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税收有据:税收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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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税收支持发展生产、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和其他重大的优惠政策

132.增值税实施“消费型”转型后企业购进设备所含税款是否已允许抵扣?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而进行征收的一种税;就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所谓“增值”是指一个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增值税,20世纪50年代始创于法国,后被世界很多国家采用。我国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税率制订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计税方法是: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所含的进项税额,但对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这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纳税人的负担仍较重。

2009年1月1日起,一批促进生产发展、有利民生改善的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重大税收政策,已正式实施,其中增值税向“消费型”的全面转型是重中之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企业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税款。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主要在五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降为3%;四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五是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经测算,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133.成品油是否已实行税费改革?

答: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

成品油税费改革之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2008年,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剧烈震荡。7月中旬达到每桶147美元的历史高点后,后一路急转直下。我国在国际油价走低的情况下,及时推出成品油税费改革。对于普通民众,随着成品油税费改革的实施,多用油就要多缴税,少用油就可以少负担。这样的“税收杠杆”,将会使绝大多数老百姓本着节约的心态使用家庭轿车,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改革方向。

134.消费税、营业税纳税期限是否已延长?

答:消费税是国家在对各类商品普通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部分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的征收,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消费税共设置了卷烟、白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共14个税目,分别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和从量定额征收,适用比例税率或固定税额计算应纳税款。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原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申报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国家鉴于消费税、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了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特别是将方便纳税人的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有关措施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在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同时,对《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3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已免征增值税?

答:资源综合利用能节约国家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资源综合利用是指企业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生产的产品,企业利用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如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生产的砖和墙板,利用蔗渣、甜菜渣生产的造纸原料,等等。

国家为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此举对吸引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再生资源市场需求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从2009年1月1日起,规定对以下项目实行免征增值税:再生水,以废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以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翻新轮胎,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将污水加工为达标水的劳务等。