、出库作业、保管作业三个部分。货物入库作业,是指货位安排、验收、计数、堆码、票据处理以及库场的记录与统计等。货物出库作业包括货物出库检查与复核、发货、装船、装车出库及货物交付出库作业。货物保管作业是指在建立货物保管和安全检查制度基础上,运用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护货设施,对库场堆放的货物进行保护和管理,以确保安全和货运质量。

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港口功能也在不断拓展,现代港口的服务已经延伸到综合物流中心领域。除继续涵盖传统的装卸运输和堆存仓储服务外,港口产品呈现供应链节点特色,如流通加工、配送、包装、销售、信息与资金服务等。港口利用其在物流网络中的区位优势,正在成为现代物流的中心。

港口服务合同就是港口在提供上述服务时,由港口服务提供者(港口经营人)与服务接受者(船公司、货主或其代理)依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的关于所提供服务活动的合同。港口服务提供者收取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服务接受者获得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

港口服务合同主要包括港口货物作业合同、费用结算协议等。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主要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接受作业委托人委托,为货物及其运输工具提供装卸运输、堆存仓储及各种增值服务的具体项目安排,并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处理方法等;而有关服务费用的规定一般在费用结算协议中明确。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港口服务合同也可以采取相应的各种形式。但从港口服务的实践来看,大多数港口经营人基于港口货物量大、保管时间长、涉及面广的特点,通常采取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

港口服务合同管理是港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2001年1月1日,交通部依据《合同法》出台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其中《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将港口经营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加以进一步明确,并对发生在不同阶段的货物作业所涉及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强制性的规定。目前,我国大多数港口都以《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中推荐的合同格式文本为基础,普遍实行了合同化管理。

在装货港,一般由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港口经营人,有时托运人也将货物直接交给承运人。因此,在装货港,主要有两种合同:一种是托运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港口作业合同,另一种是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港口作业合同。在托运人与港口经营人订立港口作业合同情况下,港口经营人负有及时受领货物,按约定进行理货、保管等货物作业,并将货物及时交给承运人的义务。托运人则负有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港口经营人的义务,并交付与港口作业有关的费用,如货物堆存费、理货费等。在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订立港口作业合同的情况下,承运人则是港口作业合同的当事人,负有及时从港口经营人处接受货物的义务和支付港口费用的义务。

在卸货港,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和装货港情况相似,只不过由收货人代替了托运人。

其主要也有两种合同:一种是港口经营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港口作业合同,另一种是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港口作业合同。对于前者,港口经营人负有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义务,而收货人需及时提取货物,及时支付港口费用。对于后者,承运人需支付港口费用。

8.2 货运事故及其处理

8.2.1 货运事故的概念

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发生溢余、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即为货运事故。在实际工作中货运事故一般表现为货损及货差两方面。货损,是指由于火灾、爆炸、落水、海损等原因而造成货物残损,以及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保管不善而引起货物破损、变形、受潮、变质、污染等货物损失;货差,是指由于货物在装卸、运输、交接、保管中发生错装错卸、漏卸、错交、错转,以及在办理商务手续时失误如单货不符、记数不准、交接不清等原因所造成的件数不符、重量短少。

发生货运事故一般会涉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和作业委托人的责任。《海商法》和《合同法》对于货物交付时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如果货运事故发生在港口作业时,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为防止货运事故的发生,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必须采取积极的货运事故防御措施,加强货运质量的管理,为客户提供安全、高质量的服务,提高在货运市场上的竞争力。货运质量是检验港口企业、运输企业的标志。货运质量与其他物质生产部门的质量不同,其根本标志是维护货物的原有使用价值,而不是创造新的使用价值。因此,在整个港口服务过程中,必须要求货物迅速及时且完好无损地通过港口,保证货运质量,以提高港口市场的竞争能力。

8.2.2 货运事故的处理程序

货运事故处理工作是港口物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港口的信誉和质量。货运事故处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繁琐且政策性较强的工作。从事货运事故的处理,不仅需要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应变能力,还必须有为货主全心全意服务的意识。发生事故不是好事,但通过事故的良好处理,可以赢得货主的信任,而且通过对事故的分析和总结,能够不断改进工作并树立良好形象。也就是说货运事故的处理,不仅是有过失时的一项补救措施,更重要的是搞好港口市场营销的一个过程。如果能以“短、平、快”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处理货运事故,而非“推、拖、赖”的做法,就能以优质服务赢得货主的信赖,扩大港口市场的占有份额。

发生或发现货运事故时,应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的规定,编制货运记录,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研究,最后根据事实和调查结果,按规定处理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处理的主要程序有索赔、理赔和赔偿。

1.货运事故索赔

未投保货运事故,由索赔人(托运人或作业委托人)向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提出;已投保货运事故,按《水路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向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追查。

2.货运事故理赔

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接到索赔人提出的货运事故索赔书后,予以受理。经认真审核索赔单证后提出书面意见通知索赔人。索赔人收到书面处理意见后可向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提出异议。

3.货运事故赔偿

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对由其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赔偿价格的计算,按《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办理。

在索赔和理赔操作过程中,应该充分运用好操作流程,以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一旦发生货运事故,即刻通知事故受损方、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到现场确定货损事实。如果在该事故中,港口被确定为事故的责任方,那就应按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赔偿;如果事故类别属于港口责任保险范畴,港口应编制索赔报告,将赔偿金额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偿。

8.2.3 货运事故的记录

货运事故的记录是分析责任和处理事故的依据。货运事故发生时,应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编制货运记录。

如果货运事故涉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和作业委托人之间责任的,应根据货运事故发生的不同阶段,由不同当事人编制货运记录。在货物进港时发现或发生货运事故,由起运港港口经营人会同作业委托人编制;在装船前和装船时发现或发生的,由承运人会同起运港港口经营人或托运人编制;在卸船时发现或发生的,由承运人会同港口经营人或收货人编制;在货物交付时发现或发生的,由到达港港口经营人会同收货人编制。

另外,承运人、港口经营人可会同托运人或作业委托人编制普通记录,即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证明事实的记录,但并不涉及承运人、托运人之间的责任。普通记录的编制一般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

①托运人按舱封或装载现状与承运人进行交接以及其他封舱运输的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和内容不符;②托运人随附在货物运单上的单证丢失;③托运人派员押运和甲板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④承运人提供的船舶水尺计量数;⑤货物包装经过加固整理;⑥收货人、作业委托人要求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的其他情况。

8.3 港口费收管理

8.3.1 港口费收概述

港口作为交通运输枢纽,拥有设备、设施和人力,能为船舶和货物提供各种服务,并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服务对象收取相关费用,即称为港口费收。港口费收的构成,主要是费收规则的构成。港口费收规则是港口的重要法规,许多国家的港口费收规则与诉讼法结合起来,从而保护了港口的根本利益。如美国奥克兰港、德国汉堡港等均在港口费收规则中详细明确地规定了相关保护条款。

我国港口费收规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以下简称《港口费收规则》)分为内贸部分和外贸部分,简称为《内规》和《外规》。《内规》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船舶和货物的港口费用计收;《外规》适用于国际运输船舶和国际贸易货物的港口费用计收。交通部制定的《港口费收规则》是我国港口生产经营企业费收业务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目前我国主要港口的装卸费率仍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港口费收低等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港口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目前港口人力、燃料、原材料等成本上升的形势以及在港口企业体制由政企合一到政企分开转变的情况下,港口企业要增强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其自身必须具有一定的盈利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目前,我国南方部分港口企业已随着集装箱运输迅猛发展的趋势,开始自行确定费用。

港口费收是港口商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合理、规范的港口使用费,既能提高航运业的经营效益,又能增加港口的接卸能力,满足不断增长的吞吐量需求,特别对集装箱港口而言,关系尤其重大。一般来说,国内外集装箱码头及其大型装卸机械的资金投入都十分昂贵,且投资回收期长,而集装箱装卸费是集装箱港口的主要营业收入。因此,制定合理的码头费率对能否及时回收高昂的投资、并取得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持续提高集装箱港口通过量和通过率至关重要。

8.3.2 港口费收的主要种类

港口费用包含港口费目和港口费率,港口费目是收取港口费用的项目,而港口费率是收取每项港口费用的费用标准或单价。《外规》中规定的港口费目涉及船舶港务费、引航费、移泊费、拖船费、系解缆费、停泊费、开关舱费、货物港务费、装卸费、工时费、集装箱装卸包干费、货物保管费、起货机工力费等。

按港口费用的性质,港口费收可分为港口劳务费和港口规费。港口劳务费是指港口企业向船舶或货物提供劳务和服务而征收的相关费用,包括引航费、移泊费、拖船费、系解缆费、停泊费、开关舱费、货物装卸费、货物保管费/堆存费、货物换装包干费、起货机工力费等;港口规费是政府规定的船舶和货物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航道养护费、港口建设费等。

按收费对象分,港口费收可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